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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3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47:15  浏览:94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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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3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3号
2010-08-30
为方便企业及社会公众办理、查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提高审核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效率,海关总署近期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改造后的“系统”已于近期启用(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ipr/recordation)。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系统”扩大了申请人自行维护备案信息的权限,申请人可以直接通过“系统”变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增加或删除合法使用人名单,不需要向海关总署递交纸面申请;申请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及备案续展的,仍应当通过“系统”向海关总署传输备案申请及备案续展申请的电子数据,并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面申请书后,随同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邮寄至海关总署;申请人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申请人、变更备案代理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交规定格式的纸面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不需通过“系统”传输电子数据。

二、备案申请人已经通过原“系统”向海关总署传输备案申请的电子数据的,可以在2010年9月1日前继续使用原“系统”生成的纸面申请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自2010年9月1日起,海关总署不再接受使用原“系统”生成的纸面申请。

三、自2010年9月1日起,海关总署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的决定,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不再向申请人发出纸面通知。申请人可以通过登陆“系统”查询海关总署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1.变更备案申请人申请书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0zsgg/10公告53fj1.doc
2.变更备案代理人申请书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0zsgg/10公告53fj2.doc
3.注销备案申请书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0zsgg/10公告53fj3.doc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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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废金属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济南市废金属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济南市废金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废金属的管理,切实搞好废金属的回收和利用,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金属,是指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稀有、贵重金属和报废的汽车、锅炉、机电产品及设备等。
   第三条 市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废金属回收、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和下达废金属回收、利用计划;对废金属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组织串换,合理安排废金属流向;规划加工网点;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价格监督管理;负责废金属出市的审查签证。
   第四条 废金属的回收、加工、供应及串换业务,由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和市再生资源总公司负责。其中,报废汽车的回收由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和经营生产性废金属。
   第五条 凡需经营民用废金属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或市再生资源总公司审核,报经市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和公安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六条 经批准营业的收购站、点收购的废金属必须全部交售给指定的回收部门,不准擅自销售和串换。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的废金属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全部交售给回收部门,不准进入集市贸易或者擅自串换。
   第八条 个人拣拾的少量生产性废金属出售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到回收部门设置的回收专点出售、无证件或证明的,回收专点一律不得收购,发现疑点,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九条 废金属收购及供应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第十条 废金属运往本市以外地区时,必须经市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并办理《废金属准运证》。对未办理《废金属准运证》运往市外的废金属,经查获后一律交指定的回收部门按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十一条 加工生产企业(冶金、机械铸造、中小农具、轻工产品等)作为原料所需的废金属,由市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回收部门予以供应。
   第十二条 严禁高耗能小电炉、小高炉使用废钢铁炼铁,凡已投入使用的,要限期停产,逾期不停的,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三绿工程”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铁道部 交通部、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三绿工程”工作的意见

国经贸贸易〔2001〕733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商委(行业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铁路局、交通厅、卫生厅、环保局、工商局、质技监局:

  1999年,原内贸局、财政部、铁道部、卫生部、原环保局、原质量技监局共同开展了以“开辟绿色通道、培育绿色市场、提倡绿色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各地精心组织,大力推动,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效果。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提高食品卫生质量,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三绿工程”工作力度,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环保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继续推进“三绿工程”。为深入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三绿工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食品供应充足,品种丰富,价格基本稳定,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食品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卫生质量堪忧,极大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施“三绿工程”是确保食品安全的一项有效措施。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三绿工程”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产增收、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扎实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真正把“三绿工程”工作抓紧抓好。

  二、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参照国际相关标准,确定新时期“三绿工程”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绿工程”是以保障食品安全为目的,以建立加工和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为手段,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系统工程。根据我国具体实际,参照国际发展趋势和惯例,因地制宜,分步实施,近期以抓好肉、菜商品卫生质量为重点,逐步扩大到所有食品;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无公害食品,提倡消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先在少数单位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争取在“十五”期间开通十条绿色通道,建设百家绿色批发市场,形成千家绿色零售门店,创出万种绿色品牌。具体要求是:

  (一)提倡绿色消费,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的食品消费模式。

  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使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意识,确立科学的、有益于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食品消费模式。

  1.引导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由过去食品消费中的“价格优先”,向质量、价格并重的方向转变,使人们自觉地购买安全、无公害食品,提倡消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2.通过科学普及等多种方式逐步提高消费者感官鉴别力,使消费者能从形状、颜色等方面对食品安全做出简单的感官鉴别。

  3.通过引导,形成科学的膳食结构,讲究安全卫生、营养搭配、经济合理。

  4.引导消费者逐步形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消费方式,严禁或限制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提倡使用菜篮子、布袋子。

  (二)培育绿色市场,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销售网络体系。

  加快培育和发展绿色市场,使之成为具有保障食品卫生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

  1.按照绿色市场标准,加强市场的硬件建设,逐步实现设施现代化。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特别是肉类批发市场应配备冷藏设施,经营鲜活食品的零售店应配备保鲜设施。

  2.应用现代技术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完善食品进货索证制度、商品台账和经营者商品卫生质量跟踪系统。

  3.大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要配备简易有害物残留检测设备,要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形成有害物超标食品市场退出机制。

  4.改进销售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和电子商务,提高生鲜食品在便民超市等现代营销方式中的销售比重,加快建立无公害安全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柜、专区、专卖店。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推行竞拍方式和电子结算。

  (三)开辟绿色通道,形成全国范围内高效率、无污染、低成本流通网络。

  运用市场经济的办法,协调和组织鲜活食品运输,建立公路、铁路等多种运输工具合理联接的食品运输网络,缩短食品流通时间,实现全国范围内高效率、无污染、低成本流通。

  1.建立食品源头检测制度,对有害物超标的食品不得运输,严把运输关。

  2.大力改进运输方式,鲜活食品运输要采取保鲜措施,严防变质和二次污染。提倡公路运输的白条肉进行吊挂、封闭;冷却肉实行冷链运输。

  3.实行多式联运和直达运输,大力发展面向社会的物流配送中心,以市场为纽带,合理利用各种运输工具,实现食品运输的有效联接与畅通。大力治理“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减少运输环节,降低运输成本。

  三、建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卫生质量控制

  (一)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对我国现有食品卫生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评估,抓紧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要加快研究制定和完善食品的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质量等级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物流设施标准、绿色通道和绿色市场标准以及作业流程等。加强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工商、卫生、环保、质检等现有的执法队伍的优势,对食品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污染严重食品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做到“部门协调、社会监管、责任追究、严格执法”。

  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绿色市场、绿色通道、绿色品牌等进行重点扶持,促进“三绿工程”健康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1、加大产品保鲜加工等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力度,应用危险性分析理论,逐步推行“良好食品生产规范(GMP)”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技术(HACCP)”。

  2、建立食品卫生质量认证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对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争创绿色市场、绿色通道、绿色基地、绿色生产线、绿色品牌的单位,要按有关标准和办法科学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3、结合现有资源,建立食品卫生质量检测体系。大中城市要建立无公害食品卫生质量监测中心和多级市场检测站点,逐渐发展成全国的卫生质量检测网络,建立和完善有害物残留超标产品退出市场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努力提高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组织化程度,积极发展公司加农户等形式的产业化组织,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使生产者始终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实行统一采购进货,通过推行新的营销方式把住流通关。

  (四)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舆论监督保障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广告和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三绿工程”,使消费者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形成绿色消费时尚。建立食品卫生质量信息发布渠道,及时收集、分析、发布食品质量卫生信息,对食品污染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四、加强组织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三绿工程”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加强组织协调,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环保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组成全国“三绿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三绿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三绿工程”的日常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关组织,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发挥部门优势,推动“三绿工程”工作顺利开展。国家经贸委重点负责培育绿色市场、提倡绿色消费工作;财政部重点负责国家对“三绿工程”的财政扶持政策;铁道部、交通部重点负责开辟绿色通道工作,改进运输方式,提高运输效率;卫生部重点负责制定食品卫生标准并组织执行,对食品流通及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并处理食品污染及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环保总局重点负责组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加工企业及其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并负责有机食品的认证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工商总局重点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质检总局重点负责建立、完善并实施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加强食品的质量监督。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三绿工程”工作。

附件:全国“三绿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全国三绿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张志刚

  副组长:财政部副部长         朱志刚

      铁道部副部长         刘志军

      交通部副部长         胡希捷

      卫生部副部长         殷大奎

      工商总局副局长        杨树德

      环保总局副局长        祝光耀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忠海

 

全国三绿工程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局长    黄 海

  副主任: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副局长   房爱卿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     胡静林

      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       傅选义

      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       李彦武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司长   赵同刚

      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副司长 刘小平

      环保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副司长  庄国泰

      质检总局标准化司副司长     裘庆军

  办公室地址:北京宣武门西大街26号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193346,010-63193345

  传真:010-63193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