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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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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1999年8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决定,做好我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促进各级政府有计划、有目标地改善所辖区域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各乡、镇政府及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第三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各级政府对所辖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把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以签订责任书和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形式,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认真实施,并接受上级政府检查、考核和验收,使所辖区域的环境质
量达到或者优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度。
第四条 各级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的指标和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并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期限为一届政府的任期年限,新一届政府执行新一轮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在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期限内,如更换责任人,其新的责任人,必须继续执行原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直到政府任期年限届满为止。
第六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的指标和内容,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其中包括环境质量和自然生态;污染防治及污染物总量控制;重点区域、流域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环境保护投资、环境建设等。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环境经济、技术政策,以确保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各级政府必须与上一级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计划的指标。各市、县、自治县政府下属的有关部门,必须与本市、县、自治县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环境保护计划和指标。凡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的企事业
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与所在市、县、自治县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环境保护计划和指标。
第九条 省内跨区域和流域的环境与生态问题,应当根据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控制及自然生态保护的目标与要求,由有关市、县、自治县政府同省政府签订区域和流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分别完成所辖区域和流域的环境保护任务。
第十条 凡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当地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要求,确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内容,包括维护生态平衡、节约资源和能源,综合利用“三废”、清洁生产、
污染防治、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等指标。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更换法人,其新的法人,必须继续执行原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 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过程中有关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的数据,属于各级政府应当完成的,由同级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部门提供;属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完成的,由其自行监测和统计,没有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上一级政府作书面报告。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对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进行自查,写出总结,向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各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对上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当地政府报送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各市、县、自治县政府考核验收组对其所辖区域内的责任单位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并考核验收,验收结果报本市、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公布;省政府考核验收组对各市、县、自治县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并考核验收,其中
对城市的考核工作,可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一并进行,验收结果报省政府批准公布。在考核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应当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评定等级根据考核成绩确定。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评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单位拟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人事、监察部门要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单位进行监督,促使其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定期发布公告,设置热线电话,方便公众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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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2)农(检疫)字第11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为了做好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害随装载容器、包装物传入传出国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制定《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传入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出境、过境的集装箱、木箱、竹筐、草袋、木质包装材料等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对来自植物疫区具有木质结构或箱体内带有木质托盘、垫板的集装箱(含空箱和实箱),以及木质包装材料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二、应施检疫的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押运人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报检人报检时应提供有关单证和资料,并负责开拆箱和恢复原包装。

  三、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及来自植物疫区应施检疫的进境装载容器、包装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或作检疫处理。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经批准同意,对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进境的装载容器、包装物运抵到达地或其他规定地点实施检疫的,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检查装载容器、包装物外表(必要时要进行消毒),核对单证,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并负责通知到达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一般由货物装箱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需在出境口岸作拼装等装载容器,要在出境口岸进行检疫。出境装载容器随同货物一起,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验证,并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交海关验放。

  四、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出境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可与货物同时检疫。符合中国或输入国家检疫要求的,进境的出具《检疫放行通知单》,出境的出具检疫证书。经检疫发现危险性病虫害的,作除害或销毁处理。

  来自植物疫区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经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放行通知单》。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性病虫害名录所列病虫害的,作除害或销毁处理。

  对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经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现场查验,凡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规定的,实行检疫监督,出境口岸不再检疫。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性病虫害名录所列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

  凡属亚欧大陆桥国际联运过境集装箱的验放,按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关于亚欧大陆桥国际集装箱过境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来自非疫区,又未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不实施检疫。

  六、本办法规定的动植物疫区名录,植物检疫部分见附表。

  七、来自植物疫区的入境空箱,为缩短空箱在入境口岸停放时间,有条件的陆运口岸,也可在入境前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部门事先进行杀虫消毒处理。

  八、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1999〕27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各级经
贸委要把电力体制改革列入1999年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
稳妥地组织实施。
  二、推进厂网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电力市场,是一项复杂
的系统工程,要按照国家经贸委的统一部署,有计划地分步推进。6个试点省(
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抓紧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发电市场运行和监管
的规则,其他地方经贸委应做好调查研究等前期工作。
  三、各省(区、市)经贸委要与本省(区、市)电力局相互配合、密切协作,
按照《通知》中确定的原则,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共同推进本地电力工业政
企分开的改革。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1998]14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邻、国家电力公司提出的《关于深化电力工业
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
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1998年11月27日)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工业体制改革,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经商有关部
门和国家电力公司,现对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厂网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电力市场
  我国从80年代开始,实行集资办电、多渠道筹资办电等政策,促进了电力工
业的发展,形成了多家办电的格局。当前,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总体上已经改变,
电力供需已基本平衡。为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电 价,
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应积极推进电厂、电网分开(简称厂
网分开)的改革,打破垄断,实现电网调度的公平、公正、公开和电厂之间的平
等竞争。为此,选择上海、浙江、山东和辽宁、吉林、黑龙江六省(直辖市)进
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时试点。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发电市场
运行和监督的规则,并加强对试点工作地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坚持政企分开、省为实体的方针、深化省级电力公司的改革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电力局(公司),要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时,将现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
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均
不设立电力专业管理部门。
  实行政企分开后,深化省级电力公司为实体的改革,每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只设立一个省级电力公司、对全省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这符合电
力工业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电力工业发展的实际,有利于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
积极性,有利于电力工业健康发展。为此,首先在东北电力集团公司进行试点:
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在地沈阳市设立辽宁省电力公司,将黑龙江省、吉林省电力
公司改组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改组为国家电力公司分
公司。 
  三、加快实施全国电网联网,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我国电力资源分布不平衡,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是我国电力工
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必须加快实施全国电网联网。为便于三峡输变电工程
和全国电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将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改组为国家电力公司的
事业部。为充分利用南方电网(包括广东、贵州、云南三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的电力资源,实施国务院确定的“西电 东送”战略,充分发挥国家电力公
司的协调作用,促进南方电网的发展,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实行厂网分开,其
电网部分进行资产重组后作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由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管理,
电厂独立运作。 在香港注册的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全
资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为加强对境外公司的管理和防范金融
风险,撤销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将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改组为国家电力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网和城市电网改造、实行城乡同网同价,
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对开拓农村市场,繁荣农村经济,促
进电力管理的城乡一体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经贸委将根据国务院关
于改革农村电力体制有关文件的精神,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具体组织实
拖。   
  五、规范国家电力公司向子公司收取资产收益的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国发[1996]48号)规定,国
家电力公司每年向子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折旧费,作为再投资的资本金。为进一
步规范母子公司的权益关系,国家电力公司从1999年起停止对子公司收取折旧费,
改为收取投资收益,由国家电力公司制订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审批。国家电力公司
要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水平。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
性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体制转换期间,要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
章制度,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做到供电不间断,国有资
产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