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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邮票和集邮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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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邮票和集邮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邮票和集邮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邮票、集邮品和集邮活动的管理,确保邮政通信的正常进行,促进集邮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用语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邮票,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以下简称邮电部)统一发行的普通邮票、纪念邮票、特种邮票和其他邮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集邮品,是指用于经营或者交换的、超过规定发售期限的邮票和其他邮资凭证,以及已使用或者未使用过的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邮票、信封、明信片、邮简、邮折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邮票、集邮品的经营、交换和其他有关活动。
第四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电管理局)是本市邮票、集邮品和集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海关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邮票管理
第五条 (邮票出售部门)
邮票应当由邮电局(所)。邮票代售处和邮电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出售。
第六条 (邮票出售日期和价格)
邮电局(所)、邮票代售处和邮电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应当按照邮电部规定的邮票发售日期和邮票面值出售邮票。
第七条 (邮票的出入境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我国邮票出境或者携带其他国家、地区的邮票入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出入境规定执行。
第八条 (邮票的仿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但经邮电部邮票主管部门或市邮电管理局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 集邮品管理
第九条 (集邮品的制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向社会销售的集邮品,须事先经市邮电管理局批准,并取得统一编号。
第十条 (经营集邮品的申请)
凡需经营集邮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邮票代售处不得销售集邮品。
第十一条 (禁止经营规定)
经营集邮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尚在规定发售期限内的邮票;
(二)不得经营伪造的集邮品;
(三)不得经营非邮电部统一发行的集邮品或者未经市邮电管理局批准的集邮品;
(四)不得经营邮电部禁止流通的邮票和集邮品。
第十二条 (集邮品的明码标价和缺陷标出)
凡出售的集邮品均应明码标价;出售的集邮品有缺陷的,应当注明。
第十三条 (集邮品的鉴定)
集邮品需要鉴定的,可提交市邮电管理局鉴定。
第十四条 (集邮品的预订)
集邮品经营可以采取预订的方式进行,预订办法由市邮电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 集邮品交换管理
第十五条 (集邮品的交换)
集邮者可以在下列场合以集邮品或者以货币为媒介交换各自的集邮品:
(一)由集邮协会组织进行的会员之间集邮品交换活动;
(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的本部门集邮爱好者之间的集邮品交换活动;
(三)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共场所举办的社会性集邮品交换活动;
(四)由集邮品交换市场组织进行的集邮品交换活动。
上述活动需经公安部门批准的,举办者还应事先按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开办集邮品交换市场的申请和条件)
凡需开办集邮品交换市场的,必须向市邮电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地;
(二)有所需的资金和营业、停车等设施;
(三)有具体的管理章程;
(四)有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
(五)符合其他有关行政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开办集邮品交换市场的材料)
申请者应向市邮电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申请;
(二)交换市场的使用场地证明;
(三)金融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交换市场管理章程;
(五)交换市场管理人员名册;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集邮品交换市场的审批和登记)
市邮电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核批准的,由市邮电管理局颁发统一印制的《集邮品交换市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申请者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经营许可证期限、展期或者注销)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市邮电管理局办理展期手续。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要求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日十日前向市邮电管理局办理注销经营许可证手续。
第二十条 (经营许可证的禁止性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擅自转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集邮品交换活动主办、经营者的责任)
集邮品交换活动的举办者或者集邮品交换市场的经营者在交换活动现场或者交换市场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确保正常的交换秩序;
(二)负责调解因交换引起的纠纷;
(三)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集邮品的拍卖)
集邮品可以拍卖。集邮品的拍卖应由具有拍卖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邮电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下列规定者,由市邮电管理局予以处罚:
(一)集邮品经营者违反新邮预订有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邮票面值或者规定的日期出售邮票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邮票代售处销售集邮品或者集邮品经营者违反经营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集邮协会或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非会员或者非本部门职工进行集邮品交换活动的,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持失效、伪造、涂改的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擅自转让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仿印邮票图案或者与邮票相似的印件的,没收其印品,可并处四千元以下罚款;
(七)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票等邮资凭证的,没收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集邮品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制作集邮品并销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违反工商、公安、海关等方面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工商、公安、海关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邮电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分)
邮电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邮电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没收邮票和集邮品的处理)
司法机关和邮电、工商、公安、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邮票和集邮品,由市邮电管理局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或者按有关规定进行拍卖,所得钱款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罚没款的处理)
邮电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没款,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退赔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出售或者出让邮票、集邮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退还不当得利、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诉权保护和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邮电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过渡条款)
凡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集邮品交换市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邮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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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教党[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把教育系统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发挥教育系统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的重要精神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之际、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文化改革发展重要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胡锦涛总书记在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深刻地阐述了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做好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次会议是一次从战略上对文化改革发展进行研究部署的重要会议。

  这次会议通过的《决定》,全面总结我们党领导文化建设的成就和经验,深刻分析文化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在集中全党智慧的基础上,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决定》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肩负历史使命的深刻把握、对国内外形势的科学判断、对文化建设的高度自觉,充分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对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各校要把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要深刻领会文化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任务,深刻领会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方针,深刻领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深刻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和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深入领会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深刻领会《决定》对教育系统提出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关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不断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结合实际、发挥优势,全面贯彻落实《决定》对教育系统提出的各项任务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和《决定》要求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与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90周年大会上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向深度和广度拓展。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参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普及计划,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动员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二)进一步发挥学校文化育人和文化传承创新作用。牢固树立文化育人的教育理念,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加强诚信教育,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广泛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增加优秀传统文化课程内容,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教学研究基地建设。创新文化人才培养模式,高校要鼓励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工作。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优化专业结构,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共建培养基地,培养大批高素质文化人才后备力量。提高校园文化建设水平,大力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不断拓宽文化育人的新平台新阵地。推动我国高水平教育机构海外办学,提高孔子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加强国际理解教育,推动跨文化交流,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建立面向外国青年学生的文化交流机制。

  (三)进一步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校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31号)精神,巩固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并重,结合我国实际和时代特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加快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转化。积极参与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着力推出代表国家水平、具有世界影响、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优秀成果。积极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的整合,发挥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骨干作用,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专业优势的思想库。

  (四)进一步提升学校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能力。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壮大文化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高校要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和科研开发机制,参与文化领域产学研战略联盟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文化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高校要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的作用,积极开展文化现象、文化规律、文化政策等方面研究,为国家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提供对策和建议。

  三、加强领导、确保实效,切实组织好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带头学习全会精神,动员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全面学习领会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密结合工作学习实际,全方位推进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认真总结本地区、本单位文化建设的成功经验,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文化建设,满足广大党员干部、师生员工的文化需求。

  (二)制订工作方案。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全会精神和中央的总体部署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制订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教育部已制定学习宣传贯彻重点工作安排(附后),对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做出了全面部署,各地各校也要做好相应工作安排。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宣讲会、讨论会、座谈会以及举办研讨班、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开设专栏,宣传全会精神和教育系统文化建设的典型经验。精心安排广大教师学习、讨论全会精神,不断激发广大教师献身文化传承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力组织广大学生,特别是高校学生学习全会精神,不断提高广大学生的文化自信和民族自豪感,自觉投身到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历史实践中。教育系统新闻宣传机构要抓紧制定完善全会精神的具体宣传计划,努力营造学习贯彻的浓厚氛围。

  (四)狠抓工作实效。要根据全会精神,认真梳理教育系统的工作任务,并以此为契机,带动并兴起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新高潮。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目标要求,积极稳妥地实施教育规划纲要规定的各项发展项目,大胆突破制约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

  各地各校学习宣传贯彻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教育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重点工作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教育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
六中全会精神重点工作

  一、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热潮,把教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师生员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重大决策部署上来。

  1.及时传达学习。召开教育部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出部署。

  2.抓好宣讲培训。邀请有关专家为全体干部职工做全会精神专题宣讲。召开地方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负责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教育部直属机关干部等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各地各高校也要以党员干部为重点,以高校学生和青年教师为主,广泛开展全会精神专题宣讲、学习研讨和培训活动。

  3.加强研究工作。对全会上中央明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组织教育系统、高等学校的研究力量开展系统研究工作。

  4.加强宣传工作。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电视台等教育媒体和教育部门户网站开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专栏,组织专题报道,大力宣传全会精神,大力宣传各地各校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好做法好经验。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引导活动。

  二、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强重点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5.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大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存在的现实问题。

  6.进一步检查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一年来贯彻落实情况,要把思想道德教育、思想理论建设作为重点检查内容,推动各地各校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7.召开教育系统“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经验交流会,推动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组织开展教育部机关干部深入基层调研蹲点活动,努力做到和基层干部师生面对面、心连心。

  8.联合中组部、中宣部筹备开好第20次全国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

  9.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抓好教育部牵头的93种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编写工作。会同中宣部做好中央牵头的41种重点教材的教师培训和推广使用工作。继续抓好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和高校思政课骨干教师研修工作。制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见》。组织开展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教学研究状况调研。

  10.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加快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本科4本必修课教材修订,及时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做好5本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编写工作,确保2012年春季全面实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完善和实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研制印发《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测评体系》。

  11.推动理论研究与理论创新。组织教育系统特别是高校专家学者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研究,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专项研究,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研究,形成一批高水平成果。加强教育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建设。

  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国情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改革开放教育、国防教育;广泛开展民族精神教育、时代精神教育;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制宣传教育。

  12.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课程。完善义务教育德育、语文、历史、体育、音乐、美术课程标准。推进义务教育德育、语文、历史、体育、音乐、美术等学科教材编写和普通高中思想政治教材《文化生活》修订工作。修订普通高中德育、语文和历史课程标准。编写出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青少年学习读本》。积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改革。

  13.加强和改进中小学生德育工作。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指导纲要》,召开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经验交流会。积极推动与相关部委建立开展中华传统文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艺术教育、国防教育、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资源教育、安全健康教育等多方面专题社会实践的机制。研究制定《加强新形势下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义务教育阶段国防教育指导纲要》。深入开展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继续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开学第一课”。印发新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印发《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发挥家长在德育和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组织修订《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14.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施立德树人工程,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科学化水平。培养一批高水平思想政治教育专家,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以中央文明委名义印发《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召开全国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动高校普遍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开设心理健康课程。

  15.加强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印发《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全面启动教育系统“六五”普法工作。完善依法治校目标要求,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启动全国教育普法网站建设工作。建设青少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研究基地。

  16.加强和改进形势政策教育。加强形势与政策课教育教学工作。继续大力推动省部级领导干部为师生做形势报告,并形成制度。联合中宣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的意见》。用好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单位的资源,制作《时事课堂》音像期刊供学校使用。

  17.加强民族团结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完成民族团结教育教材修订工作。会同国家民委召开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发布《民族教育专题规划纲要》。召开内地新疆高中班办班十周年总结表彰大会,全面加强全国内地班管理工作。在西藏、四省藏区等地继续开展“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人民军队好、各族人民好”主题教育活动。配合中宣部等部门,指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活动。

  18.加强和改进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召开高校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座谈会。规划和建设好“中国大学生在线”网络,推动上海“易班”等区域性大学生网络社区建设,推进网上学生党建、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心理健康等主题网站建设。开展全国优秀辅导员博客评选,不断丰富校园网络文化产品。加强校园网络舆情工作,进一步增强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文明上网教育,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加强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完善校园网开办BBS等交互式网站管理。

  四、大力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加快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转化,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9.启动实施新一轮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与财政部联合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及相关配套文件。召开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会议。制订“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20.继续推动基地建设和项目实施工作。实施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基础研究中长期重大专项,建设一批具有专业优势和学科特色的思想库。实施重大攻关课题跟踪支持项目。启动专题数据库建设。支持社科普及读物项目。

  21.启动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加大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宣传推广力度。

  22.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召开第四届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颁奖大会。召开中央教科所更名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大会。统筹教育科学研究力量和资源,提高服务教育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和阐发,发挥国民教育在文化传承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

  23.加强优秀传统文化研究。加大文史哲等学科支持力度,实施学术文化工程。加强文献资料的整理研究,推出一批对文化传承创新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24.推动传统文化教育普及。印发《教育部关于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支持“985工程”高校率先开放81门视频公开课,推动涉及文化教育的课程尽快上线,打造普及传统文化的优秀平台。开展“文化名家讲文化”、“高校名师大讲堂”等活动。加强中华经典教育课程资源建设,打造社会参与平台,推进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资源普及共享。

  25.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开齐开足课程,配齐学科教师,开展优质课、精品课评选。组织丰富多彩的校外、课外艺术活动。会同财政部、文化部继续大力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开展校园文化环境建设评比活动。建设一批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特色学校。

  26.开展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和基地建设。召开加强职业教育文化艺术教育视频会。推进学校广泛深入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写、讲解”工作。召开学校书法教育教学现场会,推动落实加强中小学书法教育工作的部署。建设一批中华传统文化教育教学研究实践基地。

  27.做好申遗相关工作。指导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校建立世界遗产保护、非遗保护科研和培训中心。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工作。

  28.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加强双语教育工作。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建设。开展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加强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和培训测试工作。巩固、深化和拓展两岸四地语言文化合作交流。

  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

  29.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推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贯彻落实。

  30.推动《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贯彻落实,制作中小学文明礼仪网络动漫读本。

  31.开展学习宣传先进典型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道德模范进校园活动。深入开展好向叶志平同志学习活动。搞好“人民科学家钱学森”事迹展布展巡展工作。进一步做好优秀大学生、优秀辅导员的宣传表彰工作。组织全国道德模范首都高校座谈巡讲活动。开展“2011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和“2011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活动。

  32.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意见》。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与中国科协联合开展研究生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

  33.推动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研究。继续落实《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和《中小学廉洁教育指导纲要》,重视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把廉洁教育内容融入相关教材,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成才规律,增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大对党风廉政建设研究的支持力度。

  七、提高校园文化建设水平,引导高校凝练和培育大学精神;鼓励师生员工特别是青年学生参与基层文化建设和群众文化活动。

  34.组织青少年学生广泛开展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壮大文化志愿者队伍,鼓励师生员工特别是青年学生参与基层文化建设和群众文化活动。每年组织青少年学生开展学雷锋活动。会同共青团中央等部门继续组织高校学生积极参加“三下乡”、“四进社区”等活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指南》。

  35.印发《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加强高校章程建设,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和高校校园文化建设。召开大学文化建设专题研讨会,引导高校凝练和培育大学精神。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创新项目,开展优秀成果评选,召开校园文化建设现场交流研讨会,汇编出版《高校校园文化建设案例》。开展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竞赛。

  36.推动全民阅读、全民健身和科学普及工作。会同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继续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组织开展“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活动,做好“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相关工作。大力推动阳光体育运动的开展,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研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切实增强学生体质的意见》,建立健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公告制度。实施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继续组织开展 “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科技馆活动进校园”等活动。实施县级校外活动场所科普教育共建共享试点工作。

  37.加强校史馆、博物馆、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等校内相关场馆建设,建设高校数字图书馆。联合全国红色旅游办公室命名一批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调研,摸清情况,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免费开放。召开红色经典艺术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座谈会。利用国家基础教育资源网开展“百部爱国主义影片展播”。

  38.加快开放大学建设,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建立终身学习网络和服务平台。

  八、鼓励教育系统文化企业加快改革,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

  39.推进高校基础研究特区、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前沿技术联合实验室和区域创新中心等建设,发挥高校相关学科优势和人才优势,争取承担更多国家文化科技项目,以科学技术成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积极争取依托大学科技园建设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促进高校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研究设立国际教育文化创意产业中心。支持我国城市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促进城市文化产业发展与创新。

  40.推进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制定集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架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推进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资,积极开展跨地区、跨媒体、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的兼并重组,有效整合和发展图书、报刊、音像、电子以及数字、电视、网络、手机等资源,打造功能齐全,多媒体融合,规模化、立体式、外向型的现代中国出版传媒企业。

  41.加强高校出版和期刊工作。深化高校出版社体制改革,开展高校出版社股份制改造问题调研。召开高校出版社发展座谈会。制定印发《关于推动高校出版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高校社科期刊工作,推动非时政类报刊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名刊工程建设,交流名刊创建的做法与经验。

  九、推动高校参与文化走出去工程,加强孔子学院建设,组织对外翻译优秀学术成果和文化精品,建立面向外国青年的文化交流机制。

  42.推进海外中国学研究,鼓励高校合作建立海外中国学术研究中心。实施“当代中国学术精品译丛”、“中华文化经典外文汇释汇校”项目,建设一批国际知名的外文学术期刊、国际性研究数据库和外文学术网站。支持高校境外办学。支持高校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43.推进中外文化交流。实施“留学中国计划”和“海外留学计划”,建立面向外国青年的文化交流机制。继续开展形式丰富的各类中外师生教育文化交流项目。加快建设并管理好“国际青少年活动中心”。组织实施国际青年领袖基金项目。加强与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提升中国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44.加强孔子学院建设。完善发布孔子学院“十二五”发展规划,发挥好孔子学院综合文化平台作用。召开第六届全球孔子学院大会。实施国际汉语教材工程,编写一批高水平国际汉语精品教材。做好对外汉语教学节目推广工作,办好网络孔子学院。

  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高端紧缺文化人才培养计划。

  45.研究制定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召开专门会议,部署高校贯彻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精神,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为高层次领军人物和高素质文化人才的培养创造有利条件。

  46.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完善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加大对人文社科人选的支持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四个一批”和“文化名家工程”的有关任务。参与实施“千人计划”,做好部分急需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47.加强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高端紧缺文化人才培养计划”。充分利用“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出国留学项目”和“国家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培养文化艺术高层次领军人物和未来储备人才。会同文化部实施动漫高端人才联合培养实验班计划。继续组织实施“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就业培养和定向培训计划”。实施“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组织开展职业院校文化人才培养体制机制问题研究。

  48.加强文化类专业建设。发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支持高校加强文化类相关专业建设。指导43个中等职业教育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发设置新专业,与行业企业共建师资培养基地、学生实习实训培养基地。推进“中等职业学校职业素养系列教材”建设。

  49.完善相关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工作,对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报考相关专业研究生实行定向招录。


合肥市拥军优属条例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


合肥市拥军优属条例
 (2002年5月10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意识,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教育训练、军事演习、战备执勤、科研试验、国防施工等任务。


  第七条 部队在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中需要征用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优先予以办理。
  部队用国防经费建造战备训练等基础设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在城市规划、建设和开发中,涉及军事设施和部队房地产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军地、军民之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及时协调,妥善处理。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驻军摊派各种费用,不得擅自要求驻军提供人力、物力。
  地方需要驻军支援和支持的,应经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驻军的粮、油、副食品、水、电、煤、气及其他所需生活品的供应工作,支持和帮助驻军搞好农副业生产和营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教育、劳动、人事、科技等部门应当大力开展智力拥军,帮助驻军搞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征兵工作责任制,保证兵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共停车场,对军用机动车辆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十四条 民航、铁路、公路和轮船客运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有条件的,开设军人候车(机、船)室。其他服务行业,应当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并设立显著服务标志。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缆车,优先购票;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和游览公园、景点免购门票;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免缴停车费。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休人员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免费。


  第十六条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赞助等方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国家下拨和各地筹集的经费,应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进行奖励,发给一次性奖励金。奖励标准,以当年当地义务兵优待金计算。其中: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者,奖励300%;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者,奖励200%;荣立一等功者,奖励100%;荣立二等功者,奖励50%;荣立三等功者,奖励20%。一人同时获得多种奖励的,按最高一级奖励金发给。


  第十八条 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应给予照顾;对按规定探亲的,应安排假期、报销路费,其原有工资、福利等不得扣减。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优化劳动组合时,对现役军人配偶、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应予以照顾;对企业在破产和改制过程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属、革命伤残军人,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就业。


  第二十条 对有职业随军家属的随调,劳动、人事部门实行计划安置;对无职业随军家属及失业现役军人配偶,劳动部门可免费对其进行技能培训,帮助其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和异地安置的转业军官子女,入托上学应予以优先就近安排,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外的费用;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低于全市普高录取最低控制线的应适当照顾录取。
  夫妻双方均为边、海防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需到监护人所在地普通中小学借读的应免收借读费用。
  革命烈士子女除享受前两款优待外,报考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教育部门在录取时应按规定予以加分照顾。


  第二十二条 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
  其他优抚对象因病医疗,有关部门在制定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予以优待,或者根据实际予以减、免。


  第二十三条 优抚对象应当享受的抚恤、补助、优待金必须按时按标准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拖欠。
  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保健)金不得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二十四条 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农业户口: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面不低于三分之二,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义务兵优待金的三分之二;革命伤残军人优待面不低于二分之一,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义务兵优待金的二分之一;退伍军人优待面不低于1.5%,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义务兵优待金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


  第二十六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转业干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不得拒收。
  对有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安置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补偿标准,一般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按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5-6倍缴纳。


  第二十七条 对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在接收安置及分配工作时,应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八条 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依法享受国家有关优待政策。
  一次性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服役期为2年的,发给数额为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的补助金;服役期每增加一年,增发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40%的补助金;服役期为10年以上的,发给数额为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的补助金。服役期间立功的,按规定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二十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 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移交地方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家属,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一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拖欠、截留、挪用、贪污优抚经费的,侵犯军队、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