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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标准类项目申报2005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04:51  浏览:9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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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标准类项目申报2005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组织标准类项目申报2005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函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分技术委员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申报2005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国烟科[2005]197号)业已印发,请根据你委工作实际,按照通知中烟草标准和计量成果方面的申报要求,认真组织今年的申报工作。
  申报的标准类项目应首先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六条中“对于标准化研究应用成果,在批准发布并经过两年以上执行时间的国家标准、烟草行业标准中,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择优推荐”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主制定或以自主制定为主,对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相关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具有一定影响以及较高先进性和实用性的。
  请拟申请报奖的有关标准起草单位,首先填报《标准类科技进步奖申报书》(见附件),并于2005年6月15日前上报国家局科教司标准化处(联系人:辜菊水;电话:010-63605683;传真:010-63601480),待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并择优推荐后,再通知被推荐单位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申报2005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规定,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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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郑州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规定

政府令第147号



《郑州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规定》,业经2005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文超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郑州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多产权建筑,是指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写字楼、住宅、车库、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多产权建筑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多产权建筑,公安消防机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出具准许使用文件。

第六条 多产权建筑的产权人应当按其使用、管理范围,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多产权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以下简称公共消防安全)责任,由所有产权人承担。

第八条 多产权建筑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产权人成立消防安全组织,具体负责该建筑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或由产权人共同委托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消防安全工作。其中,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成立消防安全组织负责。

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建筑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业主委员会委托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设,出售给两个以上业主的多产权建筑,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单位之前,其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成立组织或办理委托手续。

第九条 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多产权建筑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受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条 多产权建筑产权人成立的消防安全组织或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公共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督促、检查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情况,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多产权建筑的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服从消防安全组织或委托的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影响消防安全的,消防安全组织或委托的管理单位有权制止,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十二条 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组织或受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产权人报告公共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多产权建筑公共消防安全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人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多产权建筑设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公共消防安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费用按照《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从维修基金中支出。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多产权建筑的,产权人应当提供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或受委托人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时,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公共消防安全责任。未签订合同或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公共消防安全责任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同在多产权建筑内时,该建筑物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其住宿场所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十六条 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多产权公共场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多产权建筑产权人未按本规定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

(二)多产权建筑产权人成立的消防安全组织或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共消防安全职责的。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多产权建筑通过验收或出具准许使用文件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办垦[201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

  现将《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12]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

  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是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减轻农场和农工负担的根本途径。《意见》提出由财政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的改革成本予以适当补助,是中央支持农垦改革发展的又一重大政策举措。各垦区要从农垦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试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认真研究资产移交、人员安置等难点问题,确保中央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二、扎实做好改革试点的基础工作

  《意见》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各垦区要立即着手,对垦区和农场承担的各项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机构、职能、人员和经费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核查,准确摸清垦区社会职能的基本情况,为改革试点做好准备。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做好相关数据的测算工作,如实反映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现状,避免出现遗漏、缺失或数据不实等问题,避免因工作不力而在改革试点中产生遗留问题。

  三、全力落实改革试点的各项任务

  列入试点的垦区,要把办社会职能改革作为今年垦区改革工作的中心任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全力配合地方政府及农村综合改革、财政等部门开展好相关工作。要加紧研究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具体实现方式和实施步骤,提出每一个农场、每一项社会职能改革的操作办法。对于确定要移交的社会职能,要细化移交的内容和途径;对于确定不进行分离的社会职能,要通过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主动地反映垦区和农场的实际情况,以及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争取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争取出台一个最有利于垦区长远发展的改革方案。要切实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释,耐心细致地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努力化解各种矛盾和风险,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推进。要不断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完善改革的总体设计和具体措施,为全国农垦逐步推开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奠定基础。

  未列入首批试点的垦区,在摸清情况的同时,也要抓紧研究本垦区、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方式和步骤,为明年扩大试点做好准备。

  四、加快推进办社会职能改革步伐

  《意见》提出“不让先改革者吃亏”的原则,明确对先行改革地区按统一政策给予补助。暂未纳入改革试点的垦区,要按照既定的目标,在加快推进农场内部政企、事企和社企分开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垦区普通中小学和农场医疗卫生机构的移交,加快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步伐,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附件: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
2012年农办垦[2012]36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KJ/201204/t20120416_26038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