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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56:40  浏览:8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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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免征税费事宜的请示》(冀地税函〔1998〕2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第三条规定:“免征本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各种与粮库建设相关的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规
定征收的,因此该通知第三条所称的免征税费的具体范围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包括其他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各种税费。



199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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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引荐外资奖励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引荐外资奖励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积极引荐外资,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利用亲戚、同学等个人关系,引荐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四川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公民利用亲戚、同学等个人关系,引荐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四川投资兴办企业,比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以其他形式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四条 引荐外资的奖励工作,由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按照外商投资企业隶属的财政预算管理级次 (以下简称管理级次),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按照外国投资者在企业合同、章程中认缴交投足的实际出资额,每一万美元奖励引荐人人民币一百元。
第六条 引荐人按其引荐外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属管理级次到同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登记,填报奖金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出具的该企业确已登记注册的证明 (或者引荐人直接出示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国投资者缴足资金的验资报告;
(三)外国投资者出具的证明引荐人资格的书面材料。 引荐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应自行推荐一人为主引荐人。
第七条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自收到引荐人的奖金申请表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办理确认批复,并通知引荐人;不予确认的,应当载明理由。
引荐人凭确认批复并持身份证到有关部门、单位领取奖金。
引荐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以登记并经确认的人数为准,由主引荐人持确认批复和全部引荐人身份证领取奖金,按自行约定的数额分别发给其他引荐人。
第八条 引荐人的奖金,由引荐所建外商投资企业所属管理级次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付。
第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与引进外资管理工作职责有关的国家机关和涉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上述人员确属利用血亲、姻亲、同学关系引荐外资的,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9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0)1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泰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一月六日

泰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引进,加快实施科教兴泰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引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主要指: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点工程项目、新兴产业等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科研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拥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的人员;在紧缺专业及应用技术领域获得硕士以上学西半球或中、高级职称的人员。
第三条 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在我市兴办企业,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任职、兼职,聘任为科研机构的顾问或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也可以采取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作研究与开发、成果转让等形式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可以短期服务,也可以长期服务或在泰安定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可自由流动。公安部门要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办理落户、出入境手续提供便利。
第五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单位,不受编制定员的限制。用人单位可根据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职称及实际工作水平,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特别优秀才,有关部门可为其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工资待遇完全放开。用人单位根据其专业水平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
允许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以专利、发明、专用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留学人员商定。
第七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科研活动,有关部门要在科研项目立项、申报、科研经费资助、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和优先支持。
第八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泰兴办或收购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兴办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的,注册资金放宽到1万美元。
第九条 对通过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获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由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来泰定居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2000年底前个人购买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内的单位公有住房,仍享受房改售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将一次付款折扣的优惠提高到25%。2001年1月1日后购买此类住房,给予在成本价基础上折扣25%的价格优惠。
第十一条 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配偶的工作调动、就业、人事、劳动部门要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帮助推荐、落实工作单位。
第十二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子女需来泰就读,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随迁的配偶、子女,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城市增容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负责我市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引进工作的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用人单位和海外高层留学人员提供信息咨询、双向选择、人事代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