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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45:03  浏览:9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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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10月18日,财政部

我部(90)财商字第504号文颁发了《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中所提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修理。《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国营商业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不再区分大、中、小修理,改为实行预提修理基金制度,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一律在修理基金列支(低值易耗品必要的维修支出暂时也在此列支)。实行这一办法以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大修理基金或预提修理费办法的企业,应将1990年末结余的大修理基金或预提的修理费转入“修理基金”帐户。1990年12月31日以前大修理基金若有超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一次性列入费用。
少数企业对租入的营业用房,确需维修的,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其租入固定资产原值的4%以内核定控制指标,企业可在指标内按实列支。
承包企业承包期内修理基金若有超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列入费用,但不得因此调整承包基数;非承包企业修理基金原则上不得超支,如确需修理而发生的超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也可列入费用。
二、关于固定资产装修。企业确因扩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需要,对现有营业用房等经营性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所需的费用应由企业更新改造基金解决,装修、装潢净支出(装修、装潢支出减去旧物料变价收入)应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从1991年1月1日起,企业固定资产装修、装潢支出一律不得在费用中列支。
三、关于低值易耗品摊销。低值易耗品标准变化以后,198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调入的单位价值在500—800元之间(不含8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1990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调入的单位价值在10—50元之间的低值易耗品,仍按原来的摊销标准执行。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标准提高以后,企业仍应加强对50元以下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
四、关于固定资产租赁。企业租赁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企业租入经营所需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支出列入“租赁费用”子目;企业在租入经营所需固定资产的同时,还出租闲置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支出和出租收入应分别核算,租赁费支出列入“租赁费”子目核算,出租收入转作更新改造基金,出租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列入费用。2、企业以出租固定资产为主要经营手段,其出租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全部列入营业收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列入“租赁费”子目核算。
五、关于商品溢余。商业企业商品和物资在运输、销售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自然溢余应冲减商品损耗。没有商品损耗或溢余大于损耗的,其差额列作“财产溢余”;非自然溢余应查明原因分别处理。
六、关于饮服企业物料消耗。鉴于饮服企业物料用品特殊性强,因此在饮服企业“费用”中增设“物料消耗”子目,其排序按(91)商财联字第82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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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两部分。 土地出让金具体是指: (一)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批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
褂谜咝枰诙蛲恋毓芾聿棵沤赡傻男谕恋爻鋈眉劭睿? (三)原通过行政划拨得土地使用权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收益金具体是指: (一)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
茫└谌呤保推渥猛恋亟灰锥畎垂娑ū壤赡傻募劭睿? (二)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国家所有,各级财政部门是此项收入征收的管理部门。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征代缴,土地收益金由房地管理部门代征代缴,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征收。
第五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管理部门要将代征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在次月五日内缴到本级财政部门。对逾期不缴的或隐瞒、截留收入的,按有关财政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 各县(市)、郊区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5%上缴中央财政(由市财政统一上缴),15%上缴市财政。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收入额的2%,为代征代缴部门提取业务费并直接转入财政专户,提取的业务费执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各有关部门动用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先向财政部门申报使用计划,经审查同意后可拨款。
第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外汇收入留给市财政部分,如在土地开发中确需支出的,有关土地开发管理部门应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核拨。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管理部门,应在次月五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支出月报表。各县(市)区要在每季度终了八日内向市财政报送土地有偿使用和支出季度报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批准的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为了明确和确定已达成一致的中俄国界东段第7至第8界点及第10至第11界点两地段的国界线走向,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俄国界线从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7至第8界点的走向如下:
从第7界点起,国界线溯海拉尔河(原苏联地图为普罗尔瓦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偏东南行,至海拉尔河(原苏联地图为普罗尔瓦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无名河流(原苏联地图为阿尔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然后顺无名河流(原苏联地图为阿尔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北偏东北行,至第7/1界点。该界点在无名河流(原苏联地图为阿尔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直角坐标X约为5 490 500、Y约为20 564 000。
从第7/1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北行,穿过阿巴该图洲渚(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岛)至第7/2界点。该界点在额尔古纳河(原苏联地图为普罗尔瓦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直角坐标X约为5 496 160、Y约为20 564 380。
从第7/2界点起,国界线顺额尔古纳河(原苏联地图为普罗尔瓦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东偏东北行,至第8界点。
中俄国界线从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10至第11界点的走向如下:
从第10界点起,国界线顺黑龙江(原苏联地图为阿穆尔河)主航道中心线大体向东行,至第10/1界点。该界点在黑龙江(原苏联地图为阿穆尔河)主航道中心线与从第10/2界点所作岸线垂线的相交处。
从第10/1界点起,国界线沿上述垂线向南行,至第10/2界点。该界点在黑瞎子岛(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乌苏里斯基岛)上,直角坐标X约为5 358 650、Y为23 482 570。
从第10/2界点起,国界线在黑瞎子岛(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乌苏里斯基岛)上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至第10/3界点。该界点直角坐标X约为5 358 300、Y约为23 482 740。
从第10/3界点起,国界线在黑瞎子岛(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乌苏里斯基岛)上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至第10/4界点。该界点直角坐标X约为5 349 820、Y约为23 479 010。
从第10/4界点起,国界线在黑瞎子岛(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乌苏里斯基岛)上以直线向东南行,至第10/5界点。该界点直角坐标X约为5 349 790、Y约为23 479 040。
从第10/5界点起,国界线在黑瞎子岛(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乌苏里斯基岛)上以直线向东南行,至第10/6界点。该界点直角坐标X约为5 349 650、Y约为23 479 140。
从第10/6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至第11界点。
上述中俄国界线,用红线标绘在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的中国地图和原苏联地图上。在国界线叙述中所用直角坐标值均系从这些地图上量取的。
上述用红线标绘中俄国界线的地图附在本补充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为了实地确定本补充协定第一条所述中俄国界线,缔约双方决定根据对等的原则成立联合勘界委员会并责成该委员会实施勘界工作——确定界河主航道中心线、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根据本补充协定第三条确定国界河流中岛屿的归属,竖立界标,起草勘界文件,绘制详细的勘界地图,以及解决与完成上述任务有关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补充协定第一条所述中俄国界线,通航河流沿主航道中心线行,非通航河流沿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主航道和作为国界线的主航道中心线、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和据此划分河流的岛屿归属,待中俄勘界时具体确定。
确定主航道的主要根据是航道水深,并结合航道宽度和曲度半径加以综合考虑。主航道中心线是标示主航道的两条相应的等深线之间的水面中心线。
确定主流的主要根据是中水位时的河流流量。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实地勘定的中俄国界线同样应沿垂直方向划分上空和底土。
第五条
在边境地带实地可能发生的任何自然变化不影响实地勘定的本补充协定第一条所述地段的中俄国界线位置和岛屿归属,除非缔约双方达成其他协议。
在界河中界线勘定以后,界河中新出现的岛屿,按勘定的界线划分,如果新出现的岛屿骑在勘定的边界线上,由缔约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其归属。
第六条
本补充协定作为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的补充。
第七条
本补充协定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尽快在莫斯科交换。
本补充协定于二○○四年十月十四日订于北京,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俄罗斯联邦代表
李肇星 拉夫罗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