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批转《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19:29  浏览:8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批转《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伊犁州财政局提出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试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政府采购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试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元月八日

主题词:财政 集团购买 办法 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互相配合,提高效率,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采购项目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州级采购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人和使用者;州财政局主管业务处(以下简称业务处)是政府采购项目和预算的审核部门;州财政局国库处(以下简称国库处)是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部门;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州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部门。
第四条,年初采购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及业务需要认真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要明确采购项目、性能、用途、单价、数量及采购时间等,报业务处审核。业务处审查采购单位采购预算,提出意见,送分管领导审核同意。采购单位依据业务处审核意见调整、修改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也不得超标准安排预算。
第五条,业务处汇总单位采购预算,送采购办审核汇总,然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通过,预算处划拨预算,业务处将集中采购资金拨入国库处政府采购专户,需拼盘和全部自筹的采购资金,采购单位足额交入国库处政府采购专户;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以下的项目单位自行采购,按预算管理程序将资金拨付采购单位。
第六条,预算年度中采购单位需调整政府采购项目的,仍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七条,需特办的采购项目,业务处提出采购意见和预算,每月十五日集中送采购办,采购办审核汇总,会同预算处报局长办公会申请追加采购预算。
第八条,采购中心接到采购办下达的年度和追加采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采购中心应及时组织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定政府采购合同,报采购办备案。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由各当事人协商一致,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支付采购资金。采购单位填制《政府采购资金请拨单》,附采购计划审批表、评标报告、采购合同副本、中标通知单、采购验收单、资金缴存收据、采购发票复印件等凭证,经采购中心核实,采购办复核签署付款意见,国库处与中标商结算。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在验收书上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活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一般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办、财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重大采购项目邀请州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审计部门把采购资金收付活动纳入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采购办负责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投诉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书面材料,以确保处理结论的公正性。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州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程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
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按基建程序和要求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单位编制采购计划,按照《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条,财政承担的工程项目资金,按财政预算管理程序办理;拼盘和自筹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将自筹资金在采购计划下达前一次性缴入采购资金专户。
第五条,采购办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汇总编制工程类项目采购计划,通知州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六条,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通知拟定采购方案,送采购办备案。
第七条,施工单位的确定采用两种方式:
采购项目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实行单项招标;5万元以下的,从专业工种招标(有效期一年)确定的施工单位中选派。
第八条,施工单位确定后,采购中心及时组织采购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报采购办备案。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做到:
(1)认真履行合同,确保进度和质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范围;(2)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主动落实合理化建议和意见;(3)安全施工,文明施工;(4)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杜绝一切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建立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一)执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评委由采购单位代表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施工单位若违反国家施工操作规程,采购办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
(四)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施工单位如果违反政府采购规定,采购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扣减相应经费、没收保证金、取消政府采购资格,如果触犯刑律的还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工程量,采购办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会审,落实采购资金方可实施,否则,财政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技术要求高的项目,采购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聘请监理公司监理。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依据合同及单位、施工、监理三方签证的工程进度表,填写《政府采购资金请拨单》经采购中心审核,采购办复核签署付款意见,国库处方可结算付款。
第十四条,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财务审核中心审核确认竣工决算。
第十五条,采购项目完工后,采购单位组织履约验收,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领导在验收书上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采购办负责受理工程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工程采购活动中的违纪问题。举报电话:(0999----8085151),地址:伊宁市新华西路64号伊犁州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第十七条,州直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国发〔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抓住机遇,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抓住机遇,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少、生态环境脆弱,又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面临改善民生的艰巨任务和资源环境的巨大压力。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创新为主要驱动力,辐射带动力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提升产业层次、推动传统产业升级、高起点建设现代产业体系,体现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根本要求。

  (三)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构建国际竞争新优势、掌握发展主动权的迫切需要。当前,全球经济竞争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科技发展正孕育着新的革命性突破,世界主要国家纷纷加快部署,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信息、生物等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我国要在未来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必须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增强自主发展能力。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具备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严峻挑战。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快速发展,规模跻身世界前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同时,也面临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少,有利于新技术新产品进入市场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支持创新创业的投融资和财税政策、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历史机遇,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坚持创新发展,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成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征,立足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现阶段重点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世界新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历史机遇,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把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放在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突出位置。积极探索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营造良好环境,强化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抢占经济和科技竞争制高点,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推动相结合。要充分发挥我国市场需求巨大的优势,创新和转变消费模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调动企业主体的积极性,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同时,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要发挥政府的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组织协调作用。

  坚持科技创新与实现产业化相结合。要切实完善体制机制,大幅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推进原始创新,大力增强集成创新和联合攻关,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合作,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掌握相关知识产权。同时,要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指导力度,造就并充分发挥高素质人才队伍的作用,加速创新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化进程。

  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领域跨越发展相结合。要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统筹规划、系统布局,明确发展时序,促进协调发展。同时,要选择最有基础和条件的领域作为突破口,重点推进。大力培育产业集群,促进优势区域率先发展。

  坚持提升国民经济长远竞争力与支撑当前发展相结合。要着眼长远,把握科技和产业发展新方向,对重大前沿性领域及早部署,积极培育先导产业。同时,要立足当前,推进对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具有重大作用的相关产业较快发展,推动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形成支柱产业。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健康发展、协调推进的基本格局,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推动作用显著增强,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8%左右。

  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5%左右,吸纳、带动就业能力显著提高。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在局部领域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企业和一批创新活力旺盛的中小企业;建成一批产业链完善、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

  再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立足国情,努力实现重点领域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阶段和特点,要进一步明确发展的重点方向和主要任务,统筹部署,集中力量,加快推进。

  (一)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开发推广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及产品,实现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突破,带动能效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快资源循环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再制造产业化水平。示范推广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推进市场化节能环保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海水综合利用。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加快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的研发及产业化,加快推进三网融合,促进物联网、云计算的研发和示范应用。着力发展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高端服务器等核心基础产业。提升软件服务、网络增值服务等信息服务能力,加快重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大力发展数字虚拟等技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三)生物产业。大力发展用于重大疾病防治的生物技术药物、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等创新药物大品种,提升生物医药产业水平。加快先进医疗设备、医用材料等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促进规模化发展。着力培育生物育种产业,积极推广绿色农用生物产品,促进生物农业加快发展。推进生物制造关键技术开发、示范与应用。加快海洋生物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重点发展以干支线飞机和通用飞机为主的航空装备,做大做强航空产业。积极推进空间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卫星及其应用产业发展。依托客运专线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工程建设,大力发展轨道交通装备。面向海洋资源开发,大力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强化基础配套能力,积极发展以数字化、柔性化及系统集成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制造装备。

  (五)新能源产业。积极研发新一代核能技术和先进反应堆,发展核能产业。加快太阳能热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开拓多元化的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市场。提高风电技术装备水平,有序推进风电规模化发展,加快适应新能源发展的智能电网及运行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开发利用生物质能。

  (六)新材料产业。大力发展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功能陶瓷、半导体照明材料等新型功能材料。积极发展高品质特殊钢、新型合金材料、工程塑料等先进结构材料。提升碳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发展水平。开展纳米、超导、智能等共性基础材料研究。

  (七)新能源汽车产业。着力突破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子控制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推进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同时,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相关前沿技术研发,大力推进高能效、低排放节能汽车发展。

  四、强化科技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心环节,必须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核心引领作用,结合实施产业发展规划,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创新成果产业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一)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技术研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结合国家科技计划、知识创新工程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的实施,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在生物、信息、空天、海洋、地球深部等基础性、前沿性技术领域超前部署,加强交叉领域的技术和产品研发,提高基础技术研究水平。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大企业研究开发的投入力度,对面向应用、具有明确市场前景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由骨干企业牵头组织、科研机构和高校共同参与实施的有效机制。依托骨干企业,围绕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支持建设若干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工程化平台,结合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发展一批由企业主导,科研机构、高校积极参与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财税政策引导,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产业集聚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三)加快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建立科研机构、高校创新人才向企业流动的机制,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科技人员积极从事职务发明创造。加大工作力度,吸引全球优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发挥研究型大学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增加急需的专业学位类别。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制定鼓励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政策,建立企校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促进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鼓励企业建立专利联盟。完善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利益保障和实现机制,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机制。加大对具有重大社会效益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

  (四)实施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以加速产业规模化发展为目标,选择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并能够实现突破的重点方向,依托优势企业,统筹技术开发、工程化、标准制定、市场应用等环节,组织实施若干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推动要素整合和技术集成,努力实现重大突破。

  (五)建设产业创新支撑体系。发挥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支撑作用,大力发展研发服务、信息服务、创业服务、技术交易、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着力培育新业态。积极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投资和管理咨询等商务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和环境服务业。

  (六)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产业集聚发展。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机制,加大实施产业化示范工程力度,积极推进重大装备应用,建立健全科研机构、高校的创新成果发布制度和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和扩散,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托具有优势的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创业环境好、特色突出、集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形成增长极,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五、积极培育市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育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为各类企业健康发展创造公平、良好的环境。

  (一)组织实施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坚持以应用促发展,围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缓解环境资源制约等紧迫需求,选择处于产业化初期、社会效益显著、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重大技术和产品,统筹衔接现有试验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全民健康、绿色发展、智能制造、材料换代、信息惠民等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引导消费模式转变,培育市场,拉动产业发展。

  (二)支持市场拓展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绿色消费、循环消费、信息消费,创新消费模式,促进消费结构升级。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新能源并网及储能、支线航空与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市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物联网、节能环保服务、新能源应用、信息服务、新能源汽车推广等领域,支持企业大力发展有利于扩大市场需求的专业服务、增值服务等新业态。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现代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等新型商业模式。

  (三)完善标准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快建立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体系,优化市场准入的审批管理程序。进一步健全药品注册管理的体制机制,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支持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安全性高、价格合理的创新药物优先进入医保目录。完善新能源汽车的项目和产品准入标准。改善转基因农产品的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规标准。

  六、深化国际合作,提高国际化发展水平

  要通过深化国际合作,尽快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提升我国自主发展能力与核心竞争力。把握经济全球化的新特点,深度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探索合作新模式,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

  (一)大力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发挥各种合作机制的作用,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研项目。支持我国企业和研发机构积极开展全球研发服务外包,在境外开展联合研发和设立研发机构,在国外申请专利。鼓励我国企业和研发机构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技术示范应用项目,共同形成国际标准。

  (二)切实提高国际投融资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完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在境外以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扩大企业境外投资自主权,改进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外汇支持。积极探索在海外建设科技和产业园区。制定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为企业开展跨国投资提供指导。

  (三)大力支持企业跨国经营。完善出口信贷、保险等政策,结合对外援助等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和服务开拓国际市场,以及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在海外推广应用。支持企业通过境外注册商标、境外收购等方式,培育国际化品牌。加强企业和产品国际认证合作。

  七、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必须健全财税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加大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整合现有政策资源和资金渠道的基础上,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增加中央财政投入,创新支持方式,着力支持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等。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等推广应用。加强财政政策绩效考评,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完善税收激励政策。在全面落实现行各项促进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税制改革方向和税种特征,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研究完善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

  (三)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服务。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财政优惠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力度。

  (四)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市场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推进场外证券交易市场的建设,满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创业企业的需求。完善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逐步实现各层次市场间有机衔接。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发行规模,积极探索开发低信用等级高收益债券和私募可转债等金融产品,稳步推进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展,拓宽企业债务融资渠道。

  (五)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和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体系与监管体系。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为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创造条件。发挥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扩大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规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必须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动力和条件。

  (一)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建立健全创新药物、新能源、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税费调节机制。实施新能源配额制,落实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加快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建立促进三网融合高效有序开展的政策和机制,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空域管理体制改革。

  (二)加强宏观规划引导。组织编制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调查,加强与相关规划和政策的衔接。加强对各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引导,优化区域布局、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协调发展格局。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总体部署,从当地实际出发,突出发展重点,避免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

  (三)加强组织协调。成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际协调机制,形成合力,统筹推进。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日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 23 号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该办法试行取得经验后,国家经贸委将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进一步补充完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指导,支持企业提高投资决策水平,规范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发展和培育中介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咨询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具备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必须按本办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开展相应业务。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审定及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及中央管理企业负责本地区和本企业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咨询机构业务范围

  第四条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按以下行业和领域分类:

  (一)船舶;(二)电力(含核电);(三)电子;(四)纺织;(五)核工业;(六)黑色冶金;(七)化工;(八)机械(含汽车);(九)建材;(十)民用航空;(十一)煤炭;(十二)轻工(含包装、烟草);(十三)商业;(十四)石油化工;(十五)石油天然气;(十六)通讯(含邮政);(十七)物资管理;(十八)有色冶金(含稀土);(十九)医药;(二十)其他(按具体行业)

  第五条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范围:

  (一)规划咨询:行业、地区及企业发展规划咨询、项目规划和专项课题研究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三)评估咨询: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评估、项目后评价、概预算审查等。

  (四)招投标咨询:包括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编制与标底审查,合同文本起草,投标咨询。

  (五)投资、融资咨询。

  (六)项目管理咨询。

  第六条 申请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可以按照条件申请一个或多个行业、一项或多项业务范围的咨询资质。

第三章 资质等级及标准

  第七条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八条 甲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成立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具备承担相应投资咨询业务的能力,近3年独立承担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咨询业务不少于5项,或近3年完成咨询收入达到800万元;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投资咨询工作8年以上,主持完成2个以上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咨询任务;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8人,按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的执行,具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开展相关工作必需的通信及办公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必需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专家库。具有与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合作承接国外投资咨询业务能力;

  (七)有固定及良好的工作场所,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

  第九条 甲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咨询业务。

  第十条 乙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成立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具备承担相应投资咨询业务的能力,近3年独立承担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限上项目的咨询业务不少于5项,或近3年完成咨询收入达到500万元;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投资咨询工作5年以上,主持完成2个以上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限上项目的咨询任务;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按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的执行,具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开展相关工作必需的通信及办公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必需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专家库;

  (七)有固定及良好的工作场所,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 乙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的咨询业务(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行业规划咨询)。

  第十二条 丙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成立1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备承担相应的投资咨询业务的能力,近1年独立承担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限下项目的咨询业务不少于5项,或近1年完成咨询收入达到50万元;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投资咨询工作3年以上,主持完成2个以上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限下项目的投资咨询工作;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按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开展相关工作必需的通信及办公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必需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专家库;

  (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十三条 丙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限额以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咨询业务,第五条规定的规划咨询业务除外。

第四章 资质申请和审定

  第十四条 申请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一);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任命(聘任)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

  (六)工作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

  (七)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经审计的近3年的财务报表(申请丙级资质的提供经审计的近1年的财务报表);

  (九)同合作单位共同完成投资咨询工作的证明材料(申请升级的咨询机构需出具);

  (十)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十五条 资质申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在接到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第十六条 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属投资咨询机构申请资质由所属的企业初审后,由该企业向国家经贸委申报,国家经贸委审定合格后,核发《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已获得乙级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资质(除成立年限、经营业绩)达到甲级投资咨询机构等级标准,在近3年内与甲级投资咨询机构合作开展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项目的咨询业务5项以上,或近3年的咨询收入达到500万元,可以申请升级,经审定通过,核发甲级资质证书,审定程序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已获得丙级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资质(除成立年限、经营业绩)达到乙级投资咨询机构等级标准,在近3年内与乙级投资咨询机构合作开展工商领域固定资产2亿元以下限上项目的咨询业务5项以上,或近3年的咨询收入达到250万元,可以申请升级,经审定通过,核发乙级资质证书,审定程序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新成立的投资咨询机构,资质(除成立年限、经营业绩)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可申请相应等级资质预备证书,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资质等级(预备)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二);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任命(聘任)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

  (六)工作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

  (七)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相应等级资质预备证书,申报及审定程序按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审定通过,颁发相应等级资质预备证书,资质等级预备证书有效期为1年。待年限和经营业绩等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后,按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五章 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咨询机构因分立或合并、破产等原因,应在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资质证书。分立或合并的投资咨询机构重新申请资质按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咨询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本向资质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依据本办法每年对持证机构的资质进行年审,有关资质年审的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投资咨询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国家经贸委有权取消其资质;资质年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国家经贸委将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咨询机构资质年审结果,由国家经贸委公布。

  第二十五条 投资咨询机构资质证书是开展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许可证件,只限本单位使用。

  投资咨询机构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相应业务。

  第二十六条 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须在投资咨询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 投资咨询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从事业务范围内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投资咨询机构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经查实,国家经贸委将取消其资质,两年内不受理该机构的资质申请。

  第二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予以警告、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质:

  (一)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超越资质级别或范围承接业务的;

  (四)提供虚假的投资咨询文件或材料的;

  (五)分立或合并的未及时交回资质证书的;

  (六)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及时通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投资咨询机构中尚未转制为公司的事业单位,在资质等级审定时,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中的“注册资本”,第十四条规定中的“劳动合同”、“公司章程”等条件不予要求。

  该事业单位在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应按要求转制为公司。在次年年审时事业单位转制将作为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等级(预备)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