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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现阶段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19:27  浏览:86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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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现阶段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我国现阶段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技字(2000)58号



一、前言
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是指用于有线电视HFC网络环境下,接收模拟广播电视节目、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和高速数据等功能的广播电视系统终端设备,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能够满足多种交互式多媒体综合业务的需求。有线电视用户使用它可享受广播电视、数据等多方位的信息服务。
为了引导我国有线电视网络开展数字电视等多媒体业务,特提出以下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体制意见。
二、遵循和参考的主要标准
国家标准必须遵循。下列国际标准和技术文件可用作参考,将来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颁布后,以国家标准为准。
·GY/T106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
·GB/Txxxx—xxxx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
·ISO/IEC13838信息技术—运动图象及其伴音信号的通用编码。
·EN300468DVB系统中的业务信息(SI)规范(DVB—SI)。
·EN300472DVB的比特流中传送图文信息的规范(DVB—TXT)。
·EN301192数据广播的DVB规范(DVB—DATA)。
·TS102201DVBIRD的接口技术规范(DVB—IRD)。
·EN50221关于条件接收和其它DVB解码器应用的通用接口规范(DVB—CI)。
·TS101197—1DVB系统中同时加密(SimulCrypt)的技术规范(DVB—SIM)。
·ETR289通用加扰系统描述(DVB—CSA)。
·ETR154MPEG—2系统、视频和音频在卫星、有线和地面广播应用中的实现指南(DVB—MPEG)。
·ETS300800有线电视分配系统的交互通道(DVB—RCC)。
·ETS300801通过PSTN/ISDN的交互通道(DVB—RCP)。
·ITU—TJ.112建议交互式有线电视业务传输系统。
·IEEE802.3以太网协议。
·ISO/IEC14496甚低比特率音频视频编码。
·ITU—TH.263低比特率通信用视频编码。
·ISO7816智能卡(Smart Card)规范。
三、频率范围
根据行业标准GY/T106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上行业务的频率范围为5MHz—65MHz,过渡带的频率范围为65MHz—87MHz,调频广播业务的频率范围为87MHz—108MHz,模拟电视、数字电视、数据业务等的下行通道频率范围为110MHz—1000MHz。
四、设计原则
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的设计原则要遵循《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国家广播电视有关政策法规。
1、基本要求
·低价位、多功能;
·稳定可靠,寿命长;
·具有功能可扩展性,能软件升级;
·使用8MHz模拟带宽;
·可支持回传信号;
·操作方便,尽可能在前端设置,减少用户设置项目;
·支持数字电视有条件接收。
2、模块化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的模块化,主要是指概念上的模块化,即它要包括当前技术成熟的数字电视综合解码器(IRD),电缆调制解调器(CM)和网络电视(WTV)等几种不同产品的功能。具体实现时,可根据市场和用户的需求,将这几种不同功能的产品进行灵活组合。方式可以是: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由这几种完全分开的产品组成;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由这几种产品稍加改造,以插板的形式组合起来;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可利用多种专用芯片,采用两个调谐器方式,分别工作在数字电视综合解码器(IRD)和电缆调制解调器(CM)模式。系统在一个主板上实现。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也可采用通用CPU为基础,通过开发软件功能模块,根据不同需求,加入各种应用软件,来实现多功能需求。
3、开放式结构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应采用开放式结构,不搞自我独立封闭的体系,应遵循国家、行业标准,并参考公认的国际先进标准,保证厂家同类产品的相互兼容。
4、综合业务
可以接收模拟电视、数字电视和加密数字电视,进行视频点播或准视频点播和收发数据信息(如电子银行、电子商务、因特网浏览、网络购物、远程教育和电子邮件等)。
5、有条件接收
有条件接收系统的应用要符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法规。优先考虑采用具有我国自有知识产权的并得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系统。
用户终端的设计和实现应充分考虑全国或广大区域内使用统一的有条件接收体制的可能性。
6、用户管理
用户终端能够满足在全国或广大区域内统一的用户管理体制下使用的要求。
7、中文电子节目指南
用户终端的设计和实现要充分考虑使用全国或广大区域内统一标准规范的中文电子节目指南的可能性。
五、功能描述
1、基本功能
·支持数字视频压缩标准(ISO/IEC13838信息技术—运动图象及其伴音信号的通用编码)。
·支持传输标准(GB/Txxxx—xxxx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
·支持中文电子节目指南(EPG)。
·通过使用智能卡,能够接收数字付费电视节目和付费频道,具有安全可靠的解密功能。智能卡物理接口符合ISO—7816标准。
·可以接收模拟电视节目。
·具有PAL电视信号输出端子。
2、可选功能
·可以在电视上浏览因特网和收发电子邮件(网络电视功能)。
·利用无线键盘把用户的选择送给综合业务用户终端。
·提供以太网标准接口、IEEE1394高速串行接口或USB等接口。
·支持软件下载升级,支持图象和视频下载。
·支持中文图文电视传输规范,可处理在模拟电视场逆程中传输的数据信息。
·有回传接口(例如电话线方式)。
3、功能的扩展性
考虑到目前大多数有线网络是单向,因此用户终端所支持的业务建议从单向广播式业务(数字电视、单向数据)开始,随着有线网络的双向化改造的进展,用户终端逐步支持双向数据业务。相应地,用户终端的结构和功能也要与此相适应。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有关数字电视部分应考虑将来在两方面的可扩展性:在信道解调方面,从有线网络的QAM解调,扩展到支持卫星数字电视(QPSK)和地面数字电视(由相应国家标准确定的信道编码和调制方式)的解调;在信源解码方面,从支持标准清晰度电视(SDTV)到高清晰度电视(HDTV)的解码。
六、主要物理接口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有关数字电视接收部分的接口建议满足“TS102201DVBIRD的接口技术规范(DVB—IRD)”的规定。主要物理接口包括:
·在VHF/UHF波段内的射频输入/输出;
·调制解调器(PSTN或CATV、SMATV)接口;
·视频信号;
·音频信号;
·数据信号输出;
·控制信号的物理接口;
·可拆开的条件接收模块的接口。

编制说明
《关于我国现阶段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草案)》(以下简称《意见》)的编制是考虑到目前全国广电系统很多单位正在建立或计划建立数字电视系统或加密数字电视系统。为使全国或广大区域内使用统一的标准体制,以便节目的互通和网络的互联,特编制《意见》。
考虑到国家标准的相对满后,执行本《意见》时,在严格遵守国家现有标准的前提下,还可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已成熟的标准。关于这一点,《意见》第二款对可参考的国际标准有明细列出。
《意见》主要针对数字电视综合解码器(IRD)、电缆调制解调器(CM)、网络电视(WebTV)。其它类型的用户终端不在本《意见》考虑之内,如IP用户终端等。
本《意见》第四款设计原则中的第5、6、7三条,强调了有条件接收、用户管理和中文电子节目指南(EPG)体制标准的统一,其目的是希望建立全国或广大区域内统一体制、四级管理(或多级管理)、末端收费、按比例分成的模式,避免将来一个用户用多个用户终端收看不同的节目的局面。同时,也有助于形成规模化的用户终端民族产业。


200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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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4年1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4年12月)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王立平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杨伟炎、陶西平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1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六日


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改善市容环境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城市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的查处、拆除工作。

  第三条 本意见中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管理等方面规定的违法建设与违规搭建,包括: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二)不符合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擅自占用公共道路、绿地等公共资源无合法手续的各类搭建。

  (三)擅自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未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在堤防和护堤地建设的房屋及在河道滩地修建的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拆除各类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的分工是:

  (一)本意见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局)负责查处。

  (二)本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市住建委负责查处。

  (三)本意见第三条第(四)项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市水利局负责查处。

  市规划局负责违法建筑性质的认定;对违法建筑性质认定意见分歧较大难以认定的,由市政府指定的有关机构作出认定。

  公安、工商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助、配合做好查处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定全市违法建筑拆除工作规范性文件,督促、指导、协助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违法建筑拆除工作,跨区的重大违法建筑拆除行动或各区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执法力量不足时,负责统一调度全市城管执法力量提供支持。

  第八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在查处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后,查处部门可以代为拆除。

  第九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自拆的,查处部门及时向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书面报告或函告,提出强制拆除意见。

  第十条 对于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查处部门必须即时调查,现场勘验,并责令停工。

  (二)经确认是违法建筑的,查处部门必须限期拆除。

  (三)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查处部门报告或函告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强制拆除已建成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在接到查处部门书面报告后3日内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告知其在限期内自行搬移物品并拆除违法建筑。

  (二)在自行拆除期限内,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建筑当事人的意见,上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其自动履行。逾期仍拒不自拆的,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三)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出到场通知书,书面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临时存放物品的地点、领取物品的时间等,逾期未领取的,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四)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自拆的,书面通知电力、市政公用等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接到协助拆除的通知后按照指定的时间对该违法建筑实施停电、停水、停气。

  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时,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提供执法保障;其他有关机关必须各负其责,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五)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制定强制拆除方案。强拆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1.案情简介及强拆时间、地点;

  2.组织指挥;

  3.人员安排及分工;

  4.确定公安保障力量;

  5.机械设备;

  6.强拆实施步骤;

  7.工作原则和要求;

  8.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9.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强制拆除现场执行步骤:

  (一)确定安全警戒范围,进行清场,查看水、电、气、电讯等切断情况。

  (二)做现场拆除执行记录。

  (三)移挪、清点登记违法建筑物内的物品,必要时现场公证。

  (四)组织人员进场拆除违法建筑。

  (五)清运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按本意见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当事人承担。拒不支付拆除人工费用的,以料抵工。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安排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经费;市人民政府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成绩突出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对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 对于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阻碍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意见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