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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45:39  浏览:9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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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6]8号
2006-4-17




  《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以下简称改制)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组等按国家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42号令)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改制的原则


  第六条 改制要坚持正确方向。要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着眼于做强做大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第七条 改制要坚持规范操作。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进行,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依法运作、规范透明。严格改制程序要求,把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改制方案制订与报批、产权转让等关键环节。不允许违背产权市场供求状况,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主体转让国有产权。


  第八条 改制要坚持为企业创造发展条件。要研究企业在资金、市场、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不足,针对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选择有实力的投资主体参与企业改制;要对拟引入的投资主体在财务状况、资质、商业信誉、管理水平、产品或技术水平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充分考虑投资主体搞好企业的能力,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第三章 改制方案的制订与批准


  第九条 改制方案审批权限。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同级国有股不控股的企业改制方案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其他子企业改制方案由所出资企业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改制立项。改制要由改制企业提出立项申请,按审批权限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能进入改制程序。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的改制,其立项申请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其他子企业改制,其立项申请由所出资企业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清产核资。企业改制立项获得批准后要进行清产核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开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国资委[2005]15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企业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制度完善等项工作并由企业按规定将清产核资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批复或备案。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改制企业要进行财务审计。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开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全面审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按有关规定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改制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中介机构准确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改制企业要进行资产评估。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开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不能聘请同一中介机构,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第十四条 制订改制方案。企业改制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改制方案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单位决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第十五条 改制方案报批。改制方案要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四章 改制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改制方案实施主体。改制企业的改制方案获得批准后,原则上由改制企业组织实施。如果企业改制后原主体将消失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依法进行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国有产权转让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八条 依法管理转让价款。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九条 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落实的企业才能进行改制。


  第二十条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原企业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多渠道筹集改制成本。主要通过转让国有产权,动用企业节余等办法筹集改制成本,改制成本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或通过国有资本预算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合理处置改制期间的损益。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改制时,管理层拟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本企业股份的,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5]60号的规定办理。其他企业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办理。


  第五章 改制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执行本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


  第二十五条 改制的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要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第二十六条 改制的组织领导。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省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企业改制工作规范进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章 改制的后续事项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改制的投资主体签订的各项合同、协议需要改制后逐步履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负责跟踪、落实,确保合同、协议各项条款执行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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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发《关于当前繁荣文艺创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宣部 文化部 等


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发《关于当前繁荣文艺创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



一年多以来,在中央“一手抓整顿,一手抓繁荣”方针的指引下,经过各级领导和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文化战线出现了新的转机,整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整个文化事业有了新的发展,文艺创作也有了新的可喜的收获。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文艺创作的繁荣,提供丰富多采的健康优美的文艺作品,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各级党的宣传部门和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文艺团体、艺术生产单位,要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并依据自身条件,采取有效措施,花大力气,切切实实地
抓好文艺创作。
要组织好创作队伍,努力为繁荣创作提供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争取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尽可能为创作创造有利的条件;要从思想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创作人员,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创作的繁荣。
要加强科学管理,抓好创作规划。各地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文艺团体和艺术生产单位,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尊重艺术规律,依据需要和可能,做好创作的规划。规划分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规划可安排三至五年的重点创作,明确项目及实施办法、完成保障;短期计划要围绕
1991年建党70周年、建国42周年庆祝活动,及第三届中国艺术节,做出安排,组织创作。文化部将有计划地选调若干优秀作品,进京演出、展出。广播影视部将组织向建党70周年献礼影片展映,中央电视台将组织纪念建党70周年电视剧展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也将播放歌颂党
的光辉历程的文艺节目。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厅(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及各艺术家协会,将贯彻意见及创作规划,分别报送中宣部、文化部及广播影视部。

附:关于当前繁荣文艺创作的意见
繁荣文艺创作,不断提供质量优良、数量充足、多姿多采的文艺作品,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多方面的需要,是文艺部门的中心工作,是全体文艺工作者的光荣使命和神圣职责。
繁荣文艺创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坚持文艺的多种功能的统一,坚持发展多样化和突出主旋律的统一。我们的文艺作品,应当努力反映现实生活,表现时代精神,为提高人
民素质,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要团结、教育和鼓舞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而努力奋斗。
为了调动广大作家艺术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繁荣社会主义的文艺创作,根据我国革命文艺发展的经验和文艺生产规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和引导作家艺术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其中包括马列主义文艺理论和毛泽东文艺思想,是文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马列主义与当代中国实际高度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的新发展。组织和引导作家艺术家进行学习,使他们掌握历史唯物主义和
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正确地认识时代,分析社会,评价生活,指导文艺实践,增强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和各种错误思想理论的能力,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根本保证。各级党的宣传部门和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文艺团体,作家艺术家,都
要充分认识学习马列主义、加强思想建设对于繁荣文艺创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当前,首先要组织引导作家艺术家联系实际深入学习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和中央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文献,以坚定社会主义的信念,提高正确表现社会主义时代精神的自觉性。同时,为了帮助
作家艺术家完善知识结构,跟上时代与文艺发展的步伐,还须引导他们学习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文化修养。
各单位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规划和具体措施。除日常学习外,还可以采取离职培训和在职学习等方式。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专业创作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挑选一批方向对、路子正、成就较大的专业人员参加中央或地方党校开办的文艺干部培训班,参加艺术院校或
大专院校开办的马列主义文艺理论进修班学习深造。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和文艺团体举办的文艺干部院校,以及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研究班,都要把帮助创作人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在职学习要根据不同单位、不同专业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
样的形式,既可自学,定期考核,也可举办短期读书班。
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专业能力,防止流于形式。要把学习的实绩作为考察、使用干部和评定业务职称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作家艺术家深入生活。
文艺作品是社会生活在人的头脑中反映的产物。丰富多采的现实生活,是文艺创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文学家、艺术家可以从生活中获得一切题材、主题、内容和形式的原料,充实自己的心智,汲取激情和灵感。近年来,在一些错误思潮的影响下,部分创作人员中出现了某种
脱离人民、脱离生活的倾向;背对现实,闭门造车,使创作与人民群众疏远了。因此,各级党的宣传部门、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文艺团体和文艺生产单位都必须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把它作为繁荣文艺创作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要号召和推动广大创作人员积极投身于现代化建设的
生活激流,与新时期的群众相结合,深入下去,坚持不懈,蔚为风气。
各单位要适应新的生活条件和社会环境,根据创作人员年龄、生活经历、健康状况和专业特点、艺术个性、题材领域等差别,提出不同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方式,制定规划,提供条件,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落实,防止“一刀切”和整齐划一的简单做法。要创造各种条件有计划地为创
作人员建立生活基地,组织他们定点定时深入生活。有的可安排他们到基层兼职、代职,有的可定点联系或参观访问,并尽力解决他们在深入基层时遇到的实际困难,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助,保证这项工作能顺利进行。
深入生活力求结合创作的需要,讲求实效。要尽可能使作家艺术家到最有利于发挥他们潜力的地方去,深入实际,扎根群众;同时也要尽力提供条件,使创作人员能够到较大范围参观访问,以便开阔眼界,了解全局。
三、加强创作规划和对重点创作的领导。
制订并推动创作规划的实现,是组织文艺创作、促进创作繁荣的有效手段之一,要十分重视和认真抓好这个环节。
文艺创作是一种创造性的精神劳动,应充分尊重作家艺术家在“二为”方向下依据自身条件和意愿进行创作的自主权。在题材、主题、形式、方法、风格与流派等方面,创作者享有广泛的自由。但是,作家艺术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提高人民群众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的神
圣任务,有责任向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因此,在规划创作时,要大力提倡和鼓励作家艺术家创作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时代精神、深刻反映现实生活、讴歌社会主义新人、富有民族特色的作品。在创作内容的多样化中,要突出时代和生活的主旋律;在艺术表现的多样化中,要强调
民族性和群众性。对于这类作品的创作,要给予更多的支持和扶植,包括从物质条件上提供保证。重大的现实题材和革命历史题材的创作,以及重要名著的改编、摄制、排演,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和艺术管理部门要作出适当的规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各艺术
生产单位也要依据自身的条件,针对不同的艺术形式、艺术门类的特点,规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创作。各地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主管的艺术生产机构、艺术表演团体,都有责任组织其所属的创作人员努力创作反映现实生活,富于时代精神的作品,对此要有明确的要求,并列入
创作规划。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要督促规划的执行,并依据执行情况和实绩,安排经济补助和奖励。有特殊需要的重点作品,可以组织集体创作;一般应以个人创作为主,由有经验的作家艺术家去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要象抓重点建设工程那样,集中力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文化艺术产品的生产。1991年内,要拿出质量上乘的一本好书、一台好戏、一部优秀影片或电视剧、一篇或几篇有创见有说服力的文艺理论文章。并在
此基础上,制定出三至五年包括各种文艺门类在内的重点创作的规划。对于列为重点的项目,要采取硬性措施加以逐项落实和考核。
四、搞好二度创作,调动导演、表演、指挥、演奏、音乐、美工、摄像、录制等各类创作人员的积极性,合力推出高水平高质量的艺术品。
音乐、舞蹈、曲艺、杂技、戏剧、电影、电视等综合性艺术,其创作的完成,艺术的实现,以及整体质量的提高,都离不开二度创作。二度创作同样是创造性的精神劳动,艺术家不但要深刻理解一度创作,而且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和艺术个性,给予独特地表现。二度创作者除了
熟练地掌握专业基本功之外,还必须提高思想水平和文化修养,了解生活,熟悉表现的内容和对象,使创作达到较高的境界。各级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文艺团体和有关文艺单位,要逐步建立健全二度创作人员的队伍,重视对他们的学习培训,为他们进行创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要处理好二度创作与一度创作的关系。二度创作人员应当尽量忠实原作,充分尊重原作者的艺术创造和他们的合法权益。作重大改动,应当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一度创作人员也要尽量尊重二度创作人员的合理创造,并尽可能给予积极合作。
对于有较高的思想、艺术、政治或文化价值的二度创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积极支持,为它们的排练、制作、上演、上映创造条件,努力解决资金、人力、场地等方面存在的困难。
五、建立一支宏大的专业与业余相结合的创作队伍。
建立一支有高度文化修养和高度社会主义使命感的宏大的创作队伍,是繁荣文艺创作的关键。专业作家、艺术家作为文艺创作队伍的骨干,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其核心作用。在为他们提供必需的创作条件的同时,要就创作方向、社会效益等提出必要的要求,加强其
责任感和使命感。他们当中的共产党员,应牢固树立首先是共产党员,然后是文艺工作者的观念,要按照共产党员党性的要求,在创作中自觉地体现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和毛泽东文艺思想的指导,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用创作实绩推动社会主义文艺的发展和繁荣。对于担负政府文化
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或文艺团体的行政或组织工作的作家艺术家,要给予一定的时间,便于他们深入生活和从事创作。现行的专业作家、艺术家管理体制,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一些地方试行的作家专业创作合同制、创作假制,有利于克服专业作家制的某些弊端,
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管理,改进提高。遍布全国的各级群众艺术馆和文化馆,拥有大量的创作人员。他们既是创作者,又是开展群众性创作活动的核心和纽带。他们所在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在思想、业务、生活与职称待遇方面给予必要的关心照顾,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发挥
更大的作用。
广大业余创作者是文艺创作队伍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生活在群众之中,置身于火热的斗争,有着特殊的优势。近年来文艺新人不断涌现,表现了蕴藏在群众中的强大的创作潜力。对于崭露头角的业余创作人才,要给予特别关注和扶植。一是有计划地吸收他们参加各级专业培训
班,提高他们的思想理论水平、文化素养和写作能力;二是在有可靠的创作设想和创作准备的情况下,给予创作假,提供时间保证。对他们的创作思想、艺术作风和作品质量,也要予以关心,并有所要求。
要十分重视文艺界的团结,在大方向一致的前提下,要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作家艺术家,共同为繁荣社会主义的文艺作出努力。
六、加强文艺作品传播手段的管理。
文艺书刊、音像制品的出版,文艺作品的演出、播放和展览等,是文艺作品的传播手段,是文艺创作与人民群众发生联系的媒介。文艺作品只有通过这些手段进行传播,才能发挥社会作用,实现文艺的繁荣。为了传播手段的完善和传播渠道的畅通,要重视和加强编辑队伍、演出管理队
伍、电影和录像发行放映队伍及艺术展览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文化素质、文艺理论修养和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加强社会责任感,以做好文艺作品的出版发行、上演上映和展出销售等工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出版部门和文艺团体对其所属的出版单位、
影视和音像制作机构、文艺报刊、演出公司、剧场影院、书店、展厅等,一方面要帮助他们端正业务方向,明确方针任务,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一方面要帮助他们加强管理,建立和健全奖惩分明的工作规章,完善检查监督制度。要切实把表现时代精神,具有民族特色,有
益于人们身心健康,又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优秀作品推向社会。
为保证代表国家文明水准和突出主旋律的优秀作品的生产和传播,经济上要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政策上要有所倾斜。对于具有较高的学术、艺术价值的严肃健康的文学艺术作品(含理论著述)的出版、发行、演出、播映、展览和销售,要实行低价格、低税率或减免税,其亏损部分要
有可靠的财政补贴。对于某些亟待保护和发展的艺术品种,在创作上应多加扶植。同时,对于缺乏文化艺术价值的畅销的文艺制品和高收入的赢利性演出,要实行高税率,并将所得税金用于发展文艺创作。
七、加强和改进对文艺创作的评论。
开展对文艺创作的评论,是加强和改善党对文艺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提高文艺创作的思想和艺术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党的宣传部门和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文艺团体,都要把文艺评论作为繁荣文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注重文艺评论队伍的建设;要组织和帮助文
艺评论家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马列文论、毛泽东文艺论著和作为毛泽东文艺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的《邓小平论文艺》,学习有关理论、方针、政策,深入实际,及时了解文艺情况,提高思想、理论和业务水平。除专业文艺评论之外,还要重视开展群众性的文艺
评论。特别是对于具体的文艺现象和作家作品,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实现传播和反馈的良性循环。
文艺评论要切合实际,要大力开展对于我国现在的文艺作品、创作思想、创作倾向的评论和研究,及时发扬成绩,纠正错误,推动创作。应重视优秀作家艺术家和先进文艺单位的创作经验和生产经验,加以总结和宣传。
文艺评论要提高战斗力。要充分肯定和大力评介反映现实生活、富于时代精神、弘扬民族文化传统的优秀作品,发挥它们应有的社会作用。表扬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克服无原则吹捧的不良风气。对于创作和理论中反映出来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和各种错误倾向,要展开有说服力的
批评,正本清源,以保证文艺创作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同时,通过文艺批评,提高群众的审美情趣和鉴赏能力,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
开展文艺评论,必须实行“双百”方针,提倡不同意见的讨论与争论。要活跃学术空气,造成既坚持原则又团结和谐的局面,为文艺创作的繁荣和文艺评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文化环境。
八、加强文艺创作的对外宣传推荐和中外合作创作的管理。
随着中外文化交流的拓展,向世界各国宣传推荐我国优秀民族文化和文艺创作成果,日益迫切。这是文艺工作者的光荣职责,也是繁荣文艺创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在音乐、舞蹈、戏剧、电影、电视、杂技、美术、摄影和文学等众多的国际性竞赛、评比、展映和演出活动中,我
国的参赛选手都有好的表现,我国的文艺创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受到国际舆论的赞誉,标示着我国文艺走向世界的实绩。各级党的宣传部门和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要十分重视这项工作,积极支持,加强管理,促其健康发展。
对外宣传推荐文艺作品,包括参展、参赛等项目,无论是政府间的文化交流,还是各种民间文艺组织举办的各项国际文化活动,都要贯彻以我为主的方针,选拔推荐真正优秀的作品,并积极地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介绍,方便境外人士认识和了解。在各类国际竞赛、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作
品,国内宣传介绍也要有所鉴别,择善而行。要尊重和认真研究国际上对我国文艺作品的各种意见和反映,宣传他们的有益意见,包括批评性言论;但对某些基于政治、思想原因的偏见,则不应无分析无选择地在国内散播。无论对外推荐,还是对内宣传,都要十分注意文艺的导向,力求正
确理解和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和对外宣传方针。
中外合作进行艺术创作排演,包括影视的合拍协拍,要采取积极而慎重的态度。要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互尊重,绝不能放弃政治思想原则。属于历史题材,要尊重历史。合作创作中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协商后签订合同,按约行事。
对外推荐和中外合作创作,都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订出管理办法,纳入科学管理。
九、设立创作基金,改进奖励制度。
各级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促成文艺创作基金尽早设立。基金的主要来源,一是向各级财政申请专款,二是从各级文化、影视经费中安排,三是广泛地争取社会各界资助。设立基金的目的,是鼓励和支持优秀作品的生产和传播,包括资助作家艺术家和评论家参加学
习、访问和深入生活,资助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重点作品的写作、出版、排演、制作、展播,奖励优秀作品、优秀的理论研究成果,奖励成绩突出的创作和评论人员,促进创作繁荣。各级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对基金的管理,要建立专门机构,制定切实的章程,照章施行。
办好各级各类文艺评奖,是鼓励创作、促进繁荣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当前的任务是,总结经验,克服混乱,制订法规,加强管理。
各种文艺评比、竞赛活动,必须明确以繁荣创作、推出人才为目的,由具备举办条件的相关部门、单位主办(或合办),并取得相应的文化主管部门、广播影视主管部门的批准。文艺评奖要十分注意导向性和权威性。评奖要符合提倡奖励的方向;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和实施办法;评奖
机构的组成要注意能反映出专家、领导、群众的各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力求导向正确,评判公正,奖励得当,努力把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具体地体现在各类文艺评奖之中。为文艺评比、竞赛筹集的资金,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用于奖励创作和繁荣创作,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文化部门、广
播影视部门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各类文艺创作的汇演、竞赛、评奖办法,促使这些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
十、加强文艺法制建设,促进文艺创作繁荣,保证文艺事业健康发展。
文艺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艺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创作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它有利于保证党对文艺事业的领导,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文艺创作的正确方向。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保障作家艺术
家和其他从事文艺活动者进行文艺创作的自由,保障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这项基本的文化权利。要依法保护作家艺术家和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合理调整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大众的利益关系,保护精神劳动成果权。各单位要组织广大文艺工作者认真学习《著作权法》,帮助他们学会
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要抓紧制定与《著作权法》配套的法规和规章,保证《著作权法》的贯彻执行。
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文艺事业是一个新的课题。各级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都要提高对文化法制建设的认识,建立和健全文化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队伍,积极协助国家和地方立法部门做好文化法制建设工作,努力为文艺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当前,文化战线要继续贯彻执行“一手抓整顿,一手抓繁荣”的方针。在进行必要的组织整顿的同时,要着重抓好文化队伍思想、作风的整顿和建设;在抓整顿的同时,要用更多的精力抓文化艺术的繁荣。要围绕增强团结、凝聚人心、振奋精神的目标,充分发动各级文化部门、广播影
视部门、文艺团体和广大文艺工作者,迅速掀起繁荣文艺创作的热潮,努力推出丰富多采、健康向上、群众喜闻乐见的高质量文艺产品。



1991年3月1日

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

二OO四年二月十六日 东政办发〔20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市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在总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复议工作实际,对《行政复议法》的细化和完善。《条例》的施行,对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条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体现了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重申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等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原则;赋予申请人对省以下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以及对被申请人答复的查阅、摘录、复制权,更充分和具体地体现便民原则;规定了当面审查案件的审查方式,保护当事人的抗辩权,体现了公开原则;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受理或不予受理、中止或终止行政复议、作出复议决定等活动时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强化了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了对有关机关和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等。《条例》的这些规定,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认真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组织、安排好《行政复议法》和《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要把学习《行政复议法》和《条例》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进行有计划的专门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加深对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解。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工具,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行政复议法》和《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信任行政复议制度,学会用行政复议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条例》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案件要坚决受理,不能无故推诿;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要耐心告知申请人到有权机关申请复议,不能态度生硬、蛮横、不说明理由。要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审理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不得无故拖延或久拖不办。要坚持秉公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禁止说情风和不当干预;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必须积极参加行政复议,不得无故逃避或有意抵触。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法情形,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切实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
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数量大、涉及面广,需要一支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来承担。《行政复议法》和《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并赋予了相应职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按照《条例》规定,配备相关人员和必要的办案设备,保证工作经费,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