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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01:23  浏览:9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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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中资保险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银函〔1999〕338号),商业银行法人可以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外资保险公司另行规定)试办大额、长期协议存款,现将此函转发给你们,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1999年10月1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商业银行向保险公司吸收协议存款的函》(保监函〔1999〕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增加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便于商业银行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意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
保险公司协议存款仅限于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办理,外资保险公司另行规定。协议存款期限仅限于5年以上(不含5年),5年期以下(含5年)存款仍按同期同档次法定存款利率执行。此前尚未到期的保险公司存款仍按原期限和利率水平执行到期。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
额为3000万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凭证可用作融资质押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办法执行。
为防止出现因保险公司存款变动影响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情况,请你会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违反规定强令企业事业单位在指定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22号),不得指定保险公司办理协议存款的银行。
与此同时,我行将发文通知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



199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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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2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交易,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品生资料是指以工农业生产建设所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机电设备等工业品物质资料(不包括商业部门和农业生产资料部门分工管理的工业品生产资料)。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内从事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物资行政主管部门是规划管理同级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的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计划、物价、审计、税务和银行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监督工业品生产资料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下列工业品生资料,不得进入市场:
(一)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和合同订购的;
(二)国家统一收购和国家禁止自由购销的;
(三)国家实行强制淘汰报废的;
(四)国家规定应领取工业品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
第六条 生产建设单位多余闭置的生产设备可进入市场,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进入市场的工业品生产资料,应当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说明书。
具有使用价值的次品,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降价销售。
第八条 开办经营工业品生产资料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专业经营场地和仓储条件;
(三)法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四)较稳定的生产资料来源和销售供应范围;
(五)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有资格证明的专业会计人员等。
第九条 开办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企业,必须持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经同级物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给经营许可证后,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条 工业品生产资料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下列分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从事经营活动:
(一)依法成立的物资企业或所属联合购销企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工业品生产资料;
(二)生产主管部门的销售单位,各种工业企业、工业企业集团、生产性经济联合体的供销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售可以自销的产品;
(三)商业企业、供销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营工业品生产资料;
(四)个人可销售自产自销的工业品生产资料。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专营和指定单位经营的工业品生产资料,禁止非指定单位和个人经营。
第十二条 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交易必须进入国家指定的生产资料市场,禁止场外交易。
第十三条 凡销售和购买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在自治区和各盟市设置的物资交易场所参加交易,不受行政区划、行业部门的限制。
第十四条 进入市场的工业品生产资料,有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必须执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包括国家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等),没有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实行市场调节价。不论实行何种价格,都要明码标价,公开交易。
第十五条 国营、集体林业单位和企事业销售自产的非统配木材,须持旗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销售证明。个人出售自产木材须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并须进入生产资料市场或指定的市场出售。
第十六条 工业品生产资料交易,除数量不大即时结清的以外,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单位之间购销业务,一律通过银行结算。
生产企业和物资经营企业凭盖有市场专用章的合同或发票以及出具的证明,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运输手续。
第十七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工业品生产资料,在满足区内生产建设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销往区外。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没收的生产资料,必须在指定的生产资料市场销售或委托物资经营企业代销。
第十九条 经营工业品生产资料的企业必须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按时报送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或伪造营业执照经营工业品生产资料;
(二)销售劣质工业品生产资料;
(三)抬价抢购套购或削价倾销;
(四)垄断货源,强制、胁迫他人接受其限制条件;
(五)倒卖计划调拨产品、凭证、批件、许可证、提货单和发票;
(六)买空卖空、就地倒卖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七)国家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和第二十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批机关、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经营单位合法权益,由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刊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以国务院公布的目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2月21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收节支制止浪费支援抗洪救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收节支制止浪费支援抗洪救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98〕国管办字第206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我国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水灾害,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巨大,灾区抗洪救灾和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任务非常艰巨,需要大量的财力和物力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也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认富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长江抗洪抢险工作的决定》(中发电[1998]3号),坚决落实江泽民同志在湖北视察抗洪抢险工作时的重要讲话,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努力增收节支,制止铺张浪费,节约财力、物力,支援灾区抗洪救灾和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为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8%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收节支制止浪费支援抗洪救灾工作的通知》精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部门要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认真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各项标准办事,坚决反对铺张浪费。
  二、 量入为出,加强预算管理。今年下半年不再追加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各部门的各项开支不得突破核定的预算,没有预算的项目不安排支出。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收入必须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财政部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各部门的其他收入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三、 厉行节约,挖潜节支。各部门要精打细算,调整支出安排计划,在保证个人经费和抗洪救灾等重点支出的前提下,大力压缩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邮电费、交通费等项开支,暂停购置、更新各种办公家具和现代化办公设备;新组建部门确需购置的,也要以保证办公基本需要为准,不得追求高档、豪华。各部门要组织专人收取垫支的取暖费,努力提高回收率。合署办公的部门,要合理分摊有关费用。要进一步挖掘节支潜力,从节约一滴水、一度电做起,坚决杜绝各种浪费现象。
  四、 严格机关及其后勤单位车辆管理。年内各部门用车不再更新。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原则上继续使用原有车辆或在部门现有车辆中调剂解决。新组建单位和班车到更新期限的部门不得再行购置班车,可以部门为单位统一租用班车,但不可租用高档豪华车辆。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年内不得购置小汽车。
  五、 坚决精简各种会议,压缩会议费用开支。各部门要减少会议数量,可开可不开的会议,特别是无实质内容的会议坚决不开;确需召开的会议,要压缩时间,控制规模,减少与会人数,并尽可能在本部门的宾馆、招待所或中央、国家机关其他部门的宾馆、招待所召开;没有保密要求的会议,提倡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要严格会议费支出管理,不能借开会之机,将一些与会议无关的支出列入会议费开支。
  六、 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无线移动电话。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无线移动电话。目前无线移动电话数量尚未达到规定控制总量的部门年内也不许购置。无线移动电话的费用支出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七、 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楼堂馆所和装修办公用房。各部门从1997年起3年内不准新建、购买或改建、扩建办公楼,也不准以建业务楼的名义新建办公楼。现有办公用房从1997年起,除正常维修和抗震加固外,3年内不准进行装修。进行正常维修和抗震加固,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扩大维修范围和任意增添设备,不得将修缮经费和抗震加固经费挪作他用。
  八、 严禁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各部门要坚决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接待工作要从俭,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工作餐标准,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利用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禁止以出差为由用公款旅游,禁止参与用公款支付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增收节支的具体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收节支制止浪费支援抗洪救灾工作的通知》的贯彻落实。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