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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刘琼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39:14  浏览:9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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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腾某系某信用社职工,2010年5月至9月,腾某在担任该信用社出纳员期间,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手段,先后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6份,共计贷款22万元。信用社发现后责成腾某到期收回贷款,并对上述6笔贷款由信贷员和信用社主任补签了审批手续。腾某将以上贷款自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直至案发尚未偿还。

  【分歧】

  对于此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腾某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资金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方面采用冒用他人名义的手段,且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3条,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本单位出纳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据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1条,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腾某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客观表现方面并不需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行为人仅仅表现为采取编造虚假理由等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贷款手段,其骗出的贷款是据为己有。本案被告人客观行为上确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但如果不是利用其担任信用社出纳的便利,利用信用社贷款审批的漏洞,根本无法取得贷款。因此,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

  职务侵占虽然亦是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的对象也是本单位的资金,但其主观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挪归自己使用或借给他人后,承诺所有贷款归由其负责偿还,并无非法占有故意,故亦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合本案,首先,被告人系本单位的出纳员趁本单位制度管理混乱之机,冒用他人身份证,与信用社签订了6份借款合同,从而将信用社的资金挪出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次,当被本单位发觉后,便责成其收回,其相关责任人并在审批栏内补签相关手续。这说明,该贷款贷出完全是被告人利用其职务便利得逞的。否则,上述贷款是无法贷出的,且被告人承诺以上贷款由其负责偿还。因此,本案认定被告人构成挪用资金罪更为准确。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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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活动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办公室商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已批准的528家出国游组团社可以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组团业务。为了保障港澳游经营者和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港澳游市场秩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应当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参游人员的港澳游证件及签注按公安部的规定办理。
  (二)经营港澳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应在经香港、澳门旅游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接待社(香港旅游业议会、澳门旅游局推荐的名单附后),并签订港澳游业务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书面合同文本须报香港、澳门特区旅游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和内地省级旅游局备案。
  (三)组团社经营港澳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四)港澳游团队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和《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从国家开放口岸出入境。
  (五)《名单表》由组团社按照统一的式样自行印制(《名单表》式样附后)。
  (六)《名单表》一式四联,出团前应当由省级或经授权的地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加人员。《名单表》第一、二联由内地边防检查站查验并在出入境时分别留存,第三联由香港入境事务处查验留存,第四联由澳门出入境事务厅查验留存(如团队有减员,分别由相关的内地、港、澳三地查验机关在第二联上注明)。组团社可在团队出发前24小时将《名单表》通过传真或电脑网络发至内地出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和香港或澳门入境口岸初检。
  (七)组团社应当为港澳游团队派遣领队,领队由持有领队证的人员担任。旅游团队应当按照确定的日期整团出入境,严禁参游人员在境外滞留。
  (八)参游人员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参游人员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边防检查站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名单表》放行团队;单独返回人员还需持《名单表》复印件。
  (九)组团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出境旅游的有关规定,不准超范围经营;不准制作、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准制作、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旅游广告;不准与未经指定的接待社开展旅游业务,不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程中的旅游项目;不准强迫或诱导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不准超计划购物;不准搞“零团费”、“负团费”,不准低于成本销售,不准以欺诈行为损害旅游者利益;不准组织或者诱导旅游者涉足色情场所。
  接此通知后,请立即通知经营港澳游业务的组团社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组团社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组团社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港澳游业务的资格。
  从2002年10月1日起,528家港澳游组团社(名单附后)按照《通知》中规定的要求开展港澳游业务。
  特此通知。

  附:1.《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式样
    2.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
    3.香港特别行政区接待内地旅游团队旅行社名单 
    4.澳门特别行政区接待内地旅游团队旅行社名单

                
国家旅游局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8〕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扶持我市企业发展,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借助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从2008年起,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特制订《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我市企业发展,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借助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决定设立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上市补贴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于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使用项目在我市的拟上市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上市补贴资金。

第三条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订补贴办法。

第四条 首发上市企业补贴资金按照上市筹备工作进程,分为改制补贴、申报补贴和发行(成功上市)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1、按企业上市改制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贴,一般不超过20万元;

  2、按企业上市申报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贴,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正式获准发行股票后(即成功上市后),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上述三项补贴资金,同一企业可兼得。

第五条 非首发上市企业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给予上市补贴资金100万元。

  1、国内异地收购,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大连;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或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

  3、境外非首发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

第六条 申请改制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纳入市金融办(市上市办)重点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

  2、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3、完成改制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请申报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

  2、企业上市申请已被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发行审核部门受理。

第八条 申请发行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发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

第九条 非首发上市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需具备下列条件:

  1、国内异地收购:获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注册地已迁入大连,并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获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质量有明显改善,且已经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

  3、境外非首发上市:已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且融资款已经到账。

第十条 企业在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上市补贴资金。每家企业每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申请改制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申报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已提交可不再重复提交);

  2、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的上市保荐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发行审核部门)出具的已受理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发行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发行审核部门)出具的发行申请核准文件。

第十四条 非首发上市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异地收购: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上市公司收购前后会计年(季)度经审计认定的会计报表。

  3、境外非首发上市:境外上市证明文件和融资款银行进账单。

第十五条 市金融办(上市办)受理企业申请后,负责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复审,根据企业改制、申报、发行等上市工作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提出补贴资金安排建议,会同市金融办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报告有关企业改制、上市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办法颁布前已改制上市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