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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2:36:39  浏览:8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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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居住区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范围

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居住小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标准

㈠园林化单位评选标准

1、管理制度:领导重视,建立绿化管理机构,落实绿化经费,模范遵守国家、省颁布的城市绿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无非法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事件发生。绿化管理制度健全,图纸、档案资料齐全。群众积极参与绿化、美化环境,爱护花草树木,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完成法定植树任务。

2、绿化建设:园林化单位用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绿化施工水平高,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配置得当、品种丰富,景观优美,合理设置花坛以及园林的休憩设施,不设置围墙或采用通透式围墙,达到透绿于街市。

3、绿化管养:绿地管养责任明确,有专职的管护队伍或人员。草坪、绿篱、树木定期修剪、整形,保持良好景观。及时除草、防治病虫害,植物生长良好,无枯枝黄叶,无死树,无缺株,无残花,无明显病虫害。绿地保存率为100%,植物保存率95%以上,园林设施完好率99%以上。

4、环境质量:庭院环境卫生,路面平整,路灯明亮,排水通畅,无污水外溢。庭院秩序良好,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摆乱占、乱贴乱画、乱泼乱倒和饲养家禽家畜现象。

㈡园林小区评选标准

1、管理制度:小区管理部门重视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有绿化管养专项资金,有专职绿化管护人员,有绿化养护管理档案,模范遵守国家、省颁布的城市绿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无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行为发生。绿化管理制度健全,图纸、档案资料齐全。经常性地开展宣传绿化、美化环境活动,居民爱绿护绿意识强。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完成法定植树任务。

2、绿化建设:小区总用地面积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市城市规划区不低于30000平方米,分宜县不低于10000平方米,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人均绿地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居住区布局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建设部《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绿化施工水平高,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规范,乔、灌、花、草相结合,色彩丰富,层次效果好,季相分明,密度合理,景观优美。合理设置花坛以及园林小品和休憩设施,不设置围墙或采用通透式围墙,达到透绿于街市。积极开展阳台、室内绿化,积极推广屋顶绿化和墙面垂直绿化,取得良好效果。

3、绿化管养:绿地管养责任明确,有专职的管护队伍或人员。草坪、绿篱定期修剪,树木及时整形修剪,树形完整美观、绿篱无残缺并修剪整齐、草坪修剪良好。及时除草、防治病虫害,植物生长良好,无枯枝黄叶,无死树,无缺株,无残花,无明显病虫害。绿地保存率为100%,植物保存率95%以上,园林设施完好率99%以上。

4、环境质量:小区环境卫生,路面平整,路灯明亮,排水通畅,无污水外溢。小区秩序良好,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摆乱占、乱贴乱画、乱泼乱倒、无饲养家禽家畜现象。小区内防盗网、空调、烟道、遮阳板等设置整齐、规范、美观。

三、评选程序和命名表彰

㈠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小区)绿化平面规划设计图;

2、单位(小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汇报材料;

3、新余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申报表(见附件)。

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申报单位向市园林局进行申请,由市园林局进行初审,(分宜县城市规划区内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报,会同县绿化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统一上报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和新余市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绿化委员会)。

㈢市城管部门会同市绿化委员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初审合格的单位采取听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验收,经考核验收确定为市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的,由市城管部门和市绿化委员会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进行命名、授牌予以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㈣经考核验收达到省级标准的,由市城管部门和市绿化委员会向省建设厅和省绿化委员会申报“江西省园林化单位”、“江西省园林小区”。

四、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查不合格的,将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园林化单位(园林小区)称号,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附件:1、新余市园林化单位申报表

2、新余市园林小区申报表







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占地面积
m2

单位绿化建设情况

绿地面积
m2
绿地率
%
绿化覆盖率
%

绿化设计单位

绿化施工单位


绿化情况
乔木 株,灌木 株 m2,草坪 m2。

单位绿地管养情况

绿地管护单位

管护人员总数


管护责任人

联系电话


绿地建设及管护情况简介




部门、绿委初评意见
县(区)园林绿化主管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城管局、绿委考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新余市园林小区申报表

小区基本情况

小区名称

小区地址


小区占地面积
m2
居住人口总数


小区绿化建设情况

绿地面积
m2
绿地率
%
绿化覆盖率
%

绿化设计单位

绿化施工单位


绿化情况
乔木 株,灌木 株 m2,草坪 m2。

小区绿化管护情况

绿地管护单位

管护人员总数


管护责任人

联系电话


绿地建设及管护情况简介



部门、绿委初评意见
县(区)园林绿化主管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城管局、绿委考核验收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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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及时划转住房资金,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推进住房商品化,加快住宅建设步伐,保证住房资金的归集与合理使用,逐渐进入良性循环。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资金是指按照“办法”对出售公有住房、提租补贴、租房债券、住房公积金等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分别对单位对个人所归集、上缴统筹、借用及回收的资金和其它用于住房建设投资的资金。
第三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会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提出住房资金的投向和使用计划,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资金管理中心执行;市房改为受市房改领导小组的委托,负责对资金管理中心执行住房资金使用计划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房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归集
第五条 市住房资金的来源
(一)自管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售房款全额10%市借用部分;出售国有直管公有住房,按售房款全额60%市统筹部分。
(二)职工个人按月工资每月存储5%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按相同数额同时给职工存储的住房公积金。
(三)房改起步后新增租金按20%由市统筹部分。
(四)市统一发行的租房债券收入。
(五)市政府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投资。
(六)可纳入住房资金的其它资金。
(七)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和经营收益。
第六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用于住房建设的投资、改造、维修及管理费用。
(二)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折旧费等项专用基金。
(三)用于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
(四)出售自管公有住房收入留用部分。
(五)按规定取得的住房优惠贷款。
(六)从税后留利或预算外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住房基金。
(七)市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的房改资金。
(八)市财政和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
(九)可纳入住房资金的其它资金。
(十)单位住房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第三章 资金的运用
第七条 市住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全市住房解困、危房和旧区改造。
(二)支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租房债券的本息。
(三)按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提租补贴和贴给职工的公积金部分。
(四)单位及个人建造、联建、翻建、购买住房资金不足部分的低息专项贷款。
(五)用于房改方面的其它支出。
第八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和单位给职工存储住房公积金部分。
(二)自管和代管公有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三)公有住房改造和建设所需的资金。
(四)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赁保证金。
(五)用于房改方面的其它支出。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资金管理中心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对住房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统一运筹、定向使用、力求增值。
第十条 住房资金金融业务由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代理自管公有住房租房债券的发售和兑付具体业务;委托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代理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租房债券的发售和兑付具体业务。自管房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按其收回售房款的全部由
市借用10%,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后按收回售房款全额60%及新增租金20%由市统筹部分。代办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与存贷业务;出售公有住房所收回的资金和公有住房提租后,各出租住房单位的租金均存及各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第十一条 对市统筹、借用和回收的住房资金,由资金管理中心编制年度收支计划,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由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按季进行考核。并应定期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报告财务收支及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各单位按照《关于建立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辽房改办字〔1993〕5号)的规定,编制有关住房情况统计月报表,由各主管部门组织汇总填报,报资金管理中心一份。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等依据财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住房资金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住房资金及时到位和合理运用,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中心对市统筹、借用、回收的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奖罚
第十六条 对主动、及时上划统筹、借用住房资金的单位,资金管理中心将优先提供低息贷款并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故意拖欠、拒绝上划市统筹、借用住房资金的单位,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单位不按期上划市借用或统筹资金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在其住房建设资金不足时,资金管理中心不予批准贷款。
第十九条 对单位不按规定上划资金,依据票面额超过五天起开始计算,每天加罚3‰滞纳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中心对县(市)或指定的区设的资金管理分中心实行政策、业务领导,加强对住房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管房单位可依据此细则设立专(兼)职部门或人员,负责本单位对住房资金的收缴和划拨工作,加强对住房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凡是在我市区域按属地化原则实施房改的单位,经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独立实施房改的系统除外。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我市房改试点的东北制药总厂、新阳机器制造公司、房天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可分别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4日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为逐步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筹集资金建设住房的机制,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拓宽住房建设的融资渠道,依据《唐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总则

1、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所在单位的一项义务性长期储金。职工个人按月缴存占工资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相应按月提供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属于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2、凡具有正式非农业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从农村招收的不转户粮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合同工、临时工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可以建立住房公积金。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企业及私营企业。
3、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住房公积金工作,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偿还、结息、查询等具体业务工作。
4、住房公积金统一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层办事机构,可在专业银行开设归集住房公积金的辅助帐户。
二、住房公积金缴交额
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个人上一年12月份的工资总额乘以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当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外地调入的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以参加工作或调入、转业、复员到本市后第一个月的工资计算公积金缴交额,从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
2、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口径计算:
(1)、党政机关中在干部岗位的职工工资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事业单位中在干部岗位的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3)、行政事业单位中在工人岗位的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4)、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计件、岗位、技能、年功等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
(5)、计算工资总额的津贴补贴中不包括班主任津贴、一孩化补贴、住房补贴、女工卫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医药费补贴、夜班加班补贴等;奖金部分以年奖金总额按月平均计算,奖金中不包括节编奖、承包奖、发明奖等一次性专项奖金。
3、职工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各为5%,起步阶段暂按1%计提和存储,以后由政府公布逐步到位。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或一步到位。
4、住房公积金按下列办法计息:本年度逐月存入部分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活期利率计算;跨年度累计存储部分按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利息归入本金。
5、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本人工资中支付;单位计提部分首先从住房补贴、住房折旧基金及其他可划转资金中转化,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机关、团体列入预算,企业进成本,事业单位按经费来源的比例分别列预算及进成本。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与管理
1、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设若干办事处,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可按就近原则到中心或办事处交存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缴,连同单位提供部分,在发工资后的五日内,由单位一并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单位不按时汇缴住房公积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督促缴交,并按逾期日加收迟交数额1%的滞纳金。
3、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需填写“唐山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进行注册登记,首次汇缴住房公积金需填写“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月份住房公积汇(补)缴总表”,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定单位及每个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核发住房公积金手册。
4、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缴交额随工资关系介绍到调入单位;结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调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5、职工脱离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时,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名下的原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6、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时,其结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兑付给职工个人。
7、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可办理提取手续。
8、职工个人和单位缴交、继承或受遗赠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9、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除用于管理费和提取呆帐准备金外,均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
10、职工支取、转移、查询住房公积金本息,除持必要的证明外,必须出示住房公积金手册。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
使用范围:
(1)保证住房公积金所有人兑付;
(2)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策性抵押贷款;
(3)购买国债或发放住房建设专项经营性贷款。
2、使用条件:
(1)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可使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不足时,可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2)单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在本单位职工结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范围内,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3)住房合作社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在社员单位职工结存的住房公积金额范围内,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4)政府的“安居工程”建设,可在住房公积金结存总额的范围内,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5)住房公积金在满足兑付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后的余额部分,可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用于购买国债或发放住宅建设专项经营性贷款。
3、使用计划:
(1)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编制,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2)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按兑付、个人贷款、单位贷款、政府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顺序安排编制。
(3)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抵押贷款,须在每年1月份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报计划。

五、附则

1、本暂行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本暂行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