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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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4]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之一。《母婴保健法》及其实实施办法已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并将其列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在北京、上海开展苯丙酮尿症和甲状腺功能减低的筛查,到目前新生儿疾病筛查已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几年来,为减少听力缺陷,我国将新生儿听力筛查也列入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为规范新生儿筛查工作,切实提高筛查质量,我部制定了《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
2、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
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4、新生儿疾病筛查追访与管理技术规范
5、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诊治技术规范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2、3、4、5、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3/2005371210240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11月12日 生效日期198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发展两国贸易,同意缔结本协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承认,存在着发展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有利条件。考虑到各自的发展条件以及使外贸多样化和改善外贸结构的意愿,双方表示愿意积极努力扩大两国间的贸易。
第二条 在海关关税、捐税以及外贸手续和进出口商品交换方面,双方相互给予已给予任何第三国的最惠国待遇。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一)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可能给予邻国的优惠;
(二)由于参加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区域性或小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议而产生的优惠;
(三)由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而产生的优惠。
第三条 双方的商品交换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及各自国家有关进出口的现行法律和规定进行。
第四条 双方同意,两国间的商品交换将由两国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或私营企业通过签订合同进行。
第五条 本协定范围内所签合同的支付,应按照两国各自的现行法律和规定,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办理。
第六条 双方同意,两国间交换商品的价格应根据相应产品在主要国际市场上的现行价格确定。
第七条 双方同意,每年交换双方特别有兴趣向对方出口的商品及劳务参考清单,并予以适当的宣传。该清单并无限制之意,其宗旨在于尽可能使双方的货物及劳务交换达到平衡。
第八条 对产自和来自双方中任何一方的产品,未经原出口国许可,不得向第三国转口。
第九条 双方同意促进两国间贸易代表、代表团和小组的往来并提供便利,鼓励举办博览会、贸易展览会和开展其它促进两国贸易的活动。
第十条 双方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下列物品发放许可证、批准进口,并免征进口关税及其它捐税:
(一)样品、商业宣传材料、样本、价目单及小册子;
(二)不作出售的,用于博览会和展览会的物品和货物;
(三)生产厂家或经营商为履行各自提供的保证而运往对方国家用于更换的商品,只要这些商品产自发运国并符合该国现行法规。
第十一条 本协定的执行不应妨碍双方中任何一方在以下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一)保护国家安全;
(二)保护民族艺术、历史和古文物遗产;
(三)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保护动植物的生存。
第十二条 对本协定范围内两国企业和机构间签订的供货合同,双方在必要时应尽量保证为所交换的机器设备提供维修服务和必要的零配件。
第十三条 在执行本协定的商品交换运输方面,双方应尽量优先使用分别挂有两国国旗的船只。双方同意,通过两国政府有关机构就缔结两国海运协定尽早开始技术性谈判。
第十四条 双方同意指定以下机构负责协调和执行本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对外经济贸易部,委内瑞拉共和国为外贸协会。
第十五条 双方将成立贸易混合委员会,并在双方同意的日期在北京和加拉加斯轮流举行会议,以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十六条 对本协定的解释或执行如出现争议,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定在双方相互通知已履行完毕各自法律手续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期满六个月前,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如果缔约双方均不提出异议,则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影响在本协定有效期内所签合同的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在加拉加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五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 慕 华 孔萨尔维
(签字) (签字)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05年3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卫留成
二○○五年四月一日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省政府对第二批省属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176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27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取消12项行政许可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