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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09:27  浏览:9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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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印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1987年3月14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区)人民政府:
《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并指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各地情况不一,开展这项工作需逐步进行,应以民政部为主先进行探索和试点,不宜一下铺开。”现将民政部给国务院的报告印发你们,望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

附: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1986年12月24日)
国务院:
“七五”计划明确提出,“七五”期间,我国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这是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课题,特别是在农村更是全新的领域。为了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我部于一九八六年初即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开展理论探讨,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进行了试点。十月中旬又在江苏省沙洲县召开座谈会,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长、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专家学者,探讨了在我国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形成了一些粗线条的构想。现将主要意见报告如下:
一、新形势下的新情况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成功,使中国农村出现了飞跃式的进步,从经济领域到思想观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由于农村改革正处于两种体制并存的过渡时期,新旧体制还在发生摩擦,为新体制服务的一些配套工程还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因而各地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主要是:一、产业结构、劳力结构的变化,促使家庭向小型化转变,家庭的养老扶幼功能在削弱;二、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改善,人口寿命延长,老年比重增加,养老任务加重;三、一些地区原有的集体保障功能削弱,新的保障体制没有建立;四、由于千千万万农民从事商品生产,参与流通,进入多种经营领域,风险加大;五、一些地区已出现挥霍浪费的现象,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更为普遍,消费需要积极引导。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受一九五八年“共产风”的影响,又出现了“十个不要钱”、“八项免费”,大包大揽社会福利的倾向。这些新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必须有紧迫感,理顺各种关系,拖得越久,积累的问题越多,解决问题越困难。这不仅影响农村社会的安定,而且将影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大家认为,适应农村新的形势,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必然的配套措施。目前,不少地方的群众已经自发地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应抓紧时机,因势利导,积极工作,实现“七五”计划的要求。
二、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构思
大家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须与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建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国家、集体、个人承受能力为限度。当前,要以“社区”为单位,以自我保障为主,充分重视家庭的保障作用。在起步时,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范围要由小到大。根据我国农村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目前只能先建立“社区型”的以乡为单位的社会保障网络。在自愿的基础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实行自我保障,然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展,逐步完善,形成全县、全省以致全国的保障体系,最后经过立法,成为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是内容要因地制宜,由少到多。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三个经济地带的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保障的内容不可能搞一个模式。目前,贫困地区主要搞救济和优抚,首先解决五保户和群众的温饱;经济中等水平地区,在救济优抚的基础上,开展福利生产,兴办福利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互助储金活动;经济发达地区,应在上述基础上,积极引导群众开展社会保险。无论哪类地区,都应先从解决群众最急需的项目开始,随着经济发展逐渐增加。
三是标准要由低到高。由于社会保障的标准具有不可逆转性,开始时标准要低,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做起,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不能超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担能力。
三、资金来源
大家认为,妥善地研究解决资金来源,建立基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条件。“七五”计划指出,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改变过去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也要贯彻这一精神。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积累和农民个人收入不高,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不仅不能照搬国外做法,也不能照搬国内城市的做法。不同地区要采取不同的筹措办法。贫困地区,以国家提供的救灾费、救济款、优抚费和各级财政补贴为基本保障资金,继续发挥现有福利网络的作用。这些地区的群众无力出钱,可在自愿的原则下,开展互助储金活动。富裕地区,要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分担的办法。具体分担比例,要根据保障项目的不同性质而区别对待。这类地区乡镇企业比较发达,可以提取一部分资金;群众比较富裕,个人也应出点钱;有的保障项目甚至应以个人出钱为基础,以便增强群众的自我保障观念,把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力和义务统一起来,防止产生依赖思想。
应该指出的是:社会保险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在生病、致残、失业、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我国在城市已建立起以劳动保险、公费医疗、职工离退休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在农村还没有这方面的工作,必须探索。
社会保障资金要按不同的保障项目,分别建立基金制,这些基金要与地方财政分开,单独列户,自主管理,群众监督。并通过生产的发展,逐步加以扩大。
四、重视家庭的作用
家庭是我国农村传统的保障单位,分布最广,覆盖面最大。家庭的照料比任何专门机构更情愿,更有效。因此,在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一定要吸取西方国家过多的社会保障促成家庭解体的教训,发挥家庭的保障作用,可以减轻社会压力。
发挥家庭保障作用,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二是要坚持依法办事,用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要通过普法教育,使社会成员都懂得,父母有扶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三是逐步实行鼓励家庭保障的优惠政策和开展有效服务。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可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如:建立必要的制度,把敬老扶幼列入乡规民约;在乡、村成立老年人自愿的组织——老人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倡和表彰亲朋邻里互助互济的风气,重视和支持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等。
五、明确主管的部门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制度,在我国是新事物,但许多具体工作,已经开展多年。民政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当部分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根据“七五”计划界定,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扶工作四项内容,除社会保险由几个部门分别承担外,其余三项都是民政部门已经主管的任务。而且民政部门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组织系统,培养了一批熟悉这项业务的干部队伍,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任务繁重,要求紧迫。必须有一个主管部门,抓试点,搞规划,进行理论探讨,政策研究,总结经验,反映情况。民政部愿意承担这项任务。
以上构想是否妥当,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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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2007年猪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2007年猪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2006年夏秋之季,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猪“高热病”疫情,对养猪业造成很大损失。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我部及时部署开展各项防控工作,通过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分离鉴定、动物试验等科技攻关,发现了高致病性蓝耳病变异病毒(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变异病毒),证实疫情主要是由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引起的,并研究制定了相应的防控技术措施。为做好2007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猪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猪病防控的组织领导

  养猪业在我国畜牧业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以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为主的猪病对养猪业危害很大,各地要高度重视。目前即将进入猪病高发季节,近期各级兽医部门要把防控以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为主的猪病防控作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各项部署安排,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积极做好猪病防控准备工作

  各级兽医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按照我部组织制定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附件1)和《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附件2)要求,制定本地猪病诊断、免疫和消毒程序及治疗方案,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猪病防控技术培训,做好防控猪“高热病”各项应对准备工作,确保发生疫情时,能够及时诊断,及时处置,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三、强化主要猪病免疫

  各地要按照要求,在5月中旬猪病高发季节前,完成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主要猪病免疫和强化免疫工作。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使用即将投入市场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或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猪瘟推荐使用猪瘟兔化弱毒脾淋苗,通过有效免疫,建立预防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主要猪病的有效免疫屏障。

  四、加强疫情调查监测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等单位,要配合曾发生疫情地区的兽医部门,加强对生猪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疫情发生规律,查清疫源,消除疫情隐患;发生疫情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疫病诊断,提出防控方案,指导做好防控工作。

  五、加大检疫监管力度

  各地要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加强对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禁收购、贩运病死猪及其产品,加大公路、铁路等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力度,防止流通传播疫情。

  六、加强养殖环节管理

  各地要积极推进改善中小养殖场(户)防疫和圈舍卫生条件,建立定期免疫、消毒及人员管理等防疫制度,增强饲养者防疫意识,提高防疫水平。规模饲养场必须实行封闭饲养,对引进猪要严格隔离检疫,严格限制人员流动,防止疫情传入。

  七、加强防控知识宣传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主要猪病防治知识宣传,做到对病死猪“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提高广大养殖者防控疫病的知识水平和意识。

  附件:1.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70403317878177165.doc
     2.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70403317878641185.doc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开发、统一机型,提高全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范围如下:
(一)列入国家和全行项目计划内的项目;
(二)全行电子化建设中急需解决的、具有全局意义的基础性和难度大的项目;
(三)全行在各地区电子化建设中急需解决的、具有地区性意义的、由一级分行开发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一)在全行系统推广应用的项目或项目费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重大项目;
(二)跨一级分行的区域性项目及全行系统计算机应用改造项目或项目费用在5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属一般项目;
(三)仅在总行机关或一级分行内推广使用或项目费用小于500万元的项目属小型项目。
第四条 重大项目报送行长办公会讨论,由行长审批;一般项目由主管行长审批;小型项目由总行科技部总经理审批。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由总行科技部和一级分行科技处组成。总行有关职能部、室、中心及一级分行各业务部门在项目立项、开发、试运行、验收、鉴定、推广应用等阶段协助科技部及一级分行科技处对相关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总行科技部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审定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
(二)审定项目主要阶段报告;
(三)根据国家计划和全行计算机应用项目发展规划,逐年编制并下达全行计算机应用项目年度计划;
(四)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
(五)监督、检查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六)定期、不定期地检查项目进度情况;
(七)组织项目的测试和验收工作;
(八)建立并管理项目数据库和人才库;
(九)定期向一级分行科技处和有关业务部门通报项目审批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一级分行科技处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是:推广维护项目,开发经总行科技部审批、备案的具有地区性意义的项目,或受总行科技部委托开发有关项目。一级分行以下行不具有项目开发职能。
第八条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全行重大项目。
第九条 总行有关职能部、室、中心及一级分行业务应用部门是项目辅助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提出项目的立项申请,确定项目的业务需求及有关制度;
(二)协助项目开发人员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应属本部门安排的有关条件;
(三)组织并安排项目试运行前的综合测试;
(四)组织安排项目试运行;
(五)参与项目的测试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开发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总行开发中心是全行的项目开发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开发小组(以下简称项目组),为项目组提供后勤与技术服务,对项目组进行软件质量控制,负责软件推广、培训及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组受总行开发中心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发被批准立项的项目;
(二)如果被批准立项的项目已经有成熟的产品,可以外购,或进行简单的二次开发。由项目组提出拟外购软件的技术要求,由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总行科技部负责购买;
(三)与业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要求,按规定的内容、进度完成开发任务;
(四)项目开发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经费;
(五)对于跨年度的项目,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总行科技部及业务应用部门提交该项目本年度进度、经费使用报告和下年度进度、经费使用计划;
(六)项目开发完成后,向总行科技部及业务应用部门提交全部文档资料,并申请测试和试运行;
(七)试运行后,经业务部门同意,向总行科技部提出验收或鉴定申请,并提交全部文档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组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应具有系统分析员、高级程序员资格,并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在申报时,总行各部、室、中心以签报方式、分行以行文方式提出项目需求,报送总行科技部进行项目调查分析。科技部协助申报部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初步确定项目类别,拟定项目费用、计划及项目组参加人员。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15日前,项目申报部门将下年度计划开发的项目以《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总行科技部,由科技部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每年11月15日前,总行科技部汇总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报财会部审核项目经费预算。
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项目经费管理遵照《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开发费开支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每年11月30日前,科技部将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及财会部的审核意见,根据项目审批权限分别报送行长办公会、主管行长或科技部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经批准列入下年度全行计算机应用项目计划内的项目,由科技部向总行开发中心下达《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任务书》(见附件二),并通知有关项目申报部门。
第十八条 经批准但未列入全行计算机应用项目计划内的项目,由总行科技部向有关分行下达《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任务书》,由分行所辖的科技处组织开发。
第十九条 临时申报需及时开发的项目,除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外,还须附加文件说明申请该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由科技部初审后,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建设银行区域性项目的备案程序如下:
(一)科技部负责对项目进行调查分析,完成调查分析报告,交科技部有关领导批阅;
(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项目各阶段主要文档(软件需求报告、概要设计、详细设计、测试报告及操作手册等)需报送科技部备案,文档资料由科技部归档管理。

第五章 项目变更、撤销、暂停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对项目目标、内容、进度、经费及项目组进行调整,应由项目组提出申请报告,科技部与业务应用部门重新签定《项目合同书》,科技部和业务应用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根据项目的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项目组可向总行科技部及业务应用部门提出撤销或暂停项目的建议:
(一)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方案不合理;
(二)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已无实用价值;
(三)市场上已有相同的或更好的同类产品并可以外购;
(四)因合作关系变化使项目依托的基础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不能落实;
(五)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无法进行;
(六)组织不力,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七)其他导致应撤销或暂停项目的因素。
第二十三条 撤销或暂停项目的程序如下:
总行科技部和业务应用部门共同提出撤销或暂停项目的书面报告,并根据该项目原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由科技部向项目组下达撤销或暂停项目通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接到撤销通知后,应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已完成的工作、购置的设备、经费使用等情况。由总行科技部会同有关业务应用部门指定专门小组进行清理。
清理结束后应向有关部门报送或备案清理结果,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注销。
第二十五条 暂停的项目重新启动时,由项目组提出书面报告,报送科技部和业务应用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并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验收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开发完成后,由总行科技部与业务应用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目标要求、系统功能、参数和指标体系进行综合测试,以确定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能否进行试运行。由项目组向开发中心及科技部提交《系统质量测试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测试达到设计要求的,必须经过试运行。试运行时间根据项目的大小具体确定,但不得少于30天。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过试运行,其实现功能得到业务应用部门确认后,由业务应用部门提交《系统试运行报告》,项目组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三)一式三份,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全部文档资料,业务应用部门签署意见后,在其建议验收日期的3
0天前提交给科技部。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对项目的文档资料等进行审查,并在20天内给予批复。
第三十条 科技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对批准验收的项目指定项目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验收委员会向科技部提交《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验收报告》(见附件四)一式三份,经科技部总经理同意,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该项目的开发工作正式完成。
第三十二条 对已在中国人民银行立项的项目,如符合《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要求,项目组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总行科技部。由科技部按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鉴定。通过鉴定的项目不另行组织验收。

第七章 项目成果管理及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要按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全部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整理归档,一份交科技部,一份交开发中心。不得散失,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三十四条 项目成果及版权属中国建设银行所有。项目组有义务维护版权所有者权益,协助将项目成果在全行系统内推广。
第三十五条 项目成果可由科技部门按有关规定申报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经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的项目成果,由科技部按有关规定申报金融科技进步奖。
第三十六条 项目的推广应用工作由总行科技部和业务应用部门共同负责。
总行运行中心负责组织管理项目的运行、维护。总行业务应用部门负责根据应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业务变化情况提出修改需求,科技部会同业务应用部门共同研究决定是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优化。对于确定需要修改和优化的项目,业务应用部门需重新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总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20日起执行。
附件略。



199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