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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26:44  浏览:9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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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令
第22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金人庆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资产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公司制)。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第十条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办法所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三)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行政管理合伙人或者股东,其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第十五条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共同作出决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出资证明;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五)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八)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
(五)申请人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编号,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加盖省级财政部门印章。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将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责令省级财政部门纠正。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设立手续。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机构。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加盖该资产评估机构公章。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达到人民币1500万元;
(四)在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执业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三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作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四)资产评估机构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六) 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申请表;
(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报送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后,应当将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同级资产评估协会。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
第三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可以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换发证书。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存续期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应当自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原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撤回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三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
(一)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三)省级财政部门撤销或者撤回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应当通知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并对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及时向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同级资产评估协会通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确实难以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降低有关条件,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资产评估审批管理和监督职责由其他部门或机构行使的,行使资产评估审批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完全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本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变更事项,其变更后的情况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9年3月25日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字[1999]118号)、1999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中介组织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5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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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全面质量管理》第2部分简介及书评

姚魏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政府全面质量管理》一书第一部分介绍了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之后,第二部分详细讲述了在公共组织中如何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该部分用了三个章节描述了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几个步骤,完整地展现了公共组织进行质量管理变革的全过程,让读者了解了当代美国公共行政领域内的改革趋向和理论界的主导思潮。
第一章介绍了实施TQM的前期准备——了解并清除变革中的障碍。我们在进行任何一项变革的时候都需要了解影响改革成败的因素有哪些。首先,作者将阻碍TQM有效实施的关键原因归咎于官僚制以及由此形成的超稳定管理结构,它使工作人员安于现状,拒绝改革。其次,公共组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必然与周围环境产生相互作用,其中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环境等,外部环境的流动性或稳固性会对推动变革造成影响。再次,组织文化是一种非正式的但被普遍认同的信念和价值观,它会造成人们的思维和行为的定势,尤其是深受官僚主义影响的组织文化会强烈阻碍TQM的实施,所以要进行新文化教育。最后,作为与组织文化相适应的正式制度——组织结构和标准程序是最显性的阻碍,正是像设置生产定额这样的制度结构加速了组织僵化,TQM必须将其革除。此外,作者为我们提供了估测组织抵制改革程度的四个变量(1、提议要求变革的性质和类型2、决策者的风格和价值取向3、决策者与提议者行政位置间的差距4、“不易收回的成本”),它使我们在实施TQM以前有了充分的事前准备。
第二章介绍了实施TQM的起步阶段——分析你的工作。首先,若要以TQM的方式工作,除了要对职员进行TQM训练,还要适时地建立各个层次的质量改进小组,这个小组需由尽可能多的层次和水平上的人组成,小组通过分析原有的工作程序提出改进方法,再由管理者实行之,从而使TQM融合到管理架构中去。其次,一方面你要和你的供应商合作,由你们双方共同调整你的“供应”,即保证你可以雇佣到更合适的职员。另一方面,你要分析客户需要并用于设定目标,公共组织成败与否不以赢利为指标,而以客户满意程度为标准。再次,分析你的工作是最关键的,首先是描述工作,然后对工作进行分类(增值工作、必要但非增值工作、返工、不必要的工作等),接着用作者向我们提供的几种工作分析工具(鱼骨图、削减图、流程图、推行图、控制图)详细分析执行情况,这些工具可以适用于不同需要的工作分析。最后,作者利用他所推荐的分析工具,向我们分析展示了一个原本需要七个月而最终仅用了两个月就完成的虚拟的政府雇佣计划,我们不禁叹为观止。
第三章介绍了实施TQM管理策略。这一章在于倡导管理人员应当做改革的带头人。首先,它要求领导们做TQM改革的代表,充分利用顾问,适时启动TQM,作为高层管理人一旦自己受训完毕,就要制定培训日程表,对下属进行培训,而且宣传TQM的最好办法就是身体力行地去应用它。其次,管理者要和同事、上级一起捍卫TQM的应用,应该抛弃严格的等级观念,实施TQM不一定非要上级许可才行,你就是你所在部门的上级,你在本部门实施改革天经地义。再次,应当培育支持性的组织文化和激励机制,一方面,管理者要以严肃的态度持之以恒地支持并以身作则地参加培训项目,另一方面,虽然政府不能对改革有功的员工提供更多的物质奖励,但应当提供表扬、晋升、休假等激励措施。最后,不仅要把管理人员吸收到TQM中来,还要把雇员吸收进来。总之,机构变革是一个长期、艰难的过程,要改变某些根本的东西,如机构工作方式,就必须准备投入大量的精力来刺激、培育和巩固变革。
《政府全面质量管理》一书是美国当代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方面的所谓的经典教材,它的翻译与引进是否会对中国公共行政领域内的改革产生理论指导意义呢?笔者认为这本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可能微乎其微,就理论价值而言也几乎乏善可陈。整本书无非就是给我们灌输一种理念——政府应当把公众当作顾客,要想尽各种办法提高服务效率,减少运行成本,尽可能让群众对自己的服务质量满意。本书使用了美国流行的案例教学法,尽管形式新颖,但终究掩饰不住理论的空洞。综观本书,我们能深刻理解作者的美好愿望,但如何实现理想却始终找不到答案。其实“为人民服务”,“建立高效的政府”的理念无需不远万里从美国移植引进,中国本土也早已有之。至于如何科学地实现这个目标才是我们大家需要的。再说,这种理念是否就是行政改革所应追求的目标呢?这样的改革恐怕太片面了吧。笔者认为本书的亮点在于它的书名,如果真正实现“全面质量管理”,行政改革的目标也就达到了。可惜作者却离题千里,以下我来逐一分析。
首先,该书作为公共行政管理的教材,研究的对象应当是政府(包括公共组织);同时,书名也提示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的主体是政府。可是书里始终避讳“政府”二字,一直以“公共组织”代替,而全文出现的最多的字眼是“公司”、“顾客”、“员工”等私人行政领域的名词。文中所举案例要么拿企业说话,要么举出准企业性质的公共组织的事例,甚至虚构政府的雇佣计划。对于作者的研究方法,我们也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例如作者向我们提供了几种对工作进行分析的工具,鱼骨图分析法看似很有创意,可是这在国内外的许多企业管理的书籍中随处可见,流程图、控制图更是司空见惯。由此,我不禁要问这本书是不是对MBA教材的翻版。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当真是一回事吗?
其次,如果政府的目标仅仅定位于提高对公众的服务质量,那么对“全面质量管理”中的“全面”的理解也未免太片面了。普遍认为,政府至少具备三大功能——宏观调控、微观监管、公共服务。有的发达国家也曾提出福利行政、给付行政的口号,于是服务公众与提高福利成为政府的最重要任务。事实上许多奉行这个口号的国家财政负担重、经济发展慢。笔者认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是必需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要获得物质上的满足应当主要通过市场上的等价交换来实现,政府最根本的存在意义在于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公众纳税不是为了购买服务,而是希望政府保护好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使之安全从事经济活动,增加自身福利。作者的错误在于把政府在监管相对人的同时为其提供便利看成了是政府在为顾客提供服务。试想,如果不是政府强制每辆汽车都要有牌照而有利于他们的交通监管,会有哪一个傻瓜去主动申请牌照,即使政府提供更多的便利。
再次,“政府全面质量管理”中评判 “质量”的指标仅“效率”一项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从事各项活动的目的是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以它们关注的是通过提高效率增加利润;政府不一样,它不应当有自己的物质利益追求,它应当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甚至公平高于效率。一般情况下经济学家、管理学家重视效率,法学家重视公平,而政治家还会考虑其它方面的因素,根据情况的不同,适时地在效率和公平间求得衡平,但是作者把这些人说成“官僚”,还把政府的低效率完全归咎于“官僚化”。可是作者在炫耀有人利用TQM将原先七个月的政府雇佣计划缩减为两个月时,我们不禁要问你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有多少地方违背了政府在雇佣人员时应遵循的程序规则。过去政府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被纳入特别权力关系中而不被法律干涉,如今各国广泛将其纳入到法律保留的范围内,不按法律法规招收公务员就是对他人的不公平,就是公然违背法律。如果根据作者的理论,片面强调政府以效率为本,那么我们最好回归计划经济,因为经济学认为依靠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要耗费大量交易成本,而以制度与组织来承担社会资源的分配任务,可以节减交易成本。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调控社会的效率确实很高,但是它是以牺牲社会资源有效配置为代价的。
最后,笔者认为,我们不能盲目地引进外国教材,并将之奉为圭臬。外国人的理论有不正确的,也有不适合中国国情的,我们要用自己的眼光判断优劣。如今,公共行政领域出现了一大堆时髦的管理方式,如:PPBS(计划、企划及预算体制),MIS(管理信息体制),MBO(目标管理),OD(机构发展),ZBB(零基预算)等等,把它们作为新管理技术都有被夸大其词的嫌疑,TQM恐怕亦是如此吧。不过,此书对中国这样一个“官本位”的国家还是有些意义的,政府服务公众的理念或许对中国政府改变以往行政管理方式能起到矫枉过正的作用。而且,我们过去片面强调政府的对外管理职能,忽视了对政府和公务员的内部控制,政府的全面质量管理应当是内外双方面的,不仅对外行政管理要科学化、民主化,而且对行政职能部门以及公务员内部管理、监督与控制也要科学化、民主化,本书向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1990年7月10日《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为非整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即将受让的一宗地分为二宗或二宗以上后,再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它
包括了你局来函中所理解的两种形式。

附件: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
国家土地管理局:
我局与有关部门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职能分工中,对分割转让的几种形式认识不一致。我们认为,分割转让至少有两种形式:一是某幢建筑物分别转让给多个使用者,从而也可能使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二是进行大面积开发的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后,将其使用权再
分割转让给其他多个使用者。而且,所有形式的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都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以上理解当否,请予批复。



199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