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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应得到合理赔偿/曾广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12:29  浏览:9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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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应得到合理赔偿

曾广荣


  车辆贬值损失是一个较新的提法,目前尚无权威的定义。实践中一般是指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后,经修理虽可恢复使用功能,但实际价值却有所降低,在交易是表现尤为明显。这一价值与正常情况下使用没有发生事故的车辆的价值之间的差价,即为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应否得到支持,目前争议颇大。反对的观点认为:一、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找不到法律依据,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此项请求于法无据;二、车辆贬值损失只有在车辆交易后才能反映出来,在交易发生之前,其请求不应支持。
  笔者持肯定观点,理由如下:
  1、虽然我国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是否应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但相关民事法律对侵权损害赔偿作出了一般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2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两者并不是择一方式,有时是可以并用的。并用的条件就是看恢复原状后是否完全填补了损失。如恢复原状不能使损害得到完全填补(笔者认为恢复原状不仅指财产外观使用功能的恢复,还包括其内在价值和性能的复原),那就应当对车辆贬值损失予以赔偿。因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功能就是损害填补。
  2、《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由此可见,车辆的贬值损失并不需到车辆交易时才能确定,而且目前实践中也有专门从事旧机动车鉴定估价的机构和专家(如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业分类中有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颁发和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车辆贬值损失具备了量化的条件。
  3、车辆贬值损失是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是一种附随的损失。
应当承认,车辆贬值损失是较难计算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进行车辆的价值评估或者鉴定,以避免法官个人估算的随意性。另外,如果存在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贬值损失,还应当区分行为的原因力大小,以准确确定损失数额和责任大小。
  那么,在实践中是否只要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碰撞,就应进行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呢?这一点笔者认为也不尽能,因为毕竟目前我国保险业还未将车辆贬值损失这一块纳入保险赔偿范围,还是由肇事者个人承担。如不区分情况一例进行计算、赔偿,也将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个人认为在具体个案中,可结合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受损部位的关键程度、受损部位的损坏程度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应予支持。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曾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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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05年3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卫留成
二○○五年四月一日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省政府对第二批省属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176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27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取消12项行政许可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0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建设投资效能,促进节约用水,确保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本办法实施的行政主宇航局部门,委托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使用费(以下简称使用费)。


  第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管道、暗渠、明渠、运河、蓄水库等。


  第四条 使用费征收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除外)直接或间接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驻沈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建筑程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排水户)。


  第五条 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暂不征收使用费,但校办工、职为学校除外。


  第六条 使用费按排水户实际排水量计征。即每排一吨水征收人民币0.30元,由排水户按月到所在区征收部门缴纳。


  第七条 排水理按排水出口计量装置测定,或按自来水总用量(包括自备井用水量)计算。一般排水户和造纸行业按用水量的80%征收;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行业,扣除产品含水量后,按90%征收。


  第八条 无排水出口、无计量装置、无自来水表的排水户用水户用水量按照《用水计量换算表》计算。


  第九条 因故确需临时性排水的使用费,均按其排水泵的额定流量吨/小时×排水时间(小时)×0.30元计算征收。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项目均按设计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排水量0.8吨计征使用费。


  第十一条 征收部门对收取的使用费,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财力征管体系,按规定办理征收手续,实行规范化管理。使用费纳入城建投资计划,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建设告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征收部门有权对排水户水表、票据等实施查验核量。对隐瞒不报或少报用水量的排水户,征收部门视其情况处以应缴纳数额的2-5倍罚款,但罚款数额最多不得超过1万。


  第十三条 对逾期缴纳使用费的排水户,每逾一日,征收部门加征应交费额的千分之一滞纳金。


  第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交或屡催不交使用费的用户,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交的,停止其供水。


  第十五条 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可参照本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管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关于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沈政发)〔1985〕19号)同时废止。

附:           用水计量换算表




  一、宾馆、酒楼、商住旅店等,视其等级档次或卫生设施完善程序按0.8-1吨/床。日计算。其中包括食堂、洗衣房、空调、水量、采暖等用水。


  二、医院、疗养院1-1.2吨/床。日计算。其中包括洗衣房、食堂、空调、采暖等用水。


  三、门诊部按0.05吨/人。日次计算(按设计标准)。


  四、洗衣房、店等按0.1吨/公斤干衣物计算。


  五、洗车场按0.6-0.8吨/辆日。
  小于赞美地25辆时全部汽车每日冲洗一次;大于25辆全部汽车的70%-90%计算,但不小于25辆。


  六、影、剧院等娱乐设施按0.01-0.02吨/观众,场计算。


  七、商店、商场等按0.03-0.035吨/人。班计算。


  八、餐、饮店按0.015-0.02吨/座.人.日班计算。


  九、体育场、馆按:1、观众0.003吨/人场;2、运动员淋浴0.06吨/人.场;3、游泳池补充水每日占水池容积的10-15%计算。


  十、办公楼按0.03-0.05吨/人.班。但不包括食堂、洗衣房、空调、采暖和住宿人员用水。


  十一、职业学校:0.04-0.05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