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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53:26  浏览:9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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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民政发[2005]51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湖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维护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贫困状况等因素,分类推进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全省按三类地区确定救助规模:一类地区为国家和省级确定的扶贫重点县(市),二类地区为经济发展中等水平县(市),三类地区为经济相对发达的县(市)和城市郊区。省级民政部门下达救助人数指导计划,县(市、区)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所在类别,结合本地财力和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农村特困户救助规模,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三条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和宣传栏,加强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宣传,公开救助政策、申报程序、救助对象,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经常对救助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常年居住在农村、家庭人均实际收入极低且常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纳入当地农村特困户救助范围: (一)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 (二)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因灾、因病及其它原因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救助对象。

  第五条 以下对象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特困户救助待遇: (一)已享受五保待遇的; (二)因具备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造成被赡养、抚(扶)养对象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农村特困户救助条件的; (四)其他经县(市、区)及其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特困户救助待遇的。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户实行定期定量现金救助,必要时也给付实物救助。

  第七条 农村特困户救助以户为单位全员享受,目前救助标准月人均不低于10元。各地应从实际出发,针对救助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合理确定救助标准,不能平均发放。随着财政投入增加,各地可逐步提高人平救助标准,并对特殊困难对象实行重点救助。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农村特困户救助审批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如实提供相应材料。个人申请要写明家庭住址、人口结构及致贫主要原因等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代写申请,报村民委员会初审。

  (二)村民委员会审核。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申请人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条件和救助规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人员必须达到成员总数的2/3以上。申请救助人员须经半数以上成员评议通过。被评议通过人员,须填写《农村特困户救助呈报审批表》,由村委会统一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审核,查验评议记录,入户调查,据实填写农村特困救助申请家庭审查意见后报送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按不低于各乡镇上报救助人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

  (五)两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查同意的救助对象名单,通知所在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同时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发《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从批准的下一个季度起发给其救助金;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或村委会。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拟救助金额和县、乡两级举报电话。

  第九条 申请审核程序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同一户口簿但未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虽然另立了户口,但仍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但仍共同生活超过3个月以上的夫妇及子女,按同一家庭计算;正在服兵役、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二)凡农村特困户救助政策中尚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对象申请救助,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提出具体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受理其申请。第五章 救助资金发放

  第十条 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通过银行、邮局或其他代发单位,按季直接发放到户。

  第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编制《特困户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或救助对象增减变动花名册)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季度第1个月底前送达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分送民政部门、代发单位,并于每季度第2个月将本期救助资金足额划拨到代发单位(第一季度救助资金必须在春节前拨付发放)。

  第十二条 救助金代发单位根据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的发放花名册建立发放对象个人银行帐户,于本季度结束前将财政核拨的救助资金分解记入个人帐户,并张贴发放通知。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直接到指定代发单位领取救助金。行动不便、无法到指定地点领取救助金的对象,交通不便、居住偏远的对象,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对象,其领款手续或食物购买可由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一般为村组干部、党员或救助对象亲属,由村民委员会指定并与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印鉴等相关资料由乡镇存档,同时送代发单位留存。

  第十三条 省按核定实际救助人数予以人年平100元补助,县(市、区)按照人年平不低于20元标准安排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足额发放。各地要按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一定标准安排工作经费,用于保证农村特困户入户调查、建档、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支出。

  第五章 救助对象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制度。

  (一)建立救助对象年度核查制度。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实行一年一核查,一年一审定。乡镇每年组织专班,对享受特困户救助待遇的家庭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县级民政部门按比例抽查。对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调整或终止救助待遇手续。调整救助待遇的,在其救助金领取证中进行相应登记;终止救助待遇的,收回《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符合特困户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二)建立救助对象公示通报制度。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家庭,常年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委会村务公开栏或人群集中的地方进行公示和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县级民政部门确定专人,配备专柜,建立和保存特困户家庭档案。家庭档案材料包括户主申请、入户调查记录,救助待遇审批等有关材料。乡镇特困户救助档案主要包括家庭档案(或统计台帐)、入户调查记录。村级档案主要包括救助金发放名册、民主评议记录。

  第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

  第十七条 省、市、县(市、区)三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家庭信息数据库。省、市两级数据库每年更新一次。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特困户救助待遇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救助款物。

  第十九条 从事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农村特困户救助条件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农村特困户救助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挤占、抵扣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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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887号




中直管理局,中央党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教育局:
  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有关意见,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研究生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综合考虑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当地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培养单位、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其中,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现阶段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确定。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以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研究生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研究生学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实行属地化管理。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所在地高等学校申请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备案。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的管理方式,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或调整研究生学费标准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研究生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严格审批程序,坚决杜绝各种违规审批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高等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高等学校收取研究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高等学校对研究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按规定使用票据。高等学校要严格落实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有关规定,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研究生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对研究生的收费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招收研究生的收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五、切实保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贯彻落实。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是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于今年8月底前出台当地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加强对本地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提高执行力,切实保障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2013年5月6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抚政发〔2005〕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十三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非分管范围的工作进行协调和调度。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专职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市长工作,受市长、副市长委托代表市政府协调处理市政府有关工作。
十、市长出市执行公务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市政府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研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制定规章,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市政府工作的总体思路、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城市规划调整、重要的城乡建设事项、预算外大额度财政资金支出、重要社会管理事务、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等重大事项,须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根据需要采用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交市政府讨论决定的事项,事前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政策性较强、涉及法律、法规的,要经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论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要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制度。市长对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负责,副市长对分管工作范围内所作的决策负责,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决策负责。
二十一、实行重大决策通报制度。市政府组成人员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对重要事项做出的决策,事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通报情况或提交市政府会议确认。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要加强立法和行政复议工作。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及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
二十六、实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县、区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监督的具体内容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备案;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格进行确认公告;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实行统一管理。对监督中发现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修改、废止或者予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整改。
三十二、实行行政监察制度。市监察局负责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检查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命令中出现的问题;受理违纪违法行政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政行为。监察中发现违反行政纪律的,提出监察建议,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造成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凡不属于国家机密的,都要向公众公开。政府各部门公开的内容包括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和权限、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标准、办结时限和结果。
第七章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研究推荐、提名、奖惩干部事宜;开展党内民主生活;研究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党组决定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根据需要安排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由秘书长审定。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通报、讨论经济形势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讨论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第二、第四季度各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可临时召开。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委秘书长、市总工会主席、市人大常委会一位副主任和市政协一位副主席为特邀固定列席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市直机关工委书记、市财政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其他列席人员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提出名单,由秘书长审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确定上报省政府的重要事项,研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讨论决定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决议的具体工作,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向市人大常委会议的重要报告,讨论市政府工作总结和下一步工作意见,讨论县、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提交审议的全局性或涉及多部门的重大问题,审定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命令、决定和涉及全局性的政策规定、行政措施,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奖惩事项,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须经提出议题的县、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分管副市长审定,涉及相关部门的要事先进行协调,形成统一意见;对个别意见不一致、又确需提交讨论的议题,须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汇报人要将不同意见及根据表述清楚,供会议决策时参考。议题汇报人须为本部门的行政正职。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请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保密内容外,均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新闻稿由秘书长审定。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和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有关副主任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的召开由市长决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沟通近期工作,讨论研究市政府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确定有关具体事项。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三十九、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确定参加会议人员。
四十、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由副市长、秘书长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如需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等有关负责同志出席,要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工作会议主要是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四十一、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承办。议题确定后,涉及的文字汇报材料,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准备,于会前1周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于会前3天分送会议组成人员。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整理。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提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签。
四十二、市政府工作会议,由会议申报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办公厅送秘书长审核,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特殊重要的,报市长批准。市政府工作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一般不安排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出席并讲话。如需请各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四十三、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与会人员。能用其他形式部署工作和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的,一般不再召开会议;不需集中讨论和交流工作的会议,一般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不得要求与会议内容无关的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市政府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各县区政府领导参加。
第八章公文处理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文件主要用于发布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安排本地区重大行政工作,发布政府规章、命令和决定,以及按照上级规定应当行文的其他事项。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市政府授权主要用于部署市政府某一方面的工作,转发市政府部门的报告、意见,发布某些事项等。市政府发文,由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涉及市政府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厅发文,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市长签发。
四十五、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审核工作业务分工分别审核,涉及法规、规章方面的文件、会议纪要、合同要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承办部门在送交审核前做好协调工作,并履行会签手续。尚未协调一致,会签手续不完备的,公文审核部门不予受理。
市政府主办的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处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属市政府办公厅主办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厅发文。
四十六、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须先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做出审核报告,由分管市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通过的行政规章,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市长签发,以政府令公布。
四十七、需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征地和农转非土地项目的请示性公文,由市国土资源局拟稿,送分管副市长审定后,由市长签发行文报省;市政府代省政府批准农转非土地的批复、市级出让和划拨用地项目的审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土地变更、抵押、租赁的公文,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市政府审批签发。
四十八、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少而精,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凡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文稿,公文审核部门和市政府领导不予受理。
四十九、国务院、省政府及所属部门发至市政府的文件、电报,由市政府办公厅接收、登记,送请市政府秘书长阅批,再根据秘书长的批示送请市政府相关领导批示。领导批示后的文件、电报,由市政府办公厅送达,领导、部门之间原则上不得自行传递。密级电报和省军级文件须在传递当日退还办公厅,不得复制和扩大传阅范围。
五十、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及无主管部门、无主管单位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必须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在报件上注明签发人。属于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单位间协调解决,不应向市政府行文。
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的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均应通过市政府办公厅统一转送,对违反程序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的公文,市政府领导不予受理。
第九章公务接待工作制度
五十一、市政府公务接待工作的范围是:上级领导机关在我市召开的由市政府承办的会议;到市政府从事公务活动的省直机关部门以上领导,省直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领导及其随行人员;到我市进行政府间工作交流、业务联系的外市地副市级以上领导及其随行人员;军队到市政府进行公务活动的副师级以上领导及其随行人员;直接到市政府进行经济联系的国内外经贸团组、经济组织等;市政府领导指示安排接待的来抚宾客。
五十二、市政府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市政府领导主持,或由受市长、副市长委托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公务接待要坚持“谁主管谁接待谁陪同”的原则,严格限制多位领导同时陪同。参加接待的人员名单由秘书长审定。
五十三、市政府公务接待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接待安排意见,经秘书长审定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市政府办公厅按照领导批示制定接待方案,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好接待活动。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参与公务接待活动的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名单,并负责全程接待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十章作风纪律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各地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一般不为部门和县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接受邀请参加地区或部门组织的一般性庆典活动,不参加具有商业性质的剪彩、奠基、揭幕、颁奖等活动。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或者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的意见,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实行市政府组成人员离抚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抚,应事前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各部门的主任、局长离抚,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