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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石油产品统购、统配、定量供应试行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30 19:35:44  浏览:9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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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石油产品统购、统配、定量供应试行实施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革委(已变更)


青岛市石油产品统购、统配、定量供应试行实施办法
市革委(已变更)



前言

石油产品是发展国民经济和重要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战略物资。为了节约用油,保证各方面的合理需要,促进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根据山东省革命委员会鲁革发〔1978〕34号文件制定的《石油产品统购、统配、定量供应试行实施办法》制定我市试行实施办法:

一、统一收购

我市所有石油生产单位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润滑脂(简称成品油),以及专营、兼营石油加工厂生产的再生成品油,一律由山东省青岛石油采购供应站统一收购,工厂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处理。
生产厂要按照国家计划,根据工农业生产需要安排生产,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青岛石油站可根据情况派驻厂员、协助工厂搞好生产,办理产品收购。

二、统一分配

所有成品油,除了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由商业部门按计划实行调拨、分配。各需要部门不得向生产厂直接采购。各级石油经营部门(包括基层供销社)必须严格执行销售计划,未经省主管分配部门的批准,不准动用库存突破销售指标。
石油分配部门对省分配我市的销售指标可留一部分机动,但不得超过本品种销售计划的百分之四。

三、定量供应

所有成品油,一律实行核定定量,凭证供应。
1.定量要根据需要和资源可能,按照农、轻、重次序,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汽油:对农业生产、林业生产、交通运输(客货运),外事活动、医疗急救、公安消防、邮电、重点工矿企业生产和重点建设工程等用油,要尽量保证基本需要;对一般生产用油,要从紧安排,对非生产用油,要严格控制。
柴油:对农业、渔业、牧业、林业、航运、内燃机车、军工、重点工矿企业生产和重点建设工程,地质勘探等生产用油和科研用油,要尽量保证基本需要,对其他生产用油,要从紧安排;对柴油机发电,电厂点火用油要严格控制,严格控制农用拖拉机搞营业性运对其他搞专业性运输的
拖拉机,也要严格控制,压缩供应。工业生产不得烧用柴油,已经批准的工业绕柴油户,要逐户审查,分别情况、限期改烧其他燃料,未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停止供应,严禁助燃和生活上烧用柴油。对把柴油转售给社员、职工群众烧用的,不论机关、团体、厂矿企业或生产队,一律收回购
没证件,停止一定时期供油,并酌情减少供应定量。
润滑油:汽油机油和柴油机油,按汽、柴油定量核定比例供应;其他润滑油,根据资源和生产需要,定量分配供应。汽油机油和柴油机油核定的定量比例,基层供应单位应保证兑现,不准层层扣留或挪作他用。对各种单一滑油,除特殊情况,经市节约石油办公室审查批准减免者外,必
须严格执行“交旧供新”办法。不交旧油不供新油。对于超额完成润滑油回收任务的单位,应给予适当鼓励。
2.对所有单位用油的机具、设备、车辆,都必须核定定量,一年一定,分季安排。定量要根据历史先进水平核定。现根据《山东省石油定量供应试行参考标准》制定了《青岛市石油定量供应试行标准》(附后)。石油分配部门根据标准和每季资源情况分季进行具体安排。并列表下达
石油站据此供应。
3.用油单位按核定的定量、凭证向指定地点、分期购油。跨区供应的,按跨出地区的定量,划转指标,凭证供应。
4.购油证由县以上商业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供应单位填发。

四、计划编制和申请程序

1.各用油单位(包括中央和省驻青单位),均应于季前五十天向青岛石油站编报季度申请计划,并附详细核算资料。
市商业局年度、委度申请计划的编制办法,根据省商业局规定执行。
2.用油单位应向青岛石油站提供耗油机具、设备、车辆等项资料,青岛石油站进行调查核实,作为核定定量的依据。
用油单位新增耗油机具、设备,凭规定的有关证明向石油站办理登记。减少、停用或报废机具,应在十天内如实向石油站,办理减少定量手续,对隐瞒不报者,发现后应扣减供应量或停止供油。
用油单位因任务增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用油量时,应在当季第二个月的十至二十五日内,向市商业局申请追加指标;如情况变化原分配指标有剩余时由石油站统一调剂使用,不得自行转让。

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用油单位要加强思想教育,建立健全用油制度,加强定额管理,实行单机考核,推广节油经验,做好车辆改机节油工作,努力降低单耗水平。要制定单耗水平,要制定节约计划,经常督促检查,定期评比。对节油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耗油机具技术状况? 涣迹挠凸撸朔蜒现氐牡ノ缓透鋈耍信澜逃奁诓扇∮行Т胧┘右愿慕馄谌圆患尚д撸头峙洹⒐┯Σ棵趴勺们榭奂豕┯α俊Rψ龊萌蠡偷幕厥展ぷ鳌8骷妒途棵牛岣叻裰柿浚龅焦芄⒐苡谩⒐芙谠肌?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七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青岛市石油定量供应试行标准
一、汽油

营 业 机 具 计 算 单 位 定 量 标 准
一类营业车
辆/年 10.5吨--12吨平均11·5吨
载重车 〃
客车 〃 8.5吨--10.5吨平均9吨
二类营业车
载重车 辆/年 8.5吨--10.5吨平均9吨
小汽车 〃 2--2.5吨平均2.25吨
厂矿企业
一类载重车 辆/年 5--7吨平均6吨
二类载重车 〃 4--6吨平均5吨
客 车 〃 1.5--2.5吨平均2吨
机关团体
载重车 辆/年 1.5--2 5吨平均2吨
客车 〃 1--2吨平均1.5吨
小汽车 〃 0.5--1.2吨平均0·85吨
特种车
消防车 辆/年 1.5--2.5吨平均2吨
救护车 〃 1.5--2吨平均1.8吨
摩托车
一类营业车 辆/年 0.25--0.35吨平均0·30吨
二类营业车 〃 0.25--0.30吨平均0·28吨
非营业车 辆/年 0.10--0.15吨平均0·12吨
汽油机 台(3--5马力)/年 0.40--0.80吨平均0·6吨
二、柴油
载重车
一类营业车 辆/年 8--9吨平均8.5吨
三类营业车 〃 6--8吨平均7吨
厂矿企业
一类营业车 辆/年 5--7吨平均6吨
二类营业车 〃 4--5跽平均4.5吨
机关团体 〃 1.5--2.5吨平均2吨
内燃机
农业 马力/年 70--110公斤平均90公斤
工业 〃 50--110公斤平均80公斤
板车 〃 50--110公斤平均80公斤
拖拉机
农业 马力/年 70--100公斤平均85公斤
工业 〃 40--80公斤平均60公斤
手扶 台/年 0.6--1.0吨平均0·8吨
船 舶
客货轮 马力/年 260--300公斤平均280公斤
渔轮 〃 250--450公斤平均350公斤
其他 〃 200--260公斤平均230公斤
三、润滑油
(一)汽、柴油机具使用的内燃机油,按消耗的汽、柴油供应量2~3%的比例供应。
(二)小化肥生产所需润滑油(包括压缩机油、冷冻机油、机械油等)按每吨合成氨耗油2~5公斤,平均3·5公斤定量供应。
(三)其他润滑油根据资源和不同对象不同工作条件定时分配供应。
(四)专用油料要首先保证专用设备的需要。四、煤 油
照明用油按户核定定量,五口之家每月供应0.5公斤,节日可视情况临时增加定量。机关、团体、学校集体单位,其他生产用油视资源情况按计划分配供应。说 明
(一)汽油载重车定量按四吨单车计算,柴油载重车定量按八吨单车计算。客车按四吨客棚车计算。
(二)摩托车的营业车包括邮电、通讯单位之摩托车。
(三)溶剂汽油参照历史耗油水平,视需要和资源情况定量供应。
(四)本标准未包括的机械、设备等,参照历史先进耗油水平,视需要和资源情况,定量分配供应。



197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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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是我们按照党的十七大所作出的战略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阔步前进的一年;也是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在持续稳定好转的基础上向2010年明显好转目标迈进的关键一年。

新的一年,安全生产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了安全生产的指导原则、方针政策和重点任务,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和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目标指标、监管监察工作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企业、基层政府、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相关部门抓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增强,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为做好2008年的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投资增长等过快,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市场需求旺盛,企业扩大规模、增加生产的冲动强烈,国家为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而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举措要见到明显成效尚需一个过程,现阶段安全生产的压力仍然很大;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一些结构性、体制性矛盾和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高危和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工作进展不平衡,成效不巩固,可能出现局部性、阶段性波动;政府监管以及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自身的工作,也还存在一些明显漏洞和薄弱环节。我们要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付出更多艰苦努力,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持续不懈、顽强拼搏,扎扎实实地抓好2008年的工作。

2008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理论、推动工作创新,健全保障体系、构建长效机制,强化两个主体、落实治理责任,突出重点行业、深化整治攻坚,加快源头治本、解决深层问题,加快科技进步、提升保障能力,加强自身建设、夯实监管基础,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推动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到2010年实现明显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2008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8项重点任务及其89个要点如下: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1)完善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将十七大报告相关论述与安全生产紧密结合,用理论创新推动工作创新。面向公众广泛宣传,进一步形成全党全社会安全发展的共识。(2)深入宣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把党和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采取的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政策措施,传达贯彻到市、县、乡(镇)政府和企业,让广大人民群众都知道,把相关政策尽快转化为有利于保障安全的现实生产力。(3)加大对安全生产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的宣传力度,纠正目前存在的一些不正确认识,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度,纳入政绩业绩,促使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实到位。(4)大力培育安全诚信、安全道德。通过宣传教育、规范引导、评价表彰、培育示范等方法途径,在全社会特别是在企业经营管理层中,倡导树立安全诚信意识和安全道德观念,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奠定基础。(5)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2008年度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研究安全生产隐患的内涵外延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律特点,及时宣传推广地方、行业、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宣传“安全奥运”。(6)进一步拓宽舆论渠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阵地建设,扩大与主流媒体的合作,保持舆论渠道畅通。办好安监总局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网站,开设《中国安全生产报》网络版,加强对话互动。完善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制度。尝试重大决策通过听证会,提高安全生产工作透明度,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健全工作保障体系,构建长效机制

——法律法规体系:(1)加快修订《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条例》,修订制定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部门规章,继续推动地方安全立法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2)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加强新公布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宣传贯彻,增强社会成员安全法制观念,提高守法、执法效果。(3)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机制,依法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厉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政策措施体系:(4)继续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督促各地和相关行业企业落实已出台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煤层气开发利用等经济政策,执行到位、发挥作用。(5)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促进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政策的推广普及,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资源税费,促进建立煤炭完全成本制度,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门槛;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6)继续支持和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出台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和调整结构的经济政策。(7)配合劳动、保险监管部门普及规范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抓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

——安全监管监察体系:(8)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科学方式和有效途径,联系配合中央编办,理顺综合监管与部门监管、行业管理的关系,健全完善协调配合机制;推动相关部门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农村建筑、农村道路交通、农用船舶等薄弱环节的安全监管;推动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继续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调查摸底和监督检查。(9)继续支持各地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和新农村建设,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方面进行深入探索,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职责。(10)坚持和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探索理顺煤矿安全垂直监察与分级监管、行业管理的关系,推行执法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强执法监督,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效率效能。(11)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所有省(区、市)和70%的市(地)要建立应急指挥机构。

——目标指标体系:(12)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及时下达2008年指标并分解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和行业企业,纳入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13)抓紧研究提出2010年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主要指标。(14)配合组织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政绩业绩考核,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实施必要奖惩,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15)与安全监管体制相适应,规范事故信息报告统计工作,提高报告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加强应急救援和事故防范工作

(1)推广实行企业安全承诺,开展企业安全诚信评价试点。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机制,完善对小企业的安全监管办法,完善监管监察机构与企业负责人之间的沟通机制。(2)在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打“三非”、反“三违”、防“三超”活动,发动群众举报和制止违法违规现象,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3)从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做到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4)完善对高危重点行业的指导意见,指导督促企业深入排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在治理上狠下功夫。所有重大隐患都要落实整改责任,实行跟踪督办、逐项整改销号。(5)认真履行安全行政许可,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整改不合格、危及安全生产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吊销相关证照,淘汰一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维护国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的严肃性。(6)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等隐患点的除险加固,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7)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健全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队伍建设和协调配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提高防范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做到科学施救。完善地方、企业应急预案,加强衔接,搞好培训和演练。(8)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结果上报备案制度,开展事故分析,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落实整改措施,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9)加强监督检查。2008年“两会”、奥运会之前和第四季度,要组织开展全国范围以及区域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狠抓煤矿安全这个重中之重,深化瓦斯治理攻坚,巩固整顿关闭成果

推进瓦斯治理向治理和抽采利用并重深化。(1)落实煤层气抽采利用各项政策,大力推广示范企业经验,重点抓好大矿,严格执行吨煤抽采指标标准,大幅度提高抽采、利用率;推动各类煤矿“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做到抽、掘、采平衡。(2)落实“四位一体”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推广突出煤层先开采保护层、开拓专用巷道进行瓦斯预抽采等区域性防突技术。(3)加强“一通三防”工作,完善通风系统,强化现场管理;规范完善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和区域联网系统,确保正常运行。(4)积极推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产量监控系统,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员,严防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5)落实小煤矿改进井下基础设施的技术措施,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三项改造”,所有煤矿都要建立完善井下通讯、压风和防尘供水系统“三条线”。(6)分地区、有重点,落实资金和责任,切实有效地治理煤矿瓦斯、煤尘、透水、火灾、顶板等重大隐患。(7)继续运用好年度30亿元的国债资金,带动企业和地方投入约200亿元,加快治理重点煤矿重大隐患和安全技术改造;配合发展改革委对以往年度国债资金扶持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尽快发挥作用。

巩固发展煤矿整顿关闭成果。(8)支持、督促产煤省份认真执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落实“十一五”规划目标,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继续整顿关闭小煤矿,支持引导国有大矿兼并、改造、托管小煤矿。(9)结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审核换发和安全监管监察,及时关闭淘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10)规范整合技改,纳入整合的矿井要规范进入技改基建程序,整合后的矿井要采用先进合规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对整合煤矿的监管,防止边施工边开采。(11)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超层越界开采,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12)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开办煤矿资质管理办法,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提高安全核准标准;对中央企业办煤矿、异地办矿和破产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组织开展专项督查。(13)认真落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实施“管理强矿”,指导各类煤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开展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试点。

五、加强对重点高危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指导,解决突出问题

——非煤矿山:(1)会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探索非煤矿山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大对重点矿区的矿业秩序整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严防非法采矿反弹。(2)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整顿规范各类矿山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3)继续强制推行矿井机械通风、采石场中深孔爆破等技术措施。(4)落实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投入资金,启动尾矿库安全项目改造。

——冶金:(5)深刻吸取钢水包脱落、铝水外溢等事故教训,开展重点环节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6)发布实施加强冶金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石油:(7)督促企业改进技术和装备,防范高压油(气)井井喷、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落实应急预案。(8)完善海上石油开采安全规范,督促企业落实防台风、防大风暴潮应急措施。(9)落实石油运输、储存安全监管措施,防范漏损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化工:(10)继续推广江苏、天津经验,结合安全许可,清理整顿化工园区和小化工企业。(11)发布实施加强化工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推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12)加强和规范油(气)站的安全管理,大力推广应用阻隔防爆和运输监控等安全适用技术,扩大危化品道路运输区域监控联动机制。(13)做好化工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加强大型项目试运转的安全监管。(14)对危化品生产、储存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对液氯、液氨、剧毒等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各地做好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化工企业搬迁工作。

——烟花爆竹:(15)落实县(市)、乡(镇)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打非”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窝点。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作坊。(16)继续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深入治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问题。严格执行氯酸钾和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制度。(17)发布实施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进工厂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集约化发展。

六、继续支持配合主管部门,抓住薄弱环节,深化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1)道路交通:支持配合公安、交通部门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治理超限、超载;实施以排查治理危险路段等为主要内容的安保工程;推进长途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或行驶记录仪监控系统;推动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监管。(2)水上交通:支持配合交通部门继续抓好渡口渡船、低质量船舶和防碰撞、防泄漏等专项整治,排查治理桥梁隐患。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强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监管。(3)铁路:支持配合铁道部门继续抓好平交道口安全整治,做好第6次列车提速后的安全运输工作,加强京沪高速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4)民航:支持配合民航部门健全安全体系,完善安全规章标准,加强安全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5)消防: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督促各地对“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治理,抓紧制定《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消防隐患的整改力度。(6)民爆器材:支持配合国防科工部门深入整治“四超”,推进工业炸药生产线自动化和连续化生产,采用人机隔离和安全连锁操作等可靠技术,提高民爆企业的本质安全度。(7)建筑施工:支持配合建设等部门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对立项审批、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试验检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深入排查在建隧道、桥梁、房屋等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深化以防范工地脚手架、起重机械倒塌、施工坍塌和触电、工地模板构件垮落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农村建筑施工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管。(8)电力:支持配合电力部门深入排查治理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抓好电力建设项目施工安全。(9)渔业:支持配合农业部门深化“平安渔业”活动;加强船舶检测检验,完善渔船通讯装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渔民安全培训。(10)农机:支持配合农业部门加强农机驾操人员安全培训,搞好拖拉机登记,打击拖拉机非法载人行为。(11)水利:支持配合水利等部门加强大型水库安全监管,对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加大对河道采砂安全整治力度;强化对“四无”小水电站建设和运营的安全监管和隐患治理工作。(12)其他行业领域:继续支持配合相关部门,抓好旅游、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七、落实“科技兴安”,提高劳动者素质,解决安全生产深层问题,提升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1)通过“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调整,加强对地方、行业和企业规划中安全生产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列入“十一五”规划的安全生产科研项目要全部启动,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集中精力研究解决容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重点课题,力求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3)建立健全科技项目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保证科研项目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任务,着眼于实际效果,对科研成果特别是应用研究成果进行考核评价,提高科研效率效能。(4)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重点推广应用煤矿瓦斯高效抽采技术装备等9项科技成果,开展“安全科技进企业”和安全科普教育。(5)加强信息、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等重要项目工程的管理和建设,推进国家级矿山、危化品、排水基地的立项审批;落实责任,规范招投标,加强工程监理,确保质量和进度。(6)加强和改进市县领导干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特殊工种岗位等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改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训、考试和管理。(7)推进煤矿等高危行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选树一批安全培训示范企业,总结推广经验。联系劳动、农业、建设等部门,加强高危行业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8)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继续扩大煤矿主体专业招生。落实鼓励政策,促进毕业生到煤矿就业。(9)扩大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办好第四届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暨展览会。

八、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和基层建设,提升执法水平和履职能力

(1)加强思想教育。以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交流体会、提高认识,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实践,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2)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决策和办事程序,形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及时修订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纪律约束和制度规范,改进行政许可。坚持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群众和媒体监督。(3)加强业务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机关人员素质,练好基本功,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水平。加强安全监管总局和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关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数据资料档案,提高工作效率。(4)加强作风建设。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把握规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督促检查、狠抓落实,扎实有效地推动工作。(5)加强廉政建设。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住违规违纪易发多发关键环节,健全完善巡视、财务审计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端正“行风”。严肃查办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推动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6)推进人事制度改革,选择部分领导岗位实行竞聘上岗或公开选拔,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扩大轮岗交流、挂职锻炼。(7)努力建设“为民、务实、廉洁”机关,坚持和改进安监总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及其监察分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探索建立激励机制。深化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对直属单位“十一五”规划目标中期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做好离退休人员工作。(8)规范发展协会和中介机构。整合现有各类协会和社团组织资源,组建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加强对中介机构监管。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建设。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4〕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六日


重庆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的持有人享有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条 本市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的出让、转让、质押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的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财政、税务、物价、统计、工商、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出租汽车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结合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新增投放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适度投放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实行一证一车,由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

第八条 出租汽车车身行业编号应与经营权证编号相符。

第九条 经营权证可以下列方式取得:

(一)拍卖、招标;

(二)购买;

(三)赠予;

(四)继承;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经营权证实行分区域投放管理,主城区经营权证的投放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经营权证实行有期限、有偿投放使用原则。

经营权证使用期限为25年,自依照本办法规定颁发经营权证之日起计算。

经营权证使用期满后,由核发经营权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无偿收回。

第十二条 本营运区域出租汽车营运实载率高于60%的,可新增投放经营权证,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拟投放的数量进行测算,以控制投放后出租汽车营运实载率不低于55%。

出租汽车营运实载率由统计行政部门调查并定期公布。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新增投放一定数量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平抑调控市场。

第十三条 投放经营权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投放经营权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公开拍卖或招标的方式实施。



第三章 经营权证出让和转让



第十五条 经营权证出让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要求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公开拍卖或公开招标的方式投放经营权证。

第十六条 经营权证转让是指经营权证持有人以买卖、赠予、继承或者其他方式将经营权证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权证的出让和转让,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八条 经营权证的出让或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经营资质。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经营者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的经营权证,以继承的方式转让,受让人不是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应当委托给具备出租汽车委托管理资格的经营者经营。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经营者,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将原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纳入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取得的经营权证的,可持有经营权证。但持有人不能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具备相应出租汽车经营资质的,应将所持有的经营权证及车辆转让给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或委托给具备出租汽车委托管理资格的经营者经营。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每次出让经营权证60日前,公布出让的具体方式和数量,以及拍卖(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拍卖或招标机构应在拍卖(招标)日之前30日发布拍卖(招标)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招标)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招标)数量;

(三)拍卖(招标)的方式;

(四)竞买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五)竞买人(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料;

(六)拍卖(招标)保证金的数额;

(七)其他应公告事项。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投标人)应在拍卖(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负责投放经营权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按公告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竞买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发给《参加竞买(投标)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拍卖(招标)的竞得(中标)人,拍卖(招标)机构、负责投放经营权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拍卖成交或开标中标日,当场签订《重庆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出让拍卖成交(招标中标)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 竞得(中标)人应自签订《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缴清经营权证款,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经营权证。

竞得(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缴清全部经营权证款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解除《确认书》,并对该竞得(中标)人本次竞得(中标)的经营权证再行组织拍卖(招标)。再行拍卖(招标)的费用由原竞得(中标)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竞得(中标)人应自取得经营权证之日起60日内办理购车和车辆入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 竞得(中标)人应当在办结车辆入户手续后10日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领取经营权证。

对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凭有关经营权证明材料,并按规定交纳经营权证款后,领取经营权证。

超过规定期限未领取经营权证的,不再核发经营权证,原出租汽车经营权已缴有偿使用费使用年限期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三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权证,应自取得经营权证之日起期满2年,方可转让。转让取得的经营权证使用年限,应当减去出让后已使用的年限。本办法生效之前已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按本办法规定转换纳入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取得的经营权证转让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2年时间限制。

第三十一条 经营权证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转让合同书》。

第三十二条 经营权证的转让必须进行转让登记后,方为有效。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转让人取得的经营权证、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转让的决定和双方身份证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权证转让登记,并按照规定缴交转让登记费用。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办理转让登记后,道路运输机构应向受让人核发经营权证。受让人应自取得经营权证之日起30日内,办理车辆过户或入户手续。

受让人自办结车辆过户或入户手续之日起10日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办理)《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持有人转让经营权证应依法交纳规定的税费。

第三十五条 禁止私下转让经营权证;未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产权交易中心转让交易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四章 质 押



第三十六条 经营权证持有人可依法以经营权证设定质押。同一经营权证不得设定两个以上质押或重复质押。

第三十七条 以经营权证设定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填写《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质押登记申请表》,持双方身份证明和有关文件资料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权证质押登记,并按规定缴交质押登记费用。

第三十八条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质押当事人的质押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四十条 质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质押关系终止时,质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原登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质押登记。

第四十一条 已作质押的经营权证,由出质人使用、管理。质权人不得扣押经营权证。

第四十二条 经营权证质押登记不对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行为,出质人因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被吊销、注销或收回经营权证的,已办理的质押登记自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决定之日起撤销。出质人应当通知质权人,并承担因质押登记被撤销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质权人依据质押合同的约定要求处分质押的经营权证,应委托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产权交易中心拍卖。受让人资格、条件和转让程序应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工作中有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竞买(投标)人伪造资格证明文件或本办法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取消竞买(投标)资格;已取得经营权证的,收缴已颁发的经营权证,已交经营权证款不予退还。

第四十六条 经营权证持有人私下转让经营权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其经营权证。

第四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因违规被注销、吊销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的,其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出让价格扣除已使用年限(计算到月)后给予补偿,并收回注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九区及高新区、经开区。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者已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按规定转换纳入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制度管理的,不适用本办法。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