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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汛、防台和防雷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6:19:15  浏览:8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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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汛、防台和防雷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协调字[2006]163号


关于加强防汛、防台和防雷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洪水、泥石流、台风、雷击等自然灾害事故频繁发生,并衍生了多起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带来严重威胁。

  7月4日,中铁21局一公司113项目部在新疆吐鲁番胜金河乡进行铁路河道施工时,突发山洪夹杂泥石流,造成10人死亡。

  7月6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玉门油田青西、鸭儿峡作业区突降暴雨,引发泥石流,造成5人死亡,4人失踪。

  7月8日,山西省太原钢铁公司尖山选矿区土坡发生滑坡,造成11人死亡。

  7月13日,内蒙古准格尔旗那日松镇骤降暴雨,引发山洪,洪水携带泥沙灌入那日松镇金利煤矿矿井内,造成2名矿工失踪。

  7月14日至17日,因受台风影响,湖南省部分煤矿洪水倒灌以及井下涌水量突增,造成113对矿井全井被淹和138对矿井开采水平被淹,有11名人员失踪。

  7月14日至15日,湖南省瑶岗仙钨矿矿区发生洪灾,造成地面人员35人死亡或失踪。

  7月15日,广东省惠州市东江电力有限公司储存1080吨重油的油罐遭雷击起火,经救援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水体污染。

  8月3日,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海上生活支持船"海洋石油298号"在南海西部海域遭遇台风,经各方全力抢救,遇险的68人全部获救。

  8月5日,河南省突降暴雨,洪水从采空区地表塌陷处涌入河南安阳许家沟泉东第一铁矿矿井, 造成11人死亡。

  上述事故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暴露了一些地区和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防汛、防灾、防事故中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防范和预防灾害事故的意识不强、重视不够,对自然灾害的预报预测信息掌握不够,反应不灵,应对不力;二是防范措施不到位,少数单位心存侥幸,没有及时分析、查找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隐患,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落实不到位;三是应急处理不得力,一些地区和单位应急救援准备工作不认真、不扎实,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不力。

  当前,东南沿海一带的台风仍然活动频繁,洪水、滑坡、泥石流、雷击等自然灾害威胁依然较大,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防汛、防台风和防雷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再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防汛、防台风和防雷工作的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台风、洪水、泥石流、雷击等灾害多发的严峻态势,坚决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06〕14号)的要求,主要领导负总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工作漏洞,切实加以解决。特别是要把一些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差的重点单位、环节、部位作为工作重点,明确专人负责,并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和防护措施,逐级逐层落实到位。

  二、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灾害和事故超前防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同当地气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做好灾害预防。要根据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等信息,合理安排生产任务,必要时应停止生产并及时撤出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严禁冒险作业。在各种自然灾害来临前,要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特点、灾害类型、灾害倾向等因素,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隐患排查力度,认真查找和整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做到超前防范。

  三、要突出重点,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易发生事故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作为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督促煤矿、非煤矿山、油田、海运和电力企业加强重点监控和管理,认真做好防淹井、防垮塌、防滑坡、防雷击等防灾减灾工作。受地面洪水威胁的井工矿必须加强防范,及时撤出井下人员,严防淹井事故;对水文地质资料不清、防排水系统不完善以及存在重大水灾隐患的企业,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台风来临前,油田和海运企业要及时停止海上作业,撤回人员。电力企业要落实防雷、防风、防洪措施,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二是要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做好防汛、防风、防雷等工作。对易积水的生产区,要完善排水系统和其他防范措施;加强对储存仓库的检查与维修,严格执行防雷工作的各项制度,确保防雷设施接地良好,安全可靠。三是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现场工地的防控工作。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加强灾害监控和现场巡检,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结合自身特点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四、要全力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自然灾害衍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往往突发性强,危害大,必须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细化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措施,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准备充足的救险物资和抢险装备,保证反应迅速、处置得力、救援有效。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妥善处置事故及灾害,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五、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安全氛围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防灾、避灾、救灾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掌握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营造安全氛围。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努力提高安全技能。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持续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00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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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4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2013年4月24日






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城市建设发展用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村(居)民进行房屋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襄阳东外环围合的范围,以及隆中风景区、普陀堰风景区。中心城区范围外适用本办法的区域有:卧龙镇、欧庙镇、伙牌镇、牛首镇、太平店镇、襄北物流园、鹿门寺风景区。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建房,是指上述范围内的村(居)民依照规划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或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是指:
  (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宅基地)的村民;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三)“村改居”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第三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村(居)民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管理,划分为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控制区范围根据城乡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发布。
  鱼梁洲开发区、隆中风景区核心景区、普陀堰风景区、鹿门寺风景区严禁个人建房。
  第四条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行政许可按市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和体制执行。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村(居)民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第二章 一级控制区建房管理



  第五条 一级控制区范围是指《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襄阳东外环围合的范围,以及卧龙镇、欧庙镇、伙牌镇、牛首镇、太平店镇的主镇区。
  一级控制区分为近期重点建设区域和近期非重点建设区域。近期重点建设区域是指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中环以西围合的区域;近期非重点建设区域是指汉十高速公路以南、中环以东、东外环以西围合的区域。
  第六条 一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按城市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实行新市民公寓建设模式,不再进行一户一宅的审批。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
  第七条 建设新市民公寓,应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以区为主、分步实施”的原则。
“城中村”改造可视情况与新市民公寓建设结合推进,但应坚持“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原则。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房管部门会同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编制中心城区新市民公寓建设布点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新市民公寓建设布点专项规划,制订本区新市民公寓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采取整镇整村推进的方式申报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申报争取土地整理和城乡增减挂钩的项目资金,用于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的项目建设。
  近期非重点建设区域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农村新型社区的规划,并按照正常程序组织建设。
  第十条 新市民公寓建设包括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设和市场化开发建设两种方式。
  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设是指经村(居)民会议同意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新市民公寓建设申请,经批准后,由村(居)民委员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新市民公寓。
  市场化开发建设是指将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通过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建设新市民公寓。
  第十一条 新市民公寓建设的实施程序:
  (一)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新市民公寓布点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编制新市民公寓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布置新市民公寓、市政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功能用地。新市民公寓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城市居民小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在符合规划条件下鼓励建设高层。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或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村(居)民公寓建设方案除应满足居住功能外,还应充分考虑村(居)民饲养畜禽、存放农具、储存粮食等生产生活所需功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征收补偿方案、用地规划、设计方案、效益分析及环保评估等。经批准的新市民公寓建设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三)村(居)民委员会或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改造方案,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工程施工等行政许可手续;
  (四)涉及房屋征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
  (五)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新市民公寓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进行新市民公寓建设的,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留出一定土地作为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用地。鼓励各城区、各管委会打破现有村(居)界线统一规划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用地;
  (二)新市民公寓建设腾出的土地,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征收后收储,出让土地收益按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三)新市民公寓小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分期建设;
  (四)因建设村(居)民公寓需要征收原村(居)民房屋的,征收补偿包括实物还房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选择实物还房的,按《关于市区中心城区“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利用、房产处置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襄阳政办发[2011]78号)中关于个人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予以补偿(襄州区按照该区的补偿政策执行),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试行)》(襄房字[2011]79号)予以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违法建筑的认定及查处,按照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违法建设依法界定及查处的实施意见》(襄查违[2011]1号)的规定执行;
  (五)新市民公寓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新市民公寓,不得向本村(居)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人销售。村(居)民委员会、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对购买新市民公寓的村(居)民资格进行审核,并在本村(居)民委员会和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七)村(居)民委员会使用集体用地建设新市民公寓的建设规费,除上缴国家和省规定的部分外,按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
  (八)一级控制区村(居)民住房确系危房,应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且当年又未能纳入新市民公寓建设计划的,原则上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收购或封存。在未能安排其入住新市民公寓的过渡时期,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按规定支付过渡安置补偿费,直至入住新市民公寓。
  (1)一级控制区内作为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的“D级”危房,镇政府、辖区办事处审查后报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土地储备中心,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收购,并集中建设新市民公寓;
  (2)一级控制区内作为近期非重点建设区域的D级危房,未被收购或封存的,产权所有人可申请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进行翻修改建。

第三章 二级控制区建房管理




  第十三条 二级控制区范围是指卧龙镇、欧庙镇、伙牌镇、牛首镇、太平店镇主镇区范围以外的区域以及襄北物流园。
  第十四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二级控制区村庄(居民点)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以连排连片、集中集约为原则,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暂停一切建房的审批。
  第十五条 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实行新市民公寓建设与连排连片建设相结合的模式。
  村(居)民在原宅基地上进行改、扩建的,其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
  村(居)民申请新建住房的,应符合村庄布点规划。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实施新市民公寓建设模式:
  (一)村(居)民委员会无法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的;
  (二)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
  (三)根据城市规划,其他需要重点控制的区域。
  二级控制区实施新市民公寓建设,可享受一级控制区新市民公寓建设的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二级控制区村(居)民连排连片建房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二级控制区村(居)民建房,应按村庄规划提出建房申请,经审批后在新规划的住宅区建房。进入新区的村(居)民,原有宅基地的房屋必须自行拆除、平整场地,并将宅基地交回集体。未自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负责拆除、平整场地。
  第十九条 二级控制区的村(居)民,凡将集体所有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出卖、出租的,无论是否分户,均不得再新批宅基地。
  第二十条 对已审批的村(居)民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放、验线前通知城管执法部门。放线后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村(居)民建房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一级控制区非重点建设区域政府决定不予收购的村(居)民“D”级危房翻修改建,二级控制区村(居)民新建、地改、扩建住宅的,由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各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受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3、土地权属证明;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5、房屋权属证明;6、危房鉴定证明(一级控制区);7、其他有关资料;
  (二)各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受理后1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审核后,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报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市城乡规划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村)居民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向各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村)居民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验线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建房者,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依法进行查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村(居)民建房的监督工作,对违法建设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举报。
  对无理拒绝、阻挠违建查处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24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对外交往活动不断增多,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也在逐年增多。我市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是,也有些单位或部门在组织因公团组出访或安排人员出访时,没有遵照外交部、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盲目参加上级或区外的有关团组或自行组团出访,有些出访毫无公务目的或无明确公务目的,造成资金和财产的严重浪费,助长了变相公款旅游的风气;一些团组成员自身法制观念谈薄和外事纪律意识不强,违反前往国的法律法规,损害了因公出国人员和国家的形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有关管理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




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确保因公出国(境)渠道的畅通,根据外交部、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的基本要求



(一)各部门、各行业协会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团组必须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团组人员结构要合理,人数要少而精,出访人员身份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出访人员必须具备完成公务任务的能力。



(三)组团必须有明确的出访日程安排。日程安排的内容必须与出访目的相符,不能安排旅游性质的活动。



(四)必须严格控制团组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的国家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出访一个国家的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周左右,出访两个国家一般控制在12天以内,出访南美等较远国家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五)出访经费必须按照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桂财行〔2001〕33号)执行。组团不能以赢利为目的,也不能擅自提高标准。



(六)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在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前,应事先书面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外事办公室的意见,告知团组出访时间、目的国、出访任务、人员组成等基本情况,以便市外事办公室统筹安排我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出访。



(七)各部门、各行业协会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时,必须持有国(境)外邀请方或接待方签发的用该国文字或英文写成的邀请函,邀请函有被邀请人姓名、职务、出访日期、天数、地点、目的以及费用支付情况等;函头有邀请方地址、电话,落款有邀请人职务和签名。邀请函需有中文译文,译文上有译者签名和其所在单位盖章。如有必要,组团单位需向市外事办公室提供邀请方或接待方的背景材料。



(八)出访若涉及领土主权、人权、民族、宗教、安全、司法与法律合作、民主、国内选举,可能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等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或前往战争、战乱和联合国决议实行制裁的国家或地区的,须经南宁市外事办公室请示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组团。



二、参加各种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的基本要求



(一)参加上级或区外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组团单位必须是外交部所列的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限的部门。



(二)参加上级团组和区外团组的人员在向市外事办公室报批时,必须提交组团单位向参团单位所属的地方外事部门发的征求意见函,组团单位不能直接点名下达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三)参加自治区有关部门组团的人员,在向市外事办公室报批时,必须提交组团单位发的组团通知和国(境)外邀请方签发的邀请函。



(四)参团出访必须是有必要而且对派出单位有实质用处的。参团人员必须具备出访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出访费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附有费用明细表,参团的单位和人员不能先汇款参团再进行任务报批。



(六)参团人员报批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出访日程安排。日程安排的内容必须与出访目的相符,不能安排旅游性质的活动。



(七)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不含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两年内出访不能超过一次(不包括东盟国家和港澳地区)。



三、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审核审批原则、人员审查程序及出访任务的初审、审核、审批



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审核审批原则、人员审查程序及出访任务的初审、审核、审批按《南宁市关于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的规定》(南办发〔2004〕47号)的规定执行。



四、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前的教育培训工作



(一)培训的职责单位



凡市内团组,应由组团单位负责对出访人员进行出国(境)前的教育培训;凡参加市外团组的,由各派员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派人员进行出国(境)前的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的内容



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安全保密知识、外事纪律、卫生防疫知识、出国旅行知识、对外社交礼节知识、仪容服饰知识以及在境外寻求领事保护的渠道和方式等。



五、因公出国(境)团组在国(境)外的基本要求



(一)团组成员在国(境)外除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所在国的民族宗教习俗。



(二)团组在外要严守国家机密,严禁议论未经公开的内部问题。对重大国际问题、敏感问题和涉及到我国内政问题,需要对外表态或接受记者采访时,要符合我国对外政策和外宣口径。



(三)团组要有严密的组织结构,配备有团长,副团长,秘书长等。实行团长负责制,团组成员在外要做到统一行动听指挥,未经团长同意不得单独行动。



(四)参加公务活动要着正装,要守时,要尊重主人的安排并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五)团组成员要有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六)团组在国外遇到问题时,应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返回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外事办公室报告,若有团组出现违反外事纪律等情况,要认真进行检查并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市外事办公室应迅速报告上级外事主管部门。



六、因公出国(境)团组回国后的要求



(一)团组出访回国后应在15天内将出访报告及相关的音像材料交市外事办公室,报告团组及人员在国(境)外的情况。



(二)出访人员回国后15天内,应将所持因公出国(境)护照、通行证交回市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



(三)出访人员回国后应尽快将所带回的资料和礼品(送给个人的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礼品除外)交给所在单位或市外事办公室进行妥善保管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