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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48:00  浏览:9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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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14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自《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以来,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本理顺了相关业务流程,积累了投资经验。在商业银行严格区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并根据客户类别销售产品的前提下,为进一步丰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促进该项业务稳健发展,现对境外投资范围做如下调整并提出相关要求:

一、《通知》第六条第四款中“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的规定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

二、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投资的股票应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二)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商业银行应在投资期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持续符合上述要求。

(三)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四)客户应具备相应的股票投资经验。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评估标准及程序,对客户的股票投资经验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五)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商业银行应对所选择的境外投资管理人进行尽职审查,并确保其持续取得相关资格。

(六)商业银行应选择在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

三、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基金类产品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

四、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结构性产品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获国际公认评级机构A级或以上评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结构性产品。

五、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按照审慎原则和资产多样化原则,充分考虑市场形势、银行的资源、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避免投资地域、资产类别和投资标的等集中度风险。

六、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制定相关投资管理制度,详尽规定甄选境外投资管理人和筛选各类投资产品的原则、基准和程序,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资格。

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向客户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进行投资。

八、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运用掉期、远期等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衍生金融工具应仅限于规避风险目的,严禁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九、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机制,依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资料对客户的风险承受度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等级,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等级适当的产品,避免理财业务人员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

十、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严格管理理财业务人员,高度重视理财业务营销人员的培训,使其清楚了解所销售的理财产品的特征和风险,并在销售过程中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告知客户,确保销售行为的合规性。

十一、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将募集的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及各相关责任人的资金完全分开,并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开设独立账户。严禁商业银行及各相关责任人挪用客户资金。

十二、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严禁与各相关责任人发生任何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三、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在相关责任人的协助下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客户披露所有便于其进行投资决策的相关信息,并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收益率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客户披露,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建立并执行恰当的内部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妥善地受理、调查及处理客户投诉。

十五、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并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六、《通知》中除本次调整的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

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等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OO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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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08〕4号

各出租小汽车经营企业:

  为规范我市出租小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持有人和受委托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出租小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出租小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持有人和受委托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不具有经营资格的营运牌照持有人实施委托经营的监督管理。

  具有经营资格的营运牌照持有人实行委托经营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经营,是指不具有经营资格的营运牌照持有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以协议的方式将其营运牌照所对应的出租小汽车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给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营者实施经营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有关委托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施委托经营原则上应与出租小汽车更新同时进行(车辆被劫、被盗增补更新的除外)。委托经营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接受委托经营出租小汽车业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受托人),应当具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鼓励委托人将出租小汽车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管理规范、未受到《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受托人经营。

  第七条 实行委托经营的,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的委托经营协议,对出租小汽车的实际所有权及双方责任等在委托经营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委托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委托事项;

  (三)委托经营期限及方式;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 实行委托经营的,出租小汽车应当以受托人的名称登记并开展营运业务;按照《条例》规定应当由出租小汽车经营者承担的责任由受托人承担。

  第九条 委托经营协议的期限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但一般不少于规定的营运车辆更新年限。

  第十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经营协议后,由受托人持书面委托协议到市运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接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托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办理出租小汽车车辆过户手续的函;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受托人凭市运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上述函到市公安车辆管理机构、市运政管理、税务等机关办理车辆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委托经营期间,政府对出租小汽车运价、管理措施等营运政策调整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下发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法人授权委托和财务管理模式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


关于下发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法人授权委托和财务管理模式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电政法[1999]29)确定的基本原则,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实行法人授权制度和经营目标责任制度。现将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财务管理模式下
发给你公司,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法人授权委托书
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件、国办发[1998]46号文件和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体制改革总方案〉的通知》(国电政法[1999]29号文件),经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会议同意,现授予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以下简称“国电东北公司”)下列经
营管理权限:
一、规划、计划和建设方面,负责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的电力平衡和综合统计住处及市场供需趋势分析、电力发展规划工作和投资经营计划工作,负责东北地区资源优化配置工作,负责东北地区主网架和水电资源的规划与建设。其具体职权是:
1、负责东北地区电力需求善及供需形势分析工作;
2、研究编制东北地区电力发展规划,报国家电力公司审定;
3、对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
4、对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提出初审意见;
5、负责提出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投资项目的初步建议,经国家电力公司同意后负责项目的前戎工作。
6、负责对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年度投资和经营计划提出初审意见;
7、负责提出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和经营计划,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后,负责上述计划的执行;
8、负责东北地区500千伏及以上主网架的规划与建设;
9、负责东北地区主工水电资源的规划与开发建设;
10、负责东北地区及东北电网的综合统计住处和市场分析工作。
二、生产运营方面,负责经营管理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负责完成国家电力公司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在国家电力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辽、吉、黑三省电力生产实行安全监督,保证东北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和优质运行。其具体职权是:
1、拟订国家电力公司在直接管理电力生产企业的生产;
2、代理国家电力公司签订国家电力公司城东北地区直接电力生产组织之间的备品备件供应合同、检修委托合同,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3、负责运营 管理东北地区500千伏主网架及220千伏趺省(区)联络线;协调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之间在电网运行、电力电量交换等方面的关系;
4、根据市场需求,负责在其经营、管理的范围内组织与独立电厂安排购售计划,并签订购售电合同;
5、拟订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管理电力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计划和资金计划,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后,负责以上计划的执行;
6、管理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管理的发、供电企业;
7、对东北电网电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8、负责对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管理的电力企业的电费回收;
9、负责对直接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及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的达标创一流检查申报工作;
10、管理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管理的发、供电企业的生产运营,制定和实施生产运行规程,负责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
三、调度管理方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东北电网实施调度管理。其具体职权是:
1、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高度通信中心是东北地区的跨省电网级高度机构,负责东北电网的高度管理,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东北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并负责直接调度除国调中心调度范围以外的东北电网主网架、跨省(区)联络线和必要的骨干电厂。在电? W刺露粤伞⒓⒑谌〖涞牡缌Α⒌缌拷换皇敌辛缦吖乜诮崴阌肟己恕? 2、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直接调度管辖范围:
(1)东北电网500千伏主网架和220千伏辽、吉、黑三省联络及相应的二次设备;
(2)辽、吉、黑三省内电网中与东北电网安全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和安全处动装置;
(3)部分承担调峰调频任务的骨干电厂;
(4)辽、吉、黑三省电网内任何运行方式变更对东北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设备;
3、负责东北电网发电燃料供应管理的组织协调;
4、负责签订有关电厂与电网并网高度协议。
四、人事劳动、多种经营管理方面的具体职权是:
1、协助国家电力公司管理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的领导班子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协管内容另行文明明克);
2、会同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对该三公司的调度部门和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考核提名;负责办理上述人员的任免手续;
3、负责对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经营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和日常管理;
4、负责国电东北公司编制指标内部负责人的考核和任免;
5、负责对国电东北公司编制指标内职员进行招聘、使用、管理和考核;
6、确定国电东北公司工资总额内员工工资等级及奖金分配方案;
7、协助国家电力公司对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作和招待劳动工资政策情况进行监督;
8、负责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经营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9、负责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经营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多种经营管理工作。
五、财务与产权管理方面的具体职权
1、国家电力公司对国电东北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国电东北公司按国家电力公司批复的财务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2、国电东北公司对其自营自营资产部分的流动资金贷款,代国家电力公司行使审核和担保职责,具体范围和额度另行明确;
3、负责,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初审工作;
4、负责电网建设基金、贴费等资金的下拨工作;
5、对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实施监督。
六、法律事务方面的具体权限是:
1、代表国家电力公司参加其授权范围内的有关业务谈判,签订相应的合同,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2、负责协调、处理其授权范围内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纠纷;代表国家电力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的纠纷进行诉讼或以非诉讼方式解决。
七、外事方面的授权另行规定。
八、上述授权不得转授权。确因经营、管理业务原因需要转授权,应由国电东北公司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九、未尽事宜,按《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执行需要临时授权的,按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授权自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国家电力公司财务管理模式
1、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内部核算单位。分公司内部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负责分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
2、国家电力公司对分公司实行“一级法人、授权管理”方式,分公司在国家电力公司授权内开展工作。
3、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为国家电力公司内部利润中心,国家电力公司对分公司实行瞀管理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4、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按国家电力公司批复的财务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不能对外提供担保。
5、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产权变动需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明确。
6、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增值税等流动转税就地缴纳,所得税由国家电力公司统一清算缴纳。
7、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会计报表经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审核后,汇入国家电力公司本部。
8、国家电力公司委托分公司对所在地区子公司财务预决算进行初审。所在地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免,由分公司会同子公司考核提名,由分公司履行任免手续。国家电力公司委托分公司对所在地区子公司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实施监督。
9、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负责完成国家电力公司布置、授权、委托的其他财务会计工作。



199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