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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00:53  浏览:8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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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适度调控物价总水平,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价格,是指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各种收费标准。本办法所称市场价格调控,是指政府职能部门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市场价格采取的调控措施。
第三条 市、区、县(含新民市,下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全市从事商品生产经营、从事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调控市场物价
第四条 实行物价调控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每年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年度物价调控目标。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本地区、本系统的物价调控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完成物价调控目标。
第五条 健全市场物价监测制度。在市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区、县物价管理部门要按市物价管理部门要求,对本系统和本地区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定期向市场物价管理部门反馈。市物价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市场物价监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
市政府提出调控市场物价的建议,适时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
第六条 市物价管理部门要运用各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重要商品价格行情和变化趋势,引导消费,平抑市场价格。
第七条 市和区、县物价管理部门要指导各行业协会搞好行业价格协调,稳定行业价格秩序,防止商业企业之间和工商企业之间联手垄断市场价格。
第八条 建立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制度。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筹集价格调节基金。当市场重要商品出现短缺或价格波动过大时,动用调节基金对生产或经营环节给予必要的价格补贴,以增加市场有效供应,平抑市场物价。
第九条 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物资和商业部门要按市政府确定的商品储备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完成规定的储备品种和数量,以保证市场的正常供应,防止因供应短缺引起市场价格暴涨。
第十条 加强对国家定价商品价格调整的管理。调整国家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时,必须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审批。物价管理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情况,兼顾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物价总水平的影响,及时合理地调整国家定价的商
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对物价部门管理的经营性收费实行企业提价申报制度。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的收费,有关单位在提价前要按规定向物价管理部门申报,说明提价理由、提价幅度和出台时间,经认可后方可实行。实行申报制度的收费由市物价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十二条 控制重点行业和商品的经营差价率。对群众意见突出的个别行业和品种,必要时由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进销差价率或经营毛利率。
第十三条 实行限价措施。当少数重要商品价格出现暴涨或暴跌趋势时,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最高限价或最纸保护价。
第十四条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所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收购、销售商品或收费时,都必须按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贯彻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按《沈阳市价格检查条例》和《沈阳市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出售商品或收费价格高于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格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提价申报或备案制度的;
(四)突破规定的进销差价率或经营毛利率的;
(五)突破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的;
(六)不按规定将价格补贴款用于平抑价格的;
(七)串通提价或压价,垄断市场价格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物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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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对全市土地、矿产管理的重大政策、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重大片区和重点项目用地安排、土地和采矿权出让以及其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审议。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市本级(含湘潭高新区、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昭山示范区)经营性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实行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须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市所有经营性用地的挂牌出让底价和招商出让条件,须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审议同意。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全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公布实施。全市经营性用地前期开发工作,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管理。土地储备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进行。
经营性用地的前期开发,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委托湘潭地产集团经营有限公司、湘潭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或者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招商开发,被委托的土地前期开发单位不得引进社会资金合作开发和参与溢价分成。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时序、结构和布局实施宏观调控。凡未列入当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地。
第六条 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统一通过市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招拍挂。其他场所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交易活动。
第七条 统一土地价格管理。全市执行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各类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基准地价。土地上市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八条 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入纳入市财政,支出由市财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安排。
任何部门、单位和园区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实行“零地价”、“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以奖代投、补贴等形式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第九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经批准后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须在市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招拍挂出让(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的转让另行规定)。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涉及市城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者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市城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在市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未经批准或通过其他方式擅自处置的,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不予办理土地、房产权证过户登记。
第十条 严禁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市城区的土地使用者凡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程序招拍挂出让。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拔决定书等有关文书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建设位置、用地规模、用途等实施全程监管,并出具验收意见。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验收意见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房产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和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 全面清理整顿市城区土地招商开发合同履行情况。
(一)本规定生效之前,凡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投资方或土地使用权预购者未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签订的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二)按规定签订了合同,已完成土地报批、征地拆迁且工程建设已实施,或工程保证金已全部到位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
(三)签订了投资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建设尚未启动的,其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四)签订了土地使用权预购合同并已付款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除以约定的土地单价计算土地使用权面积,其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预购者在本规定生效之前未付款的,其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五)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经批准办理了协议出让手续的土地,仍然属于一级市场的土地,该土地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实际使用者时,必须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经营性用地出让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34号)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南通市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办发〔2002〕51号 2002年6月10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村镇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是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是南通市村镇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镇是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村镇创建工作,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和在苏中率先快速崛起奋斗目标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促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不断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创建文明村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为中心,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以创建文明集镇为
重点,以各种形式的文明户创建为基础,以解决农民及集镇居民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动员和吸引广大农民及集镇居民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第五条 创建文明村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当地总体工作布局,并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文明村镇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村镇经济不断壮大。深化农村改革,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农业产业化进程较快,贸、工、农协调发展;不断增加投入,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村、镇(乡)经济逐步壮大,经济发展速度超过所在县(市)区村、镇(乡)平均水平;依法纳税,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定购任务;建立农业和农村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为农民服务;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向农民收取的费用控制在政策规定范围之内;农民人均收入及增长幅度超过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


  第七条 思想道德教育成效显著。加强对农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有效,镇(乡)党校等宣传教育阵地健全,村设有农民教育的专门场所;广泛开展文明户等家庭文明创建活动,活动普及率达90%以上,邻里团结,家庭和睦,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社会风气良好;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移风易俗,有效遏制封建迷信、大操大办,实行殡葬改革,火化率达100%,无乱建坟墓现象。


  第八条 镇容村貌整洁优美。按照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扎实开展创建文明小城镇活动,有村、镇(乡)建设总体规划;镇容村貌整洁,道路平坦,公共设施比较齐全,环境优美,绿化工作达到市级先进标准;无违法用地、无乱占乱建现象;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控制达市级标准;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深入,创建卫生村镇活动成效明显,卫生工作达到市级先进标准。


  第九条 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民主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认真完成普法任务;民调组织健全,人员、措施落实,积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无民转刑案件发生;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邪教活动及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有力打击卖淫嫖娼、吸制贩毒、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娱乐服务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依法经营,管理规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无虐待和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包办婚姻现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创建达到市级先进标准。


  第十条 科教文卫稳步发展。尊师重教,积极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教育现代化工程,办好所属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和成人教育达到市规定要求;科技投入不断增加,有计划地进行科普、科技教育,积极推广农民致富实用技术;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效保护文物古迹,镇(乡)图书馆(室)、文化站等文化体育阵地健全,村设有书报阅览室,家庭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医疗初级保健成效显著,镇(乡)医院医疗设备比较齐全,村设有医务室;计划生育工作达标;镇(乡)建有广播电视站,有线广播进村入户率、通响率,有线电视入户率达到市规定的要求;群众文化、体育均达到市级先进标
准。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村、镇(乡)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党委(支部)、政府(村委会)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实施正确的领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意识强,创建文明村、镇工作有目标、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党、政及群团组织各负其责;党委(支部)政府(村委会)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注重自身建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公正廉洁,办事公道,在群
众中有较高的威信;镇(乡)务、村务公开,形成制度,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二条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全力以赴,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县(市)区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文明村镇创建的领导,村镇(乡)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的管理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根据创建标准,从本村镇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制定创建规划,并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组织干部群众广泛参与。教育、引导全体干部群众不断增强创建意识,使之了解本村镇(乡)创建工作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广泛、扎实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户评选活动,吸引广大农民及集镇居民积极参与。


  第十六条 开展共建活动。本着"自愿结合、因地制宜、互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积极开展城乡、镇(乡)企、村企、军民、警民等共建活动。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七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评选采取达标申报制,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以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申报南通市文明村镇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获得上一评选年度县(市)区文明村镇称号。对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优异的村镇(乡),经市文明委认可,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的评选:


  (一)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二)发生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有邪教活动的;


  (三)出现与文明村镇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的评选程序为:

  (一)自查申报。申报村镇(乡)对照标准进行自我测评,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二)张榜公示。申报村镇(乡)按照文明村镇评选公示制的要求,将文明村镇的标准、条件及市、 县(市)区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村镇(乡)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三)初评推荐。县(市)区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村镇(乡)进行初评,经县(市)区文明委报县(市)区委同意后,确定推荐名单,上报至市文明办。


  (四)集中公示。市文明办将基本符合评选标准、条件的申报单位名单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集中公示。


  (五)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市文明办也可视情况委托县(市)区文明办组织实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


  (六)审批命名。市文明办对前期评选情况进行汇总、评审后,对符合标准、条件的,经市文明委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南通市文明村镇及其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相关人员,上一级党委、政府可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已被命名的南通市文明村镇出现严重问题的,命名机关将视情予以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单位,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村镇,凡发现在评比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十九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一律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市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所在县(市)区文明办负责,并定期向市文明办报告。


  第二十六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为:村镇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创建活动记录,奖惩情况,村镇政务公开情况,申报、审批表和群众反映等。


  (二)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南通市文明村镇每年年终要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填表报所在县(市)区文明办,各县(市)区文明办汇总后报市文明办。


  (三)建立健全学习交流制度。市文明办根据南通市实际情况,对南通市文明村镇实行分类指导,同时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村镇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互相学习和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七条 加强检查指导。在非评选年,各县(市)区文明办要对所辖范围内的南通市文明村镇复查一次,并将复查情况报市文明办。市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南通市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如改变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及时向市文明委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