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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施行后《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是否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38:17  浏览:95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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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施行后《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是否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施行后《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是否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2月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施行后《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是否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施行后对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可否判处死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施行后,《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不再适用。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施行后对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可否判处死刑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公布施行后,对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可否继续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6)项的规定,即可否适用“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的规定。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一款已对过去的规定作了修改,明确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最重刑罚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故不再适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6)项的规定,不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一款,只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作了补充规定,只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较轻”的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未作规定,应继续适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6)项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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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9年4月24日工考委第14次扩大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培训考核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和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工人等级考核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领导下,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工人的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三条 工考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
  第四条 工考委设主任1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国管局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领导担任;副主任若干名,委员10-12名,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担任;秘书长1名,由常务副主任兼任。
根据工作需要由工考委聘请顾问若干名。聘任副秘书长1名,由培训考核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 工考委下设办公室,并根据需要下设烹饪、服务、汽车、修建、印刷、幼教等若干专业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5—8名,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工考委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有关单位作为培训基地,承担各专业的培训任务。
  第七条 工考委成员变动,由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员的意见,报请工考委主任批准;领导小组成员变动亦由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员的意见,报请工考委秘书长批准。



第三章 主 要 职 责



第八条 工考委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及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人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所属各领导小组工作;
  (三)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工人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的工作;
  (四)负责高级技师、技师和工人技术等级的核准、审批及发证工作。
  第九条 工考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在工考委的领导下,负责工考委的日常工作:
  (一)负责工人培训、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工考委报告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二)负责组织拟定工人培训、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办法,并组织落实;
  (三)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工人培训、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四)负责工考委各种会议的组织工作,并协调、联系各专业考评领导小组和各考评基地的工作;
  (五)负责办理有关证件的制发工作;
  (六)负责考评人员和教师的培训及有关聘任工作;
  (七)负责工人考核培训、考核、技师评聘工作的基本情况统计,工作简报、业务资料汇编及文书档案、印信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领导小组负责本专业工人培训、考核和技师考评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具体组织规范化的培训。



 第四章 会 议 制 度



第十二条 工考委实行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一)工考委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其主要任务是:讨论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讨论和审议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审议各项工作制度;讨论和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问题。
  (二)工考委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和秘书长参加,其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培训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研究拟定全体会议有关决定的具体办法; 审定办公室在严格工作程序,加强内部建设等方面拟定的制度办法;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
  (三)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其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本专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评议审核工人技术等级、技师及高级技师考核成绩及核发《技术等级证书》名单;其它需要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本专业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工考委全体会议议程、主任办公会议议程由秘书长审定;领导小组会议议程由办公室审定。
  第十四条 参加扩大会议的人员以及列席人员由办公室审定。
  第十五条 工考委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领导小组会议均印发会议纪要,并视情况印发工作简报。



第五章 文件报批、签发制度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报工考委的报告,须经组长签字后,由办公室汇总呈报。
  第十七条 以工考委名义发出的各种文件由工考委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以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各种文件由工考委秘书长签发。



第六章 培训考核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工人培训考核的报名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印发报名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由办公室存档,其复印件由各专业(培训基地)管理。
  第二十条 培训工作由培训基地统一安排,其培训计划必须提前报办公室审定(培训计划包括时间、地点、人数、课时、培训内容等)。
  培训应按计划进行,未经办公室统一,不得更改。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理论考核、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要逐步使用国家试题库。未建立国家试题库的工种,办公室要逐步建立试题库,进行规范化考核。
  各专业考核成绩单报办公室统一制表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工人技术等级、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经领导小组评议审核后,由办公室统一报工考委主任审批。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者, 由工考委颁发证书。发证日期以工考委主任签发日期为准。
  第二十四条 证书的核发由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二十五条 证书由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持介绍信统一到办公室领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工人技术等级、技师、高级技师的核发证书名单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室存档。其它与培训考核有关的试题、业务资料等须办公室保存两年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和技术审评收费的解释

国务院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和技术审评收费的解释
国务院法制办:


  你办转来铁道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国发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分类管理,并分别采用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形式。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的要求,凡按“条例”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并按通过审查的评价大纲,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凡按“条例”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都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审评


  “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预审、审核、审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费用。”根据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该条所称“预审”,是指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预审;该条所称“审核”,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核;该条所称“审批”,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可见,“条例”所称“预审、审核、审批”,是指有关主管部门以行政管理为目的进行的行政性预审、审核和审批。

  由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在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性预审、审核和审批之前,应由有关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性审评。由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性审评,不属于行政预审、审核和审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技术审评费用。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审评的收费,国家物价和财政部门确定了专门的标准。这一收费标准通过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的审查,应继续执行。

  国家物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审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在国家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评费的规定》(价费字[1992]435号)、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国家环保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费中提取技术审核费的复函》(财综字[1995]140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审评收费的函》([1992]价费字582号)等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