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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03:50  浏览:8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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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2008年1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1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工作的领导,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


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区,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及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使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经常开展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关爱女孩和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并刊登、播发相关公益广告。


禁止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禁止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医疗、药品广告。


第六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第七条因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是否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妊娠妇女居住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除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八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专业或者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项目;


(三)有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机构,应当自购置、使用之日起15日内,将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分别报向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备案情况。


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有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第十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及胎儿健康的;


(四)因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离婚证明或者配偶死亡证明,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需要紧急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及时实施手术,并自手术之日起3日内报告妊娠妇女居住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对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在手术前查验其居民身份证和前条第二款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和有关证明,并登记存档。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建立妊娠14周以上妇女终止妊娠手术和新生儿出生、死亡等事项相关数据的登记制度,并每半年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当地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谎报或者瞒报。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和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互相通报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第十四条终止妊娠药品只能在经批准的施术机构使用。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记录。


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师的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第十五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经批准的施术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前,应当查验购药者的相关资质证明,并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第十六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制定并落实孕情检查制度,做好对妊娠妇女的经常性访视和孕情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第十七条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和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举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八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后,应当按规定的职责依法查处,并及时互相通报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和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出具虚假的医学诊断结果或者有关证明的;


(三)谎报或者瞒报妊娠妇女终止妊娠手术和新生儿出生、死亡等事项的相关数据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妊娠妇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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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政发 [1994] 8号 2006年修订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1994年2月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4]8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政发[1997]111号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06年11月1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除雪管理,确保降雪后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除雪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区域负责制。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除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除雪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除雪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市内四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除雪工作。市内四区城市除雪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市除雪工作的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区内城市除雪工作的组织实施。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除雪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除雪工作是一项社会义务。在政府统一组织和管理下,除雪工作以义务清除为主,按照区域管理、分片包干的原则,采取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城市除雪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主干道路及主要广场的积雪由环卫部门负责清除。
  (二)市内四区城市除雪指挥机构负责划分主干道路及主要广场以外的除雪工作责任路段,落实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除雪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街巷路及门前五包区域、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市场摊区除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各单位门前和院内的积雪,由物业管理单位和本单位负责清除。
  (五)公交车辆始发站、终点站、公交车辆场的积雪,由公交客运部门负责清除。
  (六)机场、码头、火车站广场、停车场、公路、铁路出入口和街心花园、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口的积雪,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城市除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做好充分的除雪准备工作。
  第六条 除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认真落实除雪工作责任制,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所承担的责任地段和除雪工作标准要求,完成除雪工作,接受城市除雪指挥机构对除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除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完成除雪任务。有偿代除代运的,费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除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未按规定时限和标准清除责任区内积雪的,由专业队伍组织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除雪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以雪为令,及时完成除雪任务。昼间降雪的,应边下边清;夜间降雪的,主干道路上应边下边清。雪停后,主干道路、主要广场上的积雪应在24小时内清除;其他路段上的积雪应在36小时内清除。
  第十条 清除积雪要彻底、无漏段,达到无积冰、无残雪、见路面的标准。主次干道路、广场上的积雪应当运到指定的场所。街巷上的积雪可整齐堆放在道路两侧或绿化带内和树根下。
  禁止在汽车站点、交通设施、垃圾容器、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积雪。
  使用机械设备除雪应避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花草树木。
  第十一条 使用融雪剂除雪,须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产品。
  不得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融雪剂及其他可能腐蚀市政公用设施、损坏花草树木、污染环境的有害化学物质清除冰雪。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绿化带内和树根下。
  第十二条 公安交警部门在除雪工作中应积极疏导交通,保障除雪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配合城市除雪指挥机构调动社会车辆,搞好积雪清运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不得以向明沟倾倒积雪为由倾倒垃圾、污物。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罚款处罚:
  (一)拒不执行除雪分工负责规定、不除雪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和未按标准完成除雪任务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二)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的,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以倾倒积雪为由向明沟倾倒垃圾、污物的,每吨处300元(不足一吨按一吨计算)罚款。
  (四)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融雪剂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清除冰雪的,处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市内四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城市除雪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编制2002年-2010年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行业[20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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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02年-2010年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煤炭管理部门,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

  为落实《煤炭工业“十五”规划》,针对近年来依法关闭、淘汰和整顿小煤矿的实际,进一步优化煤炭工业生产技术结构,确保我国中长期煤炭产需基本平衡,我委决定编制2002年-2010年全国和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现就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煤炭产需基本平衡,确保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

  (二)坚持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煤炭生产布局和生产技术结构。

  (三)坚持优化煤炭行业结构,发展大型煤炭企业或企业集团,促进中小煤矿联合改造和有序发展。

  (四)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贯彻煤炭产业政策,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二、组织编制

  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协助我委组织编制,具体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咨询中心承担。

  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提纲见附件),煤炭管理部门归各地经贸委管理的,由各地经贸委负责编制;煤炭管理部门隶属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有关煤炭企业的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参照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提纲进行编制,并按煤矿属地做好与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的衔接工作。

  三、工作进度

  2002年4月-6月,完成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编制工作,并报我委(行业司)。

  2002年7月,我委召开规划(草案)汇报论证会,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地区和有关企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进行论证。

  2002年8月-9月,在汇总和分析地区、企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的基础上,完成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编制工作。

  2002年10月,分析论证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草案)。

  2002年11月-12月,依据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修订地区、企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四、有关事项

  各单位要精心组织,落实规划编制机构及人员,按工作进度完成编制工作。没有煤矿的地区,要重点做好煤炭需求预测和煤炭调运规划。

  为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工作衔接与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确定1-2名联络员,并将人员名单及电话报我委行业司。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行业司 严天科,电话:010-63193477;

      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咨询中心 李瑞峰,电话:010-64463492。

  附件:2002年-2010年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提纲及附表(表1-表7)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2年-2010年地区煤炭生产
开发规划编制提纲

  一、地方经济发展和能源生产、消费概况

  (一)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概述;

  (二)能源生产与消费总量、结构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2005年、2010年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及煤炭所占比重;

  (三)主要耗煤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概述。

  二、煤炭需求量现状和预测

  (一)2001年煤炭消费总量,主要耗煤行业煤炭消费量;

  (二)2001年-2010年影响煤炭消费的因素分析,主要耗煤项目建设规划概述;

  (三)2005年、2010年煤炭消费总量预测,主要耗煤行业煤炭消费量预测。

  三、煤炭资源量

  (一)截止2001年底煤炭保有储量,其中:精查(详终)储量,详查储量;

  (二)在精查(详终)和详查储量中,生产、在建矿已占用储量,尚未利用储量;

  (三)按煤种划分保有储量及利用情况;

  (四)保有储量对煤炭生产开发保证程度的分析;

  (五)详、精查地质勘探工作进展和计划。

  四、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一)煤炭生产现状及变化趋势

  1、2001年产量和年末生产能力。按现行统计口径划分,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处数、产量和年末生产能力;按井型划分,大型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中型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大于30万吨、小于120万吨)、小型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上、30万吨及以下)的处数、产量及年末生产能力,无生产能力煤矿处数、产量。

  2、生产变化趋势分析。2001年底在籍国有煤矿中,2002年-2010年期间报废、关闭的处数,减少能力和减少产量。2001年底乡镇煤矿的处数和能力(或产量),2002年整顿验收结束后,保留的乡镇煤矿处数和能力(或产量),2002年-2010年期间乡镇煤矿生产量变化趋势。

  (二)煤炭生产开发思路、目标和重点

  1、生产开发思路。生产开发布局原则,煤炭生产开发重点及大型煤炭基地生产建设进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生产建设、调整思路与发展趋势;小型(乡镇)煤矿的定位和发展思路。

  2、生产开发目标。2005年、2010年煤炭产量及年末生产能力。按现行统计口径划分,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的处数、产量及年末生产能力;按井型划分,大型、中型、小型煤矿生产能力及产量。2002年-2005年期间煤矿建设规模,其中2001年底在建煤矿规模(新建及扩建),2002年--2005年期间新开工煤矿建设规模、投产规模;2006年-2010年期间新开工煤矿建设规模、投产规模。

  3、生产开发重点。确定开发布局,分析重点建设项目及内、外部条件。2002年-2010年期间,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及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对小型煤矿(含乡镇煤矿)联合改造的要点及政策措施,关闭、淘汰的政策措施。

  五、煤炭调运

  (一)煤炭运输条件现状、在建和计划建设情况及对煤炭运输的影响;

  (二)2001年实际调出(入)煤炭量,其中:铁路、公路、水路(海运、长江、内河)等方式的调出(入)量;

  (三)2005年、2010年预计调出(入)煤炭量,其中:铁路、公路、水路(海运、长江、内河)等方式的调出(入)量。

  六、问题与建议

  (一)煤炭生产开发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对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的建议;

  (三)煤炭生产开发建设政策建议。

 

煤炭消费量、产量及调出(入)量规划

表1                                单位:万吨

  1995年 2001年 2005年 2010年
  统计数 统计数 分析数* 预测 预测
一次能源消费量(折标)          
 其中:煤炭(%)          
一、煤炭消费量          
其中:1、电力          
   (1)发电          
   (2)供热          
   2、冶金          
   3、建材          
   4、化工          
   5、民用          
   6、其他          
二、煤炭产量          
按现统计口径划分:          
 1、国有重点矿          
 2、国有地方矿          
 3、乡镇矿          
按井型划分:          
 1、大型煤矿          
 2、中型煤矿          
 3、小型煤矿(含乡镇矿)          
三、煤炭净调入(调出)量          
1、调入量(+)          
 其中:铁路          
    公路          
    水路          
2、调出量(-)          
 其中:铁路          
    公路          
    水路          

  分析数*:在2001年消费量与煤炭产量、库存变化量和调出(入)量之间平衡差较大时,提出产需基本平衡的分析数。

 

2001年在籍国有重点煤矿产量规划

表2                             单位:万吨

企业名称
2001年实际 2002年预计
产量
2005年预计
产量
2010年预计
产量

处数(个)
核定能力
(万吨/年)
产量

合 计
           
1、***企业            
2、***企业            
……            
……            
……            
             
             
             

    注:本表填写数量时不考虑煤矿扩建和技术改造后的增量。

 

2001年在籍国有地方煤矿产量规划

表3                             单位:万吨

地(市)名称
2001年实际 2002年预计
产量
2005年预计
产量
2010年预计
产量

处数(个)
核定能力
(万吨/年)
产量

合 计
           
1、***地(市)            
2、***地(市)            
……            
……            
             
             
             

    注:本表填写数量时不考虑煤矿扩建和技术改造后的增量。

 

乡镇煤矿处数和产量规划

表4                             单位:万吨

 
2001年实际 2002年整顿验收
工作结束后
2005年预计
产量
2010年预计
产量

  处数(个)
产量
处数(个)
预计全
年产量
处数(个)
产量
处数
(个)
产量

合 计
               
1、***地(市)                
2、***地(市)                
……                
……                
                 
                 
                 

 

2001年底在建新矿和扩建矿情况及产量规划

表5                             单位:万吨

煤矿名称
设计能力
(万吨/年)
煤种
开工
时间
投产
时间
类别
2005年预测
产量
2010年预测
产量

合 计
             
一、新建矿              
1、***矿              
2、***矿              
……              
二、扩建矿              
1、***矿              
2、***矿              
……              
               
               
               

  注:1、类别指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或乡镇煤矿的一种。
    2、扩建矿中对应的设计能力栏填写扩建前核定能力/扩建后设计能力、产量填写新产量。

 

2001-2010年规划新建和扩建矿情况和产量规划

表6                                   单位:万吨

煤矿名称
所在
矿区
开发
单位
勘探
程度
保有储量
(亿吨)
煤种
设计能力
(万吨/年)
开工
时间
投产
时间
总投资
(万元)
2005年预测产量
2010年预测产量

合 计
                     
一、新建矿                      
1、***矿                      
2、***矿                      
……                      
                       
                       
                       
                       
二、扩建矿                      
1、***矿                      
2、***矿                      
……                      
                       
                       
                       
                       

注:扩建矿对应的设计能力栏中填写扩建前核定生产能力/扩建后生产能力、产量栏中填写新增产量。

 

2002年-2001年报废和关闭矿情况

表7                              单位:万吨

煤矿名称
核定能力
(万吨/年)
煤种
剩余
储量
(亿吨)
2001
年产量
报废/关闭
时间
2005年
预测
产量
2010年
预测
产量
报废/关闭原因

合 计
                
1、***矿                
2、***矿                
3、***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