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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20:09  浏览:9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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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函〔2008〕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湘发〔2007〕13号)和《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湘政办函〔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区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旅游发展业绩。旅游总接待人次、旅游总接待人次比上年的增长率、旅游总收入、旅游总收入比上年的增长率。

(二)组织政策保障。组织体系健全,政策制定落实到位,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旅游规划及执行。编制本地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旅游服务设施和产品建设。旅游区(点)、旅游饭店等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文化旅游产品建设,旅游商品开发。

(五)旅游宣传促销。国内外旅游市场促销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旅游主题活动的策划、组织和效果。

(六)旅游行业管理。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行政执法体系、旅游质量监督网络建设,旅游投诉的受理与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旅游统计及信息制度建设,旅游星级饭店建设管理及旅行社的管理,旅游创先创优活动,行业诚信建设。

(七)旅游人才培训。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开展旅游行业专业培训。

三、考核办法

(一)实行量化考核,采取100分制,具体见《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

(二)考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旅工委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考核结果,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四、考核奖励

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在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区县政府给予奖励。

五、考核时间

考核从2008年度起施行。考核时间为次年的1月。



附件: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

附件

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

序列
考 核 内 容
最高

计分
分项

权重
自评

得分
检查

得分


旅游发展业绩

评分依据:市旅游局年度公布的统计数据
40




1
完成目标情况
20





旅游总接待人次数

10



全面或超额完成计10分,少完成1%,则减去1分


旅游总收入

10



全面或超额完成计10分,少完成1%,则减去0.5分

2
比上年的增长率
12





旅游接待总人次数同比增幅

超过全市年度增长目标1个百分点计1分,最多计6分

6




旅游总收入同比增幅

超过全市年度增长目标1个百分点计1分,最多计6分

6



3
旅游接待总人次数的增长绝对数在全市的排位
8





列全市第一位的

8




列全市第二位的

7




列全市第三位的

6




列全市第四位的

5




组织政策保障

评分依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记录、领导讲话等,走访旅游企业
5




1
旅游业发展的主导机制
3





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领导机构,成立由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就旅游业发展进行专题部署

1




制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办法

1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健全,职责分明,人员到位,经费落实

1



2
旅游业投入和专项政策支持
2





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评分依据:财政部门资金使用情况或有关年度预算

1




在投资、收费、创汇奖励等方面的优惠、奖励政策

1




旅游规划及执行
5




1
制定本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评分依据:查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资料

3



2
切实加强旅游景区(点)项目建设管理,无违规建设项目

2




旅游服务设施和产品建设
20




1
A级旅游区建设
4





新增获得5A级旅游区1家

4




新增获得3A级以上(含3A级)旅游区(点)、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1家

1




等级旅游区(点)或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在年度复核中,有未能通过的

-1



2
星级旅游饭店或品牌酒店建设
4





建成五星级旅游饭店1家或引进世界品牌酒店1家

4




建成四星级旅游饭店1家或引进国内品牌酒店1家

1



3
旅游投资与招商
4





建有旅游招商项目库,并参加省、市旅游投资招商贸易洽谈会1次以上

2




每年引进旅游投资项目到位资金在2亿元以上

2



4
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商品5类以上
4




5
建成1项具有地方特色和影响力的文化项目
4





旅游宣传促销
10




1
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和促销活动
5




2
按全市统一的宣传口径和形象开展国内外旅游专题促销活动
5





旅游行业管理
15




1
有专门的旅游执法机构(质监所)和人员,经费由财政保障
2




2
及时受理投诉,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





圆满解决率达到100%

2




圆满解决率达到90%以上

1




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未得到圆满解决的

-2



3
按《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要求,发布旅游统计数据
2




4
及时报送旅游信息,综合信息每月不少于2条,重大事项实行专报
1




5
积极开展旅游创建活动
2





通过国家级评定

2




通过省级评定

1



6
旅游安全:未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计满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2




7
按国家标准把社会饭店纳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2




8
监督旅行社落实《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全部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和《旅行社出境游服务质量》,做到经营规范
2





旅游人才培训
5




1
全面推行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旅游从业人员80%以上经过各种专业培训
2




2
组织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省、市有关培训和服务技能比赛
2




3
组织旅游从业人员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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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寒门学子基金”,资助我省城乡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学费而上不起大学的品学兼优的学生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市、区)三级配套设立“寒门学子基金”。基金来源主要由政府拨付专款,还可通过社会捐资等办法进行筹集。“寒门学子基金”在银行设专户存储,所得利息用于资助当年考入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家庭特别困难且品学兼优、户籍在河北的学生入学所需全部或部
分学费等必要的费用,以借款形式发放。
第三条 “寒门学子基金”的借款采取入学前一次性申请、审批、借用的办法。学生入学后,其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可通过就读学校现行的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困生补助金、勤工俭学等资助形式解决。
第四条 特困生入学借款额度为每生1500-3000元。具体数额视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和所考入高校收取的学费标准及必要的费用额确定。
第五条 申请“寒门学子基金”资助的学生,须持高考录取通知书、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高中阶段品学情况鉴定材料,到户口所在县(市、区)“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借款申请。其中:城市学生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有关证明,农村学生由村
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有关证明。学生的品学情况由其毕业学校作出鉴定。
第六条 获得“寒门学子基金”资助的学生,原则上在毕业后两年内还清借款。其中:考取省内重点骨干院校,毕业后留省内工作的,视学业情况,可减半偿还借款;考取省外院校,毕业后回我省工作的,免还全部借款;考取驻我省的部委属院校,毕业后留省内工作的,区别学业情况
,可减半偿还借款或免还全部借款;毕业后到省内乡镇企业、山老边穷县乡及艰苦行业第一线服务并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免还全部借款;毕业后继续深造(考取研究生或出国留学)的,其借款可延至毕业或完成学业后两年内偿还,回我省工作的,免还全部借款。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分别设立“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同志任主任,同级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一名负责同志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审批市借款申请,并拨付、回收借款,监督检查借款发放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募集资金。
市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向省申请借款,向县(市、区)拨付借款,向省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报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募集资金。
县(市、区)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市申请借款,向本地生源的特困生发放、回收和减免借款,向市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报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募集资金。
第九条 省基金管理办公室按借款协议,于每年6月份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各市。市基金管理办公室按借款协议,于每年7月份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到所辖县(市、区)。各县(市、区)基金管理办公室要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高校秋季开学前将借款发放到特困生手中。
第十条 “寒门学子基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同级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7年6月29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

教党[2010]14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促进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现将《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1.不准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2.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

  4.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生、录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

  5.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7.不准收受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8.不准违反规定在学校所属单位领取津贴、补贴、奖金,或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9.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或者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

  10.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在考试、入学、就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