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58:34 浏览: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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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办法》的通知
大公发〔2008〕55号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本局有关直属部门:
现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大连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标准
大连市公安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规范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局网警支队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二)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营业场所位置图、平面图;
(五)网络拓扑结构图(路由器型号、交换机数量和型号、机位号与内网IP对应表);
(六)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签订的接入协议;
(七)实名身份认证系统安装证明;
(八)信息网络安全审计系统软(硬)件安装证明;
(九)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安装证明;
(十)计算机通信设施防灾减灾系统安装证明;
(十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市局网警支队接受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也可以就近就便向属地县级公安机关网警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索取书面凭证。
公安机关出具接受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市公安局的印章。
第七条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由属地县级公安机关网警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市局网警支队接受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递给属地县级公安机关网警部门。
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八条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网警部门应当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完毕。检查合格的,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在二个工作日内通过内部程序上报至市局网警支队。
第九条 市局网警支队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实地复检。复检合格的,核发加盖市公安局印章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
第十条 公安机关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按照《大连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标准》执行。
经检验不合格者的,公安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有效期二年,期满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步换发。
第十二条 换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除按照本办法进行实地检查外,还应当落实下列情况:
(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被依法处罚记录。
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要求或者存在三次以上(含三次)处罚记录的,公安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换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就近就便向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变更手续或者备案的请求,接受请求的网警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通过内部程序上报至市局网警支队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网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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