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水政〔2008〕43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变更水利工程管理权审批
02 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03 水库降等、报废审批
04 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审批或登记备案
05 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
06 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审批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变更水利工程管理权审批
一、审批内容
水利工程管理权变更审批。水利工程指的是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及管理房、三防物资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8〕19号)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水利工程管理权的变更不会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及防洪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接管单位应具备与原管理单位相当或更高级别的水利工程管理技术水平,拥有与原管理单位相同或更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管理设备;
(三)管理权变更如影响第三人的合法用水权益,应与该第三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原管理单位意见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所在区水务主管部门意见(原件1份);
(四)接管单位技术管理水平及能力等情况说明书(原件3份);
(五)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水利工程管理权移交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一、审批内容
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损坏水利设施审批。水利设施指的是: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及管理房、三防物资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二)《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8〕19号)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因施工或其他原因,确有必要迁移水利设施或者无法避免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
(二)制订有专题工程设计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评审或工程咨询机构评估;
(三)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采取了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维修费用;
(四)影响第三人合法用水权益的,已与第三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关于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专题工程设计方案论证报告(原件3份);
(三)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四)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损害水利设施的,承担相关维修费用的承诺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水库降等、报废审批
一、审批内容
小(1)型水库降等、报废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三)《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
(四)《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8〕19号)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水库降等:
1.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2.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3.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取、引、调、蓄水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
4.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
5.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
6.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
法律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二)水库报废:
1.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取、引、调、蓄水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2.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3.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4.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5.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6.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法律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水库降等:
1.申请书(原件1份);
2.论证报告(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水库报废:
1.申请书(原件1份);
2.论证报告(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水库的资产核定材料(原件1份);
5.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水利工程降等或报废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或登记事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审批或登记备案
一、审批或登记内容
核定或调整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年度用水计划,以及总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年度施工计划用水计划。考核认证节水型企业(单位)。
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企业(单位)用水计划只需备案即可。用水总量不足以上标准的用水计划由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调整和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二)《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三)《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三、审批或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实行总量控制。
四、审批条件
(一)新用户申请用水计划:
1.计划用水总量符合设计年用水总量;
2.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
(二)既有用户申请用水计划:
1.经过水量平衡测试确定;
2.用水总量符合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及企业发展需求;
3.实际用水不满一年的,计划用水总量符合设计年用水总量;
4.用水总量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用水平均增长率以及最近三年年度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进行计算。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1.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2.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项目已完成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核程序;
4.建设工程项目已完成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审核程序。
(四)调整年度用水计划:
1.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者用水人数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年度用水计划;
2.调整幅度根据产品(经营)增减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进行计算。
(五)重点单位用户办理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认证:
1.按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2.生活用水不存在包费制;
3.供汽锅炉冷凝水、间接冷却水有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没有直排;
4.单位产品取水量或万元产值取水量不高于全国先进水平50%以上;
5.未违反规定开采城市地下水;
6.本年度超计划用水累计时间不超过5个月;
7.未违规缴纳地下水资源费等有关费用;
8.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各项定量考核指标不得低于各项考核指标的最低标准水平。
法律依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
五、申请材料
(一)新用户申请用水计划:
1.用水计划申请表(原件1份);
2.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设计年用水总量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既有用户申请或调整年度用水计划:
1.用水计划申请表(原件1份);
2.用水节水情况表(原件1份);
3.当年年度用水计划通知单(复印件1份,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的,提交上一年度用水计划通知单复印件);
4.年度用水总量增减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是复印件的验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1.用水计划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合法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施工用水节水及排水措施方案(原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单位用户办理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认证:
1.《节水型企业(单位)申请表》(原件1份);
2.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原件1份);
3.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单位用户节水管理基础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各1份,装订成册),包括:
(1)单位用户节水工作主管领导工作职责、相关文件制度及工作记录;
(2)单位用户确定节水主管部门和节水管理责任人的相关文件;
(3)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节水管理网络图以及工作记录;
(4)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措施;
(5)用水原始记录(水费发票复印件)和年度用水统计分析报表;
(6)用水情况巡回检查及问题处理记录;
(7)给排水管网现状图,如计划近期改造,应提供改造规划图;
(8)内部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节奖超罚的文件及相关资料;
(9)用水计量管理制度的文件;
(10)近期计量网络图;
(11)用水设备、管道、器具定期检修制度及相关检修记录;
(12)节水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及运行管理和维修记录。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用水计划申请表》(附表1)、《深圳市用水计划备案表》(附表2)、《节水型企业(单位)申请表》(附表3)、《深圳市单位用户年度用水节水情况表》(附表4)。
上述表格均可到深圳市水务局行政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水务网(http://www.szwrb.gov.cn)或深圳节水网(http://www.szjieshui.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或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或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或登记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或备案资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或确认——申请人领取审批或备案文件。
十、审批或登记时限
(一)核定年度用水计划的,为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为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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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群工[200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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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试点中央企业:
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
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三日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
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一)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章 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
第七条 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
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第八条 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九条 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党组)应征得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党组)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条 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参加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十二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应当参加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定期到职工中开展调研,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工董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履行董事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职工董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
职工董事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但因履行董事职责而减少正常收入的,公司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职工董事的任期、补选、罢免
第十八条 职工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职工董事的劳动合同在董事任期内到期的,自动延长至董事任期结束。
职工董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董事职务的原因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职工董事因故出缺,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补选。
职工董事在任期内调离本公司的,其职工董事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罢免职工董事的权力由职工大会行使。职工董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罢免:
(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
(二)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罢免职工董事,须由十分之一以上全体职工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事项时,职工董事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
第二十四条 罢免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罢免职工董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罢免职工董事,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
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须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决议经公司党委(党组)审核,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试点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