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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52:46  浏览:9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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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意见》已经2012年第1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旅游局
2012年11月30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把旅游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努力开创旅游业科学发展的新局面,按照中央部署要求,结合旅游系统工作实际,现就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要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热潮,切实把党的十八大精神转化为推动旅游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党的十八大报告,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党和国家事业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大会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党的十八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工作部署,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必将动员全党更好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党的十八大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领导机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满怀信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而奋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二)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热潮。全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不断引向深入。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党章修正案、会议公报等,从总体上把握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各级党委(党组)要系统学习并开展专题讨论,力求入脑入心,切实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贯彻,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些。基层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职工的学习教育,使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人心。要集中开展宣讲活动,推动党的十八大精神进机关、进企业、进景区。要切实抓好学习培训,深入回答广大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使十八大精神为广大干部职工所掌握。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强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努力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吸引力、感染力和针对性、实效性,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取得实效。

  (三)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要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联系旅游业发展实际,联系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联系干部职工思想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切实把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到推动旅游业科学发展上来,落实到开创旅游工作新局面上来,落实到全面推进旅游系统党的建设上来。旅游业是综合性战略性产业。党的十八大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总体部署,旅游业面临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要切实认清新时期旅游业肩负的责任和使命,自觉地用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当前,旅游业正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发展黄金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必须结合旅游业实际,坚持科学发展,坚持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实现旅游业“两大战略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之时,旅游总收入在2010年基础上翻一番,旅游业建设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城乡居民年均出游率明显增长,旅游就业贡献率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旅游满意度明显提升,我国旅游业规模、质量、效益基本上达到世界旅游强国水平。

  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旅游业科学发展

  坚持发展第一要义,加快推动旅游业发展方式转变,从根本上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旅游业科学发展。

  (一)推进产业融合。把加快推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作为建设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的根本基础。稳步推进旅游业与第一产业融合发展,全面提升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发展水平;扎实推进旅游业与第二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引导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提高重要旅游装备的国产化比重;加快推进旅游业与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积极发展旅游新业态。建立完善产业融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提高产业融合的广度和深度。

  (二)实施科技兴旅。把推动现代科技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在旅游业的广泛运用,作为建设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现代服务业的重要载体。加大现代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全面提高旅游企业经营、旅游行业管理、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旅游目的地信息服务能力。大力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加快形成一批引领作用强的智慧旅游城市、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企业。

  (三)促进协调发展。以国内旅游为重点,积极发展入境旅游,有序发展出境旅游,实现三大市场的协调发展。继续推进中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培育旅游优势特色产业,推动东部发达地区提升旅游业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水平,推动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建设旅游强省(区、市)和培育旅游战略性支柱产业。顺应消费升级趋势,加快推进旅游产品转型升级,努力完善旅游产品体系。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以生态文明建设引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推进旅游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原则,加快完善旅游业发展与资源保护利用相协调的机制。环保开发利用旅游资源,降低旅游企业的能耗水平。加大落实力度,按期实现星级饭店、A级景区平均用水用电量降低20%的目标。积极推进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在国家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深化改革开放,增强旅游业发展活力

  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有效破解新时期制约旅游业发展的主要矛盾,不断增强旅游业发展活力,确保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减少行政审批,将工作着力点放在政策引导、规则制定、战略规划、标准实施、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服务产业方面上来。完善旅游统计体系,提高旅游统计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继续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研究设计推动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认真总结各地推动旅游业创新发展的经验模式。

  (二)加快完善旅游规制体系。坚持依法治旅,积极推动旅游法出台并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配套措施。广泛开展旅游法宣传贯彻,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行政领导、企业管理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能力。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相互衔接的旅游标准化体系和推广机制,继续深化旅游标准化试点和示范工作。

  (三)扎实推进旅游业综合改革。重点围绕市、县旅游目的地建设推进旅游综合改革。始终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把优化市场机制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推动旅游发展要素的市场化进程。逐步建立与旅游业综合性产业特征相适应的统筹发展机制,提高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的能力。探索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旅游业管理体制,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通过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力争在旅游用地、旅游规划、海洋海岛旅游开发、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等方面有新的进展。

  (四)深入推进旅游重点改革。统筹推进协会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建立体制合理、功能完备、结构优化、行为规范的协会体系。继续推进导游体制改革试点,重点研究建立导游准入与退出机制,导游职称体系和职业技术等级制度,导游薪酬保障机制。研究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的具体举措,研究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的具体办法。

  (五)不断提升旅游开放水平。学习借鉴国际化经验,积极引进和转化国际标准、管理经验、服务模式,引进国际知名旅游品牌,不断提升旅游业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鼓励有条件的旅游企业“走出去”。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开放外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完善旅游市场准入制度,推动建立统一的旅游大市场。

  四、全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下大力提升游客满意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一)更加注重旅游服务民生。注重保障国民旅游权益,积极发挥旅游业的教育文化功能和促进人的身心健康的作用,让旅游成为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动力。扩大旅游就业,推动更多农村转移劳动力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就地就业。加大对农民工、农村妇女、贫困地区劳动者和城镇困难人员旅游就业培训力度,通过政策鼓励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快构建旅游就业与产业协调发展机制。

  (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认真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诚信约束机制。畅通旅游投诉渠道,形成提升服务质量的倒逼机制。加强旅游市场依法准入退出机制建设,对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大处罚力度。探索建立对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的激励机制和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的绩效考核机制。完善旅游综合执法机制,下大力解决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难点问题。

  (三)提高旅游公共服务水平。继续引导和推动旅游服务接待设施建设,增加和优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加快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旅游公共信息覆盖面。完善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实施旅游集散中心示范工程和旅游观光巴士示范工程,完善旅游交通引导标识和自驾游服务体系。提升公共设施旅游服务功能,推进旅游便民服务设施建设。

  (四)强化旅游安全保障。牢固树立安全是旅游生命线的观念。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体制机制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制度。强化旅游安全监管,落实旅游安全责任,加强旅游安全教育。增强旅游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应急预案体系。完善旅游保险体系,继续实施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

  五、发挥旅游产业优势,促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围绕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重大战略,充分发挥旅游业综合功能,努力在服务大局中找准工作着力点,开辟工作增长点,形成工作突破口。

  (一)扩大旅游消费。顺应旅游大众化的新要求,进一步释放旅游消费潜力,以大型国际展会、重要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为平台,积极培育旅游消费新热点。大力发展旅游购物,鼓励推出旅游必购商品,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积极引导发展大众旅游休闲,推动落实带薪休假,办好“中国旅游日”,加快推动《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出台,使旅游活动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的生活方式和健康的消费行为。

  (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抓住新型城镇化机遇,加快推进各类旅游目的地建设。把旅游业发展与城市规划建设和功能完善结合起来,提高城市旅游管理水平,提升城市旅游服务质量,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或区域影响力的城市旅游目的地。积极发展旅游小城镇,强化旅游古镇的保护和利用,提高大型旅游景区周边小镇的承载能力,促进城市周边旅游休闲小镇发展。发挥乡村旅游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稳步提高乡村旅游目的地发展水平。加大旅游扶贫力度,重点支持贫困连片开发地区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对于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

  (三)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明确旅游业的文化责任,把发展旅游业作为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内容。推动优势文化资源与旅游市场结合,提高文化资源的旅游化利用水平。鼓励引导新型文化旅游产品开发,打造一批国家级文化旅游演艺精品、节庆品牌和活动品牌。积极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工艺品、纪念品。全面落实全国红色旅游发展二期规划纲要,不断丰富发展内容,切实发挥红色旅游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旅游文化建设,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文化,全面提升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产业各个环节文化建设水平。

   (四)推动入境旅游平稳增长。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树立中国旅游整体形象。认真落实《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旅游市场宣传推广工作的意见》,加快制定入境旅游中长期发展战略,认真做好国家主题旅游年活动,建立和完善国家旅游市场宣传推广体系,推动完善签证、金融、保险等入境旅游政策,加强市场宣传推广中的部门合作、区域合作,发挥企业在宣传推广中的主体作用。

  (五)拓展旅游交流合作广度与深度。充分发挥旅游在对外宣传中的独特作用,增强国家软实力。配合国家外交大局和对港澳台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交流合作,不断提高中国旅游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强化旅游在推进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民众双向交流中的主渠道作用,创新交流合作机制。

  六、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提高推动旅游业科学发展的能力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把握、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新党章对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新要求,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系统党的建设,为推动旅游业科学发展、加快实现“两大战略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一)切实加强思想建设。抓好思想理论建设这个根本,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干部头脑。按照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理论创新引领实践创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把广大干部职工凝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之下,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培育旅游行业核心价值观。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新党章,提高遵守党章的自觉性,增强党性修养,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和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党章和先进性标准的要求,大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各级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建立科学选人用人制度,真正把善于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大力推进干部交流,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不断加大党外干部培养力度。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旅游骨干人才队伍。加强旅游行业中高级人才、复合型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进旅游院校教育和学科建设,整合旅游教育培训资源,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激发旅游行业各类人才创造活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

   (三)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要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干事创业,始终保持攻坚克难的坚韧精神,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进取精神,始终保持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要牢固树立人本观念和群众观念,坚持群众路线,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推进各项工作。巩固和扩大创先争优活动成果,建立健全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要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突出讲党性、转作风、守纪律,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对旅游发展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着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积极主动工作,提高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切实改进学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倡导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反对弄虚作假。努力为基层服务,减轻基层负担。认真落实中办、国办《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旅游庆典、研讨会和论坛活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进一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工作的执行力、信息的透明度,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部门。

   (四)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着眼人民群众“更加满意”,认真落实旅游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从解决广大游客对旅游发展最关切和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努力打造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窗口行业。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以加强旅游行风建设的实际成效提高群众满意度,全面提升旅游行业的形象。

  各级旅游部门和全行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为加快实现旅游业“两大战略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胜利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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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影响地质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地质环境保护坚持积极保护、合理开发、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进行长期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

第十二条 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地质环境保护工程的,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第十四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出现重大紧急地质灾害险情的,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应急治理工程施工,险情得到控制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第十七条 矿山地质环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矿山地质环境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采方式;

(二)井上、井下工程图;

(三)尾矿、固体废弃物、废水的年产出量和年排放量、年综合利用量及其处理情况、累计积存量;

(四)占用、破坏土地面积及其累计治理恢复土地面积;

(五)矿山地质灾害存在隐患及其预防、发生和治理情况;

(六)地下水水位情况;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标准,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

采矿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矿权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或者在停办和关闭矿山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履行下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一)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建筑、地面设施,达到安全、可利用状态;

(二)整治被破坏的土地,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三)整修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并恢复植被,消除安全隐患,达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五)依法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六)解决因采矿导致的地下水水位下降所造成的群众饮水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第二十条 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提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属于采矿权人职责或者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予以治理,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其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和重要古人类、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具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措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如实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予以批准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四)对已经发现应当保护的地质遗迹没有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

(五)侵占、挪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实施《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

铁道部


实施《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

1980年6月6日,铁道部

《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办法》,铁道部已于一九八○年四月五日以(80)铁外字572号文公布,现将实施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1、该办法中规定,在到站设海关的情况下,可在九龙办理一站直达整装零担车运送。经向海关总署了解,下列车站及其所在地设有海关:
广安门、东郊、天津南、秦皇岛、北郊、青岛、广州南、沈阳、大连东、哈尔滨、绥芬河、满洲里、乌鲁木齐、昆明东、福州东、厦门、南宁、图们、集安、丹东、二连、连云港、南京西、长春、南星桥、宁波北。
如有从九龙到达上述车站的一站直达整装零担车,由车站负责将九龙海关的关封交给站海关,如车站未设海关,可通知当地海关前往车站办理监管手续,并通知收货人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同意放行后,方可将货物交给收货人。
2、凡在九龙利用回空车辆装运的货物,不准办理变更到站或收货人。
3、对在九龙利用回空车辆装运的货物,发货人须在运送票据铁路记事栏内注明所运货物的合同号码。深圳北站和深圳接运单位在办理承运手续时,应将合同号码分别记载在货票的”记事“和运单的“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
4、对已在九龙核收深圳北站至终到站运杂费的零担货物,深圳北站在办理承运手续时,如来不及核算和填写每批货物运杂费,可在运单和货票丁联记费栏内加盖“回空装货,运杂费已在九龙收讫”字样的戳记。
5、利用回空车辆装运的整车货物,由深圳北站至终到站的运费一律按货车标记载重量计算。
6、货物自深圳北站至终到站(不包括深圳北站)运送途中发生由铁路垫付的费用,应填发垫款通知书,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人民币。
7、货物自深圳北站承运时起至终到站交付时止,由于铁路责任产生的货损货差,一律由收货人向到站提赔,铁路以人民币支付赔款。由于自然灾害、意外情况等不属于铁路责任所发生的事故,如发收货人已在保险公司办理货物保险,需要铁路出具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铁路可填写货运记录,并在货运记录上用红笔注明“向铁路提赔无效”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