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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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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政办发〔2008〕7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湖州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规范学生接送服务行为,保障学生接送交通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明〔2005〕55号)、浙江省教育厅、公安厅、交通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06〕13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中心城区以外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学生接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接送,是指按照学校与学生接送企业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时间、路线、费用结算方式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的客运包车行为。

第四条 学生接送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学校主动配合、企业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市、区政府建立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接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管理,教育、交通、财政、公安、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学生接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学校配合企业具体负责学生接送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学生接送工作应当坚持公益性为主、经营性为辅的原则,按照政府加大扶持、企业主动让利、家长适当负担的基本要求平衡接送费用,使承运企业在保持盈亏基本平衡的基础上,为学生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第六条 市、区政府共同设立学生接送运费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运输企业接送学生的运费补贴和学生接送车辆更新贴息,专项资金实行多存少补,滚动运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区两级政府的工作职责:

一、市、区两级政府分别建立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区学生接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对本辖区内学生接送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市政府建立学生接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于学期初或期末召开学生接送工作联席会议,检查考核上学期学生接送工作实施情况,研究决定企业学生接送运费补贴方案和奖励办法,部署新学期学生接送工作任务;

三、落实市、区两级财政的学生接送工作专项补贴资金,并督促相关部门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研究解决学生接送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全力推行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学生接送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的安全工作考核内容:

一、建立学生接送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并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开展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学生接送管理工作,落实学生交通安全责任;

二、每学期对接送学校、接送人数、行驶路线等基本信息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于新学期开学前十五天向市、区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及交通运管部门报告,以便及早安排运力,报交警部门备案;

三、科学、合理规划和实施教育布局工作,在制订教育布局调整方案时,涉及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应当主动征求交通、公安等部门的意见。并在正式实施教育布局调整时,提前告知交通运管部门,便于交通运管部门及时组织运力实施学生上下学生的接送工作;

四、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学生接送车标志牌的制作和发放。

第九条 学校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建立学校学生接送安全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学生接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完善学校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将学生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内容,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引导家长和学生共同拒绝无安全保障的非法运输方式;

三、协同运输企业组织好学生上学和放学学生乘车工作,合理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维持学生乘车的正常秩序。每天放学安排老师负责值班,按照核定载客人数组织学生上车,严格控制乘车学生人数,制止超载,不得安排学龄前儿童乘坐学生接送车;

四、为学生接送企业提供安全有序的学生上车下车的接送场地,确保学生上车下车安全有序。

五、指导学生规范使用IC卡乘车,协同企业做好学生接送运费的结算工作。

六、每学期开学前十五天确认接送学生人数并上报区教育局,并按照上报接送人数与接送企业签订学生接送协议书。协议书每学期签订一次,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接送学生人数、接送时间范围、接送线路地点、接送付费方式、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原则上应当在开学后十五天内完成签订工作;

七、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接送安全事故,做好相关的安抚稳定工作。

第十条 交通部门的工作职责: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市区接送学生的行业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学生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路路政机构负责公路路况的维护保养和隐患的整改督促工作:

一、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新学期学生接送人数、接送线路等信息,做好运量运力的预测和配置安排工作,组织运输企业科学制定接送运力配置方案,满足学生接送运输需求;

二、加强对学生接送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完善学生接送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和人员配备,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学生接送协议书,认真做好学生接送安全工作,不断提高学生接送服务质量;

三、依法对学生接送车辆定期开展综合性能技术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营运标准;学生接送车车辆设施技术标准和外观标识先按市确定的要求统一制订,并督促企业按要求认真执行。今后待全省统一时再按照浙公办(2007)117号文件要求统一制订,并按要求装置安全带。

四、督促企业选配合格的驾驶员从事学生接送工作,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严格查处无从业资格证上岗行为;

五、学期期末会同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对企业学生接送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建议并上报市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学生接送运费补贴资金的发放依据;

六、会同公安、安监、教育等部门对学生接送线路的勘察确认工作,并督促当地政府及时整改危险路段的安全隐患。

七、参与学生接送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交警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学生接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监督管理,严格安全检测,确保车辆车况良好,负责对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上岗资格的审定,同时负责对学生接送车标志牌的制作;

二、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对学生接送驾驶员开展安全行车教育,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安全行车的各项规定,同时,定期指导学校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路检路查工作,严格查处学生接送车的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取缔无牌无证等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载学生;

四、会同交通、教育、安监等部门对学生接送线路的勘察确认,发现路况不符合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整改。

五、负责学生接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安监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市区学生接送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并参与学生接送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学生接送专项补助资金的筹措和保障工作,确保学生接送专项补贴资金及时到位;每学期结束后,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接送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核算,提出学生接送企业运费补贴额度建议方案,报市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督促市、区两级财政及时划拨运费补贴资金;

第三章 安全资质

第十四条 从事学生接送工作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不少于25辆企业自购载客9人以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载客标准且经检验合格的车辆;

二、有健全的安全、服务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并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学生接送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应当是9座以上客车,特殊路段必须使用9座以下接送车的须报经运管部门同意。车辆外观标识应当符合交通运管部门制订的统一标识车辆前挡风玻璃内侧应当放置“学生接送车”标志牌;

二、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司乘人员保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低于每人15万元;

三、接送学生专用车辆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依据检测结果按规定对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四、必须定期进行二级维护,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定》(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五、企业在学生接送高峰发生运力不足情况时可申请机动运力,机动运力车辆应当申领由公安交警、教育部门共同核发的“学生接送车”标志牌,并报运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参加学生接送服务;

六、学生接送车必须安装GPS和IC卡机,并落实监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接送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准驾车型和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恶劣品行记录;

三、在本记分周期内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和满分记录的;

四、近一年内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五、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运输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前十五日内将新学期需要接送的学生人数、接送线路等信息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运输企业。教育主管部门接到此信息后应当向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通报给交通运管部门。

第十八条 运输企业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前十五日内主动对学生接送运输需求状况进行调查预测,并在接到学校的信息之日起十五日内制订好学生接送运输方案并向交通运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给学校。交通运管部门在接到企业报告的运输方案后应当向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通报给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运输企业与学校应当于开学后十五日内签订统一格式的《学生接送协议书》,《学生接送协议书》文本格式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学生接送协议书》文本格式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 签订协议的企业名称和学校名称;

二、 本学期接送学生的人数和天数;

三、 接送线路和学生上车、下车的具体时间、地点;

四、 接送车辆数量、座位数和车辆牌照号码;

五、 接送运费价格、付款方式;

六、 双方在学生接送安全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接送运行线路应当符合公路和桥梁的通车技术标准的要求,接送线路是否符合通车安全条件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公安、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共同勘察确认。企业或学校接送过程中发现危桥危险路段等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在不符合通车安全条件的线路上接送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下车接送点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就近、便利的原则,所在乡、村或学校应当为学生上下车接送点提供相对宽敞的车辆停靠场地和必要的学生候车设施,确保学生上下车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生接送起止时间应当综合学生睡眠时间的保证、学校教学计划的执行和企业运输计划的安排等因素,原则上早上不得超过6:00—7:50之间,下午不得超过15:30—17:00之间,且同一条线路接送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班次。对于距离较长接送时间较长的线路,可以通过学校错时上课、错时放学等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学生接送车应当在车身的指定位置统一设置外观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96520。学生接送车外观标识由交通运管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统一制订。接送学生车身外观标识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学生接送车技术档案,档案包括驾驶人信息、运行时间、行驶路线、接送方案及《学生接送协议书》等内容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帐,形成一车一档,并报交通运管、公安交警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督促驾驶员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驾驶员在营运途中不得有超载运行、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

三、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四、协助照看好学生上、下车,车未停稳不得开门上下客,学生未坐稳也不得随意起动,途中不得无故急刹车或突然加速行驶,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五、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

六、保持车厢内外整洁,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七、无合理原因不得无故中途倒换学生乘坐其他车辆;

八、维护乘车秩序,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确保副驾驶位置不得乘坐学生;

九、未经运管部门核准及企业同意,不得利用学生接送车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学生接送车从事与学生接送无关的活动;

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案;

十一、接送学生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首先救助学生,并立即向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驾驶员的学生接送活动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建立健全企业投诉受理制度,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对本企业的投诉案件,以不断提高学生接送行车安全水平,改善学生乘车服务质量。

第五章 运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接送运费除企业依据学生运输协议通过学校向家长收取部分外,市区两级政府建立每年1000万元的学生接送运费补贴专项资金,其中市财政500万元,南浔、吴兴两区分别为300万元和200万元,统一上交市财政纳入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学生接送承运企业的运费补贴。专项资金以年度为一个使用周期,不足部分逐年追加,积余部分留存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第二十八条 运费补贴的具体标准按每人每天(每天接送各一次为一人天)确定,运费补贴总额度按承运企业实际接送学生人数确定。具体由财政部门组织力量,按照确保企业盈亏平衡并保持微利的原则,对各企业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再来核定统一的具体补贴标准。

第二十九条 运费补贴按照确保基数、奖优罚劣的办法运作。确保基数是指在财政部门核定的补贴标准中划出85%,作为所有企业都应得到的运费补贴,按时足额发放给企业。奖优罚劣是指在财政部门核定的补贴标准中划出15%,作为奖励基金与企业的接送工作行车安全与服务质量的优劣挂钩,以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输成本,重视安全运输,提高服务质量,保质保量地完成学生接送任务。

第三十条 运费补贴的基数部分的结算办法如下:由学校与企业双方共同建立学生接送人数登记台帐,经学校、企业专人负责登记并签字确认,于学期期末进行汇总分别报经教育、交通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局结算出补贴的基数部分,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给所有承运企业。

第三十一条 运费补贴的奖励部分的划拨办法如下:由交通运管部门制订“市区学生接送行车安全与服务质量考评实施细则”经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于学期期末由交通、教育、公安、财政、安监等部门组织考评组对各承运企业进行考评,视企业学生接送工作开展情况评出优劣等级,报经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对考评结果列入优秀等级的,给予多奖,对考评结果列其次的,给予少奖。

第三十二条 学生接送运费专项补贴资金在保证运费补贴支付后的结余部分,可以用于学生接送车辆的更新贴息和GPS或IC技改补贴,除此之外不得挪做他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布发之起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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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3年3月25日)
教密厅〔2003〕2号


  现将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保办(局)发[200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25日)

  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教育、执(职)业资格、国家公务员录用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国家统一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统一考试的保密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考试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的国家主管部门,应建立由一名主管领导任组长的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试卷的命题、印制、运送、保管等环节的保密管理工作。
  受委托组织考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应建立有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参加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试试卷的印制、运送、保管等环节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国家统一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备份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应当由组织考试的国家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知悉范围。
  三、组织考试的主管部门应对命题人员和内部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加强保密教育,对命题工作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保密管理。
  四、命题工作原则上应采取入闱的工作形式,组织考试的主管部门应与命题人员签定保密责任书,对命题人员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参加命题的工作人员在考试前不得参与或授意他人进行与本专业考试命题有关的培训工作,未经考试主管部门准许不得参与编写、出版相关辅导用书和资料。
命题工作结束后,考试原始试题载体的保管应选择具备安全防盗设施的场所,存放在保险柜中,并由双人专门保管。
  五、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应当在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印制。
  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由国家保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在具备考试试卷印制保密条件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中审定,并在《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许可范围一栏加注“考试试卷类印制”字样;对经审查符合考试试卷印制保密条件的监狱印刷厂,可发给其限定许可范围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许可范围一栏应注明“仅限考试试卷类印制”字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审定的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须报国家保密局备案。国家保密局向国家统一考试的主管部门公布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的名单,供考试主管部门选定。
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定期对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进行保密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应取消其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的资格。
  六、考试试卷运送的保密管理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通过机要渠道或使用可靠的交通工具,由双人以上专门押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考试试卷的交接应当建立严格的查验手续,保密工作部门对考试试卷的交接过程应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七、考试试卷封存保管期间,对保管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防范措施,安装防盗装置和24小时双人守卫等,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会同考试主管部门依据有关保密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
  八、以电子信息形式为载体进行的考试,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涉密载体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设备的安全防护和使用、管理等方面,采取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承担考试软件开发、制作的单位,应承担保密义务,有关考试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工作部门应对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有关考试主管部门应立即向所在地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同时报上级考试主管部门。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会同考试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查处,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保密局。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拖延报告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十、对在考试保密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考试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考试保密管理工作不力或失职,导致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十一、组织国家统一考试的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应将全年的考试计划报国家保密局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国家统一考试计划报同级地方保密局备案。
  十二、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统一考试的主管部门对考试保密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负责本地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的组织实施。
  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对全国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本通知可转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考试工作的有关部门)。


十堰市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3]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现将《十堰市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十堰市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北省农村及外来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实施办法》(鄂劳就管〔1995〕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施,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主要包括:
  (一)本市农村劳动力出市就业;
  (二)本市农村劳动力在本市内跨县(市、区)就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各类用人单位、市外来我市招用员工的用人单位;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和农村流动就业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各级政府分别成立“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协调本辖区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服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管理目标,组织考核和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组织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本籍外出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输入地设立流动就业服务站,派出或选聘人员,负责当地务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及协调工作。
  第三章  规范管理
  第八条 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二)非在校学生;
  (三)具备必要的职业技能;
  (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 凡外出流动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必须凭身份证和婚育状况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湖北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卡》)和外出务工手册。
  具有合法资质的各类职介机构方可实施农村劳动力交流输出行为,在组织劳动力输出时,必须按上述规定,完善外出手续并做好跟踪服务。
  第十条 县(市、区)域外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都必须到劳动者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双向选择。
  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一)用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招聘简章;(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和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用人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其它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凡未经审核的招聘行为属私招滥雇,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依法打击。禁止未取得劳务输出资格的组织非法组织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一经发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取缔,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基本情况统计实行季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本地农村劳动力流动情况逐级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汇总,分析全市基本情况,掌握基本动态。
  第四章  完善服务
  第十三条 强化劳动技能、法律常识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
  (一)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农村劳动力培训机构须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持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就业训练资格证书》。各类培训机构要在培训职业技能的同时,增加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生产知识等内容,提高流动就业人员维权意识和规范就业意识。
  (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初、高中毕业班开设包括劳动法在内的法制课,进行法制法规、就业形势、就业政策的教育,提高新生劳动力市场就业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农村劳动力外出前和返乡高峰期,利用多种形式、多途径的对他们进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劳动技能的培训。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技能扶贫培训活动,对组织培训农村劳动力的机构要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
  第十四条 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开展农村劳动力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农村劳动力年龄、文化、技能、就业愿望、流动方式、务工收入、流入地区等基本情况。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要建立以村(组)为单位的详实的劳动力资源库,并针对市场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形成具有特色的劳务资源输出基地。
  第十五条 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提高服务功能。要形成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一体化格局。广泛搜集用工信息,通过互联网、显示屏、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发布职业需求信息,定期向当地公布全国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和工资指导价位,提出引导建议。发挥整体服务功能,实现求职登记、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中介、社会保障、证卡办理等一条龙服务。
  第十六条 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有序率。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劳务输出主渠道作用,扩大有组织输出数量,提高就业卡登记率,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驻外流动就业服务站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协助处理劳务纠纷和工伤事故;负责劳动者与原籍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传递。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领导小组”在本辖区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加强劳务协作,大力发展劳务派遣事业。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劳务协作,签订劳务协议,维护劳务供求双方合法权益。本市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可与劳务派遣公司协作,运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加以规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加强政策宣传,规范各类用工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愿在原籍社会保障部门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障部门应为其办理社保手续,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引导流动就业人员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利用信贷扶贫等资金为经费困难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提供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领导小组”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研究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流动就业人员返乡创业。
  第五章  强化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小组”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层层签订目标考核责任状,对所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终评先工作挂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用于处理灾难性事故,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劳动、公安、民政、安全生产监督、司法、交通部门在流动就业人员发生灾难性事故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主动提供援助,协同处理事件;
  教育部门要强化初、高中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
  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打工经济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合理流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