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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帐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23:21  浏览:9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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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帐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帐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2]1号)


水利部经济调节司、科技部条件财务司、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中科院计划财务司、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中国建设银行中间业务部、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1]5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帐务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帐

  2001年度终了,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各级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均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对帐。



  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

  基层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在2001年12月31日时点对帐一致后,按照《关于2001年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1]79号)的有关规定,凭银行对帐单将零余额帐户和小额现金帐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



  三、帐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按上述规定将零余额帐户和小额现金帐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后,其帐户处理如下:

  (一)行政单位

  借: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小额现金额度

  (二)事业单位

  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小额现金额度

  (三)建设单位

  借:基建拨款-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小额现金额度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对2001年的财政直接支付指标余额不进行帐务处理。



  四、对帐结果的报送

  在2002年1月20日前,各一级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要按部门将对帐结果(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指标余额、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报送财政部,为2002年财政预算的准确执行做好准备。


财政部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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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强财政支出实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强财政支出实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加强财政支出实效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兰州市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财政支出管理长效机制,提高财政支出均衡性和时效性,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甘肃省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和各县(区)财政部门。
第三条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是市级财政支出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预算批复后财政性资金的时效性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及时、有效分配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门在人代会正式批准年度预算后的20日内,向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一级预算单位在接到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后15日内将部门预算下达到所属基层预算单位。
第五条 财政支出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实行以直接支付为主,授权支付为辅的资金支付方式。预算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实行银行卡发放制度;公务消费应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目录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财政性资金,一律实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 部门预算的执行。
(一)预算单位基本支出,按照均衡进度原则,编制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每月10日前批复用款计划并支付资金,确保人员工资按时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
(二)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应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年初一般不得预留“二次分配”资金。确需预留项目资金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预留比例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总额的10%,其它项目预算预留比例不得超出5%。年初预留的项目资金(不含基本建设支出)应在9月底前分配完毕。
(三)部门预算已经明确项目的项目支出,属于本级支出的,由预算单位按照均衡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在项目建设开始前30日内编制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对该预算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支出进度考核依据;属于补助下级政府的支出,预算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均衡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下达预算指标,预算指标在5月底前全部下达到县区。
(四)部门预算未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单位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确定项目后拨付或下达。预算单位对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在6月底、9月底前,下达比例不得低于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60%和90%。11月底前,中央和省级(县区财政含市级) 下达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下达完毕。对12月15日之前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必须在当年全部实现支出。达不到以上要求滞留的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重新安排。
第七条 用于重大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接到预算指标和项目投资计划后,在5日内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指定专人,明确时限、催办盯办,确保重大项目资金发挥效益。
第八条 用于救灾应急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性资金,要开辟“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实行“直通车”方式。
第九条 上级财政下达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属于基数部分的,财政部门列入年初预算统一安排;属于增量部分的,按照转移支付规范计算办法,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后的20日内提出分配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条 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年终不得结转,结余资金由财政收回,用于平衡预算。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除每年12月15日以后下达难以形成支出或按有关政策规定必须结转外,年终不得结转,否则,由财政部门收回重新安排或平衡预算。经批准结转的专项资金,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年度。预算单位结转的专项资金,应会同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在次年5月底之前拨付或下达。
第十一条 全市财政支出时效性考核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由市财政局预算处、国库处统一部署,并负责县区财政部门日常考核督察和财政支出时效性目标落实;相关业务处分口负责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日常考核督察和财政支出时效性目标落实。
第十二条 财政支出时效性考核实行通报料度,分为定期考核通报和年终考核通报。定期考核通报,上半年分季度进行,下半年逐月进行,年终综合考评通报。
第十三条 年度综合考评总分值,按照一季度、二季度和下半年分月考核分值确定。一季度考核分值占20%,二季度考核分值占、20%,下半年分月考核分值占60%。
第十四条 年度综合考评总分值由高到低排名,并综合考虑工作难易程度、专项资金资金量大小等因素,在市级一级预算单位中评选出前3名,在县区财政部门中评选出前2名。对获得前3名的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前2名的县区财政部门,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支出进度在预算执行中未达到上述条款规定的,由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审定后进行处罚。
(一)年度终了,预算单位虽最终达到整体支出进度,但在平时预算执行中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扣减次年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3%。
(二)年度终了,预算单位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收回剩余预算指标,并扣减次年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3—5%。
第十六条 被评为最后1名的县区财政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并扣回滞留的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县区政府和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时限分配、下达、拨付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要进行责任追究,对滞压、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按照相关法纪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接受人大及审计部门对财政支出预算执行时效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材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国家建材局


建材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六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材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的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材工业的需要,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要求,给合建材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材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建材行业继续教育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为建材工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建材行业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重点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业务骨干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五条 建材行业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受教育者的知识、技能不断得到补充、更新、拓宽和加深,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创造能力。
第六条 建材行业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建材行业和企业、事业单位长远发展规划、近期工作安排,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对象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等实际状况确定。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科技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把握其发展动向,研究解决重大科技问题,成为本专业、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
(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更新知识和扩大知识面,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科技现状和发展趋势。培养独立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进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实际技能的锻炼,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培养独立的工作能力。
(四)新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要进行见习期教育,主要是熟悉本岗位的专业技术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在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技能、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等方面得到提高。
第七条 建材行业继续教育以短期培训和业余自学为主,坚持广开学路,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教育的方法。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或继续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种进修、培训、研讨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参观、学习;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报告会、专题研讨会;
(四)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
(五)通过广播、函授、电视、录像、刊授等途径接受远距离教育;
(六)结合本职工作或研究项目进行专题调查和考察;
(七)出国进修、考察;
(八)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第八条 建材行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脱产学习时间,平均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累计不得少于七天。每三年为一周期,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九条 在规定的脱产进修期间,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条 建材行业继续教育经费,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除在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税后留利中开支外,按国家规定:“企业培训技术业务人员的费用可以摊入成本,为某个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目服务的培训费,可在项目资金中开支。”事业单位可以在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开支。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划出专款,专门用于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建材行业继续教育的师资队伍应以兼职为主,专、兼职结合。专职教师要参加教学组织和管理,兼职教师应在有实践经验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高等院校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管理人员职务评聘等待遇与学校同类人员相同,参加教学者计入教学工作量。兼职教师按规定给予一定报酬。
第十二条 建材高等院和条件好的科研院所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并承担继续教育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文字声像教材的编写、摄制任务。
第十三条 建材行业专业技术人中,必须严格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专业技术人员三年内没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进修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连续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更不能高聘。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或申诉,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反映或申诉,应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知本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建材业务主管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的,上级建材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要加强继续教育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的登记制度。学员完成学习计划并经考核合格者,由办学单位颁发结业证明,并由学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查登记。结业证明和考核成绩要纳入本人业务考核档案,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继续教育的领导,把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计划和任期目标,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的重要要条件之一。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运用继续教育获得的知识、技能做出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人才开发司是建材行业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规划建材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组织制订教学计划、大纲和编写教材;负责部分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继续教育的质量和开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的规划、计划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并主要负责本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建材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规章制度,并主要负责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人才开发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