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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一年评估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2:27:42  浏览:80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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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一年评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一年评估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55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5月1日修改施行至今已1年。为推动立法机关、实施机关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甬政发〔2008〕78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规定》实施1年的情况进行立法后的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通过对《规定》的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为完善《规定》和改进行政行为做主要参考。
二、评估内容
(一)《规定》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方面。《规定》的宣传情况;相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方面。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的预公开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方面。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提交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情况;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情况;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赔偿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规定》设置的有关信息公开的制度的可行性情况;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建立情况;《规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评估阶段
(一)自评阶段:5月30日前。由各地、各部门对《规定》实施1年来的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形成自评报告。
(二)检查阶段:6月1日到6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法制办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客观分析、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要以此次评估工作为契机,对《规定》进行系统的再学习。要结合评估工作要求,对《规定》实施1年来的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回顾与总结。要结合工作实际,对《规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认真的分析与研究。
(二)规范自评、及时上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评估内容中规定的五方面内容进行总结,形成自评报告。报告中有关数据统计时间截至2009年5月1日。自评报告请于5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联系人:葛立楠,联系电话:87182565;
邮箱:geln@ningbo.gov.cn。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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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中央企业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关于成立中央企业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国资党办宣传[2010]7号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4号)要求,推进中央企业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经研究,国资委党委决定成立中央企业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工作协调小组。现通知如下:

  一、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

  研究讨论推进中央企业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中央企业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和培训交流,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完成党中央和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协调小组的组成

  组长:黄丹华 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成员:贾春曲 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刘 强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局长

    张志强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副局长

    刘汉滨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局长(部长)

    杜渊泉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局长(部长)

    卢卫东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副局长(副部长)

    楚序平 国资委研究局(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

    杨永志 国资委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中央党校国资委分校)副主任(副校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设立中央企业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主任由杜渊泉同志兼任。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2010年3月23日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政办发[2006]25号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堰市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十堰市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考核办法(试行)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汉江水质符合南水北调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促进十堰段汉江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05〕4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6年起,对汉江流域十堰段水污染防治目标实行责任考核。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房县、竹山、竹溪、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及十堰高新区、武当山特区管委会领导班子。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条例》,将汉江流域十堰段水污染防治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研究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少于一次,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二)严格遵守《条例》,依法行政。没有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悖的本地政策;在招商引资中不提供任何违反环保法规及政策的优惠条件;不袒护、包庇环境违法行为;不干预环保部门的正常执法。
  (三)认真执行《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落实国家和省环保产业政策,保证辖区内列入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环保基础设施正常建设和运行;对国家和省明令关停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及时关停。
  (四)重视并研究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正确认识本区域内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认真及时解决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汉江流域水污染问题。
  (五)重视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科研和宣传教育等正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达到相应标准。
  (六)认真落实环保措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达95%以上;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达80%以上,生活污水处理达标率达40%以上。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市下达的控制目标内。
  (八)环境质量达标。汉江干流、主要支流或湖库上的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规划类别要求,跨界河流的断面水质符合相邻河段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三、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以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为考核周期。每年1月,各县市区按本办法对上年度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逐条自查,按规定格式填写自查表,经政府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市环保局。2月,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县市区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审核上报材料、汇总考评结果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考核结果同时抄送市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对不履行职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以不合格论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考核的具体评分细则由市环保局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