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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林书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44:54  浏览:9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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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林书设 蒋芳榴


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十年来,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体系。我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0日以地方立法形式通过《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并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省委、省政府将“建立面向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中心”列为200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有力地促进了法律援助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但是,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别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局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我们还不能予以满足。
二是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认识上比较模糊。一些人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有可无,要么抱着能搞则搞,不能搞就拉倒,要么实行“会上重要,会后次要,碰到实际困难不要”的作风,导致人员不到位,职能没发挥的局面;还有一些人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师的事,在职能上界定错误;也有一些人认为法律援助中心就是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机构,今后所有的法律援助案子都应该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承担该项任务,以此抹杀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管理的职能。
三是法律援助经费没有保障。由于基层财政困难,领导一怕增加人员编制,二怕增加负担,很难在经济上予以支持,多数地方只给予少量的开办费,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个别人甚至地方连开办费都做不到,存在“法律援助中心”机构批准后长期不挂牌开展工作的状况,有名无实。
四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由于经费的制约,法律援助机构考虑不增加办案费用负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过场,工作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而有的援助机构由于缺乏必要的工作资料,东拼西奏,工作效益可想而知。
此外,宣传力度不够,队伍建设未加强,工作制度不完善,对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指导不足等,都严重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前,面对现实,如何把法律援助工作抓紧抓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谈点粗浅看法。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加快发展法律援助事业重要性的认识。
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义务和政府的职责,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本质要求,也是贯彻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体现,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改进作风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法律援助既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面对社会的弱势群体,解决他们在平等实现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就是“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当前很重要就是要关心弱势群众体,因为他们眼前最困难最需要帮助,能不能富有成效地帮助他们排扰解难,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好不好的试金石。只有真正让社会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援助渠道,在法律服务方面遇到困难能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从而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实现和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分享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财富——法律援助制度,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进而调动社会弱势群体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可不搞的事业,而是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部分,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联系,构筑法律援助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起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功在党和政府,利在人民群众”的特殊公益事业,需要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才能发扬光大。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外联系,广泛发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不仅要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在这些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而且要真正发挥这些部门工作职能的优势,以减轻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压力,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面。同时,正确处理好法律援助中心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多联系、沟通,工作上互相支持配合,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在有条件的乡镇可以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触角延伸到基层。针对工作中实际问题和困难,积极主动与财政、编制等政府部门和公检法沟通,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们汇报工作情况,依靠多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初步形成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中心,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主体,由社会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三、积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广泛开辟法律援助资源。
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社会事业,但主要是政府的职责,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可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援助基金,接受社会的广泛捐助,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功能。在开辟财力资源的同时,也要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优秀法律有才包括社会团体、法学院校有资格的优秀人才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四、加快发展,不断提高社会弱势群体文化水平、科持本领和法制观念。
发展是硬道理,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自己。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是在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社会特殊群体,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在各种主客观因素作用下,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如文化水平低、科技本领弱和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不知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违法犯罪),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快发展,特别是发展自己成为核心问题,也只有这样,让弱者不再是弱者,才是治本之策。
五、加强领导,狠抓建设,开创法律援助工作新局面。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履行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及时反映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党政领导理解、重视和支持。狠抓建设,包括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高素质的队伍来保障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建立健全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决定、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检查的法律援助运作程序和制度,不断探索方便群众、简单易行的工作程序,规范法律援助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体系,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作者单位: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 大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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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2001年1月11日)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对我国新世纪初的发展作出了重大部署。继续发挥农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是顺利实施“十五”计划的重要保证。必须坚定不移地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切实解决农村面临的突出问题,确保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根据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产品供求关系变化的实际情况,党中央及时作出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重要判断,提出了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的重大决策,统一了干部群众的思想,明确了继续前进的方向。近两年,各地积极研究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运行规律,面向市场调整结构,取得了初步成效,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工作也有新的进展。农村形势总的是好的。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农民增收困难。农产品销售不畅、价格低落、乡镇企业效益下降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中西部地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甚至出现负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农民收入问题不仅关系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而且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农产品供给能力的提高如果不能给农民带来实惠,来之不易的供求平衡局面就会发生逆转;农民购买力不提高,扩大内需的方针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农民生活不改善,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因素就会增加;农民的投入和积累能力不强,我国农业就难以适应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农业和农村经济不能稳定发展,国民经济的好形势就难以保持。必须高度重视农民收入问题,把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做好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目标,并放在整个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

  新阶段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要有新的思路。要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向农业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全面提高农业的素质和效益,这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坚持深化农村改革,落实农村政策,把农民积极性切实地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这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动力源泉。坚持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真正转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民素质的轨道上来,这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支撑。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推进农村城镇化,逐步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这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出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这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力保障。

  一、继续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全面提高农业的素质和效益

  当前我国农业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农产品质量不高,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农业区域结构雷同,影响各地比较优势的发挥;农产品加工程度低,制约增值效益的提高和消费需求的扩大。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必须牢牢把握住提高质量和效益这个中心环节,面向市场,依靠科技,在优化品种、优化品质、优化布局和提高加工转化水平上下功夫。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农业在新的台阶上继续保持旺盛的发展活力,促进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推进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带动力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和引导。要重点扶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基地,引进、开发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对农民的带动力。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合作组织等各种类型、各种所有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只要有市场、有效益,能够增加农民收入,都要一视同仁,给予扶持。要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分工协作中互利互惠,共同发展。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根据市场需求推进产业化,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

  农业结构调整要依据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户生产经营自主权。要坚持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不能以任何借口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只能由农民根据市场变化自主决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和销售服务,绝不能搞行政命令、瞎指挥。

  二、坚持抓好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生产效益

  粮食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基础,也是当前农民特别是主产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粮食的稳定,对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中,一定要重视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特别是保护好基本农田,不能随意把耕地转为非农用地。这是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大事,切不可大意。

  粮食生产要优化品质、搞好转化、提高效益。各地应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调整种植业结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要在保护好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继续调整种植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效农业和创汇农业。粮食主产区在全国粮食生产中举足轻重,要充分发挥粮食生产优势,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加快优质品种的引进、繁育和推广,大力发展粮食的加工转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益。国家要调整商品粮基地建设的内容和布局,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收购储存、发展粮食加工等方面,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力度。

  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稳定粮食市场、增加农民收入、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的重大举措,要统一思想,认真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增强全局意识和政策观念,认真执行国家的粮食购销政策,坚决纠正一些地方限收拒收、压级压价收购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错误做法。地方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要切实贯彻优质优价原则,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有关部门要做好技术、信息和市场服务工作,着力解决良种供应、质量标准、检测手段、收储设施、产销衔接等问题,使优质优价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组织对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逐步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逐步从种植业向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和小城镇转移,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必由之路,也是使农村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的客观需要。不改变九亿农民搞饭吃的局面,农民就富裕不起来,农村现代化就难以实现。这是一个伴随经济发展逐步推进的过程,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实现。当前,要利用农产品供给充足的有利条件,适当加快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步伐。

  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首先要向农业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合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和草地等各种农业资源,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不同形式,大力发展多种经营;进一步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疫病防治体系和饲料安全体系建设,把畜牧水产业发展成为大产业;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延长农业产业链,创造更多的就业需求和增收门路。

  发展乡镇企业是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要引导乡镇企业继续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实现新的发展。乡镇企业要立足当地资源优势,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等行业,加快改造传统工业,积极发展商业、运输、饮食服务、旅游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大科技投入,搞好技术改造。放手让群众从实际出发,探索和选择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

  发展小城镇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发展重点,防止一哄而起。现阶段主要发展县城和少数有基础、有潜力的建制镇,充分发挥这些中心城镇的作用。发展小城镇关键是发展经济,要以产业发展为依托,在加工、贸易和旅游等方面形成有特色的主导产业,特别要与农业产业化、乡镇企业、专业市场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产业发展、人口聚集、市场扩大的良性循环,增强小城镇吸纳农村人口、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各地要抓紧制定促进小城镇发展的投资政策、土地政策和户籍改革实施办法。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入城市务工,要切实加强引导和管理,使之有序进行。

  四、加快农村税费改革,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

  在当前农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农村各方面利益关系,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起全面责任。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认真测算,制定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政策办事,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尤其是在农业税应税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等指标的计算上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能简单化。要认真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完善有关配套政策,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要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乡镇政府要转变职能,下决心精简机构,裁减人员,减少村组补贴干部人数,优化农村教师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适当撤并乡(镇),以利于精简机构和人员,减轻农民负担。为保证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乡、村正常收支缺口,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报刊征订中乱摊派、电网改造中搭车收费和乱收电费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坚决纠正。规范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纠正没有法律依据、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的收费。对于那些不顾中央三令五申加重农民负担的地方和部门,要坚决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五、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近几年水旱灾害对农业造成巨大损失,说明我国农业抗灾能力还不强。必须多渠道增加投入,长期进行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水利建设要坚持“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的方针,继续搞好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快重大水资源控制性工程建设。根据我国水资源紧缺的实际,要把节水放在突出位置,着力抓好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水工作,努力提高用水效率。大型灌区是我国粮食的主要生产基地,节水潜力很大,要加快节水改造和配套建设,强化渠道防渗和管道输水措施,尽量减少输水损失。改革水费和灌区管理体制,促进灌区节水。干旱地区要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开展小型、微型水利工程和雨水集蓄工程建设,同时要加强规划管理。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和旱作农业技术,提高水的利用率。目前农村有些地方人畜饮水困难,要切实加大这方面投入,尽快予以解决。

  按照《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要求,继续实施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和长江、黄河上中游地区生态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坚持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加快京津风沙源区综合治理,恢复和建设天然草场,保护湿地。加强林木良种和草籽基地建设。

  坚持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继续改造中低产田,加强商品粮和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大种子工程、畜禽水产良种、动植物保护体系的建设力度。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农业市场信息体系、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体系建设,要按照确定的规划,落实资金,加快进度。

  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当前要着力加强乡村道路、供水供电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这既能大量使用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当地建筑材料,增加农民收入,又能为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情况,各级财政要按照公共财政原则,逐步增加对县以下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采用财政补贴、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社会发展。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小型、分散等特点,要特别注意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截留、挪用,切实管好用好。

  六、深化农业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

  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必须加快农业科技进步。要适应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调整农业科研与开发的方向,重点加强优质新品种选育、节水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和贮运技术、生态环境治理、防沙治沙技术等方面的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尽早颁布并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

  按照有利于科技与农业的有效结合,有利于农业科技创新,有利于农业科技产业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国家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农业院校的研究力量,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建设一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中心和农业工程中心,集中力量从事重大农业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有条件的农业科研机构要逐步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机构;一部分科研机构转变为农业科技和信息中介咨询机构。改革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鼓励、支持企业和民办农业科技组织参与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

  积极发展农村中小学教育和成人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的科技文化素质。继续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行基础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三教”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农村中小学要合理调整布局,提高教学质量。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正常的教育经费,同时下大力气整顿乱收费现象,保证适龄儿童正常入学,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学生辍学问题。加强农民职业教育,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技术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农民学习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农民的知识水平、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做好农村科普工作。

  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农业科技示范场、示范园区和农业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支持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研发和推广。支持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

  七、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要积极探索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金融体系、经营机制、管理体制和服务方式。当前首先要搞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完善方案,逐步推开。

  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努力增加信贷资金,改进贷款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要深化改革,明确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风险责任。要转变经营作风,深入乡村,主动上门,帮助农户选好项目,搞好经营,用好贷款,增加收入。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内控机制,健全岗位责任制,调动职工积极性,努力提高信贷质量,逐步扭亏增盈。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帮助信用社解决实际困难,增强为农服务的能力。

  农业银行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坚持和发扬支农传统,加强对农村的金融服务。当前,要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效益有潜力的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适当增加中长期农业贷款的比重,支持农村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拓宽农业利用外资渠道和投融资领域。

  八、坚持开发式扶贫,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

  经过艰苦努力,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战略目标已基本实现。以此为标志,我国的扶贫开发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今后五到十年的扶贫规划。重点做好中西部的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的扶贫工作。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支持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重视开展科技教育扶贫,提高贫困人口的科技文化素质,从根本上增强他们的脱贫致富能力。多方面增加扶贫投入,扩大以工代赈规模。继续开展对口帮扶和定点扶贫工作。

  目前农村一些受灾地区的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不同程度地存在困难,各级党委、政府务必给予高度关注。要组织干部深入灾区,调查研究,掌握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把群众的生产生活安排好。要落实好受灾地区的税费减免政策,及时发放救灾资金和物资。继续动员社会力量支援灾区,开展群众性的互助互济和生产自救活动。

  九、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充分发挥我国农业的比较优势,重点扶持和扩大畜禽、水产品、水果、蔬菜、花卉及其加工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特色产品和有机食品的出口。坚持以质取胜战略,努力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培育名牌产品。加快新产品开发,优化出口结构,提高产品加工水平和附加值。选择有基础、有潜力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集中扶持,建设高标准、高起点的农产品出口基地。抓紧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尽快落实无规定疫病畜产品出口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出口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出口秩序。

  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引导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发展农产品加工贸易,合作开发土地、林业以及渔业等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参与国外农业开发、水利工程承包等。有关部门要为农业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简化手续,搞好协调,加强管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研究制定农业对外开放战略,分品种、分行业、分地区深入研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影响,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十、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

  农村正在进行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是事关农村工作全局的大事,各地务必按照中央的部署,抓好落实。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面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要努力开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新局面。适应新时期农村的发展变化,改革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乡村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探索基层组织的设置和活动方式,扩大党的工作的影响力;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切实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丰富农村的文化生活。提倡科学,反对迷信。继续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优生优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农村医疗、疾病控制和预防保健工作。要以坚持依法行政和完善村民自治为重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推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提高县乡干部依法行政、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依法办事能力。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民主选举村委会,加强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重点完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的监督制度。全面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制度。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法制观念,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稳定的关键。要倡导干部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和提供服务的方法处理同农民的关系。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落实领导责任,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当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到现场,面对面地做好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全面落实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继续深入开展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恶势力,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今年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把加强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摆在国民经济的首位,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勇于创新,努力开拓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局面,为顺利实现“十五”计划的各项目标做出贡献。

河北省种畜种禽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种畜种禽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家畜家禽良种繁育和推广体系。实现良种区划生产,保证种畜种禽质量,促进我省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种畜种禽生产、改良配种和引进良种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种畜种禽,系指牛、羊、兔、猪、马、驴等畜类的种公、母畜,鸡、鸭、鹅、火鸡等禽类父母代以上的种禽、种蛋,以及种貂、种蜂等。
第四条 饲养种畜种禽的单位,应按省畜牧主管部门畜禽品种区划的要求饲养生产。

第二章 鉴定与发证
第五条 凡需由省外引进的种畜种禽,都须经省级畜禽良种繁育委员会论证,省畜牧主管部门批准。饲养进口优良种畜种禽的繁殖场,地方良种场、原种场。种牛站等种畜种禽场及其种公、母畜,都须经省级畜禽良种繁育委员会鉴定,并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登记,合格者由省畜牧主管
部门发给《河北省种畜种禽场验收合格证》、《河北省种畜种禽鉴定合格证》。持有合格证的场、站,方可按指定的品种、代别,在规定的时期内进行生产、出售、经营配种及冷冻精液等业务。
县(市)以下(含县和县级市)的家畜、家禽改良站(点)及其种畜种禽,由地、市畜禽良种繁育委员会鉴定,地、市畜牧主管部门发放合格证,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章 验收标准
第六条 种畜场验收标准:
(一)有省畜牧主管部门关于建场的批准手续;
(二)各项科技档案齐全;
(三)生产的种畜符合品种标准,种牛站生产的冷冻精液符合国家标准;
(四)防疫制度健全。
第七条 祖代、父母代种鸡场验收标准:
(一)引种渠道正规,各系配套,祖代禽、蛋从曾祖代场引进,父母代禽、蛋从祖代场引进;
(二)引种的禽、蛋,有合格种禽场关于品种名称、代别、数量、出壳日期的说明及防疫注射、检疫的证明书;
(三)不同品种、年龄、代次的种禽群,达到合格标准;
(四)具备种禽场的技术、设备条件,繁种方法符合科学繁种程序;
(五)卫生防疫制度健全。
第八条 种畜鉴定标准:
(一)符合品种区划的规定;
(二)体型、外貌符合品种标准;
(三)精液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四)健康无疫病。

第四章 惩罚
第九条 凡因出售不符合标准的禽、蛋而造成需方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对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除收回合格证外,由畜牧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未经鉴定合格和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种畜配种业务,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处分或予以取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对本规定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二条 持有合格证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允许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社等单位登播有关推广良种的广告。凡出口种畜种禽,须经省畜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1987年6月13日