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市人民政府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4:51:44  浏览:9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义市人民政府文件
遵府发〔1997〕37号



市人民政府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规范化、制度化,规范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和发布的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办法、规定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遵循及时、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制 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盘考虑、综合平衡,氦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起草单位主管领导应亲自参与,并组织起草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起草小组承担起草任务。重要的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遵循下列要求:

(一)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二)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

(四)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能够在较长的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五)用条文表述,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以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

(六)文体规范,用语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逻辑严密,文字简炼。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应附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起草过程、对具体条款和有关事项的说明及其他部门的不同意见等,并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协调和修改,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认为草案文本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退回原起草单位修改或者重新起草,或者要求补有关依据和材料。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协调部门、单位之间的分歧,经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修改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起草部门负责人应到会作起草说明,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到会作审查说明。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政府令形式发布施行。



第三章 备 案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帛发的规定性文件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后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上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其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规定集资、收费、片收财物,违法设定义务等。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认为需要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意见的,被征求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如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规定集资、收费、征收财物,以违法设定其他义务,规范性文件之间矛盾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反映。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规定集资、收费、征收财物,违法设定其他义务的应视情况通知其改正、责令自行废止或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对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单位,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通知其限期报送 拒不报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或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分 则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山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14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中山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给予优惠或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如后勤保障、门卫、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岗位;
(二)各级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的项目的辅助性岗位,如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辅助性岗位;
(三)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
(四)政府投资的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基地、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就业和再就业市场等岗位;
(五)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服务性岗位;
(六)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性岗位;
(七)政府资助的为社区居民提供护老、卫生、文体、治安等社区服务的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下岗失业人员是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第四条 市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小组决定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调剂配置等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调剂使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指定专门机构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具体事务。市财政、建设、工商及其他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工作。
第六条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新增的就业岗位,应按不低于80%的比例招用本地下岗失业人员;其他新增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60%的比例招用本地下岗失业人员。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调控管理,调整、开发、掌握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本地下岗失业人员。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以及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调整在岗人员结构,腾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八条 实行公益性岗位申报和评估制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于每年1月份发给涉及公益性岗位的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填报。申报表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公益性岗位的工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作时间及地点、工资待遇等情况。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所属单位公益性岗位用人需求情况汇总后,于每年2月份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应在立项后30天内将前款所列申报表内容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岗位申报后,应及时进行岗位申报评估,对申报数目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将申报表退回申报单位重新填报,并要求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公益性岗位进行评估核准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关单位下达安置任务,并以此作为考核各有关单位年度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㈠至㈣项规定的公益性岗位,必须用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一律不得招用离退休人员。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的对象,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应在7天内给予安置。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需要招用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指定的机构招聘。招聘成功后,双方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的30天内,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如没有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招聘比例的,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可以招用其他人员:
(一)所招聘的岗位特殊,当地下岗失业人员暂缺适当人选;
(二)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指定的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 对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负担。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凭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劳动合同等材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从事公益性岗位,其月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对月工资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但低于500元的,给予差额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第十七条 市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小组应把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利用作为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层层分解任务,并签定责任状。
第十八条 市人事部门应定期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公益性岗位(含自然减员需补充的部分)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责令改正。市建设、工商等部门应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工作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通明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钱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三初字第026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159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在发生职工与原用人单位的客户进行业务往来的情形时,如果能够证明该客户是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未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基本案情
原告明康公司成立于1992年,为生产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的企业,产品以外销为主。公司成立后通过参加国内外各种展会等形式,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建立了自己的国际市场客户经营信息网络。在经营过程中,明康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将公司营销策略、营销渠道、客户名单、经营决策等事项作为商业秘密要求全体员工保密,还特别与相关接触该类信息的员工签订《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约定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不得以任何手段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私自或与他人联合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违反保密义务的员工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员工离职时应当与公司重新签订保密协议,因故未签订的,原保密协议继续有效等。
2004年至2006年,明康公司与英国顺吉安踏公司、英国顺吉国际公司、台湾中凡公司、日本U-系统公司等九家国外客户均成交过玻璃纤维制品的买卖业务。
钱某(英文名Angela)1998年进入明康公司工作,担任销售部副经理,参与了明康公司主要外贸客户的开发,并主要负责对外销售客户的联系与维护、合同谈判与签订、外贸单证的制作等事务。钱某于2006年末离开明康公司,离开明康公司时,其于2006年11月与明康公司总经理周某联名向包括上述客户在内的其所联系的所有国外客户发出传真,正式通知各客户钱某的工作已经更换、其工作已移交给周某,并告知了周某的联系信息。
顺吉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经营范围包括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生产、销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等。公司设立时股东为金某、张乙,法定代表人为金某。钱某与金某系亲属关系,钱某参与、指导了顺吉公司的设立。顺吉公司成立的次日,张乙的股份即转让给英国人Stephen Markscurrell,Stephen是英国顺吉国际公司的董事、英国顺吉安踏公司的代表,并代表英国顺吉国际公司接受张乙在顺吉公司的股份。顺吉公司成立后与英国顺吉国际公司、英国顺吉安踏公司、台湾中凡公司等公司先后发生过玻璃钢格栅的买卖业务。
后明康公司以钱某、顺吉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本案诉讼后,台湾中凡公司、日本U-系统公司均出具声明称其与顺吉公司进行交易时经过其评估后再予以确立的,无任何不正当因素。此外,2006年5月,英国顺吉国际公司与葡萄牙STEP公司有玻璃钢格栅的买卖业务往来,并将与葡萄牙STEP公司的部分业务指定给顺吉公司处理。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明康公司通过举证,已证明与主张构成其商业秘密的八家客户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该些客户信息在相同经营领域内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具有秘密性;且明康公司与该名单上的客户曾达成了百万美金的业务,故其价值性、实用性显而易见;同时,明康公司还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故可以认定包括英国顺吉安踏公司、英国顺吉国际公司、台湾中凡公司、日本U-系统公司等八家客户信息(新加坡K制造公司仅发生过1笔交易,属于偶然的交易)构成明康公司的商业秘密。
虽然顺吉公司在诉讼中自认其与英国顺吉国际公司、英国顺吉安踏公司、台湾中凡公司等六家公司进行过玻璃纤维制品的买卖(同时其也证明了英国顺吉安踏公司和英国顺吉国际公司是其实际投资人,故其掌握投资人的信息具有正当性,而其与葡萄牙STEP公司的业务来自于英国顺吉国际公司的业务分配,也可认定顺吉公司对葡萄牙STEP公司的交易信息具有合法来源;而台湾中凡公司及日本U-系统公司是在早已清楚钱某已离开明康公司的前提下,自愿选择与顺吉公司进行交易,并出具了声明,因而也可以认定这两家公司是基于对钱某的信任而选择与钱某有联系的企业进行交易),可免除明康公司对顺吉公司与这六家客户发生交易事实的举证责任,但明康公司仍应举证证明顺吉公司利用这些客户信息的不正当性,而明康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故综上,法院认为明康公司既不能证明顺吉公司与其主张商业秘密的客户发生过业务往来,也不能证明陈某向顺吉公司披露了上述客户信息;而相反,顺吉公司能够证明其与明康公司所主张商业秘密的五家客户发生交易的正当性。因此,不能认定钱某和顺吉公司实施了侵害明康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判决:驳回明康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等均由明康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后,明康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顺吉公司及钱某提交的证据轻易采信是错误的;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断章取义,钱某在职期间就开始侵犯自己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且其已与上诉人签订保密协议并每月享受保密费用,应当认定钱某没有离职且与上诉人之间另有约定。因此,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据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钱某、顺吉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58万元及包括一、二审诉讼费用在内的相关合理费用。
江苏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
一、上诉人明康公司的涉案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
根据明康公司提供的证据,可知其为上述客户的形成付出了相当的成本和努力,且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其主张的涉案客户信息中具备不同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能为其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并具有经济价值;同时还经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故上诉人所主张的八家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审判决对此项的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拥有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侵权。
由于上诉人明康公司为提供被上诉人与涉案八家客户发生交易的证据,而顺吉公司在诉讼中自认与英国顺吉国际公司等五家客户发生交易,故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侵犯其另外三家客户信息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案的关键在于:被上诉人是否侵犯了上诉人英国顺吉安踏公司、台湾中凡公司等五家客户的客户信息。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钱某参与了顺吉公司的设立及对外业务工作,顺吉公司就此应举证证明其客户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否则应推定其构成侵权。而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英国顺吉安踏公司、英国顺吉国际公司具备顺吉公司投资人身份,且顺吉公司系基于其指定与葡萄牙STEP公司进行交易。因此,顺吉公司与上述公司进行交易具备正当性,其客户信息来源合法。而关于台湾中凡公司、日本U-系统公司的客户信息的问题,被上诉人顺吉公司、唐某称其并未采取不正当手段,是上述二公司自愿与其发生的交易。对此,法院认为钱某向相关客户告知其已离职的事实仅能证明钱某未冒用明康公司名义对外进行交易,并不能证明钱某未将其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披露给顺吉公司,也不能证明顺吉公司涉案客户信息具备合法来源;鉴于台湾中凡公司、日本U-系统公司已实际与顺吉公司发生交易,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并不能仅凭其声明即认定顺吉公司涉案客户信息具备合法来源。
同时,一审判决关于“即便是钱某将涉案客户信息披露给顺吉公司,也可以认定涉案客户是基于对钱某的信任而选择与其有联系的企业进行交易”的认定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本案中,被上诉人必须证明台湾中凡公司、日本U-系统公司之前是基于对钱某的个人信赖才与明康公司进行市场交易。但被上诉人对此并未能予以证明,因此被上诉人并不能以存在信赖关系为由而免除责任,一审判决此项认定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钱某未经允许将其所掌握的明康公司涉案客户信息披露给顺吉公司,构成侵犯明康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鉴于顺吉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钱某存在亲属关系,且钱某本人亦参与顺吉公司的设立及对外业务工作,因而可以认定顺吉公司在明知钱某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使用钱某向其提供的明康公司涉案客户信息,亦构成侵权。据此,钱某、顺吉公司共同侵犯了明康公司拥有的台湾中凡公司、日本U-系统公司的客户信息。
三、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钱某、顺吉公司共同侵犯了上诉人涉案商业秘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据的确定,上诉人主张赔偿数额为158万元,但该项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法院根据被上诉人侵权的性质、情节,涉案客户名单的扩散程度等因素,酌定确定赔偿数额为5万元。
综上,上诉人明康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法院最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顺吉公司、钱某立即停止侵犯明康公司的涉案客户信息,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明康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二者负连带责任。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顺吉公司能够证明其与明康公司所主张商业秘密的五家客户发生交易的正当性,因此,以不能认定钱某和顺吉公司实施了侵害明康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判决明康公司败诉。而二审法院却以顺吉公司无法证明明康公司客户名单中的二个客户是基于对钱某的个人信赖才与顺吉公司进行交易,故钱某不能以存在信赖关系为由而免除举证责任,并最后改判钱某、顺吉公司侵犯了明康公司的商业秘密。那么,离职员工能否以原企业的客户是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其所在的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作为抗辩,要提出该抗辩理由,又需满足哪些条件呢?
法律出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益的考虑,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员工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条件,且其使用的信息与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相同或类似,则除非该员工能够举证证明其信息具有合法来源,否则即认定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具有过错。对于员工的信息有合法来源的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员工若要以上述规定的内容提出抗辩,须提供证据证明:1、该客户是基于对员工的个人信赖才与员工的原单位进行市场交易;2、员工离职后,该客户是出于自愿,且是基于对于该员工的个人信赖,而选择与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业务往来。如果员工在跳槽后,主动与原单位的客户进行联系,之后说服该客户与其所在的新单位发生业务关系的,那么,就不符合上述的第二个条件,也就不能以此为由对其侵权进行抗辩了。
因此,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员工与其原用人单位的客户发生经贸往来,应持审慎的态度。须告知员工尽可能的不要去使用原单位的有关信息,不要使用优惠、打折等说服手段使客户转而与本企业合作,更应告知员工在与客户的经济交往中,须随时注意对于证据的收集,如在联络过程中的往来邮件、传真等。在发生争议时,则应请客户出面,及时的出具证明文件,表明是其主动、自愿地要求与企业发生经济往来,而非由员工采取说服等方式被动的与企业进行合作。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