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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54:34  浏览:80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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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巴中市村级范围内实施“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村级范围内实施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和维修生产公益设施建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及义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的村级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维修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定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级兴办、维修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向农民筹集资金或劳务的行为。
第四条 “一事一议”是指对村级范围内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兴建、维修所需资金或劳务,遵循群众受益、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上限控制、定向使用、规范管理、统一审批的原则,由应到会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通过,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的生产公益设施。
第五条 县(区)农业、财政、审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指导、管理、监督,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村级范围内兴办、维修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的科学规划方案,筹资、筹劳的合规合法审查,县级农民负担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确保量力而行办好村级公益设施建设。
村民委员会对筹资、筹劳的事项、数额、分摊办法、减免措施作出科学预算,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对批准事项组织实施。同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章 筹资筹劳范围、对象、标准
第六条 村级范围内的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兴办、维修集体农田水利建设、农机提灌、植树造林、村道路建设、改善环境卫生和防灾、救灾等农民受益的生产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其他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第七条 因本村受益,对跨村兴办的村道路、水利设施等大型集体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允许跨村使用。
第八条 国家扶贫项目和国家补助资金解决的村级范围内兴建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按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可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进行筹集,但不得超过当年规定的上限标准。
第九条 符合筹资筹劳规定,而行政村内整体难以议成的,在不影响行政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可在受益的自然组或受益群体中按本规定进行筹资、筹劳。
第十条 向农民筹资或筹劳实行上限控制,筹资筹劳两者取其一,不能既筹资又筹劳。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筹劳,按照农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
第十一条 对于家庭困难和因疾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的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学生、孕妇以及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
第十二条 农业水费、畜禽防疫、植保统防等生产性统筹费,坚持“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不得纳入“一事一议”范围。
第十三条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联户和个人兴办农业综合开发、沼气建设、水利设施、农村村道路等公益设施建设项目。逐步减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让农民真正实现“零负担”。
第三章 筹资筹劳程序、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筹资、筹劳的事项、数额、分摊办法、减免措施等,由村民委员会在年初提出预算,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签名或盖章后,随“一事一议”申报表一并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由乡(镇)人民政府初核汇总,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筹资、筹劳文件,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在《巴中市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上登记,监督村民委员会分发到农户,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对年初未作预算而又急需安排筹资、筹劳兴办、维修生产公益设施建设的项目,村民委员会可以在筹资、筹劳上限范围内提出动议,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上述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严把预算关。本着“有事筹资筹劳,无事不筹”的原则,每年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当年兴建、维修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预算方案。
第十七条 严把监管关。农民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村民委员会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严把决算关。兴办、维修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结束后,要核算收支情况,搞好验收结算。
第十九条 严把公开关。村民委员会要将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结果明细到户,筹劳、筹资使用及结余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 筹资筹劳纪律、监督、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各项建设的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农村生产公益设施建设投入。不得向村级组织下达筹资、筹劳指标,不得将村级所筹资金和劳务平调出村使用(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跨村的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筹资、筹劳除外)。做到“一事一议”有法可依,让“一事一议”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不断提高村民的议事意识、议事水平和议事能力,确保“一事一议”规范运作,保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得以整体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持久发展。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村级“一事一议”工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巴中市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或安排出劳。不得随意改变筹资用途,更不得只筹资不办事、多筹资少办事;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要求农民出资出劳;不得将筹资款用于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财务人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诚信度,使村民委员会真正成为有活力、有凝聚力,值得村民信赖的村民自治组织。
第二十三条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不得向农民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力较强,有承担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支出能力的以及年度内没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支出项目的村,原则上不得筹资筹劳,严禁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
第二十五条 禁止强制农民以资代劳。村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或者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由本人或其亲属向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可以出资。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以检查、评比、考核、达标等形式,要求农民出资出劳。农民有权拒绝各种违规、违法和其它不合理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强迫农民筹资投劳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制止和查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的,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代表大会处理或罢免。
(一)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讨论和未经审核批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的;
(二)筹资、筹劳数额超过上限控制标准的;
(三)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引发群体闹事的案(事)件。
第二十九条 凡经批准的筹资、筹劳决定,村民要自觉遵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出资出劳。农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第五章 筹资筹劳附则
第三十条 以前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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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4日


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以下简称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文化和自然景观保护区)、城村汉城遗址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和九曲溪生态保护区。

  第三条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协调、监督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相关机构负责协调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建设、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城村汉城遗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称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除城村汉城遗址外的武夷山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必须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设立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专项经费的筹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武夷山世界遗产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制止或者举报破坏武夷山世界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武夷山世界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八条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依据保护规划制定的详细规划,是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

  详细规划由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依法报请批准后实施。

  保护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武夷山自然保护区根据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分的规定,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保护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和九曲溪生态保护区按照保护规划,划分为特别保护地带、一般保护地带和其他保护地带,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设立标志。

  第十一条在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和九曲溪生态保护区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控制建设项目,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世界遗产资源的建设活动。在特别保护地带,除保护需要并经批准外,禁止进行任何建设活动。

  符合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并经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申办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在城村汉城遗址保护区内,除按照规划建设保护设施和公用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设施;其周边地带的建筑物,应当与汉城遗址整体相协调,不得破坏汉城遗址的文化景观和历史风貌。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文和自然景观及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破坏;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四条在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可能污染环境的项目和开设破坏世界遗产的各类表演、竞技、航空游览及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在实验区和特别保护地带,应当严格控制各类经营活动,确需开展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同意,持营业执照,并在规定的区域和经营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对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其他资源,应当严格保护、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三章 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七条在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窑址、古墓葬、摩崖石刻等各类文物以及民俗、民间音乐舞蹈等传统文化,受本条例保护。

  第十八条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保护和管理;对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立碑公告。

  第十九条对可能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区域,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勘察,划定地下文物遗存的保护区域。

  在划定的保护区域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事先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或者考古发掘;在其他区域发现文物遗迹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明示保护的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应当与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使用责任书》,负责保养、维修和安全防范,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持原有材料、传统结构、形制工艺和历史原貌。对各类文物进行保护维修,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

  第二十二条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悬棺崖葬、摩崖石刻、古桥梁、石坊石门等,应当保持历史原貌,适时加固,防止风化滑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涂写、刻画等破坏文物古迹和人文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在城村汉城遗址保护区内进行开发和展示活动,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坚持以汉城遗址为主体的原则,确保汉城遗址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武夷山历史传统和文化精华,收集和保存文化、艺术、工艺珍品;设置传统文化博物馆、陈列室;出版、展示、宣传优秀历史文化作品。

  第四章 自然遗产保护

  第二十五条在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保持原有森林状态。确需采伐其他林木的,应当依法批准,合理规划采伐地点,采取适当方式采伐。

  严格保护古树名木,禁止砍伐、移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并落实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严格保护物种和生态系统。在武夷山自然保护区内,禁止引进外来种子、苗木和野生动植物物种。禁止把被动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带入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

  第二十七条在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对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应当加强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二十八条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逐步外迁并妥善安置生物多样性分布典型区域内的居民,减轻人为活动对生态造成影响。

  第二十九条在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应当推广使用环保型车船作为交通工具,推广使用电、气或者太阳能等环保能源取代薪材;在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地带,禁止载重量十吨以上的车辆通行。

  第三十条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生物多样性信息监测网,收集动植物和微生物个体、种群、群落和生态系统等信息,为科学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依据。

  第三十一条在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保护地表、地貌,做好水土保持。在九曲溪干流及上游主要支流两岸,禁止山地开发、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九曲溪流域水体的保护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九曲溪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抛弃废物、采砂取石;(二)在九曲溪干流围、填、堵、塞或者改变河道;(三)在九曲溪采集动植物;(四)在九曲溪干流内游泳。

  第三十三条在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应当划定防火区域,并设立明显的禁火标志,公布禁火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等各种明火活动。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特别保护地带建造坟墓。原有的坟墓,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受国家保护之外,应当分期迁移或者深埋。

  第三十五条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的容量,有计划地安排接纳游人,控制游客数量。

  严格控制九曲溪竹排(筏)每日最高投放量,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武夷山世界遗产遭受灾害,造成重大损坏时,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程序向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通报,寻求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援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发现文物遗迹,未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的,由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没收非法物品,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吸烟或者进行其他明火活动的,由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物品,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国家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文化文物保护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调整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调整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的通知

海办发〔2012〕6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海监总队、监测中心、预报中心、卫星中心、国际司:

《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国家标准颁布以来,沿海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均据此核定并对外公布了本省的警戒潮位值。2011年底,为进一步做好海洋防灾减灾工作,我国又出台了新的《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国家标准,将沿海的警戒潮位值分成了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等级。目前,沿海已有部分省份根据新的国家标准,对本省的四色警戒潮位值进行了重新核定和对外公布,但还有一些省份仍在沿用过去的警戒潮位值,尚未完成新的四色警戒潮位值核定工作。

为满足风暴潮预警工作需要,经国家海洋局同意,将现行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中3.1的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部分进行适当调整,对已在使用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按照新的警戒潮位值发布风暴潮预警报,对仍使用原有警戒潮位值的地区沿用以往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现将调整后的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7月10日起开始实施。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1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和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1.1 风暴潮灾害I级响应(红色)
  
对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红色警戒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级警报(红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级应急响应。
  
对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cm以上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级警报(红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级应急响应。
  
3.1.2 风暴潮灾害II级响应(橙色)
  
对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橙色警戒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I级警报(橙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I级应急响应。
  
对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cm(不含)-80cm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I级警报(橙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I级应急响应。
  
3.1.3 风暴潮灾害III级响应(黄色)
  
对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黄色警戒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II级警报(黄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II级响应。
  
对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0cm(不含)-30cm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II级警报(黄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II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cm(不含)-30cm的高潮位,同时此验潮站风暴潮增水达到120cm以上时,也应发布风暴潮III级警报(黄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II级应急响应。
  
3.1.4 风暴潮灾害IV级响应(蓝色)
  
对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蓝色警戒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V级警报(蓝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V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转向(或滞留),即使受影响岸段潮位低于蓝色警戒潮位,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IV级警报(蓝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V级应急响应。
  
对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cm(不含)-30cm的高潮位,同时此验潮站风暴潮增水达到70cm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IV级警报(蓝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V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转向(或滞留),即使受影响岸段潮位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cm,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IV级警报(蓝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V级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