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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提升全方位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59:37  浏览:8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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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提升全方位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中国 日本 韩国


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提升全方位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2012年5月13日,中国北京)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日本国的领导人于2012年5月13日在北京举行第五次领导人会议,就进一步密切三国合作、促进共同发展、为地区和世界的稳定、发展与繁荣做出贡献进行深入探讨。

  欢迎自1999年启动以来,特别是2008年三国独立举行领导人会议以来,三国合作取得的积极进展。满意地回顾了三国落实2008年《三国伙伴关系联合声明》、2009年《中日韩合作十周年联合声明》、2010年《2020中日韩合作展望》的情况,高兴地看到三国合作给三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福祉。

  充分认识到,在世界经济前景不明、发达经济体债务问题不断发酵、西亚北非局势持续动荡、东亚地区继续保持发展势头的背景下,三国进一步提升合作水平有利于促进三国经济稳定增长,加速东北亚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为东亚合作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推动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重申将从战略视角审视和把握三国合作,强调将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开放透明的基础上,推动三国关系朝着睦邻互信、全面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方向前进。

  为此,我们一致同意,进一步提升三国面向未来的全方位合作伙伴关系。

  一、增进政治互信

  我们强调,将进一步增进高层交往,为三国间相互关系及三国合作稳定发展提供持续、有力的政治支持。

  欢迎今年三国首次亚洲政策磋商以及以往举行的非洲、拉美和反恐事务磋商取得的积极成果,支持三国继续轮流主办这些磋商,并积极探讨在更多领域加强沟通与协调,不断增进理解与互信。

  注意到三国已在救灾、核安全和地震联合研究等领域展开广泛合作,鼓励三国在打击海盗、能源安全、网络安全、疫病防控、反恐、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诸多非传统安全领域拓展合作。

  欢迎东日本大地震以来,三国根据2011年第四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联合宣言及其附件推进灾害管理及核安全合作。日方对中、韩政府和人民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中、韩支持日方关于今年7月在遭受震灾的日本东北部地区主办“大规模自然灾害高级别国际会议”的倡议。

  我们欢迎中国和日本就海上搜救协议达成原则共识,重申加强三国搜救合作以确保海事安全的重要性。

  欢迎三国合作秘书处于2011年9月在韩国首尔正式建立,支持秘书处提供高质服务,为促进三国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二、深化经贸合作

  我们将进一步密切经贸联系,深化利益融合。赞同今年5月在北京举行的第9次中日韩经贸部长会议取得的成果,重申将加强合作,营造具有吸引力的贸易和投资环境。

  我们欢迎三国自贸区联合研究的结论和建议。认识到中日韩建立自贸区将促进三国经济增长与繁荣。我们支持三国经贸部长关于年内启动中日韩自贸区谈判的建议。为此,三国应立即开始准备工作,包括启动国内程序和工作层磋商。

  欢迎三国签署中日韩投资协定,认为该协定对于促进、便利和保护三国间相互投资将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意尽快完成各自国内程序,以使该协定及早生效。

  三国将共同努力推动地区财金合作,确保地区金融市场稳定,实现地区可持续发展。鉴此,我们对将清迈倡议多边化资金规模扩大一倍、提高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规划的脱钩比例和引入危机预防功能等加强清迈倡议多边化领域取得的重大进展表示欢迎。同时欢迎进一步加强亚洲债券市场倡议及成功启动10+3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的经济监测活动。

  我们重申致力于推动三国金融合作。我们欢迎去年关于扩大双边货币互换规模的安排,这为稳定地区金融市场做出了重要贡献。我们同意促进三国外汇储备部门相互投资对方国债,进一步加强包括信息共享在内的合作,从而强化三国之间经济关系。

  鼓励三国海关积极落实2011年修订的《中日韩海关合作行动计划》,继续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海关手续与贸易便利化、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海关执法和情报与人力资源开发等务实领域的合作。

  重申有关产品安全的措施应符合WTO/SPS和WTO/TBT协议的要求,将采取有关措施促进人类的健康、动物的健康和动植物卫生,推动三国间贸易健康发展。

  鼓励三国建立检验检疫磋商合作机制,促进贸易健康发展。

  欢迎三国在发展陆海联运及建立东北亚物流信息服务网络方面所取得的进展,鼓励全面推进本区域陆海联运合作和加快扩展网络服务范围。

  强调信息通信领域合作对三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支持三国进一步开展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泛黄海经济技术交流会议等三国间的次区域合作,推动三国经贸合作进一步发展。

  三、促进可持续发展

  我们强调发展循环经济对于三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维护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和统一的重要性。我们认识到建设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的重要性,对中国为在华选择示范基地备选园区所做努力表示赞赏,期待加紧努力,早日发挥基地的示范作用。同时,决定继续保持深入磋商,根据各自需求,探讨建立若干不同特色的循环经济示范基地。

  赞赏今年5月在北京举行的第14次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成果,欢迎落实《中日韩环境合作联合行动计划2010-2014》取得的进展。高兴地看到三国在共同打击电子废弃物及其他废弃物越境转移方面努力建立合作机制,希望继续就此开展联合研究,更好地发挥合作机制作用。注意到沙尘暴是地区环境挑战之一,确认三国有必要就沙尘暴加强合作。我们也认识到应对本区域跨境空气污染问题的重要性。我们鼓励三国就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环保技术交流等开展合作。我们欢迎日方提出2012年举办灾害应对措施研讨会的提议。

  一致认为绿色低碳增长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有利于协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忆及2011年第四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通过的《通过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合作实现可持续增长》声明,欢迎三国在上述文件基础上为实现绿色低碳增长开展合作,包括2012年3月在日本举办的绿色技术论坛,三国青年决策者之间活跃的人员交流,以及利用清洁能源部长会议、亚太经合组织、国际能效合作伙伴关系等现有国际框架开展的合作。

  承认包括三国在内的东亚地区在绿色低碳增长方面的巨大潜力和挑战,鉴此,我们欢迎2011年11月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会议通过的《檀香山宣言》和今年4月15日在日本东京举行的东亚低碳增长伙伴关系对话会取得的成果,希望继续在此机制下开展进一步对话,深化合作。

  认识到“全球绿色增长研究所”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发展执行机构合作,在为发展中国家制订绿色增长战略提供支持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欢迎三国为实现《爱知目标》及使《获取与惠益分享名古屋议定书》尽早生效所做的努力,确认就此加强三方合作的重要性。

  欢迎去年11月在日本举行的第四次中日韩核安全监管高官会及其成果,鼓励三国核安全监管当局根据已签署的《中日韩三国核安全合作倡议》所附的行动事项单,切实开展合作。我们认为今年12月将在日本举行的福岛核安全部长级会议取得成功对推进国际核安全合作至关重要。

  认识到三方就应对潜在的大规模地震、海啸和火山爆发开展合作的重要性。我们注意到,考虑到三国间不断增长的贸易量和旅游者数量,交流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数据的重要性,鼓励在世界气象组织框架内就开展区域气象数据交流的途径进行讨论。

  认识到三国卫生部长定期会晤机制及三方在传染性及非传染性疾病防控、食品安全、临床试验、紧急情况准备与应对、与卫生有关的千年发展目标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的重要性,重申强化卫生合作,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强调推进三国科技联合研究计划和前瞻计划对于提升三国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和工业技术竞争力的积极意义,鼓励三国加大资金、人力等投入,提高联合研究计划和前瞻计划的效果和影响。

  重申性别平等和提高女性地位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决定推进三国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合作。

  我们对近来全球能源价格大幅上涨感到忧虑,致力于加强合作维护能源市场稳定。

  欢迎首次中日韩农业部长会议今年4月14日至15日在韩国济州岛成功举行,认为会议有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农业产量及生产力。赞赏会议通过农业合作联合公报,包括每年举行三国农业部长会议的决定。

  重申三国在农业、森林可持续经营、荒漠化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加强合作的重要性,决定按有关合作文件推进合作。

  四、扩大社会人文交流

  我们注意到2008年以来三国策划、组织和实施了多项文化交流活动,有力促进了三国人民的理解、互信与友好。鼓励和支持三国文化部门举办更多活动,特别是适时启动“东亚文化之都”活动,将来启动“中日韩文化艺术节”项目磋商。鼓励三国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

  为进一步推进三国教育合作,我们决定为建立中日韩教育部长会议机制继续做出努力。欢迎今年三国开始实施的“亚洲校园”高等学校交流试点项目,期待该试点项目取得成功。鼓励三国通过该试点项目为建立一个共同的亚洲质量保障体系做出贡献并进一步扩大该项目的规模和范围,为本地区培养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

  强调公共外交对进一步加强三国人民相互了解与互信的重要性。鼓励和支持三国外交部门进一步探讨在此领域合作的方式,适时探讨建立三国公共外交论坛。

  确认三国旅游交流的重要性,看好未来旅游业发展前景。一致认为应立足长远,通过审议各自程序及其他措施,共同努力推动旅游业发展。鼓励三国进一步简化签证程序,扩大友好城市交流,以实现2015年三国旅游交流总人数达到2600万人次的目标。

  注意到2005年建立中日韩人事政策网络机制以来,三国召开了人事部门首长会议,开展了青年公务员交流,有力促进了三国各自在人事行政领域的改革与发展。期待在该领域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

  欢迎中日为纪念邦交正常化40周年、中韩为纪念建交20周年以及韩日为庆祝联合举办足球世界杯赛10周年所开展的一系列友好交流活动。欢迎三国开展的社会各界特别是青少年的友好交流活动,鼓励三国扩大媒体、学术、工商界、体育等民间交往,弘扬和平友好精神,增进国民感情,巩固三国友好合作的社会基础。

  五、加强地区和国际问题的沟通与协调

  我们强调,中日韩三国合作与10+1、10+3、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及亚太经合组织等地区论坛在东亚不断发展的地区架构中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以共同实现东亚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我们视东盟为区域合作的重要伙伴,重申支持东盟在东亚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我们愿共同努力,帮助东盟国家发展,推进东盟共同体建设。我们愿支持东盟落实《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的努力,加强与东盟在粮食、能源、科技、环保、灾害管理等领域的合作。我们将与东盟共同努力,深化在10+3框架下的财金合作。在推动东亚经济一体化方面,我们重申“东盟加自贸伙伴国工作组”应尽快成立,考虑东亚自贸区和东亚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倡议,加快关于建立东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讨论以启动谈判。

  支持三国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金融风险、能源与粮食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恐怖主义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全球性挑战,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我们重申,加快行动以在2015年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极其重要。在新的全球挑战背景下,在对现有千年发展目标进行评估和总结经验基础上,我们将在讨论制定2015年后的全球发展议程方面进一步合作。我们支持联合国在制订2015年后的全球发展目标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我们认为,二十国集团的发展议程有助于推动相关国际努力。

  欢迎今年首尔核安全峰会的成功举行及其对进一步加强核安全的促进作用。中国和日本祝贺韩国担任峰会主席国,韩国感谢中国和日本在峰会期间所发挥的建设性作用。

  三国将密切配合,共同为今年将举行的二十国集团峰会、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会议、亚欧首脑会议、10+3领导人会议和东亚峰会取得成功做出积极贡献。

  我们决定共同努力加强二十国集团的作用,致力于推动洛斯卡沃斯峰会取得成功。希望峰会集中讨论世界经济最紧迫的问题,例如推动经济复苏与增长,维护金融稳定,按照商定的时间表落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年份额和治理改革方案,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促进发展议程。我们将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二十国集团峰会进程,推动全球经济实现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

  我们期待2013年在韩国举行第六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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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站网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站网管理,充分发挥水文站网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文站网,是指在流域或者区域内,由适当数量各类水文测站构成的水文监测资料收集系统。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站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并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按其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重要水文测站。
  根据水文实验研究或者其他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设立水文实验站。
  第五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审查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应当确定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
  (一)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报汛且集水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文测站。
  (二)集水面积10000平方公里以上且年径流量3亿立方米以上,或者集水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且年径流量5亿立方米以上,或者年径流量2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文测站;集水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独流入海河流的控制站。
  (三)常年水面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且常年蓄水量10亿立方米以上的湖泊代表站。
  (四)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或者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下游有大中型城市、重要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或者库容不足1亿立方米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认为对流域防灾减灾有重要影响的水库站;供水人口50万人以上的水库站。
  (五)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上设置的水量调度控制站;集水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省际河流边界控制站,或者对省际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有重要作用的水文测站。
  (六)国家重点综合型的水文实验站,位于重点产沙区的代表站。
  (七)向其他国家、有关国际组织通报汛情或者长期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交界的跨界河流(以下简称跨界河流)水文资料交换活动的水文测站;集水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出入境河流控制站;距国界(境)300公里范围内、对水资源管理和防灾减灾等有重要影响的水文测站。
  (八)国家重点地下水站、水质站、墒情站、生态站。
  第七条 国家对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文站网规划是水文站网建设、管理的依据。水文站网规划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水文站网规划应当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
  第八条 水文站网规划主要包括站网现状与分析、规划原则与目标、站网功能、站网布局、站网组成、监测项目、测验方式、管理方式、保障措施和效益评价等内容。
  第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水文站网规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流域水文站网规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省级水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文站网规划,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十条 水文站网规划应当根据江河湖库的变化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适时修改。修改水文站网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有关专业规划中涉及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与水文站网规划衔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该专业规划前,应当就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置征求省级水文机构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设立,应当依据水文站网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其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交界河段设立和调整水文测站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设站方案或者调整方案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站方案或者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确定。
  第十四条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和调整的原因、目的、作用和任务;
  (二)测验河段站址选择依据、观测项目、测验设施布置;
  (三)测验、通信方案,人员配备,运行管理方案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五)因重大工程建设影响导致水文测站迁移的,还应当提出相应投资概算及增加运行管理成本的预算。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设立专用水文测站:
  (一)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和具有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水电站;
  (二)大中型城镇供水工程;
  (三)大中型灌区;
  (四)重要的引、调水工程;
  (五)其他应当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重大建设工程。
  第十六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就设站的必要性作出说明,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批准后,方可设立。该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所需时间除外。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而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或者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未覆盖的区域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县、市管理的水文测站,应当接受省级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专用水文测站达到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标准的,在有关省级水文机构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与该专用水文测站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后,可以将其作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管理,其资料纳入省级水文机构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水文资料整汇编。
  第十九条 水文实验站的设立和调整,由水文实验站建设单位报经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国家水文站网应当保持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裁撤、改级和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有关工程影响水文监测、致使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改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级水文机构管理的跨界河流水文测站和对流域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有重大作用的水文测站,应当接受流域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经流域管理机构与管理该水文测站的省级水文机构协商一致,可由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水文机构共同建设,共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水文机构管理的水文测站,根据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经省级水文机构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可同时接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具有审批权限的有关行政机关、流域管理机构、水文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批、监督职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1994年11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经商得国家开发银行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规定下发前,今年已发生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相应的基金帐务处理与本规定不符的,应调整有关帐户。
各行应认真组织好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各项会计核算工作。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对代理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会计关系
农业银行与开发银行是一种业务委托代理关系、按照协议确定的原则,两行建立如下帐户关系:
(一)开发银行在农业银行总行开立资金往来帐户,用以存放财政部拨给开发银行的预算资金,以及开发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债券集中的资金等,通过人民银行拨入开发银行在农业银行总行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帐户。开发银行回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另设明细帐户核算。上述款项到达后,农业银行总行会计部门按常规手续,及时通知开发银行。各类帐户余额按同业存放利率计息。
(二)开发银行委托农业银行代理政策性贷款资金拨付业务,通过“开发银行存放款项”帐户拨付,农业银行应根据开发银行填制的汇款凭证,将委托贷款基金划拨到项目经办行。各经办行在委托贷款基金数额内发放委托贷款。各项代理贷款基金要按基金种类设户,并保证基金及时到位,不得挪用。委托贷款基金不计利息。
二、会计科目的使用
由于农业银行代理开发银行业务量较小,暂不设立专项会计科目,只在有关会计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
(一)在“821同业存放款项”科目下设置“开发银行存放款项”、“开发银行收回贷款本金”、“开发银行收回贷款利息”明细帐户,用以核算开发银行存入农业银行总行的各项资金。存入时记贷方,支付时记借方。
(二)在“847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科目下设置“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基金”、“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基金”明细帐户,用于核算开发银行拨付经办行的委托贷款基金。拨入时记贷方,退回时记借方。
(三)在“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科目下设置“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明细帐户,分别核算开发银行委托农业银行发放的基建贷款、基建软贷款、技改贷款。各经办行按借款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收回时记贷方。
(四)在表外科目增设“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科目,核算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到期应收未收利息。本科目按债务人设户,发生时记借方,偿还或经批准核销时记贷方。
三、资金供应方式及会计核算手续
(一)代理开发银行各种委托贷款的资金供应和核算方式,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各种委托贷款均由开发银行按项目将贷款基金直接汇到项目经办行。经办行贷款业务部门根据总行转发的年度投资计划、借款合同以及收到的委托贷款基金,以贷款基金为准,根据贷款基金数额,填制贷款指标通知书,并在贷款指标通知书上加盖业务部门专用章后交会计部门,并同时通知贷款单位办理贷款转存手续。(最迟在资金到达的次日办理完毕)。会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内按规定一次发放、转存,并开始计息。借款单位还款时,必须在二日内将同额的贷款基金汇往开发银行在总行的“开发银行收回贷款本金”帐户。
(二)委托代理贷款的会计处理手续
1.总行根据开发银行填制的汇款凭证(汇款凭证用途栏目注明“汇拨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字样),将基金汇拨到经办行,按规定手续处理。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放款项,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放户
或:联行往帐 ××行往帐户
2.经办行收到总行汇入基金的有关凭证后,根据收款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联行往帐 总行来帐户
贷: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户
会计部门应及时将收帐通知交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按基金种类登记台帐,并据以签开贷款指标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留存,一份送借款单位。
3.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签开的贷款指标通知书后,据以开立贷款帐户,按规定对贷款单位发放贷款。转存时会计分录:
借: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单位贷款户
贷:××存款 ××单位存款户
4.借款单位还款时,应在还款凭证注明“归还××贷款本金”字样,会计部门按规定手续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存款 ×××单位户
贷: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单位贷款户
同时,填制汇款凭证(采用电汇),经经办行信贷部门审定后,将还款同额的基金划回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回收贷款本金户,并在汇款凭证用途栏目注明“划回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贷款单位还款”字样,办妥汇款后,回单联送业务部门据以销记台帐。会计分录:
借: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联行往帐 总行往帐户
5.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时,经审核无误,收入开发银行在总行的回收贷款本金户,同时将收帐通知及时通知开发银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联行来帐 ××行来帐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 开发银行收回贷款本金户
四、委托贷款利息的计算与清交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的结息期、利率按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结息日,按规定结算利息,直接从单位存款户扣收。收取的利息直接(最迟不得超过二日)逐笔上划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实收贷款利息户。上划时,填制汇款凭证(采用电汇)并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注明“上划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单位还款”字样。会计分录:
借:××存款 ××单位存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联行往帐 总行往帐户
借款单位存款户无款扣收或无其他利息资金来源的,其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应列“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待借款单位实际付息后,按上述手续将实收利息逐笔上划总行,同时销记表外科目。有关划交利息的会计处理同上。
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后,经审核无误,收入开发银行在总行的实收贷款利息户,同时将收帐通知及时通知开发银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款户
或:联行来帐 ××往来帐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 开发银行收回贷款利息户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代理开发银行业务会计科目情况表”(见附表)由于代理业务量小,只进行明细核算,各经办行应根据报表要求填报后,送信贷部门逐级上报,汇总后送开发银行。
(二)会计项目电旬、月报(见附件)根据开发银行要求,由经办行的信贷部门逐级上报。(支行旬、月后的二日报分行、分行三日报总行。)
(三)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
农业银行为开发银行代理贷款业务,开发银行应按协议确定的标准给予农业银行网点补助费,统一拨交农业银行总行。总行按各分行经办的业务量情况,专项分配项目经办行。
注:附件及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