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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化肥分配、预拨、兑现、结算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33:19  浏览:9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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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化肥分配、预拨、兑现、结算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化肥分配、预拨、兑现、结算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9年4月24日,商业部

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是当前调动农民种粮和交售粮食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为了加快粮食生产,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一九八九年粮食合同定购继续实行“三挂钩”政策,同时中央和地方都适当增加挂钩化肥数量。为了认真落实挂钩政策,搞好一九八九年挂钩化肥的分配、预拨、兑现和结算工作,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做如下几项规定:
一、粮食合同定购数量,按中央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五百亿公斤计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以丰补歉,保证完成中央分配任务而增加的机动数,在拨付化肥时,统一按照中央核定任务的5%计算。
二、挂钩标准,按照不同粮食品种分别实行。每五十公斤大米、大豆挂钩标准化肥十五公斤,小麦、玉米挂钩标准化肥十公斤,其中,中央负担一半;地方根据自有化肥资源情况,在确定了本地区挂钩化肥数量后,连同中央专项安排的挂钩化肥数量,一并确定标准,向农民公布。
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出粮食的化肥补贴标准不变,仍为每五十公斤贸易粮补贴五公斤标准化肥。
三、中央负担的挂钩化肥实行参照上年实际预拨,按照当年实际结算,在下一个年度多退少补的办法。
四、中央负担的挂钩化肥,原则上分季均衡拨付。为了支持春耕生产,上年的第四季度提前预拨一部分,同时尽量增加第一季度的拨付数量。
五、向农民供应挂钩化肥,在合同签订后,应预拨一部分化肥,并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尽量减少供应批次,简化供应手续。向农民供应挂钩化肥的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地制宜作出规定。
六、各地要切实加强挂钩化肥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手续,严禁截留、挪用、私分、克扣,如有违犯者,必须做出严肃处理。
七、各地要继续严格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10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对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物资的分配、调拨和供应继续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认真抓好落实。哪一级、哪一个部门出现问题,由哪一级、哪个部门负责。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挂钩化肥的分配,预拨、兑现、结算等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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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1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了使《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更好地适应我市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市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对《办法》做以下修
改:
一、《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各类中学、小学(含盲、聋哑、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下同)。”修改为三款: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的各类中学、小学(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校(园)舍、场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校舍、场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其他学校的校舍、场地由其主管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修改为“青岛市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校舍、场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其他学
校的校舍、场地由其主管单位或审批部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青岛市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小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分立、搬迁,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征得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中小学校原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修改为“中小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青岛市或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征得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人民政府审批。
中小学校原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按照管理权限,由青岛市或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四、《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新居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必须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规划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修改为“新居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必须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规划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学校应与其它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
使用。”
五、《办法》第六条:“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验收。”修改为“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
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将学校建设的有关资料同时报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六、《办法》第十一条:“校舍、场地必须用于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不得出租、出借。”修改为两款:
“校舍、场地必须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为改善办学条件,确需改变学校闲置房屋、场地用途的,各区属学校必须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学校必须经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办法》第十五条:“崂山区、黄岛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修改为“各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995年4月8日

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2001-2005年)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5号




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2001-2005年)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积极推动全国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引导地方政府和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2001-2005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0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时参考。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2001-2005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01号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