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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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根据情节,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7月14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府通〔2012〕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毕节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毕节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参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参保职工在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后,能够得到连续治疗, 根据《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方可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三条 参保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6%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不缴费。
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第四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扣除本人全额自负部分后,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与参保人员共同负担。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万元以内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10%。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万元以上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补助85%。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与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步施行,原地直及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直属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据反映,一些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采取“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的方式进入某些特殊领域开展业务。其基本特征是:企业与某些特殊领域的单位进行项目合作,以提供中长期资金为条件,取得该项目实现收益的优先享有权;企业对合作项目不具有资产所有权,不承担该项目的盈亏责任
;企业凭项目优先收益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合作项目的收益,项目优先收益权随合作期满而消失;合作项目在合作方单独核算盈亏,企业有权参与合作项目的运营与管理。经研究,现将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取得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年限摊销。
二、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数额)计划优先取得合作项目的收益,作为实现的营业收入处理。
三、企业以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方式开展业务,应当符合合作领域有关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并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财务预测,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经营决策,防止造成资产损失。
200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