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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49:10  浏览:9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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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
 (一九五七年七月九日发布)




 一、 工人职员因本身过失造成停工的时候,不发给过失者停工津贴。非因工人职员本身过失造成停工的时候,一般的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75%发给停工津贴。如果某些企业按照75%发给停工津贴有困难的时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拟定较低的津贴标准发布实行,并报国务院备案和抄送劳动部。


 二、 工人职员在试制新产品、试用新机器、试用新工具、试行先进生产经验、试行合理化建议期间,非因本人过失而造成停工的时候,其停工津贴,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100%发给。


 三、 在停工期间,工人职员原来享有的地区津贴(林区津贴)、野外津贴、生活补贴都按照停工津贴的比例发给。


 四、 季节性生产企业、 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 手工业合作社企业的停工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制定标准发布实行,并报国务院备案和抄送劳动部。


 五、 在一个企业内连续工作已满六天以上的临时工,在停工期间,可以按照本规定办理;学徒在停工期间的生活补贴照发。


 六、 建筑安装企业的工人职员, 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 津贴支付标准,另行规定。


 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是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都按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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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136号


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污染物地方流域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使用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0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目前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造纸、合成氨等12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执行关系上,国家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标准的污染源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其他污染源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二、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或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进行补充,有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三、在地方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关系上,若地方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污染源所属的行业,应执行地方综合排放标准,若不包括,则应执行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特此函复。


2001年6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6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及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发布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进行展销会登记。



199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