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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珠海市文化市场管理协调工作的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2:49:06  浏览:9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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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珠海市文化市场管理协调工作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珠海市文化市场管理协调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府办〔2004〕6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珠海市文化市场管理协调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珠海市文化市场管理协调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我市文化市场(包括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市场,下同)的管理、协调,进一步明确和理顺我市文化市场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充分调动全市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科学高效”的文化市场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促进我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珠海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对珠海市文化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
组 长:邓群芳(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古锦其(市文化局局长)
成 员:凤亦凡(市文化局副局长)
郭镜辉(拱北海关副处长)
陈洪信(市公安局副局长)
石学斌(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连福(市城管局副局长)
邓卓贤(香洲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蔡新华(金湾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蒋兴文(斗门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如下:
主 任:凤亦凡(兼)
成 员:刘铁(市文化局法规版权科科长)
梁建宇(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科科长)
王恒升(市文化局新闻出版科科长)
高宪年(市文化局电子音像科科长)
李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余仕文(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科副科长)
罗通云(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科科长)
岳强(拱北海关稽私局侦查二处科员)
唐晓虹(香洲区文化局副局长)
张文(金湾区文体局副局长)
何国雄(斗门区文化局副局长)

二、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我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改革试点要求,各职能部门文化市场监管职责如下:
(一)文化部门
1.负责国家、省和市有关文化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文化市场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依法开展文化市场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等工作。
2.依法实施文化经营者或经营单位的文化市场准入或退出的行政许可等事项。
(二)拱北海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在进出境环节履行对文化市场的监管职责。
(三)公安部门(包括消防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对文化市场的监管职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对文化市场的监管职责。
(五)城市管理部门
1.行使对文化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负责对文化市场的日常稽查。
3.根据文化市场管理的需要,按照文化主管部门的有关文(函)件精神或要求,负责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整治和突击行动。

三、工作机制
(一)组织协调机制
1.市文化市场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总结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及全市性的、重大的文化市场专项整治突击行动进行组织、监督、协调。
(二)通报机制
1.经各职能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进入或退出文化市场的经营者或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应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一次。
2.经各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情况,应每月(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一次。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国家和省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最新动态和有关会议、业务学习培训信息等情况向各职能部门通报或转发。
4.建立各职能部门之间工作信息畅通渠道。各部门的法制机构为各部门信息通报联络机构,凡属以职能部门名义的行文(函)均由联络机构负责转接。
(三)现场处置机制
1.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本部门处罚范围的,应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处罚范围的,应立即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相关部门接报后,应在15分钟内(确因不可抗逆因素不能按时赶到的,应及时说明情况)抵达现场,履行行政执法之责。
3.对执法部门因故不能抵达现场执法或逾期执法,使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取证等情况(属执法人员失职原因造成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取证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关执法部门应根据通报部门提供的处罚意见书和有关情况,负责依法履行查处之责。
(三)常规巡查制度
1.公安部门须将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和网吧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文化市场列入民警巡查对象,加强巡查。
2.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文化市场日常巡查队伍和工作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文化市场动态,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文化经营者和文化经营单位守法经营。
3.文化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文化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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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的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就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人员,下同)在国内进行各种公务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含到企业、事业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同级之间、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
二、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进行上述公务活动,在住所需要就餐时,应由就餐个人自购餐券就餐,自行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后按规定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三、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公务活动,在本埠不能回家或回单位,在外埠不能回住所吃饭的,可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工作餐采用分餐制,一般不得陪餐。
工作餐不准上价格昂贵的菜肴,不准用公款购买烟、酒。工作餐的金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用工作餐的人员需按当地规定标准交纳伙食费。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均属违纪行为。所动用的公款,必须由违纪单位负责向就餐者如数追还。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批准动用公款的责任人员,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是党员的,同时要按党的纪律进行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可
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监察部和中纪委备案。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如有违纪人或所在单位拒不执行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处理决定,财务人员对用公款吃喝不抵制,对坚持原则抵制违纪行为的人员和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要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
责任人员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进行处理。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也可以直接处理。
六、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召开的各种会议,按上述精神办理。
七、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兼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应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办理。有关外事活动的宴请和用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89年7月18日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7)191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办法

(市建委 2007年7月)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建筑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推动建筑节能科技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系统、门窗体系、遮阳产品,其节能效果的性能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是指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导则和政策文件,对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按一定程序进行技术评审和确认,并获得评估证书和标识以证明该建筑或配套节能产品的节能性能等级。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的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工作。

  南京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负责全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导则等相关技术指导文件;负责实施节能性能的技术审查和等级评估;负责管理节能性能评审专家库等。

  第五条 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热环境指标分析、用能降耗分析、经济效益分析、耐久性能分析。节能性能评估实行评分制,具体评分根据《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导则》执行,评估结果按评分数值递增顺序将节能性能依次划分为A、AA和AAA三个级别。

  第六条 申请建筑节能性能评估应具备如下条件:建设单位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房地产开发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有资质审批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产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申请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应具备如下条件:生产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完备的工艺装备和技术人员、必要的检验能力,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体所需条件详见《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导则》)。

  第七条 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遵循科学评定,注重实效、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鼓励研发和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九条 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由市墙改节能办组织相关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技术审查和等级划分,评审组专家名单从节能性能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库实行定期更新管理,库中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实行注册执业管理的专业,还应持有国家法定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上及70周岁以下;

  (三)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节能技术产品、规范和标准,能够胜任评估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筑节能性能评估时,应提供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性能现场测试或检验报告。生产企业申请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时,应提供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有效期内型式检验报告。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检测工作由取得法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性能评估工作可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申请评估,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评审,分为申请、检查、评审和公布四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在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申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携带有关材料向市墙改节能办提出书面申请;市墙改节能办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对符合评估条件的开展评估工作,同时组织专家确定设计达到的节能性能评估等级;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市墙改节能办组织专家对于项目的节能施工方案、隐蔽工程施工过程、节能材料、设备性能和使用情况等适时进行现场检查;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市墙改节能办组织专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结合现场检查和检测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结果,并确定建筑项目的节能性能等级;

  (四)市墙改节能办将评估结果报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备案后予以公布。

  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分为申请、评审和公布三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生产单位携带有关材料向市墙改节能办提出书面申请。市墙改节能办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对符合评估条件的开展评估工作(所需材料具体详见《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导则》);

  (二)市墙改节能办组织专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结合对企业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结果,并确定配套节能产品的节能性能等级;

  (三)市墙改节能办将评估结果报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备案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通过节能性能评估的建筑项目或配套节能产品由市墙改节能办颁发相应等级的评估证书和标识。节能性能评估证书和标识由市墙改节能办统一制作和管理。配套节能产品评估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 以假冒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结果的,一经查出,市墙改节能办收回评估证书和标识并予以公布。未取得评审结果而擅自以A级建筑或配套建筑产品名义宣传的,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取得建筑节能性能评估的项目,应全额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使用未标识配套节能产品的建筑项目,不能参加建筑节能性能评估。取得AA或AAA级别的项目,如建设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可作为开发企业良好开发业绩载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项目可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推荐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国家、省、市等各级各类示范、评优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