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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22:03  浏览:9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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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行)

决定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责令其停业介绍,处以每介绍1人3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删除。
三、第二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第二十五条第(八)项修改为:“(六)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无理阻挠劳动监察人员实施劳动监察,对被监察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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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通知

交通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公路发[2006]204号



关于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
  2005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修订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并于200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规范和统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标识,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运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督促运输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区别于其他车辆的主要标识,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警示及救援参照作用,一旦发生运输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部门可根据标志提示,迅速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及时、正确地制订抢险方案,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各级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危险品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交通部门在2006年10月31日前,组织、指导、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安装或更换相应的标志灯、标志牌,确保标志标识正确、规范、醒目。同时,要对现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标识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立即进行整改。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的整改换发工作,应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逾期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原发证的单位吊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2006年11月1日起,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令)的相关规定,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时,对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的,不予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安全监管部门配合交通、公安部门,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严格执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要求在道路危险货物专用车辆上喷涂或悬挂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志。
  二、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标志安装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标志的质量和安装符合技术要求
  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指导和检查,督促运输企业严把道路危险货物标志的质量关,保证标志灯、标志牌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保证标志灯、标志牌的形式、外观、样式以及安装(悬挂)位置与标准要求一致。生产标志灯、标志牌的企业,应提供省级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标志灯的光源为荧光物质,荧光黄色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至少保持两年不褪色。褪色后应及时更换。标志牌的反光膜、印刷图形能有效地防止酸、碱液或腐蚀性烟雾的侵蚀,使用寿命不少于两年。
  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的标志灯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要求。不再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12.10款中对这类车辆标志灯的要求。
  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道路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各级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标志、标识,更不得以此为依据对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本通知下发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国家标准要求不一致的,一律按国家标准执行。2005年已经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系会议《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公交管[2005]49号)的要求喷涂、粘贴有关标志标识的,现有标志标识仍予以保留,并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安装标志灯、牌;对于其他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安装标志灯、牌,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的,还要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及其贯彻通知规定加装安全标示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3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的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通过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七条 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情况要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常委会委员要按照分工,积极参加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重要活动。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公正廉洁,不得牟取不正当收益。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