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01:03  浏览:9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50426

煤安字〔1995〕第203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能

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

 

为落实《关于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保证

便携式瓦检仪和瓦斯报警矿灯的正常使用,防止瓦斯事故发

生,现将《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

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落实《关于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确

保便携式热催化瓦斯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便携式瓦检仪)和

瓦斯报警矿灯(包括矿灯瓦斯报警器,以下统称为瓦斯报警

矿灯)的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现对

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矿务局(矿)应根据部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研

究制订两类仪器的装备计划并负责仪器的管理工作。局、矿

长应保证购置两类仪器所需资金,局、矿总工程师对贯彻本

规定及制订使用管理办法负全面责任。

二、对各单位购置的便携式瓦检仪和瓦斯报警矿灯要集

中进行验收,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由矿务局(矿)组织验收,

地方国有煤矿及乡镇煤矿应由省(区)煤炭局(厅)负责或

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三、各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单位必须集中

管理,统一发放。仪器发放室、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工作场

所要适合集中管理、统一发放的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进行

维护,坚持每隔七天用校准气样对仪器进行一次调校,保证

正常使用。

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必须编号,固定专人使用。

四、各省(区)通风仪器仪表维修站、矿务局通风实验

室、各瓦斯监测仪器设备使用较集中的地(市)煤炭局,必

须装备校准气样配气装置,负责向所属煤矿和所在地区的乡

镇煤矿有偿提供校准气样。

五、便携式瓦检仪和瓦斯报警矿灯的维护人员必须经过

培训,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人员需经矿务局以上、地方国有

煤矿及乡镇煤矿人员需经市(地)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培训。培

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对便携式瓦检仪和瓦斯报警矿灯使用人员要进行管理和

使用常识培训,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

六、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各

矿务局、矿按实施细则制订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列车间隔时间查定办法

铁道部


列车间隔时间查定办法

1983年6月1日,铁道部

一、总 则
第1条 列车间隔时间,包括列车在车站的间隔时间(简称车站间隔时间,以下同)和追踪列车间隔时间(简称追踪间隔时间,以下同)。车站间隔时间是车站办理两列车到达、出发或通过作业所需要的最小间隔时间。追踪间隔时间是在设有自动闭塞的线路上,同一方向追踪运行的两个列车间的最小间隔时间。
列车间隔时间,是列车运行图的重要组成因素和计算区间通过能力的主要依据。
为了正确地查定列车间隔时间,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查定列车间隔时间,应遵守有关规章的规定及车站技术作业标准,根据现行的机车类型、列车重量和长度标准,保证行车安全和最好地利用区间通过能力。
每一个车站的车站间隔时间,应分别对其每一个邻接区间进行查定;每一个区段的追踪间隔时间,应分别按上下行方向对每一闭塞分区进行查定。
列车间隔时间一般按货物列车查定。但在仅有旅客列车而无货物列车运行的区段,应按旅客列车查定;在旅客列车多于货物列车的区段,应分别按旅客列车及货物列车进行查定。
第3条 列车间隔时间,由各铁路局负责组织查定。各种类型的车站间隔时间的数值,应以图表表示。该图表应表示出车站配线图、信联闭设备情况及车站办理列车到达、出发和通过作业的程序和时间。并据此填制车站间隔时间汇总表。

二、车站间隔时间
第4条 车站间隔时间分为下列几种类型:
1、相对方向列车不同时到达间隔时间(τ不);
2、会车间隔时间(τ会);
3、同方向列车连发间隔时间(τ连);
4、同方向列车不同时到发间隔时间(τ到发)和不同时发到间隔时间(τ发到);
5、相对方向列车不同时通过车站的间隔时间(τ不通);
6、有敌对进路时,相对方向列车不同时发到间隔时间(τ敌发到)及不同时到发间隔时间(τ敌到发);
7、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决定的其他间隔时间。
第5条 相对方向列车不同时到达间隔时间(τ不),是由某一方向的列车到达车站时起,至相对方向列车到达或通过该站时止的最小间隔时间。分为两种形式:一列停车一列通过,两列均停车。
不同时到达间隔时间由下列因素组成:
(1)先到列车到达后,车站为对向列车准备接车进路,开放信号等作业时间(t作业);
(2)对向列车运行通过进站距离(L进),所需要的进站时间(t进)。
τ不=t作业+t进
L进
=t作业+0.06----
V进
0.5l列+l制+l进
=t作业+0.06------------+t确(分) (1)
V进
式中:l列——列车长度(米);
l制——列车的制动距离或由预告信号机至进
站信号机的距离(米);
l进——由进站信号机至车站中心线或到达场
中心线间的距离(米);
V进——列车的平均进站速度(公里/小时);
t确——司机确认信号显示状态时,列车所运行
的时间,可取0.1分;
0.06——将公里/小时化成米/分的系数。
车站进站信号机前的制动距离(l制),按下列规定:
(1)在设有预告信号机的车站,l制的值等于预告信号机与进站信号机之间的距离;
(2)在未设有预告信号机的车站,l制的值等于按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应装设预告信号机地点与进站信号机之间的距离;如在进站信号机外方有长大上坡道时,应按牵引计算规定的制动距离,但不少于500米。
(3)在设有自动闭塞的线路上,l制的值等于进站信号机与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个通过信号机之间的距离。
相对方向列车不同时到达间隔时间各项作业程序例图见附表2。
第6条 会车间隔时间(τ会),是自列车通过或到达车站时起,至该站向原区间发出另一对向列车时止的最小间隔时间。分为两种形式:一列停车一列通过,两列均为停车。
会车间隔时间各项作业程序例图见附表3。
第7条 同方向列车连发间隔时间(τ连)是自列车到达或通过前方站时起,至由车站向该区间发出另一同方向列车时止的最小间隔时间。分为下列四种形式:
(1)两列车在前后两站均为通过;
(2)前一列车在前方站停车,后一列车在后方站通过;
(3)前一列车在前方站通过,后一列车在后方站停车;
(4)两列车在前后两站均为停车。
连发间隔时间由两部分组成:
(1)前后两站办理作业所需要的时间(t作业);
(2)后一列车通过后方站进站距离(L进)的时间(t进);
上述形式的连发间隔时间,以公式计算如下:
0.5l列+l制+l进
T连=t作业+0.06-----------+t确(分) (2)
V进


连发间隔时间,主要是前方站办理前一列车通过(或到达)和后方站办理后一列车出发手续所需要的时间。
连发间隔时间各项作业程序例图见附表4。
第8条 同方向列车不同时到发间隔时间(τ到发)和不同时发到间隔时间(τ发到)。自某一方向列车到达车站时起,至由该站发出另一同方向列车时止的最小间隔时间,称为同方向列车不同时到发间隔时间。自列车由车站发出时起,至另一同方向列车到达该站时止的最小间隔时间,称为同方向列车不同时发到间隔时间。
同方向列车不同时到发间隔时间各项作业程序例图见附表5。
同方向列车不同时发到间隔时间由下列各项因素组成:
(1)先发列车通过出站距离(L出)的时间(t出);
(2)车站办理有关作业的时间(t作业);
(3)后到列车通过进站距离(L进)的时间(t进)。
同方向列车不同时发到间隔时间,以公式计算如公式3。
τ发到=t出+t作业+t进
l出+0.5l列 0.5l列+l制+l进
=t作业+0.06(--------+-----------)
V出 V进
+t确(分) (3)

式中:l出——由车站中心线至出发进路中最后
道岔的距离(米);
V出——列车通过出站距离(L出)的平均
运行速度(公里/小时)。
同方向列车不同时发到间隔时间各项作业程序例图见附表6。
凡禁止办理同时接发同方向列车的车站,应查定同方向列车不同时到发和不同时发到间隔时间。
第9条 相对方向列车不同时通过车站的间隔时间(τ不通),是自单线区间向复线区间运行的列车通过车站时起,至复线区间向单线区间运行的列车通过该站时止的最小间隔时间。
相对方向列车不同时通过车站的间隔时间由下列因素组成:
(1)车站办理各项作业的时间(t作业);
(2)自复线区间接入列车通过进站距离(L进)的时间(t进)。
不同时通过车站的间隔时间各项作业程序例图见附表7。
第10条 有敌对进路车站相对方向列车不同时发到(τ敌发到)及不同时到发(τ敌到发)的间隔时间。在有敌对进路的车站,自某一列车由车站发出时起,至相对方向列车到达该站时止的最小间隔时间,称为不同时发到间隔时间(τ敌发到);自某一方向列车到达车站时起,至由该站发出另一对向列车时止的最小间隔时间,称为不同时到发间隔时间(τ敌到发)。
敌对进路车站列车不同时发到及不同时到发间隔时间作业程序例图见附表8和附表9。

三、追踪列车间隔时间
第11条 在三显示自动闭塞的区段,原则上应根据列车在绿灯信号下向绿灯信号运行的条件,按照前后两列车间隔三个闭塞分区计算追踪列车间隔时间(I追)。
追踪间隔时间计算公式如下:
l列+l′分+l″分+l′″分
I追=0.06---------------(分) (5)
V运

式中l′分、l″分、l′″分——闭塞分区的长度(米)。
在长大上坡道区间,因列车运行速度较低,为缩短追踪间隔时间,可按列车在绿灯信号下向黄灯信号运行的条件,按照前后两列车间隔两个闭塞分区计算追踪间隔时间(I黄)。

此时,追踪间隔时间(I黄)计算公式如下:

l列+l′分+l″分
I黄=0.06-----------+t确(分) (6)
追 V运
第12条 在装有自动闭塞的区段,除应根据上述条件计算该区段的追踪间隔时间外,还应对每一车站分别上下行方向查定车站同方向发车(I发)、同方向到达(I到)及同方向通过(I通)的间隔时间。
同方向发车的间隔时间(I发),是自前一列车由车站发出或通过时起,至由该站再发出另一同方向列车时止的最小间隔时间,其作业程序例图见附表10;同方向到达(I到)或同方向通过(I通)的间隔时间,是自前一列车到达或通过车站时起,至同方向的后一列车到达或通过该站时止的最小间隔时间,其作业程序例图,见附表11。

四、单项作业标准
第13条 车站办理接发列车的各项作业时间,应根据写实测查的资料,并参照实际情况分析后确定。列车在区间及在车站进站、出站和通过车站的速度及运行时分,由铁路局机务部门负责根据牵引计算资料计算并提交运输部门。个别情况取得牵引计算资料有困难时,亦可用写实分析方法计算确定。
第14条 在下列情况下,“车站值班员监督列车到达或通过,返回行车室”的作业时间不计算在车站间隔时间内:
1、车站值班员能够根据操纵台的监督器,监督列车到达或通过,接发列车人员不需要返回行车室的车站;
2、虽然不能从设备上监督列车到达或通过,但根据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的规定,接发列车人员可不返回行车室的车站;
3、扳道员向车站值班员汇报列车完整到达,能够与到达或通过列车的进站时间相平行者。
仅设有一个值班员的中间站,应考虑上述“监督列车到达或通过,返回行车室”的时间。
对于检查接车线路是否空闲,应按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的规定预先办理。此项作业时间不包括在车站间隔时间内。
第15条 车站值班员向扳道员(信号员)发出准备进路的命令,或扳道员(信号员)向车站值班员报告进路准备妥当的电话联系时间,应根据通信设备及联系制度确定。
第16条 根据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的规定,允许分区解锁办理接车和发车的车站,应按分区解锁有关进路信号显示及办理分段发接列车条件,确定有关各项作业时间。
第17条 根据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的规定,货物列车可以由车站值班员直接发车的车站,在作业程序中应取消“车长显示发车信号”的时间。
第18条 对于客、货列车不在同一到发场及客货列车进出站距离不同的车站,须分别客、货列车查定进站和出站时间及客、货列车相互间的间隔时间。
第19条 查定每一单项作业所需时间时,以秒为单位。填制作业图表时,将秒折合成分,小数点以后保留一位。最后确定车站间隔时间数值时,其超过0.4分不足1分的进为1分。
第20条 根据车站一般设备条件,各单项作业时间标准见附表1。
第21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
(附表、附图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可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和超标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案件。乡镇人民政府不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纠正”删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