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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10:37  浏览:8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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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07〕23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六日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已经按照本指引规定建立覆盖全集团的风险管理体系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保险子公司可以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风险,是指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围绕经营目标,对保险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的组织架构、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规范风险管理流程,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努力实现适当风险水平下的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要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二)独立集中与分工协作相统一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评估和集中管理风险的机制,保证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要强化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主体职责,在保证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与业务单位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基础上,使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平行推进,实现对风险的过程控制。

  (三)充分有效与成本控制相统一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自身经营目标、业务规模、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要合理权衡风险管理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合理配置风险管理资源,实现适当成本下的有效风险管理。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控制环节的信息系统,提高风险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保险公司应当统筹规划风险管理和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之间实现集成与共享,充分满足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监控管理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风险管理理念、知识、流程以及控制方式等内容的培训,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同时将风险管理绩效与薪酬制度、人事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相结合,培育和塑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第二章 风险管理组织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以风险管理机构为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十条 保险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保险公司业务和管理流程,对保险经营风险及其识别、评估和控制等具备足够的知识和经验。

  没有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由审计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全面了解公司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其管理状况,监督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和工作制度;

  (二)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三)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四)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以设立由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由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人。风险管理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制定与保险公司发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研究制定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三)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位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指定工作部门具体负责风险管理相关事务工作。该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模型;

  (二)合理确定各类风险限额,组织协调风险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各业务部门在风险限额内开展业务,监控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

  (三)资产负债管理;

  (四)组织推动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五)组织推动风险文化建设。

  设有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风险管理协调机构的,该部门为其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应当接受风险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本职能部门或者业务单位风险管理的子系统,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定期对本职能部门或者业务单位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识别和评估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一)保险风险指由于对死亡率、疾病率、赔付率、退保率等判断不正确导致产品定价错误或者准备金提取不足,再保险安排不当,非预期重大理赔等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二)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等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而造成损失,以及由于重大危机造成业务收入无法弥补费用的可能性。

  (三)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者交易对手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四)操作风险指由于操作流程不完善、人为过错和信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保险公司还应当对战略规划失误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予以关注。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与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广泛搜集、整理与风险管理相关的内外部信息,为风险评估奠定相应的信息基础。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广泛收集信息的基础上,对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个步骤。

  风险识别是指识别经营活动及业务流程中是否存在风险以及存在何种风险。

  风险分析是指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析,判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风险发生的条件。

  风险评价是指评估风险可能产生损失的大小及对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的影响程度。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量评估应当统一制定各风险的度量单位和风险度量模型,确保评估的假设前提、参数、数据来源和评估程序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时,应当对各种风险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分析,以便发现各风险之间的自然对冲、风险事件发生的正负相关性等组合效应,对风险进行统一集中管理。

  第二十条 风险评估由风险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实施。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风险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识别新的风险,并对原有风险的变化进行重新评估。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包括明确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制定风险解决方案和方案的组织实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制定风险管理总体策略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条件,明确风险管理重点,确定风险限额,选择风险管理工具以及配置风险管理资源等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经营目标的影响程度,对各项风险进行分析比较,确定风险管理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确定风险限额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经营需要和各类保险业务的特点,在平衡风险与收益的基础上,确定愿意承担哪些风险及所能承受的最高风险水平,并据此确定风险的预警线。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可以选择风险规避、降低、转移或者自留等风险管理工具,确保把风险控制在风险限额以内。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管理总体策略,针对各类重大风险制定风险解决方案。风险解决方案主要包括解决该项风险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所涉及的管理及业务流程,所需的条件和资源,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风险管理工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风险解决方案,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章 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风险管理的流程及其有效性进行检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应当定期对其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送风险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基本流程;

  (二)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三)各类风险的评估方法及结果;

  (四)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及未来风险状况的预测;

  (五)对风险管理的改进建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其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章 风险管理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本公司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及偿付能力编报规则的要求,在年报中提交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风险管理组织的健全性及履职情况;

  (二)风险管理流程的完备性、可操作性和实际运行情况;

  (三)重大风险处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检查结果,对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保险公司出具风险提示函。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风险提示函的要求及时提交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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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1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



省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省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充分发扬民主,扩大群众参与程度,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管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必须坚持公开、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公示对象是经省委审批拟提拔任职的省管干部。
(一)经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拟提任的副厅级以上省管干部和省属资产经营公司、省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二)经省委、省政府企业审批小组同意拟提任的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省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三)广州、深圳市党政领导班子中的省管职务、地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候选人。
特殊岗位(指从事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在公示范围之内。
第四条 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出生地、学历、学位、职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入党时间)、现任职务(含任现职级的时间)。
第五条 公示方式。在省委讨论决定后、正式办理任职手续前,根据拟任职务的不同层次和特点进行公示:
省直部委办厅局、地级市党政一把手的公示通告在《南方日报》刊登,并在拟提任干部所在单位公开张贴;副职和非领导职务的公示通告原则上在拟提任干部所在市或单位或本系统公开张贴。
广州、深圳市党政领导班子中的省管职务、地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候选人的公示通告在所在市党报刊登。
省委委托广州、深圳市委管理的省管干部的公示由广州、深圳市委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省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公示通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公开张贴。
必要时,也可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公示(如召开会议、发出公示通知文件等)。涉及到干部提拔交流、调动的,应在调出地区、单位或系统公示。
第六条 公示时间。
(一)公示的期限为10天。
(二)凡经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命的干部,其公示时间一般在会议之后一个星期内;省委委托省委、省政府企业审批小组审批的干部原则上在审批后的一个月内集中公示一次。
第七条 公示程序。
(一)由省委组织部列出公示名单,拟定公示通告。
(二)通知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及本人。拟提任副厅级以上省管干部职务的,省委组织部应在省委同意后公示前将公示事宜通知其所在单位。同时,由省委组织部领导找公示对象谈话,说明公示的目的和要求。
(三)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省委组织部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在党报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双重管理、以省委管理为主的干部,按现行规定的任免程序进行任前公示。其中,属于省委讨论决定之前征求协管单位意见的,在省委同意任用后即可进行公示;属于省委讨论决定之后征求协管单位意见的,在省委同意任用之后进行公示,同时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需要省人大、省政府任命的干部,人选经省委同意后,应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内没有发现问题的再向省人大、省政府推荐、提名。
第八条 公示后反映问题的受理。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省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受理单位:省委组织部干部调配任免处,地址:广州市东山区合群三马路省委大院,专线电话:(202)87183742,邮政编码:510082。
公示期过后,单位和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的,按信访有关规定处理,不影响办理任职手续。
第九条 对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与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省委组织部要进行归纳整理,并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
(二)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已经掌握并作出结论的,如没有新的内容,一般不再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未曾掌握的,由省委组织部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新的重大问题,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纪委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对超出组织部门职权范围的情况和
问题,按规定移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三)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的缺点、错误,不影响任用,或反映的问题查无实据的,由省委组织部按省委批准的任职意见办理任职手续。对反映的情况影响公示对象的任用,但一时难以查清的,由省委组织部报经省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暂缓办理任职手续;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在
政治立场、思想素质、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省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公示要求。
(一)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捏造事实,有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
单位、地址和电话,以示负责。
(二)对来信、来电和来人反映情况和问题的,省委组织部要及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弄清事实真相,并以适当方式向反映情况和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反馈。
(三)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单位和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组织查明情况,不得阻挠、刁难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不得打击报复。
(四)省委组织部在实行公示制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群众,对反映人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00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