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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04:39  浏览:9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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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

咸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本级和各县区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各县区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各预算单位预算由其所监管或所属企业预算组成。
第五条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各级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省上、本市有关规定,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非经相关程序,不得改变。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
第八条 本级人民政府是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批主体,负责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审批事宜。市人民政府审查市本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及市本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大调整方案。
第九条 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决算草案,监督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工作;负责市政府直管企业国有资本投入、资本运营和资本收益等方面经营预算的编制,组织和监督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根据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管理、国有资本投入、资本运营和资本收益等方面内容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 企业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各企业负责编制本企业财务预(决)算,执行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落实经济责任和奖惩措施,确保预算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组成。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对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追加资本金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政府要求和安排,确定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等具体事宜。
各预算单位按照本级政府和本级财政部门部署,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具体布置和监督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本级政府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给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再下达给各企业执行。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使用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及企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各项支出应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变更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较大困难,确需调整的,企业向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经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合并汇总编制本单位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报告,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报告经本级政府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批复给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以批准后的决算为准,组织企业调整相关决算数据和有关财务账目。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预算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造成国有资本权益损失的,各预算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隐瞒、挪用、非法转移、拖延缴纳、骗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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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1993年9月22日,建设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促进拆迁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拆迁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管理机构健全,配备了适应工作需要的、经过统一培训、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的专职管理人员。
2.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代政府及时地拟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及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标准。
3.制定了完整的行之有效的拆迁管理工作程序和表式,能及时掌握情况和有序地处理问题,实行规范化管理。
4.坚持依法行政,能做到本城市统一拆迁政策、标准,统一拆迁行业管理。
5.建立健全了强化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了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6.能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拆迁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协调解决问题。
7.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审批制度,坚持按程序办事,差错率不超过1%。
8.加强被拆迁居民过渡和安置的管理,当年按协议规定期限进户率要达到95%以上。
9.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和呈报上级部门的批转件,越级上访率不超过2%,申请行政或司法强制执行的户数不超过3‰。
10.加强拆迁管理人员和从事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培训面和持证上岗率均达到95%以上。
11.认真学习、宣传和模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的拆迁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办事制度,勤政廉洁,全年无违纪、违法案件。
12.财务与档案管理符合规定,现代化管理水平较高,统计报表及时准确,档案完整规范。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0〕4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四日



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外资提高本市污水处理能力,改善本市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汇津污水处理专项经营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汇津污水处理专营,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在本市北郊建设污水处理能力为39万吨/日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汇津污水处理设施),并对其进行专项经营的行为。

第二章 专营企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长春市城市排水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与汇津中国(长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公司)通过签订长春汇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共同出资设立长春汇津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津有限公司),负责对汇津污水处理进行专项经营。

第五条 汇津有限公司经营期为21年,自汇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至满21年之日止。

第六条 汇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2亿元人民币,其中市排水公司出资0.5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 5.6%;外方公司出资2.7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84.4%。

经市排水公司、外方公司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分别增加投资、变更出资比例。

第七条 汇津有限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市排水公司委派二名,外方公司委派五名。

汇津有限公司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由外方公司派人担任,副董事长由市排水公司派人担任。

第八条 汇津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总工程师由外方公司提名,总经理助理由市排水公司提名,由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汇津有限公司可分配利润以会计年度和会计决算作为依据,按合作合同约定的分配期和方式全额进行分配。

第十条 外方公司的投资以每年提取折旧和摊销的方式回收,回收的年限根据合作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汇津有限公司,合作双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汇津污水处理设施由市排水公司负责建设,应当于2000年1 2月1日前通过试车、验收,并能正式投产使用。

建成后的汇津污水处理设施移交给汇津有限公司经蔗予目。

汇津污水处理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市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汇津有限公司接管汇津污水处理设施后,应当加强污津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汇津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

在条件成熟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设及经营污水处理能力为78万吨/目的二级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排水公司向汇津有限公司有偿转让汇津污水处理设施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市排水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并为汇津有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属手续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汇津有限公司需要扩大再生产或者建设房屋、构筑物时,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污水处理经营

第十六条 市排水公司应当输送不少于3 9万吨/日的污水,由汇津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一级处理。

第十七条 汇津有限公司处理后的污水必须达到汇津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标准。

第十八条 汇津有限公司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废渣等,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按照环保有关规定免费提供场地,并由市排水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有关费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九条 汇津有限公司应当加强汇津污水处理各项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及时更换受损设备和部件,以使各项设备正常、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汇津有限公司足额交纳有关费用的情况下,保障汇津污水处理设施所需的用电、用水、用热、用气和通讯等公用设施服务,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保障时,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排水公司应当履行合作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污水处理费和提供污水等全部合同约定义务;市人民政府监督市排水公司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市人民政府同意经批准的合作合同中规定的市排水公司应向汇津有限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费的标准和调整原则。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责成市自来水公司、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用水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并每月按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市财政;市财政应当按月将污水处理费拨付到市排水公司专用帐户,确保市排水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费用。

市人民政府将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汇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用。

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汇津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市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市排水公司不足以按照合作合同的规定向汇津有限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费的,市人民政府将通过市财政从城建维护费中拨付专项资金用于补充差额,确保汇津有限公司按时收到合作合同规定的污水处理费。

当城建维护费变更新的费种时,由新的费种承担前款规定的支付职能。

第二十五条 外方公司按照合作合同规定的比例和计算方法取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兑换成外汇汇往境外。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和保障汇津有限公司对外汇的需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银行优先并及时兑换其所需的外汇。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给予汇津有限公司或者外方公司开发、建设和经营汇津污水处理二级项目、市污水再利用项目的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汇津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减税、免税。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因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或者因本办法的调整、废止以及市排水公司的原因需要提前解散汇津有限公司时,外方公司在汇津有限公司未回收部分的资产和预期收益,由市人民政府用财政资金通过市排水公司或者其他经济实体,按照合作合同规定的计算方式所确定的价格向外方公司进行收购。

因外方公司的原因需要提前解散汇津有限公司时,汇津有限公司的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汇津有限公司经营期满解散并依法处理债权、债务后,外方公司在汇津有限公司的资产,应当无偿转让给市排水公司。

第三十一条 在汇津有限公司经营期届满前的八个月内,市排水公司可以在不影响汇津有限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安排人员在汇津有限公司进行技术和管理培训。

第三十二条 汇津有限公司经营期届满并依法处理债权、债务和资产后,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汇津有限公司注销后,市排水公司或者其他单位未经外方公司允许,不得使用“汇津"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汇津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章程。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