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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印发“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09:21  浏览:8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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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印发“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市地税局印发“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先备案类,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当年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明细资料复印件及其上述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比例的计算说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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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资发综合〔2011〕103号


各中央企业: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和重要讲话以及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安全保障,现就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中央企业各级负责人要切实提高全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决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懈怠和马虎。各中央企业必须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把安全生产管理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为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把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落到实处。要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督,切实提高产品和工程的安全性。

  二、立即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中央企业要立即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近期全国生产安全事故为戒,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查出的隐患,要按照定措施、定预案、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落实到位,切实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动态监控。对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必须停产整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隐患整改不力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要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国资委将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派出检查组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中央企业进行督查。

  三、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深入贯彻《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第24号),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艺标准和操作流程,坚决杜绝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要确保规章制度有效、管用,责任可追溯。要及时清理、修订或废止不适应形势变化要求的制度,根据业务特点迅速弥补因业务拓展而产生的制度空白点。要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广泛开展与国外优秀企业的安全对标,促进本企业规章制度的完善。

  四、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

  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为安全生产提供组织保障。要建立与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属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管一类的企业必须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要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把懂技术、善管理的人才充实到安全监管专业队伍中,配足配强安全管理人员,逐步实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的专职安全队伍,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探索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属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管一类的企业必须全面建立安全总监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在集团总部设立安全总监,进一步强化集团总部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掌控。积极探索向下属单位层层委派安全总监的制度,加大对基层单位的监督力度。

  五、着力加强班组安全建设

  中央企业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将班组作为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和排查治理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沿阵地。要广泛开展安全岗位达标活动,从班前会、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安全生产记录等基础工作入手,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防范技能、企业安全文化和对基层员工的关怀落实到班组。要重点加强班组长队伍的建设,把责任心强、具备较好安全生产技能、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员工及时充实到班组长岗位;加强班组长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发挥好班组长的作用,明确其职责,加大奖惩力度,切实带动基层员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广大员工做到知其任、明其责、尽其职,提高基层员工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六、切实做好“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

  中央企业要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的“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攻方向,结合企业实际,认真做好“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转型升级规划和总体发展规划,统筹谋划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在制修订规划过程中,要体现“建立一大特色体系,创建一流安全业绩”的要求,科学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系统梳理安全生产风险点,高效合理地配置与安全生产风险防范相适应的各类资源,加快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科技兴安”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力争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上新台阶。

  七、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中央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投入,加快科学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为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保障。要严格制定并实施防治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监测设备,提高事故预防预报水平。要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设备的换代升级,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等科技成果,淘汰安全性能差、安全生产保障程度低的传统生产方式,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和重大课题研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加快成果的推广应用。

  八、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中央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信息化纳入企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以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为依托,建立跨区域、多层次、网络化的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要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把安全生产制度、规程通过信息化应用加以固化和强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要推进安全生产监控信息化,把视频技术、定位技术和物联网技术应用到作业现场,加强安全生产的监测和监控。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信息化,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数据、科技文献和案例资源的共享,提高各种资源的利用率,提高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要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应用信息技术指导应急培训和演练,科学管理和调度应急资源,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应急响应有序进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和应急管理工作

  中央企业要充分发挥网站、报刊等宣传载体和平台的作用,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创造和谐的安全生产舆论环境。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宣传,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文化、理念的宣传,使“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逐步成为广大干部职工共同的价值取向。要加强对外宣传,大力宣传中央企业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企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的积极举措和典型案例,树立中央企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良好形象;中央企业特别是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要主动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信息。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做好超前预防,形成安全管理闭环。要按照简明扼要、科学实用的原则,及时修订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加强预案演练。要把突发事件的新闻处置纳入应急管理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集团公司统一领导,新闻宣传部门和新闻发言人迅速介入;要妥善接待新闻媒体,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态度,及时公布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请各中央企业于9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至国资委综合局。

  联系人:国资委综合局 柳长森

  电 话:010-63193057

  传 真:010-6319266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9号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的暂行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确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和湘计招[2002]416号文件《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1、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做出说明。

  (四)招标公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名称。

  (五)其它有关内容。

  第五条 采用委托招标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向原审批部门报送委托合同和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材料备案。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它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第七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第八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应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送。

  第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

  第十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增加招标内容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做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报告内容依照《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湘计招[2002]416号文件)  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