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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2009年党建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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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2009年党建工作要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2009年党建工作要点

国中医药机党办〔2009〕1号
(2009年3月18日)


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开局年,也是在国际国内发展环境变化中努力推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的落实年。2009年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以继续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为重点,全面推进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为确保党组中心任务和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本部门本单位和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
一、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干部,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素质和能力
1、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宣传、教育为理论武装工作的重点,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总结改革开放30年和新中国成立60年的成功经验,帮助党员干部进一步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精髓,进一步明确科学发展要求、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增强科学发展信心。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意见》要求,推动和促进各单位领导班子中心组在理论武装工作中发挥“龙头”作用。进一步丰富和创新理论武装的载体,增强理论学习的效果。
2、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各级党组织要继续做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工作,按照“四明确一承诺”的要求,强化责任、重在落实,加强督查、兑现承诺,务求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真正成为群众满意工程。要把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中央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重大任务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和党组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坚定信心和决心,主动谋划对策,积极应对挑战。
3、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抓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读本》的学习,以弘扬抗震救灾精神、北京奥运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为重点,进一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时代精神。以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主题,深化和拓展思想教育内容,深入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改革开放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的主旋律。
4、继续抓好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党校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适应科学发展要求和干部成长需要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争取党政领导对干部脱产进修培训工作的支持,提前安排好有关干部的工作,确保他们按时参加培训。
二、以“三项建设”为载体扎实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党建工作保障和服务作用
5、用“三项建设”为党群工作注入活力。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单位)和和谐团队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三项建设”的组织领导,党政一把手负总责,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这项工作,并责成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三项建设”工作方案,认认真真抓落实。要切实增强“三项建设”意识,积极运用“三项建设”的重要工作平台,把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和活动等与“三项建设”工作统筹规划,有机结合,合理安排,扎实推进,为业务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
6、自主开展好“五个日常五个一”工作。党支部书记要切实提高抓好党建工作的意识和能力,结合“三会一课”等党内基本工作制度,继续创造性地自主开展好“五个日常五个一”(即理论学习、维护稳定、组织发展、党费收缴、廉政建设和一次办班、一次党课、一次活动、一次生活会、一次民主评议)的基层组织工作。继续推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支部(总支)书记理论学习责任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职领导干部自学制度》和年度理论学习量化考核工作,并纳入年终干部年度考核指标。通过开展日常工作,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和离退休党员服务工作。探索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认真抓好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的关怀、帮扶工作。
7、加强对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紧密结合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对党建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不断深化对党建工作规律性的认识,按照服务科学发展的要求,积极更新党建工作理念,改进党建工作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完善党建工作体制机制,努力解决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党建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基层服务。
三、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
8、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继续全面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建设,领导干部要加强党性修养,牢记党的宗旨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增强纪律观念,着力树立正确政绩观、利益观,身体力行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努力做到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
9、促进机关转变作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引导党员干部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关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职工群众生产、生活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深入基层体察民情,促进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公用经费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在建设节约型政府中做出表率。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文风。
10、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把“创争”活动作为局机关党建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载体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动员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参与。直属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展“创建文明单位、争做群众满意职工”。及时宣传、推广“创争”活动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创争”活动不断提高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水平。
四、认真贯彻执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加强制度建设
11、抓好制度落实。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经验总结和交流。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员行政领导干部抓党建工作的责任,坚持和完善各级党组织书记带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党建工作格局。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及时学习贯彻全国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适时举办培训研讨班。
1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认真总结和运用在抗震救灾、服务奥运等重大任务中基层组织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经验,指导基层党组织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提高学习能力、教育能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强化学习功能,激发组织活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强化党员权利义务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增强党员意识、主体意识、民主意识,提高议事能力。深入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积极探索扩大基层党内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
13、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把政治上强、有能力、有水平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党务干部队伍中来。加强党务干部培训,提高党务干部的整体素质,提高抓党建、带队伍、促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关心党务干部工作和生活,热情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14、深化党风廉政教育。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党章,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督促领导干部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廉洁从业。
15、深入推动《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加强组织协调,按照任务分工,全面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方面的工作。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紧紧抓住责任分解、考核、追究三个关键环节,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把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市场机制、强化监管惩处结合起来,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16、加强监督和行风建设,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部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六、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民主党派作用,支持群众组织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工作
17、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增强班子合力、提高决策能力为重点,抓好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指导和组织开好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加强维护稳定和创建平安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针对党员干部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把开展广泛的形势政策教育与面对面的思想工作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结合起来,做好理顺情绪、平衡心理、化解矛盾的工作,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亲和力和感召力。加强和改进舆情信息工作,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主动性。
18、做好统战群众工作。加强统战工作,切实尊重和发挥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的作用。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工作办法》,加强对群众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工会十五大、共青团十六大、妇女十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在群众工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好参加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会、阅兵、群众游行等重大活动的有关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工青妇组织要统筹协调,结合单位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各具特色、生动活泼的庆祝活动,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爱国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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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若干规定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04〕45号






《丽水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丽水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社会、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三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街道)和村为基础、政府补助、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生活条件的经费筹集机制。
  第四条 敬老院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集中供养工作发展的需要,统一编制敬老院建设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 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建设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敬老院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跨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联办敬老院的,以敬老院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其他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应当各尽其责,共同做好敬老院的工作。

  第二章 五保供养的形式和标准
  第五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敬老院应当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休养人员自费代养。
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六条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身体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实行集中供养。
  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办敬老院的,送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敬老院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应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敬老院、被委托人共同签订协议,实行户院挂钩。
  第七条 五保对象本人要求出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敬老院同意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因故而被院方动员出院者,由敬老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出院手续,带回原居住地并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活。
  第八条 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要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落实供养经费,一是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根据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按比例筹集供养经费或实物,由敬老院管理。二是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按定额进行补助,由敬老院统筹安排。
  跨乡镇(街道)联办的敬老院,送养乡镇(街道)、村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要求落实送养人员的供养经费或实物,由敬老院管理。
  对实行寄养的五保对象,敬老院按实际用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人均开支的标准定期发放供养经费和实物,定期检查被寄养人员的供养情况。对委托人应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九条 敬老院收养自费人员,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敬老院的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敬老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且环境较好,交通便利。
  (一)新建敬老院的规划、设计、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强制性要求,改建敬老院的各种设施要基本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二) 敬老院的建筑设计和外墙装饰应与老年人心理以及周围环境相协调;门、走道、出入口必须以方便老年人为设计要求;装修中不得使用有害、有毒和易碎、易燃的装饰材料,地面用材适合老人活动,要配备消防器材,制订消防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三)内部设置除必要床位和生活用品外,还应根据敬老院的不同规模健全医务、学习、娱乐、健身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敬老院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
  (二)建立供养人员参与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组织机制。
  (三)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做到专业人员服务与志愿者服务相结合。
  第十三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协助敬老院做好管理工作。
  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建立入院供养人员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记录后事处理联系人等有关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敬老院必须保持整洁、卫生的生活环境,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六条 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伙食管理,注意调剂饭菜花样,尊重供养人员的饮食习惯;注意饮食卫生 ,定期进行炊事人员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适时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努力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设立医务室,无条件的要与乡镇卫生院、诊所等定点挂钩,要求定期巡诊和进行健康检查,要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生病后,敬老院应及时予以治疗;供养人员去世后,敬老院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九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五章 生产经营和财产管理
  第二十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产、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未经批准,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作任何抵押,不得改变其五保供养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查清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敬老院应按规定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五保供养协议书中已予登记的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五保供养协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依法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根据敬老院供养对象10∶1的比例进行配备。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敬老院院长的任免应征得民政部门同意,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形式,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八条 敬老院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应制定工作人员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的管理制度。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扶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 财政全额拨款的和差额拨款的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原则上免收敬老院建设中的各种费用,实行零收费;赋予行政职能的自收自支的企(事)业单位按丽水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敬老院建设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五保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享受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村民的同等待遇。
  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院设在敬老院所在乡镇的卫生院。
  户院挂钩的五保对象在各乡(镇)定点医院就诊时,免收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用药时,定点医院只收取药的进价成本;住院时,减半收取床位费;大型设备检查时,按丽水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检查费。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把五保供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支持和帮助。
  (一)供电部门对敬老院的用电免费接通外线,并给予敬老院中五保对象的生活用电60千瓦·时/人·年免费使用的优惠政策,实行户院挂钩的五保对象所享受的用电优惠政策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162号)规定执行。
  (二)国土部门对敬老院的征地管理费减半收取。
  (三)规划建设部门对敬老院发生的生活垃圾和粪便清运等费用,予以减免;自来水厂按当年水价给予敬老院中的五保对象生活用水36吨/人·年免费使用的优惠政策,实行户院挂钩的五保对象所享受的用水优惠政策参照丽政办发〔2003〕162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广播电视部门免收敬老院(两个有线电视接口)的有线电视初装费。
  (五)电信等部门为敬老院免费安装电话。
  (六)教育部门免收五保对象中孤儿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杂)费、代管费和住宿费;完成基础教育继续上学的,优先给予助学金或国家助学贷款;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的,有关部门、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录用。
  (七)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死亡后,殡仪馆免收火化费。如果有亲戚朋友要代葬的,由敬老院补助购买骨灰盒和生态墓碑经费(500元包干),葬入五保老人或代葬者户口所在地的公益性生态墓区,被葬入的公益性生态墓区免收各种费用。
  (八)免收五保对象各种社会性负担款。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和五保对象需要法律援助时,可按程序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申请减免诉讼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第三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在开展志愿相助、包户服务、助学帮困、结对扶贫等送温暖活动时,要优先安排五保对象。
  鼓励机关等单位与敬老院建立挂钩制度,给敬老院在人、财、物上予以援助。
  第三十六条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敬老院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以向社会募集款物。
  第三十七条 在享受上述相关扶助待遇时,敬老院应向有关部门出具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五保对象应同时向有关部门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一)《五保供养证书》;
  (二)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者应持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敬老院建设及内部生活设施配置标准和集中供养五保老人供养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1〕367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2号)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24/001e3741a2cc0ed049b0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