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托管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附设临时机构代管的城市住宅小区、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系指由专门机构、人员按照业主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内的房屋、附属建筑物以及公共设施、设备、场所进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维护、修理、整治并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各级政府的物价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办法,分级管理。中央在陕、军队驻陕和省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附设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在中央、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单位,由省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收费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综合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养护费和交通工具停放保管费,实行政府定价。暖气费、中央空调费以及为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所提供管理服务的合理费用开支提出意见,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意见后,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批。物业部门在核实成本费用的基础上,以独立小区、居住区或楼宇为单位核定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根据管理服务内容与管理费用变化等情况,报经物价部门核准后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协商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单位向物价部门呈送收费报告,须附报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物业管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物业托管合同复印件;
(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对收费标准的意见;
(三)收费标准的计算依据;
(四)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预(决)算。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并与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业主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其收费标准应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费与合理利润核定。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
(四)环境绿化美化、清洁保洁、安全保卫费用;
(五)物业管理单位的办公费用;
(六)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用;
(七)其他费用;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居民住宅管理的成本利润率暂按3~5%掌握,别墅、公寓可适当放宽。
本条第二至七项所称费用,均系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质消耗费用。
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管理服务费后,必须相应提供下列管理和服务:
(一)负责楼宇外墙面、屋面、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共用空间以及附属配套建筑物、道路、场地、路灯等的管理与维修养护,保持完好无损;
(二)负责管理区内的供电、供水、供气、排水、排污、采暖、制冷系统及电梯、消防、共用天线等公共设备设施的管护、整治和维修(业主户内上下水、暖气、天然气、煤气管道及供电线路维修,材料费由业主承担),保持正常运行、使用。
(三)负责管理区内的安全保卫与事故防范,保持良好的治安秩序;
(四)负责楼道、楼梯间、电梯间、道路、院落、化粪池、污水井等公共场所及附属设施的清扫、保洁与垃圾粪便清运,保持环境整洁;
(五)负责园林、绿地、楼前屋后、道路两旁的绿化美化和管护,保持环境优美;
(六)负责协调处理管理区内日常发生的有关公共事务和纠纷;
(七)提供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和接受业主委托的其它服务项目,以及物业管理单位承诺的便民服务措施。
第九条 物业业主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对逾期不交者,从超过规定时限之日起,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按日加收所欠交费额3‰的滞纳金。
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综合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养护费及车辆停放保管费一般实行先服务后收费,即在月度(或季度)结束之后限期收缴。
物业产权人与使用人相互分离的,物业维修养护费应向产权人收取,其他费用应向使用人收取。综合管理服务费与物业维修养护费一般以业主占用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收缴。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尚未出售(出租)的房屋,以及业主购买暂未入住的房屋,产权人仍应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养护费和不高于规定标准30%的综合管理服务费。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向业主收取的水费、电费、管道煤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属于代办性服务,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周期代收代缴。对于逾期不交者,可以按照有关收费部门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代收代缴水、电费,应按不同用途、不同价格(指生活用、商业用等)分别计量、计价,不得混合收费或就高收费;除管线损耗部分可以向业主合理分摊外,不得加价加费,水电费收缴情况应定期向业主公布。
电梯、中央空调和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用电的电费及其它共用水、电费,物业管理单位应单独计量、计费。
第十二条 由经营者定价的自设供暖系统的冬季采暖费,应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同意后收取。采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若有结余,应结转下一采暖期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房屋公共部位及公共建筑、公共设备、设施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或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编制详细计划和预算,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审查同意后实施。所需费用首先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提留移交的公共设施专项基金中列支;无此专项基金或专项基金不敷使用的
,由受益人共同合理分摊。工程完工后,其收支情况须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新建商品房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内的大中修与设备更换,应由原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其费用不得由业主负担。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发生的收费争议,业主委员会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物价部门仲裁,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处理:
(一)未报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制定或提高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收费标准的;
(二)在本办法的规定和业主委托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用,以及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管理服务不到位的;
(五)其它违反价格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的管理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1998年6月4日
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2]246号
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促进运力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道路旅客运输业的竞争力,2002年5月部以交科教发〔2002〕209号文发
布了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2002,以下简称325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切实做好325标准的宣贯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325标准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道路旅客运输发展客观实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吸收先进技术,对标准参数进行了完善和修改之后发布的,是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技术法规,是指导道路运输业运力结构调整、提高营运客车安全性和舒适性的重要依据。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325标准的宣贯工作,重点要在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道路客运企业、客车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范围内,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工作,使其了解掌握标准内容。为此,部将集中开办二期标准宣贯培训班,具体工作将委托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承办。
二、完善客车评定制度,切实做好客车等级评定工作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以实施325标准为契机,完善客车等级评定制度,加强客车等级评定工作。在做好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客车的等级评定工作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对在用营运客车等级的年度复核工作。为使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还要将这项工作与审批运输线路及核定运输价格挂起钩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开展营运客车评级工作时,对巳列入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车型产品应将其作为主要评级参照依据,不应以任何形式另行发布评定表或目录。对于运输经营者购买了未列入《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其他车型,2002年7月1日之后,各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严格按照325标准要求逐车给予评级。为保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权威性和指导性,我部将加强对列入《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客车产品运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政策等客车产品将予以清理,并向社会公告,以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期,部巳完成了《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一至七批,以下简称《原评定表》)所涉及的淘汰车型、不符合国家政策或有重大投诉的客车产品的清理工作(详见附件一),并将在《原评定表》中予以剔除。
三、稳妥推进325标准的实施
为确保新老标准的平稳过渡,2002年7月1日起,所有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及评定表》中没有涉及的车型和新申请部颁典型客车评级的车型一律按新标准进行评定;两年内,《原评定表》已经发布的车型,仍可作为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同一型号的客车产品及在用客车评级的参照依据。2004年6月30日以后,《原评定表》废止。
四、认真做好客车等级评定的组织工作
1、客车等级评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部委托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承担相关的技术支持工作,有关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申报、受理和发布程序及申请表式详见附件二(可由交通部网站 www.moc.gov.cn或中通客车网www.ztauto.com上直接下载)。
2、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要对客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认真分析客车产品的动态变化情况,将其作为客车等级评定工作的基础和参考依据。同时,应及时收集客车评级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与客车生产企业的交流与沟通,积极为道路客运企业选购车型和客车生产企业开发新车型提供信息服务。
附件:一、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表》(1—7 批)中不符合国家政策及淘汰车型清单
二、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申报、受理和发布程序
表1: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
表2: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卧)
表3:申报评级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一:
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表》
(1-7批)中不符合国家政策
及淘汰车型清单
序
号
企业名称
评定表批次与车型型号
1
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车辆有限公司
第3批:BFC6120W
2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大连客车厂
第2批:DK6702
3
上海旅游客车厂
第6批:SLK6100DWK、SLK6100DW
4
江苏亚星客车集团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JS6850H
第3批;JS6822C32
5
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
第5批:YCK6991HGW—l、YCK699lHGW、
YCK6992HG、YCK6991HG、YCK6992HG—
1、YCK6850H
6
中国扬子集团客车总厂
第6批:YZK6100K
7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第3批:XML6702、XML6790、XML6892
8
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SLG6990C
第3批:SLG6732C、SLG6733C—2、SLG674lC、
SLG6742CE、SLG6760
第4批:SLG6733—l、SLG6733CA、SLG6740C、
SLG6890CA
第5批:SLG6605、SLG6730C、SLG6730C—1、
SLG6730W,SLG6730W—1、SLG6731CA、
SIG6733C—2A、SLG6734C、SLG6734CA
9
郑州轻型汽车制造厂
第5批:ZQ6790S6Y
序
号
企业名称
评定表批次与车型型号
10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ZK6890H、ZK6732DK—6C、ZK6736D
—1、ZK6740D
第3批:ZK6110H—4、ZK6736D—
4、ZK6740D1、ZK6750H—l、ZK6104HW—2
第4批:ZK6860WD
第5批:ZK6790D
第6批:ZK6732DK—6
11
东风汽车公司(神力)
第6批:EQ6790R
12
东风特种汽车制造厂
第4批:EQ6700KL2D1、EQ6740KP2D、
EQ6800KPl、EQ6800KP
13
湖南省商用汽车厂
第7批:HS6561A
14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
第2批:GDW6780、GL6120
15
广州骏威有限公司
第4批:GZ610lC、GZ6893
第6批:GZ6893A
16
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WD6703C3、WD6790、WD6850、
WD6703C2
17
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
第4批;ZGT6740D
第5批;ZGT6740D1
合计:65个车型
附件二:
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申报,受理和发布程序
一、申报程序
1、企业资格
申报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客车生产企业应为国家经贸委核准的汽车产品目录转公告的企业(以汽
车产品公告为准)。
2、申报客车范围
对客车生产企业现销售及将投放市场的客车新产品,企业应首先按JT/T325—2002《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
等级评定》标准自评,若企业自视该客车产品能达到中级及中级以上客车等级条件的,可按规定履行审报手续
。
3、申报表
典型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及汇总表在交通部网站(http//www.moc.gov.cn)及中通车辆机械集团网站(http
// www.ztauto.com)上发布,申报时由各企业在上述网站上下载并填写。
4、申报客车评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及资料:
(1)“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位车与卧铺车分别填写);
(2)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
(3)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附有正右、正左侧彩色产品照片2张);
(4)申报高级客车的,还应提交产品质量保证书(参见 JT/T325—2002标准中的8.1.12.2条内容);
(5)相关的其他资料。
5、申报受理及评审:
(1)客车学会收到申报评级的文件资料及评审费后,三日内对报送资料及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需补
充的,将通知企业补报。
(2)客车学会应在10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上报交通部公路司审查。部公路司应于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否适应营运客车市场需求和发展方向;是否采用客车行业的先进技术;是否符合国家的
相关技术政策和生产许可;该车型2年内是否有因客车制造质量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及售后服务投诉;书面申报
材料是否能证明是中级(含中级)以上车型等。符合典型客车车型条件(见有关说明)的,由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
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看和实车核测工作。对不符合典型客车车型条件的,由学会通知申报单位。
(3)客车学会在接到申报后30日内到生产现场核测申报评级的客车产品。对客车产品进行实车核测时,工作
人员不得少于3人,实测项目和实测方法按有关标准执行。
(4)实车核测的结果若与企业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时,以实测结果为准,届时由客车学会以书面形式通知
申报企业。
(5)对申报评级客车实测后,根据核实的资料及实车核测结果提出评级意见,并将评级意见在7日内上报交
通部公路司,后经公路司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以部文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与等级评定表每4个月发布一次。
有关说明:为提高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客车生产企业做大做强的引导力度,增强道
路客运企业选购车型的集中度,逐步减少典型车型生产厂家数量,对质量不稳定、生产量小的客车生产企业,
将不受理其典型客车申请。
对客车生产企业典型车型申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其原则是《原评定表》已经发布的典型客车生产厂家,维持
车型总量不变;对于《原评定表》中少于5个典型车型的客车生产厂家,可根据其生产销售情况和客车技术水平
,适当增加典型车型数量,但增加数量应控制在3个以内。对于《原评定表》中没有车型的客车生产企业,申报
车型控制在5个以内。对保有量大,质量可靠,售后服务良好的客车的生产厂家可适当增加其典型车型的数量。
对于附件一中删除的车型,相应生产企业可申请新增同等数量的车型。
附件二:表1
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
企业名称
(章)
申报等级
申报自编号
客车型号
外廓尺寸mm
最大总质量kg
客车
底盘型号
发动机位置
前
中
后
参数
发动机类型
汽
柴
型号
最大功率kw
最高车速km/h
车内通道宽度mm
乘客门位置
前
中
结构
单扇
双扇
数量
1
2
客车
结构
承载式车身
车窗玻璃
推拉
胶粘
内饰成型件
车内行李架
行李舱
车外顶行李架
前
独立
非独立
全气囊
气囊与板簧
≤4片板簧
悬
后
独立
非独立
全气囊
气囊与板簧
≤4片板簧
底
盘
架
前
多片板簧
配
置
后
多片板簧
盘式制动器
前
后
ABS(一类)
缓行器
电磁
液力
其
他
蹄隙自调
动力转向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滚型车轮
无内胎子午线胎
子午线胎
空调
制冷
采暧
人均制冷量KJ/h
2000
190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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